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受公司委托,本律师就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XX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草拟法律应对预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本报告的有关意见主要建立在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其他未在材料中反映的事实,我们只能借助假定模式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参考。

在系争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工程预付款,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工。A公司对此的解释理由是:。。。。(事实部分省略)经过本律师的仔细研究和分析,现提出若干法律意见如下:

一、就本项目合同A公司已构成对我公司的违约

(一)我方因对方违约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

根据本项目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XX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根据合同同一部分的第X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即行支付合同价款XX%的预付款。这两项事关工程顺利开工和施工进度的义务,发包人一直未按约履行。根据本项目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XX条,我公司有权利要求A公司延后工期并支付应此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但这些只是我方主张顺延工期和索赔停、窝工损失的理由,如果A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我方不得解除合同。

然而,。。。。。(事实部分省略)实际是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对方并无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因此

对方发出该意思表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尽管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全面约定违约责任,尤其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可以选择行使以下两种权利的任意一种:1、《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公司的“毁约行为”是在其履行主要合同债务(即支付合同价款)之前,因此其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不按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我方可主张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法》第97条,我方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我方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也可以不主张解除合同,而直接要求对方承担各种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预期利润。

比较两种权利的行使,其各有优缺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优点是将我方从该合同中彻底解放出来。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比

较复杂,实践中双方互有过错的情形较为常见,这就给对方在诉讼中抓住我方一些失误大做文章提供了机会,从而可能形成对我方不利的抗辩。其缺点是,对于解除合同后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了“预期利润”部分,理论和实务均有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并未支持解除权人获得预期利益的赔偿。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行使权利,对于我方有一定风险。按照第二种方式行使权利的优缺点正好与第一种反向对应。通盘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经自我审查,如我方确已基本按照合同的事前约定行事,则应选择第二种行使方式为佳。这样不仅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最终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还能确保获赔“预期利润”的损失。

二、我方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风险提示

基于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在民法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基础上,法律对此类建设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应对此类合同纠纷时须保持足够的谨慎。就本项目合同而言,主要需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改项目的招标程序和中标效力是决定本合同效力的主要决定因素。根据我国《招标法》第3条第1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项目应当进行招标,其中XX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因此本项目合同招标程序和中标效力是我方第一个须自我检视的环节。这包括招标人资质、投标人资质、代理机构资质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细节。其中,尤其需要我方进一步核实是招标人的资质与代理机构的资质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各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5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本合同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须具有甲级资质。嘉南公司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上述若干方面的要求,我方应做好再次核实的工作,以备万全。其次,可能导致招标无效还包括以下一些情形,应当予以一定重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招投标法》,招标具有以下情形无效: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秘密,或者与招、投标人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前进实质性谈判;4)投标以行贿方式获取中标的;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投标人串标、围标的;7)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般情形而言,合同无效还包括下列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颁布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他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必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履行抗辩与我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8条第1款)。

结合本项目合同及其当前履行阶段分析,我方主要的前期义务包括。。。。。(此部分隐去)等等。如果我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引起对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但是,其中有的义务与对方是同步的,或者在履行顺序上后于对方。比如XX义务是在“进场

后XX月内”,但在这之前对方应当向我方提供合同专款约定的施工图纸,因未履行该义务而延误开工,我方可拒绝履行顺序在后的义务。至于《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若主张行使则应当由对方负举证责任。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对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便对方抗辩能够成立,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是一时的阻却合同履行的理由,而不当然构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方可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因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从从我方对本项目合同的准备与实际履行情况看,我方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即便基于本人对现实施工情况所掌握信息的局限,不能排除我方在施工工作当中的个别环节,可能存在某些磨合上或施工图纸不到位所引发的问题,但是这未足以对合同目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催告、通知、协商等手段补救或解决。所以对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关于未来“索赔”的注意事项

A公司单方毁约带给我方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在索赔问题上,最核心或者说利益牵扯最大的就是“预期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所谓“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

和取得,承包人向发包人单方面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应该看到,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在我国工程索赔领域还是一个并不常见的概念。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认识它?实践中又应该如何把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有一个法定的限制条件,即以违约方订约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因此,在一般的实务操作中,作为承包人一方来说,其最好在签约时以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这样的话,利润预期的计算就比较简单。如果是按照工程定额及一定下浮比例确定的投标报价,定额利润率减去下浮率即承包人预期利润率。如果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该种报价方法的交易习惯,在报价时或开工前向发包人报送费用拆分表。但是,如果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计利润就相对困难了。作为一种事后的处置方案,我公司应马上搜集与A 公司在签约前后围绕承包合同所进行谈判、协商的一切书面材料,从中发现一切能够表明对方知悉有关承包人预期利润的信息。退一步说,如果不能如期取得上述证据,则只能根据行业习惯、我公司类似项目的盈利或合同报价与项目成本预算的差价,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

三、我方与A公司进行谈判的步骤和方法

综上所述,在我方与A公司就XX建设施工合同的纠纷中,A公司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违约,我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对A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对方有诚意与我方谈判,对其迟延履行有妥善的令双方较为满意的解决办法,那么我方可以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继续履行也并不影响我方索赔的权利。根据法律和工程合同约定,索赔的内容主要在变更、停工、工期方面。不过,从目前的情形推测。。。。。(此部分隐去)其刻意违约的目的已经十分明显。我方对此应积极应对,具体可分两个步骤处

理。

第一步,在保证我方合同利益的基础上,我方不应放弃与A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努力。为了增加谈判的威慑力,充分阐明我方的立场,我方应以律师函形式明确告知对方违约的后果,并声明我方的权益请求: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告知如不继续履行,则应进入赔偿和清算阶段。在清算或索赔的数额问题上,我方应尽量就高而不就低。因为对方要求我方答复,而没有明言直接解除合同,不排除其未来在诉讼中以我方答复作为证据选用,从而针我方提出的索赔额予以固化,压缩我方将来提高索赔额的空间。在对方满足我方基本清算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二步,在我方要求遭到对方拒绝,或者虽未明示拒绝,但在我方设定的答复期间未对此进行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我方应当立即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我方施工人员和其他资源已经进驻工地,拖延的时间越长,我方损失越大。在与A公司谈判过程中,除了按照本报告书的有关提示,进行必要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自我审查,并收集既有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当继续收集有利于我方的新证据。例如,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陈述对方从施工图纸、配合协调、材料供应等诸多方面的违约事实以及订约时已了解违约对我方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失,并尽量诱导对方作出肯定的表示。如果可能的话,用录音或其他形式把谈判内容固定下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钟凯律师

X年X月X日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就 __________ 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内容的 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编号: 3、工程地点: 4、工程范围: 5、工程造价: 6、付款方式: 7、工程期限: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 年 ____月____ 日,计划竣工日期: 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总工期为—天(日历天), 二、工期顺延 1、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2、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5、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三、双方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2019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 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 法律意见书 就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及市场竞争力,拟以定向募集配售新股方式增加股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受X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XXXX股份有限公司决策参考。 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下列文件: 1、《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书》; 2、《XXXX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 3、《XXXX增资扩股方案》; 4、《关于启动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 5、《XXXX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基本情况及法律可行性 (一)主体情况

经审查,本次拟增资扩股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遂宁市船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刘彦XXXX;注册资本为XXXXX 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放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了201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手续,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终止的情形。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其股权结构为:XXXX、XXX等XXX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出资设立。 本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增资扩股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资的授权及批准 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股份有限公司要增资扩股,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本次增资扩股务必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启动。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1 I 发址4大小\1 I 单位名称(章): I 单位地址: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XXX (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XXX (同上) (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 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本条主要是用于涉 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决算 第十二条保修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本合同自—年—月—日(写 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 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I ------------------------------- 自承编辑\方最新最热| \标准模极意见 I 单位名称(章): I

I单位地址:I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丨法定代表人:丨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丨委托代理人:丨(章) 电话:丨电话: 1 年月曰 电报挂号:丨电报挂号:丨〔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1 开户银行:丨开户银行:丨外,鉴(公)证实行自1帐号:丨帐号:丨愿原则〕 邮政编码:丨邮政编码:1 年月1 1 年月 1 日 1 1 1 2. 说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 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 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项工程。对于是否允许承包方转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讲明。 (3)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时间、工程内容; 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分要作出适当的安排。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常见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 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人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1)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得到整个工程的工程价款。 (2)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签订几份不同版本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若几份不同版本的合同中有一份是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以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否则,应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以后签订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3)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别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纠纷 (1)一般施工质量纠纷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纠纷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2021-202x年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律师审定版)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 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之 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 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XX集团公司 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lxx号)(以下简称“l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 甲方(单位全称):XX工程建设公司 乙方(单位全称):XX有限公司 甲方承建国道315线XXXX段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A 标段的施工任务,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和维护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施工地点:国道315线XXXX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A标段; 二、工程内容:K0 000-K34 360、K0 000-K66 000段内的单柱标志牌、双柱式标志牌、悬臂式、悬挂式、道口标注,发光型标线、轮廓标、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等工程项目,具体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见附表《工程量清单》。由于设计缺陷,施工图纸中的工程内容和数量与业主提供的清单工程量的工程内容和数量部分不符。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和内容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承担5万平方米标线工程,每平方37元计算。 三、工程承包: 1、甲方收3%项目部综合管理费,11%公司管理费,乙方承担3.3%项目税金。

2、工程承包价为:¥6185991.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壹元。 四、进行工程承包的施工队必须具备本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技术力量、资金周转、材料采购运输等各项条件。 五、施工工期: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1月31日。甲方对乙方进行半个月的试工期,若在试工期内质量、安全、信誉等达不到甲方要求,或不能令甲方满意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保证劳动力、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地点,否则,甲方将按乙方自行解除合同处理。 六、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交纳现金9万元(保险2万元,环保押金5万元,交竣工文件2万元),作为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甲方会同监理组织检测,工程经检测合格后,甲方一次性给乙方返还7万元该履约保证金。2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公司用于购工程一切险,如乙方签订合同后拒不进场或者进场后中途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撤场,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甲方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填报工程价款,待业主批复、资金到帐后,从每次业主批复的工程价款额中扣除10%的质保金后将剩余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支付给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前。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07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309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范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日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015798323.html,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之探讨 作者:赵吉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通过内部承包运作工程项目是一种普遍且常见的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先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再与内部承包人完成内部结算,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利润,降低管理成本。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严峻和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受各方因素影响,工程时常出现项目烂尾、结算拖延、质量工期争议等各种问题,导致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的矛盾激化,进而产生诉讼纠纷。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是诉讼中首要考虑且对实体程序都影响重大的问题。该问题在目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重大分歧。 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协议双方即工程承包人和项目经理可以区分为两类关系,即内部承包关系或挂靠关系。内部承包协议实际反映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上述哪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成的判断标准:结合承包人与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缴纳社保、资金如何收支、承包人对项目是否提供了人员设备技术支持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协议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的,协议有效,双方按约定结算;若协议双方系挂靠关系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可能涉及发包人的责任承担。 一、内部承包关系下的纠纷管辖权 在成立内部承包关系情况下的管辖权确定,存在学术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却一刀切的情况。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系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受合同法调整;亦有观点认为上述关系属于企业经营权的内部承包。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均将内部承包协议纠纷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法院如此一刀切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往往最后会牵扯到发包人及工程结算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将其确认为不动产专属管辖,一来防止当事人各方规避合同管辖,二来有利于将各方问题一并解决。然而实践中,一味简单的一刀切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将本来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将小矛盾引发为牵扯各方的大矛盾。对于有效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应当以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原则,再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合理的案由,例外决定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须知在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挂靠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追索权纠纷均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定,具体理由如下: (1)无论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结算,无论发包人是否已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主义务款项性质系内部承包款,而非工程款。一方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6月16日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2月29日签订); 3、《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签发); 4、《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1号); 5、《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 6、《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发); 7、《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贵公司 于2008年7月24日签发); 8、《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 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签发); 9、《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签发); 10、《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车装公司于2008年4月7日签发); 11、《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24

日<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的答复意见》(车装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发); 12、《关于出租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侵权行为给承租方长春市X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其长春市人民大街 7351号租赁场所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请求》(车装公司于2010年4 月5日签发)。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与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贵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的规定,在贵公司与车装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中 的第二条均约定了“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 承租方,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搬出”的贵公司单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约定,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即符合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关于该条中“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这一用语,本所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 1、出租方主观上要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2、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出租的房屋用途不得不改变。 如果按照第1种理解,则出租方有权随时根据自己需要改变房屋 用途,即可以将用于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或用于其它用途。此时,只

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入股 【】 之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投资入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由贵公司根据需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告有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 4、本所仅就与贵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已得到包括【】、贵公司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出让方【】,受让方【】。本所律师对出让方【】及受让方【】是否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的主体资格 2、【】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的授权和批准

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范本文档

2020 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范本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范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包单位:(简称发包方) 承包单位:(简称承包方) 发包方经批准进行的建筑工程,由承包方承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1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O。 2.安装工程名称 以上工程均按施工图设计内容范围承包。 第四条工程造价 承包的工程总造价元(单位工程造价见承包工程项目表)。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价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第1项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包工包料 第六条施工期限 本工程按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施工工期日历天,定于年月日竣工。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期另行协商。 第七条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许可证及市内禁区运输通行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亦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十五天内将设计图纸份、标准图份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承包方,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5.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6.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刘义日期:10-01-07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原告台兴公司诉称,2005年3月4日中侨公司发布了施工招标文件一套,对其开发的 “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进行招标。台兴公司按照要求,参与了公开招标,并提 交了投标文件一套。经中侨公司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于2005年4月22日向台兴公司发出 中标通知书,确认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中标人,承包范围为“新 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中标工期为394 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中标费率28.59%、安装中标费 率160.37%。台兴公司中标后,中侨公司以在招标以前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没有与台兴公司按 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台兴公司按照中 侨公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并经中侨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后,台兴 公司即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签证等工程资料要 求中侨公司进行决算,中侨公司提出应当按照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4月5日签订的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决算。台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 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台兴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 文件确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工程价款决算,并向中侨公司提交了 决算书,但中侨公司置之不理,一直不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2006年6月5日,中 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以两辆汽车抵工程款8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 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 号、42号、47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 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3、依法确认 原、被告双方2005年4月5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66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 无效;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 内容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工程价款决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6 万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1、台兴公司诉状中所称三份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 以前所签订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双方没有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 合同,所签这份合同是双方唯一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决算应当以这三份合同为依据。2、 按照合同,中侨公司已经和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决算,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3、66号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