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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文物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治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因此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治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治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

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同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给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往常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市)行署(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往常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及其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书,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往常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

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依照与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往常与单位内部的

要紧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要紧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降落实到具体人员,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行情况。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治理措施,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

第九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的10%留在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支出。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治理部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治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

(三)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差不多的防火、灭火知识;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给予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

(五)发觉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在发觉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速疏散。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测试。

有都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没有都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

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应当妥善维护,并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

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点爱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讲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告知其危害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逐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要紧殿堂等重点爱护区内严禁生产、生活用

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爱护区之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的要紧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40 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

对差不多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或改装。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检测差不多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

第十七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备工作,幸免文物单位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市)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办公区的,应当

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放置在安全地带。

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

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园林、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周围35米内的枯树、荒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清除。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制成;

(四)香炉、酥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刻、布景材料、用电

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

(二)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作,服

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的治理和监督;

(三)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

(四)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

(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等文物的古建筑内使用强光灯;

(六)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立即切断电源;

(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

(八)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爱护措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施工单位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依照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

(四)建立健全用电治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

(五)建立健全用火治理制度。在古建筑内使用砂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刻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六)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物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七)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

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八)禁止在重点爱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

(九)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

(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判,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文物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入内。

文物单位不履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拍摄单位立即停止拍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其拍摄活动,并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

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书

红岩联线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红岩联线辖区内的文物、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在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宿舍居住的所有人员,其所属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居住在联线宿舍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以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联线安全。 四、在红岩联线员工宿舍内居住的各部门员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规定: 1、不收集、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 2、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3、不设置明火炉灶煮饭、炒菜、取暖; 4、不占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不得在临时住所堆放杂物; 5、不乱搭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严禁使用各种电炉、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6、必须使用合格的插线板、电线、插座及电器设备。

7、每天出门前应注意检查临时住所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头是否拨掉,可燃、易燃物品是否搬离。 五、自觉服从红岩联线保卫处对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处置。 六、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部门及员工,红岩联线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居住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所属部门及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七、凡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本责任书壹式贰份,签订部门及保卫处各一份,一经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部门名称: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二○一四年月日

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书

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书为加强我村的消防管理,确保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消防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与各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组的组长是本组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针对农村的特性和实际情况,组建本组的义务消防队并认真履行职责。 三、组长有责任和义务对群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防火意识和正确处理消防突发事故的能力,并积极主动的参加消防演练及培训。 四、群众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无火灾情况下,任何群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五、必须积极配合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及镇、村两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提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范要求整改完毕,并报告村委会复查。对确实一时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列出整改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共同制定应急措施,积极开展本组的安全防火自检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报村委会。 六、对上级领导安排布置的消防安全工作及相应的通知,必须严格执行,贯彻落实。 七、安装电器设备或架设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临时安装电器设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安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禁止私拉电线、电插座和擅自使用电热棒、电炉等。 八、做好秸秆管理,村屯要统一堆放,每户存放不得超过100捆,要远离房舍、牲畜棚舍和生产生活车辆机具,远离光缆、输变电线、变压器、烟囱、加油站和其他公共场所,统一堆垛要距村屯50米以上。 九、村委会对消防安全工作做的好的组和个人将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不够、执行不严、管理差的组,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十、如组长年度内外出、离职时,接任的组长到岗后,应重新签订消防责任书,并负同样的消防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年签订一次,由村委会负责落实跟进执行情况。 村(盖章):组(盖章): 村主任(签字):组长(签字): 2014年1月1日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责任书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民防火公约》及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防火、逃生知识,提高家庭成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97号 发布日期:2017-12-7 生效日期:2018-2-1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7日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篇一: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 全工作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 物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质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 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 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2年(转载于: 在点网)1月开始至12月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26个 保护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有四个保护点(自治区级的夏合勒克庄园、县级保护单位依玛木?艾甫台尔麻扎、依玛木?艾斯卡尔麻扎、阿罗清真寺2012年1、2月消防安全设备装完,26个保护点每月 检查一次问题大地方要进行采取措施。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文物保护点、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思想汇报专题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 况 要进行防火巡查,检查; 要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 要齐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要加强火灾隐患整改; 要举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努力搞好消防档案完整,规范。 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要齐全各种灭火设备 篇二: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乡镇消防安全责任书

乡镇消防安全责任书 乡镇消防安全责任书 【范例一】 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进展和建设平安石塘、和谐石塘制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镇政府与各村(居)签订二0一四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各村(居)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落实责任,要紧领导是本辖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打算,加大投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责任制建立。各村(居)要依照本辖区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与辖区内单位以及所属企业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和任务分落落实到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治理模式。各村(居)制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单位各留存一份,交镇安办一份。 三、消防基础建设。各村(居)要积极加强消防志愿队建设,担负起本辖区一般火灾的扑救任务,同时编制消防规划专篇。 四、宣传教育。在元旦、春节、秋收、庙会等重要节假日和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有图片、文字记录。各村(居)每季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非常多于2次。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和防火墙工程建设工作。 五、消防专项治理。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各村(居)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反馈、有记录,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五小场所等消防安全容易出现咨询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杜绝出现重特大火灾和亡人火灾事故。 六、奖惩。镇政府每年对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目标较好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判。有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重特大火灾事故、一次火灾直截了当损失超过10万元的,施行一票否决,镇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石塘镇人民政府(盖章)村(居)(盖章) 签名:签名: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终审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 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

村民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3篇

村民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3篇 村民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为进一步做好本村防火工作,提高村民防火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村《村民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制度及村规民约,时刻注意安全防火; 二、积极参加镇、村(屯)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自觉履行防灭火义务; 三、对本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协助左邻右舍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并积极纠正和制止发现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不在镇、村(屯)棚户区、场院、柴草堆垛附近等地方吸烟、弄火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野外放火烧荒。动火沤粪时要有人看守; 五、养成人走火灭,断电的良好用火、用电习惯,对火炉、火坑(墙)、烟道要定期检修。使用火炉、电熨斗、电烙铁、电褥子时不能离人。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五级以上大风天不在室外吸烟,不动用明火,执行禁火规定; 七、柴草垛堆放要出村(屯),日常使用的柴草要定量存放(每户不得超过5日使用量)并远离住宅堆放; 八、不乱接乱装电线和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严

禁使用电炉子; 九、不得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煤气管道及炉具设备。不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十、不在宅院、煤棚、走廊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不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搭设棚厦,不占用防火间距; 十二、发现火警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报告村委会,科学组织现场村民进行扑救; 十三、自觉服从村委会防火安全管理和检查,认真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十四、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此责任书自签订日起生效。 村长签名:二〇一一年月日 村民签名:二〇一一年月日 ( 说明:此责任书一式两份,村民、村委会各执存一份) 村民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为切实搞好我村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村居民要严格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村委会组织的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遵守居民防火公约。 二、按照村民会议要求,服从户长安排轮流挂牌执勤,负责防火检查,共同搞好社区的防火灭火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2015文物安全责任书

汾城镇作为文物大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拥有着极为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省、市、县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各类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现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及安全相关村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1)汾城文管所作为我镇文物主要管理单位,负责全镇的文物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各村如发现辖区内文物出现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文管所和镇政府反映。 (2)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文物保护及安全工作纳入各村工作的重要议程,并确定村委主任为辖区内文物保护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的文物,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辖区内有文物的,要求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防雷、防盗设施设备,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本区域内发生文物失火、物盗或遭到破坏案件为零。 (4)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气等放入古建筑内。严禁在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用电或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5)使用管理和对外出租的古建筑、办公用房,要严格按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力度,自觉接受文物、公安消防部门的

监督。 (6)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7)对未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样要予以高度重视,严禁拆除、改建文物的事情发生。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修缮应当按照“修旧如旧”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 (8)正确处理基本建设、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的关系,要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该责任书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中间如有村委主任变更,需另行签订责任书。 (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 村委主任(签字):村委会(公章): 二0一五年月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最新版)

消防安全责任书(最新版)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堵绝火灾危害, 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泸州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规定,望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公司消防安全由人资中心行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 设立义务消防队(员)。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由各部门指定义务消防员,并呈报行政部备案。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 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负责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 章行为,并消除火灾隐 (四)负责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不得阻塞和遮挡。 (五)负责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安全出口、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 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圭寸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八)火灾扑灭,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 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五、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消防栓与水泵接合器,定期 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六、公司保安队负责监察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考古规章制度

附件1 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考古工地勘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考古领队为工地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成立工地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四、设立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 五、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六、在考古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七、考古勘察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八、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九、考古队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十、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考古工地文物库房管理规定 一、库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提取文物进行保护、修复、研究应及时做好记录,注明文物的现状、损坏部位和损伤程度,拍照留档。 二、文物一经交接到库房,库房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文物的安全。工作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每天下班前,须将文物存入库区专库或保险柜中,因保护修复而不能入库的文物,要在当日安排值班。 三、未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存有文物的实验室或工作室。 四、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之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保护修复和处理过程中,要预防可能破坏文物的因素,如果出现新问题和损伤,应保持原状,及时报告,并做好照相记录。 六、不得在文物上使用未经试验的材料和技术,文物的技术保护处理,均应以不改变文物原貌、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为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26家)1.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以上限勘察、测绘) 2.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3.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 4.国文科保(北京)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6.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 制 7.北京国文琰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 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北京国文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9.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0.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1.山西省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2.云冈石窟研究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3.内蒙古博物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4.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5 .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6.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村镇文物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八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村(居)负责人和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村(居)、各文物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第 2 页共 5 页

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文物保护知识,树立全民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记录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库房管理制度,m物库房管理人员制度,文物出入库登记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保持文物单位24小时值班巡逻和交接班制度。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确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库房“三铁一器”数量、质量达标,功能完善,未达到防护级别的展厅不得展出珍贵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 第 3 页共 5 页

村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搞好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稳定,促进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特与各村委会签订本《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兴隆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本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研究消防工作专题会议。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与辖区内各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积极督促各村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法制意识。 利用海报、板报、宣传手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村委消防安全责任 (一)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指定主管责任人具体负责领导消防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要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中,要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相适应。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实施“网格化”管理。 1、建立健全居民用电、用火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使之落到实处。 2、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杜绝在火灾负荷较大的部位开展易引起火灾的活动,不得堆积易燃易爆物品。 (三)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各村委会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2、配齐配足各类简易灭火器材,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的安全防火意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月”和“消防日”活动和防火、灭火业务培训。 1、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及消防常识,加强对小孩、老人的监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防玩火、乱倒灶灰、炉灰、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2、了解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常识、常用灭火方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发现火情积极组织扑救,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第一时间报警并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各村委会必须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年底,街道将根据责任状的要求对各村委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组织量化考评。 四、该责任书一式两份,办事处和村委各持一份,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2015年元月 2

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本公司特制定以下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现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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