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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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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8、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9、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1、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2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4、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25、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年。

26、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7、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8、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9、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0、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2、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3、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3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35、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3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39、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0、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4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4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4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4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4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48、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9、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50、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51、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5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5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P》《P》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54、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55、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6、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7、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6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6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7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

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79、非法、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8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8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

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

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1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101、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10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1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1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105、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1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10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10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10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1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

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1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1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1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1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1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1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1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1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

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1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

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12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12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2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

12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12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2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

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

13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1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1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1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1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

少于15年。

1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1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罪名的区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特征 司考刑法导学:危害国防利益罪 司考刑法导学: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划分的本质:是否有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不限于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的转移。但是,在实施财产交付行为的人是没有处分某项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而是被他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则在此情况下,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依我国司法解释,将自己的财产借用给他人,再以秘密方式取回,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

刑法笔记刑罚word版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2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两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6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范围:主犯>首要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实质一罪 1 继续犯 特征:1 一个犯罪行为;2 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有一定的期间

2 想象竞合犯 特征:1 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 结果加重犯 特征: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 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法定一罪 1 结合犯 2 集合犯,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一次不构成犯罪 营业犯:一次也构成犯罪处断一罪 1 连续犯 特征:1 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同一罪名 2 牵连犯 特征: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 吸收犯

刑罚的特征 1 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或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的功能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实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刑法3——公考笔记

在我国国际邮轮停靠英国泰晤士港时,船上的伊拉克公民窃取了美国公民的财务,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D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因持有大量大麻被警方抓获,因其本国法律承认持有大麻行为合法,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在中国境内,依据属地管辖权,中国可以管辖 甲在 1998 年 5 月 5 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D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2011-浙江省考)小张今年 15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对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B ) A.抢劫 B.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C.放火 D.贩卖毒品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 D ) A.疏忽大意的犯罪 B.无意识犯罪 C.不可抗力事件 D.意外事件 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B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015-甘肃)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如何处理( B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015-云南丽江玉龙县事业单位)以下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不再执行 B.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但可以适用假释 C.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对于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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