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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

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公正鉴定四方面内容。

依法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鉴定原则”与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合法原则”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合法原则”侧重于从结果上判断鉴定活动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而“依法鉴定原则”侧重于从动态的角度强调鉴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含义更为积极。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基础地位。

独立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人独立自主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较之有的教材表述的“中立鉴定原则”,两者都江堰市要求司法鉴定人立场必须不偏不倚,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但“中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居于对立双方之间,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而“独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不依赖于外部力量,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其含义更为透彻。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保障地位。

客观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有的教材中也有“科学原则”的表述,其内涵与“客观鉴定原则”一样,都强调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但“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更具有根本性。客观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

公正鉴定原则即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目标。公正鉴定原则既是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原则的进一步浓缩与提升,它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的含义

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

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前提和基础地位,对于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鉴定原则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法。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

括程序法;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又要认真执行行业组织制定的技术性规范。。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终将形成完整编号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规范体系。

2、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主体资格的获得,鉴定事项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出具才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活动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依法鉴定原则的实质是实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司法鉴定的各项法律规范,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了规制,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进行鉴定活动都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依法鉴定原则的根据

1、依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由具备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作出判断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种类的形式之一,司法鉴定活动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鉴定天然不是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而司法鉴定天然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活动的根本点就在于其法律属性一。因此,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符合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体现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必须遵守证明的各项规则。从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到司法鉴定的实施,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旦司法鉴定活动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必将受到质疑,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

2、依法鉴定是客观鉴定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三大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宝证据种类,确立了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定位;《决定》的颁布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颁布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程序保障。

3、依法鉴定是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秩序的需要。

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是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贯彻执行《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制度,将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依法鉴定原则上的基本要求

1、鉴定主体依法设立。

鉴定主体合法是鉴定活动依法开展的前提条件。各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不一,但相同之处在于必须符合本国法律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对其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定,但对其是否具备专家身份是通过法庭上审查完成的;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规定并通过授权方式赋予资格。我国对鉴定主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取得鉴定主体资格,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出具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鉴定事项依法委托和受理。

鉴定事项必须由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理鉴定事项,必须符合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受理鉴定事项,应当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活动依法实施。

首先,检材的来源必须合法。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常见的检材包括尸体、血液、毛发、骨骼、牙齿、指纹、痕迹、工具、文书等生物和非生物材料。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检材由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负责收集和提供。其次,鉴定的程序必须合法。如鉴定人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鉴定人须遵循回避、保密、时限等规定,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测、检查等步骤。再次,鉴定的方法必须合法,不得违背规定采用的司法鉴定有关技术作技术规范。

4、鉴定意见依法出具和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具意见后,

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必须予以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鉴定意见接受审查的一种法定方式。

第三节独立鉴定原则

一、独立鉴定原则的含义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依法、客观、公正鉴定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障。独立鉴定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科学判断。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司法鉴定人专业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等因素。为保证鉴定意见真实体现司法鉴定人能力和水平,也便于审查确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司法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科学判断,不得为他人意见和意志所左右。

2、司法鉴定人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提出鉴定意见。

虽然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但是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为体现出具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鉴定材料的条件,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出具鉴定意见。为此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依法出庭作证。同一鉴定活动虽有多人参与,但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个人名义出具意见,而持不同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注明。

3、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人承担。《决定》第10条规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是司法鉴定人独立原则完整内涵的必要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体现。

二、独立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

由于鉴定意见关系到案件事实与认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职能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对鉴定事项的意见多少具有倾向性。根据诉讼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鉴定实施主体必须独立于申请、决定的主体,独立于包括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内

的委托主体,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准确地作出。司法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鉴定委托人利益的影响,不被委托人鉴定意图所左右国,独立、自主地作出鉴定判断和提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在受理与实施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现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依法回避。

2、司法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特定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内部规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监督,对鉴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服务,但不是代替司法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要求或强制司法鉴定人出具某种鉴定意见,即使行政领导是该事项司法鉴定人也只能代表他个人的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责任感,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摆脱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鉴定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助于厘清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和司法鉴定人业务活动的界限。

3、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

指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过鉴定事项的判断必须建立在自己对科学技术和鉴定知识的运用,对鉴定客体的独立检验和鉴定技术标准的独立运用的基础上,不轻易听信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更不盲目听从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指挥。坚持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个人观点)属性所决定的。强调司法鉴定人之间相互独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人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有利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得以贯彻,有利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得以体现。当然,也必须明确司法鉴定人之间不同意见应当注明是有条件的。

三、正确理解和贯彻独立鉴定原则

1、维护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决定》实施以后,我国司法鉴定人逐渐淡化隶属于司法机关的官员色彩而还原科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本色,这一制度转变使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得以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因素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如鉴定主体依附现象,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干扰因素,重复鉴定中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活动,等等。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维护仍然需要在观念上及时转变、在制度上强化巩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

2、加强司法鉴定人监管。

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意味对鉴定人放任不管。事实上,只有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管,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序进行,为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才能规范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关系,防止司法鉴定人受到干预和影响,才能指导和督促司法鉴定人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鉴定技术水平。当然,无论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还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都不应非法干预司法鉴定人正常的鉴定活动,侵犯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3、强化司法鉴定人责任。

独立鉴定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鉴定人可以随意和轻率地进行鉴定活动。《决定》规定了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要对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才能对鉴定意见负责;相反,实现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必然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两者的共同要求是要保证司法鉴定人充分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因此,司法鉴定人要强化职业风险意识,增强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努力提高鉴定质量。

第四节客观鉴定原则

一、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

客观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

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首要原则,是鉴定的根本目的,也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对于司法鉴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基本含义是:

1、一是真实,即依据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检材、情况、资料等进行鉴定活动;

2、二是准确,即采取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科学技术,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定量的检验、测定;

3、三是可靠,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有关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

二、客观鉴定原则的依据

1、客观鉴定原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司法鉴定是鉴定人根据长期鉴定实践积累的科学知识和执业经验,对鉴定客体进行判断从而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的认识活动。鉴定活动必须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真实、客观地进行。

2、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属性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规律、技术和方法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和判断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同任何自然科学活动的客观性要求一样,司法鉴定活动也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作为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有别于文学、艺术等创作活动,不能凭主观想像凭空捏造,而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材信息。

3、客观鉴定原则是履行司法鉴定职能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活动,具有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职能。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证据之王”的美誉。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基本准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检材的真实情况,对鉴定客体进行科学判断,从而为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提供可靠根据。

三、客观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牢固树立科学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尊重科学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执业要求,并贯穿于〈〈通则〉〉的各项规定之中,旨在促使司法鉴定人自学维护科学的纯洁性,坚决摒弃人情、私利因素的驱使,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性、准确性、可靠性。

2、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

司法鉴定是一种运用科学技术的活动,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必然要求重视科学方法的运用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一要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二要推动技术方法的创新并提高司法鉴定手段的科技含量。三要建立符合科学规范要

求、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技术进步提供物质保障。

3、优化司法鉴定流程。

一是检材的提取、收集、保存要符合鉴定要求。二是积极采用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三是对鉴定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4、正确把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意见要符合客观真实,还原案件本来的面目。然而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鉴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客观真实是事物客观存在的面貌,它不可重现,人们只能根据案件遗留的线索无限接近地还原客观事实;法律真实是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有可能与客观一致,也有可能相悖。鉴定意见在性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因素。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就是要使鉴定意见无限地接近于检材和案件客观事实,努力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第五节公正鉴定原则

一、公正鉴定原则的含义

公正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秉持正当性,不得有专私、偏袒。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核心原则。

二、公正鉴定原则的意义

1、公正鉴定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

保证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法律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人类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鉴定活动坚持公正鉴定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对公共价值追求的体现。

2、公正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必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确保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公正鉴定,才能保证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最终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看得见”的正义展示在人们面前。

3、公正鉴定是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来源。

鉴定意见在诉讼证据中居重要位置,往往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这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只有客观准确、忠于事实、不偏不倚,充分体现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才能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现实中存在的诸如司法腐败、司法鉴定人违规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受利益驱动等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负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其公正性不足。

三、公正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主体应保持中立。

2、鉴定法律关系中权利应体现对等性。

3、司法鉴定过程要坚持公开。

4、鉴定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保险法第二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7:1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告知义务是( )的体现 A 、诚实信用原则 B 、保险利益原则 C 、补偿原则 D 、近因原则 2、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 、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C 、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予以补偿 D 、这一原则适应于所有的商业保险。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4、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 A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退还保险费( ) A 、重大过失;可以 B 、过失;可以 C 、重大过失;应当 D 、过失;应当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 1、告知 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如:投保船舶的船龄、船级、国际、是否受损过)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概述 1.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民诉法》第5条至第17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包括: (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当事人平等原则; (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辩论原则; (10)处分原则; (1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2)支持起诉原则; (13)人民调解原则; (1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所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称为特有原则。包括:(1)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此外,诚信原则也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立法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予以平等分配;司法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鲜明特征。 1.内涵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并无高低之分。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相同,由于诉与被诉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 A.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与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B.对等的诉讼权利。由于在诉讼中处于攻击与防御的对立位置,因而双方当事人还享有相互对等的诉讼权利。如一方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则有提起反诉、进行答辩的权利等。 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所谓平等保护,即无差别对待,它包括两项基本要求:(1)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 ?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 ●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故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补充功能 C、惩罚功能 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6、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的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 、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 A 、公平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意思自治原则 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A 、平等有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平等原则 D 、公平原则 9、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 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10、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甲的行为()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 当 11、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 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D、违背自愿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保险复习题集综合(带答案解析)

保险多选题 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 )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处理 D.风险评估 E.风险损失 F.风险载体 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 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 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 A.研讨会法 B.保单对照法 C.风险列举法 D.生产流程图法 E.现场调查法 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BD ) A.自然风险 B.纯粹风险 C.经济风险 D.投机风险 E.社会风险 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CDE )。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 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CD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第二章保险概述 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 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ABCDE )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 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 E.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 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BCDE)。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名合同 D.射幸性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ABCD )。

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案例1、 房地产商以自己无证售房为由状告业主房屋销售合同无效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的情况下,因缺乏开发资金而与众多业主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足额房款。在房屋施工完成后,房屋价格大涨,该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而向业主出售房屋构成了违法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一审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请从民法角度对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予以评判?(二审正确) 引导案例2: 1995年6月某一天,某少年艺术团在某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文艺演出。在演出进行过程中,有一记者上二楼拍摄演出。由于二楼走廊灯光不明亮,且文化活动中心二楼的安全保护设备不完善,该记者在二楼拍摄行走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不幸巧合砸到了一楼正在观看演出的一位14岁学员身上,导致该学员受到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该学员的不幸死亡,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何在? 引导案例3: 男甲与女乙系夫妻,生有儿子丙,家有住房2套和存款若干万元。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甲与乙、丙产生了很深的矛盾。甲在得知其已患绝症重病后立下一份遗嘱,将其遗产都留给张某。甲死亡后,乙、丙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和分配发生纠纷。 此案中,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引导案例4:

第2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答案

全国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6) (第二章)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 A ) (2013年1月)p.82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2.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 C ) (2013年1月)p.95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3.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 A ) (2013年1月)p.104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4.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A )(2012年10月)p. 80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5.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 B ) (2012年1月)p.82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6.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 D ) (2012年1月)p.88 A.财产关系 B.血缘关系 C.土地关系 D.契约关系 7.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 B ) (2012年1月)p.100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8.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2011年10月)p.82 A.大宪章B.权利请愿书C.权利法案D.王位继承法 9.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A)(2011年10月)p.100 A.汉密尔顿B.洛克C.杰斐逊D.孟德斯鸠 10.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应当交予( A ) (2011年1月)p.99 A.国王 B.上院 C.下院 D.法院 11.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 D ) (2011年1月)p.94 A.习惯法学说 B.神权法学说 C.万民法学说 D.自然法学说 12.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最高的法是( A ) (2011年1月)p.95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1、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关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民事立法的推理) (二)约束功能(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 (三)补充功能 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2、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原则。 3、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强调: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重点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的集中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二)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三)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四)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第二节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重点提示: 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实际享有没有差别,当事人因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论其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是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第2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甲雇佣乙到自家承包的农地里干农活。乙在干农活过程中,因天突然下暴雨。乙匆忙回家,在乙回家的途中,突遭闪电雷击而死亡。 乙的家属要求甲赔偿。 此案中,乙的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原因 其一,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利益的及其广泛性、复杂性与民法规范的有限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其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需要借助民法基本原则予以高度概括 其三,民法规范的设计和规范需要一定的指导思想 其四,民法规范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指南 其五,民法规范的漏洞弥补需要一定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特征: 1.它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即具有很强的涵盖性。 2.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具有

适用的普遍性。 3.它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它是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即具有抽象性和根据性。 4.它体现了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内容和要求,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也即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所以,它对民事立法、民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尽管它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但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具有约束性或者约束力。 3.民法解释的准据功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复杂,民事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新的的问题,在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民法进行解释。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 4.民法漏洞的补充功能 由于各种原因,民法中难免存在漏洞或者缺陷,对此,需要对民法漏洞进行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即具有补充民法漏洞的功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司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D)2000-2-25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04-16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D)05-2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06-1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2010-1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D )2011-1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7.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D )2011-2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其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在进行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民法上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任务。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答:(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①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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