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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页脚内容

影像设备检测与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1 - 医学影像科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2 - 医学影像科受检者防护制度- 3 - 医学影像科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制度- 4 - 医学影像科技术人员防护培训制度- 5 -

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一、影像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的目的,是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的发生。 二、影像设备检测的委托机构为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三、正常使用的影像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四、新安装的影像设备,其性能、防护效果,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应当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影像设备性能发生改变,应当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医学影像科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必须接受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2.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CT上岗证》上岗。 3.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各种防辐射屏蔽隔离设备应齐全、充足,并保持完好、清洁,随时可以使用;机房外安装醒目的防辐射警示标志及工作灯,提醒周围人员。 4.操作人员在机房内曝光时应穿戴防护衣、帽、手套、面罩,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射线损伤。 5.对患者注意防护,尽量减少曝光量和曝光次数,对敏感部位应做屏蔽防护;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前注意关好门窗,防止漏射线对他人的损伤。 7.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内,确有必要者应作好周密的防护并尽可能远离辐射源。 8.操作技术人员发现机器有异常辐射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立即向科主任汇报。 9.科室医技人员应带个人剂量片监测辐射剂量;定期体检,及时了解辐射损伤情况。 10.按有关规定轮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或疗养。 11.科室设防护监督员,定期检查监督防护措施的落实。

放射科定期检测制度

放射科定期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院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健委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健委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健委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汇编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4)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8)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科室内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4、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7、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9、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1、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固始县人民医院

医院门诊制度汇编

门诊工作制度 1、门诊部主任应在业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 2、门诊部必须配置足够的医力,保证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应相对固定,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 3、门诊人员一律佩戴胸卡上岗。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准时上岗不脱岗、不串岗、不闲谈,不玩电脑,不在上岗时间吃东西等。 4、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优先安排就诊。 5、准时开诊,应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要有解决门诊节假日医力不足的措施。对病人要做好分诊工作,认真诊治,做到科学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对病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诊治。 6、门诊检验、B超、放射等各项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减少患者的就医等待。 7、门诊与住院部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及时收容病人住院治疗。

8、门诊禁止吸烟,保持环境整洁、安静、秩序良好。 9、开展便民活动,为病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病员宣传卫生防病及计划生育等知识。 10、门诊大厅公开设立病人意见本、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建立专门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预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诊治和急诊、危重、疑难病员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接受大批外伤、中毒、传染病员时间,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响应措施。 4、定期召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促检查义务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医护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整顿门诊秩序,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各种手续,方便病员就医,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5、负责监督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工作。 6、组织门诊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工作。 7、组织接待和处理门诊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工作。门诊部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篇一: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 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自 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诊疗科 目登记,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 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 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变动、本周 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 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情况。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 2013年4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 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 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放射科工作制度流程

放射科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衣帽整洁,挂牌服务,遵守劳动纪律,以病人为中心,做好优质服务。 三、各项影像检查须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员随到随检,老弱病残患者优先。各种特殊影像检查和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四、各岗位人员均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史、体征、检查目的,必要时亲自询问和检查。 五、重要的摄片由放射科诊断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摄影完后,待观察影像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去。 六、危重病员的检查,必要时应由临床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大出血、血压过低、休克等危重病员须经临床处理待病人稳定后再做检查。 七、在规定的时限,由执业医师密切结合临床病史、体征,按规范书写诊断报告,并实行双签审核制度。进修和实习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八、坚持每日集体读片,评定影像和诊断质量,科内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和讨论,不断提高检查和诊断水平。 九、影像资料由专人管理、归档、借阅。 十、重视安全工作,严禁在科内使用电炉,燃油(气)具,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 十一、做好病人、家属和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工作,保护好患者的隐私。 十二、爱护设备,定期保养,出现故障立刻汇报,并与设备科联系,及时解决。 十三、X线摄影、CT提供24小时×7的急诊检查服务。 放射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任组长。下设诊断质量控制、技术质量控制两个二级管理小组,质量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质量检查、督促。 二、建立投照质量控制标准和诊断报告质量控制标准。 三、严格执行投照质量控制标准和诊断报告质量控制标准,减少医疗缺陷、差错,杜绝责任事故。 四、诊断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诊断质量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情况汇总、分析和报告,开展质量管理讨论。 五、技术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投照质量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情况汇总、分析和报告,开展质量管理讨论。 六、建立质量管理资料档案。 七、建立质量缺陷控制检查与改进措施记录本。 八、严格执行集体阅片制度和疑难病讨论、会诊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及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九、对影响较大、造成后果的诊断、投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不得隐瞒、拖延。 十、质量目标管理落实到个人,与年终奖和晋升聘任挂钩。 投照质量控制制度及标准 一、投照人员上班时应对X线机、电源、洗片机、激光相机等设备、器材例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器材的完备、正常、清洁。 二、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投照目的和部位,合理设计胶片规格、数量。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 X 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院 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医院 年月日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文件汇总(已审核)

文件名称: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DYSY-ZD-SG-001 版本:2.0 页码:1/3 发布时间:2012.10.11 修订时间:2016.08.10 制定部门: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签发人:李平1.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患者检查治疗安全,进一步提高我院医学装备管理、服务的水平及质量,明确各项工作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体现医学装备三级质控。 2.使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医学装备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2《医疗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4.内容: 4.1总则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医院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学装备的监督 管理机构,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备科(医学工程部)负责。 4.2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4.2.1.1组织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设备科、使用大型医疗设 备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 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库人员),由各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科室的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4.2.1.2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茶春喜 副主任委员:李平(常务)、管永虎、王志强、阿依古丽 委员:扈维勇、赵建涛、白新宾、刘兴、何新雄、孙明辉、陈劢、郭伟、符洁、 陈琛、曹振刚、李英、张海琳、王友俊 办公室设在设备科,设备科主任兼任秘书。 4.2.2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年度规划调研和立项论证专题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有关医学装备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的专题会。 4.2.3每年组织召开医学装备管理使用、保养、保修情况分析研讨会 l ~2次,重点 解决医学装备保修难等问题。

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医学影像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 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89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ection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院制度汇编

烟台龙矿中心医院制度汇编 第一篇病人服务篇 第一章临床管理 LC—001:门诊工作制度 LC—002:门诊管理制度 LC—003:门诊预检分诊制度 LC—004:专家、专科门诊工作制度 LC—005:急诊工作制度 LC—006:抢救室工作制度 LC—007:急诊留观制度 LC—008: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LC—009:院前急救与急诊科交接制度 LC—010:入院制度 LC—011:患者病情评估制度 LC—012:首诊医师负责制 LC—013:三级医师负责制 LC—014:查房制度 LC—015:医嘱制度 LC—016:处方制度 LC—017:会诊制度 LC—018:病例讨论制度 LC—019: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LC—020:查对制度 LC—021:转科制度 LC—022:转院制度 LC—023:患者出院、随访及复诊预约制度 LC—024: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LC—025: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LC—026:手术部位识别标示制度 LC—027: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LC—028:手术风险评估制度 LC—029:急症手术管理制度 LC—030: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LC—031:人工关节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LC—03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LC—033: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LC—034: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度 LC—035:医疗技术风险管理制度 LC—036: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LC—037:危重患者协调管理制度 LC—038:科室人员紧急替代制度 LC—039: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LC—040: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制度及报告制度 LC—041: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LC—042:安全输血操作规程 LC—043:陪检制度 LC—044:临床检验标本采集、储存、运送制度 LC—045:临床“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 LC—04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LC—04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LC—048:关于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的管理规定 LC—049: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 LC—050: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大全

中铁一六四医院 放射科管理制度汇编 一、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检查应事先预约。 2、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投照技术,特殊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3、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4、X线诊断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有着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电子版都应由放射科登记、归档,统一保管。 5、定期组织集体阅片,经常研究X线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7、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房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上级卫生部门与环保部门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吴兴尧 副组长:赵庚旭 成员:赵付华王廷和 2、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放射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针对防范措施失效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发生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并向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通报;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二)、应急处置程序 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而扩大危害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1.迅速报告 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等报告给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立即将情况向主要情况报告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2.现场控制 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3.启动应急系统 放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医院规章制度汇编(封面)

第二人民医院 规章制度汇编

年编制 前言 为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使管理上台阶,服务上档次,增进医院的社会效益,必须建立和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为此,我们吸取公立医院的经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汇编成册,要求广大医护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务必使每个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的条款是协调和处理医疗及其它各项工作的依据。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工作中不得超越和违反。 这套规章制度,整理编写时间仓促,难免涉及的范围和条款不全面。望在执行中,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有利工作的态度,各相关科室及时提出意见,及时修订或增补,使之日臻完善。

医院职业道德规范 、献身事业,忠于职守。 、一视同仁,平等待患。 、热情真挚,极端负责。 、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慎言守密,严谨求实。 、谦虚求实,团结协作。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正庄重,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守则DR

XXXX医院文件 XX [XXXX]XX号 关于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各位员工: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断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医院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放射诊断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断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医院办公室为放射诊断管理机构,周奕博同志为兼职的放射诊断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断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断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一并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医生职责》 《DR操作规程》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2、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XX区卫计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XX区卫计局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XX区卫计局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XX区卫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XX区卫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X XX年XX月XX日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科管理制度(汇总篇)

放射科管理制度目录 放射管理领导小组 (1)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3) 一、受检者危害告知: (4) 放射质量保证方案和管理制度 (5) DR操作规程 (9) 放射科主任职责 (12) 放射科技师岗位职责 (13) 北京熙仁医院孕妇X线检查知情同意书 (14) 放射管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成立我院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如下: 一、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放射诊疗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放射科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机构,专职的放射诊疗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时间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医院放射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疗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一)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室,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二)立即转移受照射人员,进行检查和治疗。 (三)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方可解除应急预案。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卫监发(2012)25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放射科设备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

喜德人民医院XDYY/GL-FS-2014 放射科设备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 2014版 2014年1月26日发布2014年2月1日实施 目录 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3)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4)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5) 影像设备、场所定期检测制度与落实措施 (6)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7) 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制度 (8) 放射科诊疗设备维护小组及职责 (9) 数字化X光机日常使用维护规程 (10) 喜德县人民医院放射科设备清单 (13) 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医学影像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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