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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截至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是不完备。近十年来,我国大力推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推动政府改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推行责任政府,全面深入实行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结果,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表现,是人民群众对政府责任的诉求。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实质性、前进性、完备化的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制作出统一的法律界定,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概念。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问责制也就是行政过错追究。行政问责制是一种现代行政制度,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促进政府提出行政效率和坚持行政责任的有效制度。具体是指:对现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现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国家行政经费,影响正常社会生产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1]。行政问责制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追究的主要表现。

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对官员事后行为的追究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大的一是在于对官员进行警示,让他们恪于职守,对人们负责,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让权力发挥正向作用,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有效的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在权力的温暖光茫下幸福生活。世界各国对公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通常认为,公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国家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犯的政治过错、法律过错和道德上的失误都要进行行政问责,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无论什么过错,它都损害了政府形象,违背了社会正义,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逐步完善,国家政治正在朝着民主、宪政的方向迈进,向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前进。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阳光行政实现的关键。行

政问责制就是要明确和落实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负责对象,并对其工作结果进行考核和追究,对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并使相关官员和公务人员承担责任,向人民群众负责,接受法律的制裁。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执行必须要明确第一位的问责主体。无论什么社会性质的国家,政府都是通过公民缴纳税收进行活动并对社会和公民提高公共物品,所以人民群众始终是行政问责制的第一位的问责主体。在我国,对于违法乱纪的官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最后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审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的需要,对于官员的行为有党内约束和法律约束两层约束。无论党内处分,行政处分还是司法制裁,都是代表人民意愿的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日趋完善和有效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宪政体制的发展。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进行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相对于管制型政府而言,服务型政府运行更民主、负责、规范和高效;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更加突出或成为政府的核心职能;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大,逐渐成为政府的主要支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公费开支大幅减少,政府工作从简节约,推崇务实。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的、负责任的政府,是一个法治、廉洁、有效地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人民需要和拥护的政府。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行政问责制促使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对工作更加负责,认真工作,求真务实,以人为本;有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廉政勤政节政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的行政观念,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建设优秀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团队;有助于培养政府的责任意识,建设有限的、负责的、诚信的、服务型的政府,提升政府形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执政理念,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改革。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期,改革只能向前发展,向民主政治方向前进,争取建成文明的宪政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顺应国内外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潮流,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步发展,正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行政问责制逐渐走进我国政治生活和民主政治建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对于建设责任政府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表现,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力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努力建成小康社会。行政问责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按照现代宪政理念和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的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行使和运行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全、责、能的统一。行政问责制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于各级政府的科学执政,而各级政府的科学执政在于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在于完善的行政问责制。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危机。“非典”期间,原卫生部部长康文辉、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由于未能恪尽职守且存在诸多隐瞒而引咎辞职。这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年来,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强,问责对象已从行政首长向行政机关每个工作人员扩大,问责方式也有“内部问责”向“法制问责”转变,问责范围也从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大[3]。中共十八大后,中央对官员生活作风的问责不断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为了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的文明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它的三大功能:一是事后惩罚,二是事先预防,三是警示教。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一些作用。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尚不完善,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或者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法律,只是各级地方制定了一些规章,不仅效力层级太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在内部程序上也不完善。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统一的程序性的问责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式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没有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具体标准和细节程序。

2.问责主体不明确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主要是执政党和政府系统的内部问责,也就是同体问责。主要限于党和政府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的问责,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利益袒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问责。没有相关法定的异体问责主体,选举政府的人大没有承担问责主体的职能,法院、检察院也没有直接问责政府官员的权力,媒体和民众的问责力量更是微之甚微。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尚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尚不够,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能不够清楚,权限要么重叠要么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

及现任部门和前任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责任也难以界定。况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负责”和党委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着。

实行行政问责的基础是公民要对政府的决策、方针和政策等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督政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仍很有限:行政公开程序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官员往往利用自由裁量权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政府领导往往把公共信息私有化,欺上瞒下,使政府问责大打折扣[4]。公众和问责主体部门由于缺乏政府相关信息,很难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法或有过失,从而导致行政问责制失去客人操作性。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当前在我国人治现象和党内处分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健全和完善的程序是使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的保证。从以往的问责案例来看,问责程序并没有受到重视,只是一味地从快处理相关责任人,以示相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但完全忽略了法律上的具体操作程序,公众最终还是一头雾水。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还局限在党政机关,甚至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很少有人大或公众等其它主体启动的。在问责对象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领导班子或向广大公众公开报告还有待明确。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定,到底什么情况才应受到问责,也没有明确规定。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公共行政文化包括人们对于行政体系特有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以及人们所遵循的习惯、传统和规范等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是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作背景下、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但是目前我国公共行政文化的变迁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传统封时代的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地位,使得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责任本位和服务为主的思想还没有确立并稳固下来。公共行政文化和伦理在我国还是缺失的。

在我国由于公众对政府权力绝对服从的顺民思想和父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公民对于行政问责的参与意识淡薄甚至处于空白。政府没有很好的引导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和问责,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限,公民缺少政务知情权。因此,公众不

知怎样问责,也不知从何处问责,公民问责成本过大。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制度,公民没有方便而有效的申诉途径。公民在很少的申诉中往往碰壁,导致公众对政府的管理、决策、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度不足,认同度不高,从而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一切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有效进行。要使行政问责制能够真正有效实施,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强的行政问责法,在法律上给予强制力的支持,依据完备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来问责。在具体行政问责法的规定上,我国亟须通过法律形式将行政问责主体、对象、程序,具体认定的标准,行政问责的责任以及行政问责中官员的复出的都给予具体规定,并进行全国统一立法,执行统一标准。

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应对行政问责程序、范围、和对象进行明确的具体规定。问责程序应由申诉或提案、立案、调查、决定并处理的过程进行[5]。必须规定相关问责主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合法的处理结果。行政问责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部门、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问责对象不仅仅限于行政首长或者机关领导,对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应当就其拥有的行政公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其发生违法或失职行为时,一般的行政等公职人员同样要为其违法或失职行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有行政等公职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应纳入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内,并为其职务和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明确具体责任范围,以避免领导嫁祸普通工作人员的现象发生。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要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必须明确问责主体,完善异体问责,建立多元化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政府和执政党的内部问责,也就是党政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问责。政府和执政党要做好内部问责,以保证自身的公正廉洁,从而进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异体问责包括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公众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人大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人大对行政机关有选举、任免、质询、辞职和监督的权力,政府必须对人大负责。人大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和问责的直接权力。

政协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政治组织,它不是一个国家机构,但它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权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政府及其该工作人员的行政公作进行民主监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问责。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对执政党和政府有监督权力。各民主党派应该依法成立相关的专门组织和办事机构实施监督和问责权力,并且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的问责权限、形式、途径和程序,使其问责更加具有权威性。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部门,应该加强其问责权力。公众应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的问责。媒体应作为公众意愿的传达者和扩散者,把公众对政府的意见向社会发布,以形成舆论权威,对政府造成舆论压力,从而实现舆论监督和公众问责。媒体还应大力曝光政府的违法和过失行政行为,让政府自身感到压力,以推进同体问责和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以达到警示作用,使政府工作更加严谨,使人们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要使行政问责有效实施,就必须划清政府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权责界限,公开政府的政务信息。第一,要明确理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和义务,使其关系法制化,该谁承担的责任就要让谁承担;第二,要对政府部门之间的功能性权力交叉、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职能重叠、交叉及模糊不清相互扯皮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必须明确部门权责;第三,要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正职领导负全盘责任,副职领导负其所管辖工作的责任,工作人员就其具体行政工作进行负责,必须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第四,要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政府的各项之外都要如实地向社会公开,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权,各级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或主导媒体报道的方向和内容,向公众隐瞒信息和报道假信息,媒体也应真实的进行报道,不能歪曲事实。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改变以往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义务为本、责任本位、

服务本位、规则本位和人民主权的行政文化理念。应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官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行政人员要遵循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形成良好的行政职业品德,把责任放在首位,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自觉自愿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要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秉持宪政理念,尊崇法律的伟大,铸就人民的幸福。

公众应重视自己的权力,理清政府与人民的平等关系。要主动参与政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监督权和问责权。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利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引导各种积极参与行政问责。政府要为公众提供法制化,可操作性强的问责渠道,让公众的问责方便可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正常运行,推动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健康发展。

结语

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不完备,公民的公民意识尚未形成,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还有余存等原因。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才处于萌芽的状态,各方面都不健全。笔者通过研读和总结各种相关文献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行政问责制将逐步完善,我们的政治将走向真正的民主,我们的政府将真正做到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的生活一定更加幸福美好。

参考文献:

[1]张晓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热点关注.2011(5),第162页

[2]林鸣法.目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第31—32页

[3]张光雅.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制度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1(01),第30—32页

[4]杨勇,付中贵.服务型政府视阈下的我国行政问责制反思[J].西安社会科学.2011(01),第54—56页

[5]陈鸣.论我国行政问责及其完善[J].学术探讨.2011(03),第216—217页

论官员问责制

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官员问责制

政治建设的专题之一——官员问责制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概述: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近三年的有关官员问责的社会热点事件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6人死亡。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33件34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 2009年7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作出决定,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郑州市卫生局党委作出决定,免去李国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职务。报请省卫生厅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并根据张海超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中共新密市委作出决定,对新密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免去耿爱萍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防疫站站长、监督所所长职务,责成有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 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浏阳镉污染,此次镉污染主要是由于长沙湘和化工厂废渣、废水、粉尘、地表径流、原料产品运输与堆存,以及部分村民使用废旧包装材料和压滤布等造成。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其中有关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一篇报道,前面的叙述事实的部分省去了,仅把分析原因的部分发上来 违法生产打击不力 事故调查组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 “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只讲效益、不讲安全,只讲赚钱、不讲安全。”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用了24个字形容这家铁矿企业。他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最终酿成大祸。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买了铁矿产权。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

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21732273.html,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作者:马荣欣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5期 摘要:所谓的正式问责制是指一个必须负责的制度,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所有行动和后果负责。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公共行为,最终达到权力为人们使用的目的。官员问责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接受。 关键词:官员问责;权力监督; 法制化;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在现代世界的政治舞台上,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增强,政治制度得到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已成为官方问责制的第一个沃土。尼克松的美国总统被迫辞去总统的职务。“水门事件”使其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总统,克林顿总统深深沉浸在“桃色新闻”中,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今年香港回归后,官方问责制才真正的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执行秘书董建华在其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实施新的雇员问责制度。在香港回归纪念日上,负责所有人员主要责任的官员问责制已经落实。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在这个新制度实施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因买车税被问责。自问责制实施以来,这成为对行政长官行为的第一次公开批评。 当SARS在中国大陆肆虐时,整个国家都处于恐惧状态。信任这个词成为人民和官员之间的第一个被打断的联系。该疫情被隐瞒,被感染的人数被隐瞒,死亡人数被隐瞒。各种报道背后都是权力欲望。这样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使数亿人陷入困境。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先后受到质疑和调查。全国数以千计的干部要对隐瞒疫情,需要对防治疫情负责。问责制的启动已成为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重要转折点。从那时起,官方问责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中。同年,北京密云县米洪公园事件的死亡,县长张文表示辞职,发生了“问责风暴”。随后,三乐集团党委书记被解雇。从中央到乡村,从农村到县一级,问责制就像一把悬在你头顶的一把剑,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 二、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上强调积极继续改革政治体制,发展更广,更完整,更全面的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和完善电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完善质疑,问责,辞职,召回制度,加强对党的监督,监督民主监督,监督舆论,使人民能够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看出,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2009杭州公选副局级、四川、辽宁公选副厅笔试题。2009年8月、9月四川和辽宁公选副厅笔试题:A市市委针对该市部分领导干部“无所用心、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导致市里各项工作停止不前,甚至有后退迹象这一情况,强力推行年度任务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突发事件处置等五个方面的严格“问责制”,使A市经济指标等工作从过去的落后位次明显前移。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问责制”对激活干部积极性有何现实意义?】 1. 官员问责制解释。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2.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浅谈行政问责制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题目:浅谈行政问责制

一、原始依据(资料) [1] 李立周.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运行困境及改进思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 校学报,2010(1):33-36. [2] 周联兵.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成绩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0(4): 49-51. [3] 李爱红.建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6): 16-17. [4] 王凯伟,李瑾.行政问责制: 价值、问题及对策于[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2010,2(123):37-39. [5] 沈瞿和,王方东.行政问责必须实现五个转变[J].长白学 刊,2010(2):82-85. [6] 康之国. 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与现实悖论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7(6):76-77. [7] 王晓莹.传统行政文化的负效应及其对策探析[J].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7(4):23-24. [8] 何士青.宪政视野中的责任政府建设[J].河北法学,2007(12):42-43. [9] 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 (8) . [10] 陈静.试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J] .铜陵社会科学,2008 (1) . [11] 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 .行政论坛,2008 (4) . [12] 姜裕富.论风险社会中的行政问责制[J]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 (1) . [13] 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 .政治学研究, 2007 (3) . [14] 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发展研究,2007 (11) . [15] 李海峰.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综述[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 (5) .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日常行政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被动地将行政问责当成了一种善后程序。这样的行政问责不可能产生预防性效应,也就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实际上,行政问责的制度价值不在于惩戒,不是让政府官员在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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