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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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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禁止非法出版【P30】

定义:未经批准的出版物和出版活动都是非法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在我国都是严格禁止的。

1.非法出版: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批准印制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七种形式: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取暴利、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P51~53】

1.定义: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他人肖像权;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

2)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移花接木:是将别人的照片作带有商业目的甚至是色情目的的使用,不仅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更有可能触犯他人隐私权。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是指故意拍摄、制作丑化自然人形象的作品的行为等

擅自创制他人肖像: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改编、创作他人肖像也构成侵权

以上侵害肖像权的方式往往并不单独运用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A.对于当于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

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B.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C.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E.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F.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G.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应适度【P58】

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

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2.媒介审判的两大负面影响

1)亵渎了法制原则。“媒介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新闻传播媒体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

高点,逞一时之快,给受众“先入为主”的音响。

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媒介审判”使新闻传播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甘于正常的司法程序。

3.防范“媒介审判”的做法

1)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

2)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

3)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4)维护司法尊严,在法制原则下监督司法

“米勒准则”具备的条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地的社会标准,作品从整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述显然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法系

定义:法系是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我国新闻法的体系:①宪法②基本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⑥特别行政的法规⑦国际条例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P199~239】

新闻传播权利实现的途径:①收集信息;②选择信息;③传播信息;④社会监督:是新闻传播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发挥作用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⑤影响受众

通过日复一日的新闻筛选与编排,编辑与新闻主管影响我们对当前什么时最重要的时间的认识。这种影响各种话题在公众议程上的先要性的能力被称为新闻传播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

公民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或权能。

权利:①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②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③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某种行为

权力:是指掌握某种资源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以便对方服从其意志的一种影响力

信息时代为公民权利的享受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如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手机等。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最主要的价值是知情。知情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知情也是进行监督的前提。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定或修改之后,一定会通过新闻传播媒体予以公布。有的时候,法律的

制定或修改本身就是由新闻传播媒体推动的。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其主体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发表意见的人。其客体是为我国法律和法规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其内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其对象主要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

社会的监督机制是一个综合系统,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

舆论监督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出现新闻侵权的原因:

1.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

2.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好心办坏事,无意之中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3.主观有故意的侵害

4.新闻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或者偏听偏信导致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其特点: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包括物权和人身权等在内的绝对权利;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死需要作出赔偿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也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特点:从形式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①有侵权内容新闻的作品已经发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④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其特征:社会评价;客观性;人格价值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其特征:法定性;人身专有性;与财产关联性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手到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控捏造,造谣中伤他人;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报道的内容真实,但是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②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③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其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

隐私权就是指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其特征:①权利主体是自然人②隐私权案件的内容比较丰富,通常有私人通信秘密、生活秘密、身体秘密等③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也包括隐私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④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也就是说,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必须是合乎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规范的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是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产生的原因:①并不认为自己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②认为被采访者在接受采访时,讲述这些情况就意味着同意公布③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认为自己是处于良好的目的而公布④为了获得轰动的效果

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国家啊官员因为担任公职而对某隐私权的保护而加以限制,这在各国成惯例,他们的许多隐私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这些情况应该享有知情权

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社会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成员。他们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工作情质而曝光率较高的人员

附属性公众人物和偶然性工会总人物的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这是区别一般民事侵权和新闻侵权的标志;新闻作品中包含着他人隐私);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其他新闻侵权形式: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著作权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也是社会

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正当的舆论监督构成抗辩事由,有利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健康发展,也有利益构筑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

2.公正评论:新闻传播媒体发表的内容主要是以事实和意见为主的,其中,意见主要是以

评论的形式表达出来的

3.权威的消息来源: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也可以在报道中发表法院判决书、

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容,事实上,这也是许多新闻媒体的常见做法

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高知名度,且其生活与社会公

共利益关系密切的人物;当多数人对某个人物或事件产生了了解、知情的欲望是,就出现了公众兴趣问题,公众有权对某一个公众人物或事件情况进行了解。

5.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

辩权

6.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

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与人为善,改进工作;公正评论,不当裁判;文风朴实,不违法律;细节真实,事实清楚;用词准确,切记浮夸;严格审稿,兼听则明

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宪法》层面的预防;《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名词解释 1、舆论监督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2、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人身专有性、财产关联性 3、隐私权是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私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4、隐性采访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公开真实意图以获取第一手资料的调查参与活动 5、抗辩事由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6、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不能直接作用于受众,影响他们的想法,但是大众传播可以通过安排议题和提供的信息来影响受众 7、有偿新闻在新闻活动中,由采编人员介入的一切以金钱或者金钱等价物交易的行为 8、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9、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简答 1、记者需不需要暗访,要考虑哪几点? 答:1所要获取的信息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众重要性2 一切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都无济于事3披露该事件而阻止的危害明显大于因采取欺骗手段而引起的危害的 2、隐性采访的合理运用? 答:1不得做为常规方式使用,使用了要向上级报告 2 隐性采访的内容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众利益的重要性 3 不得伪装特定身份如公安、政府官员 4 不得为了获取证据对采访对象进行诱导 5 明确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 6 进行暗访之前尽量告知上级部门,获取上级的配合 7 隐性采访结束后,应对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存在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5、新闻侵权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报导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2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以至于报道的主要事实失3报道内容是真实的,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 6、什么是新闻侵权,其特点是什么? 答: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特点是1从形式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造成侵害,其中由以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2从传播方式上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3从后果上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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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禁止非法出版【P30】 定义:未经批准的出版物和出版活动都是非法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在我国都是严格禁止的。 1.非法出版: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批准印制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七种形式: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取暴利、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P51~53】 1.定义: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他人肖像权;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 2)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移花接木:是将别人的照片作带有商业目的甚至是色情目的的使用,不仅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更有可能触犯他人隐私权。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是指故意拍摄、制作丑化自然人形象的作品的行为等 擅自创制他人肖像: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改编、创作他人肖像也构成侵权 以上侵害肖像权的方式往往并不单独运用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A.对于当于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 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B.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C.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E.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F.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 G.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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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D) A、新闻记者或新闻从业人员 B、物 C、新闻媒体 D、政府、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2、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BD) A、物 B、智力成果 C、新闻媒体 D、新闻行为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 B、约定的权利和要求保护的权利 C、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和积极作为的义务 D、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 4、有关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B新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新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D新闻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5、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BC) A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B社会效益第一原则C宪法原则D实际恶意原则 6、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为言论和出版自由,其内涵包括(ABC)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新闻自由D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原则;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的原则;绝对禁止原则 7、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三种新闻法规形式有(ABD) A《新闻法》B判例法C英美法系D写在《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 8、英美国家各种判例法案例有(ABCD) A、李尔本叛国案 B、约翰.威克斯案 C、1996年诽谤法案D曾格案和沙利文案 9、境外新闻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方法主要有(ABCD) A、申请批准注册制 B、限制采访许可 C、控制新闻源(接受采访者) D、参看《关于加强对境外记者采访事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10、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是(BCD) A、禁播丰胸广告、增高广告、医疗广告、保健品广告、减肥广告 B、广告必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C、合法 D、真实 11广告发布中被禁播的有(ABCD) A、丰胸广告 B、增高广告 C、医疗广告 D、保健品广告和减肥广告 12、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ABCD) A、违法行为(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B、损害事实 C、因果关系 D、主观过错 13、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有(ABCD) A、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和权利 B、公正评论 C、权威的消息来源、受害人同意 D、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合理使用 14、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有(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英国的广告管理: 《广告和促销守则》 《广告标准和从业守则》(独立电视委员会) 二、中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比较 (一)比较广告 又称“对比性广告”“竞争性广告”利用各种媒介对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产品或… “直接比较广告”(指名道姓的) (二)虚假广告 1、同广告主串通发布虚假广告 2、不能提供广告主的名称及地址 3、被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三、中外抵制“有偿新闻”的规范措施 有偿新闻:新闻记者、编辑或媒体因接受钱物及其他利益后以新闻的形式发布的信息。 (一)中国对“有偿新闻”的抵制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是相关自律规范 (二)国外对“有偿新闻”的抵制 “支票簿”新闻:媒介或者媒介从业人员从采访对象手中买新闻。 1、一些国家的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2、NBC对“有偿新闻”的抵制措施 新加坡的审查批准制: 注册登记制 瑞典1766 第一个对新闻出版实行保障的国家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二、广播电视管制模式比较: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对独立模式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三位一体”模式 (三)以英国为代表的对应模式 三、对广播电视进行管理的方式 (一)许可证制 (二)竞争规则 (三)公正准则 四、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管制 (一)对节目内容的管理 (二)电视节目分级制度 (三)为保护本国文化进行播放规定 1、加拿大内容 2、欧洲内容 3、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保护方式 五、汲取国外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经验立足点是公众利益,即从公众利益出发,从公众的角度考虑如何制定法律法规 第三节网络传播法 一、对网络传播的管理方式 (一)政府是否应该对网络进行管理 市场派 麦迪逊派 (三)网络信息管理的归属 二、各国对网络信息管理的重点 (一)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控制 (二)对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网络信息立法规范现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法律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三章新闻传播与国家 第一节各国宪法对新闻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新闻自由权:主要研究的是传媒与国家关系中传媒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遵守的边界 一、方式: (一)宪法规定不得立法限制新闻自由 (二)宪法中有对新闻自由权的保障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相对性保障的方式: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 (大部分国家实行) (三)宪法仅仅对新闻自由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二、各国宪法对媒体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创办媒体的权利①保障新闻自由权(强调国家主动的保障作用) ②出版无须经过检查(强调国家消极的不干涉作用) (二)传播自由权①垄断的事前限制 ②对出版业实行审查→对新闻自由的控制 (三)接近信息权 (四)批评的权利 (五)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深喉” 第二节禁载规定与维护国家安全 一、国际公约中针对维护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 1、《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中的禁载规定 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禁载规定 二、若干国家有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 (一)美国 ①立法禁止 ②战时新闻管理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的本质: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的基本内涵: 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②国家意志的表现 ③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④由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 ⑤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新闻传播法规的定义: 新闻传播法规,即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但也不能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四、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1、1949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方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转载。 2、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是: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 他们提供中国的情况,阐明中国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以扭转西方媒体多年来丑化、歪曲中国形象的行为,树立、维护社会主义中国的形象,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了解。 3、对于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有国家气象局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 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4、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 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5、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我国广告发 布的第三条基本原则。 五、煽动,即煽惑,鼓动。它是指通过语言。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于广播、影 视、喜剧、书画等方式鼓吹自己的观点,以打到其非法的目的。煽动不同于一般的言论。 煽动的四个特点: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一般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2、内容的非真实性。造谣诽谤,虚张声势,夸大其事。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它直接面向公众,公然散布。4、有激发他人反常行为的目的。煽动的目标不是“书生空谈”,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性狂热,采取不利于社会的行动。 六、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识相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七、新闻传播如何维护公序良俗从整体把握(详见书本) 1、禁止刊载有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2、禁止淫秽色情内容。 3、禁止宣传邪教、暴力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4、禁止宣扬种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 八、新闻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也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 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试复习重点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专属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个人尊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力都属于公民人格权的范畴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 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现象。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得到总和。 新闻法概念: 1广义的新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专门指适用于新闻传播的一部法律。 新闻法制: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闻法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2)渗透在各部分法律中 (3)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多,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不多(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辩证统一 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采访不够深入②写作内容失实③无疑披露隐私④有意毁损名誉⑤批评褒贬过度 ⑥编辑核实不力 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 1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行为; 2从形式看,主要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 3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事实的存在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过错、因果关系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秘密采访”等,指记者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 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活动的总称,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与全国人大立法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立法的整体,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务院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主要有2个负面影响:1、亵渎了法治原则。2、造成了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曾格案”,是指1733年曾格创办的《纽约周刊》上发表的文章,抨击了省政府管理者的政策,随后曾格因此被指控犯有煽动性(反政府)的诽谤罪,最后陪审团宣判他无罪。该案件是北美殖民地时期有关法律和出版自由的著名案例,标志着美洲殖民地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要胜利。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二是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 早在建国之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有关部门就颁发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确立了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原则与制度。1949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星闻,均有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1982年8月23日,新华社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新闻发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

课程: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庄氏史案:北宋神宗年间,苏轼因为反对新法,并在自己的诗文中表露了对新政的不满。由于他当时是文坛的领袖,任由苏轼的诗词在社会上传播对新政的推行很不利。所以在神宗的默许下,苏轼被抓进御史台,一关就是4个月,每天被逼要交代他以前写的诗的由来和词句中典故的出处。由于宋朝有不杀士大夫的惯例,所以苏轼免于一死,但被贬为黄州团练。 2、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新闻源:即“消息来源”,是指向新闻作品的作者提供新闻素材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其分为“主动消息来源”和“被动消息来源”,或称“积极的新闻源”和“消极的新闻源”。所谓“积极或主动的新闻源”,指的是明知或应该预见由其所提供的材料可能被新闻媒体报道而自觉地为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人或单位;所谓“消极或被动的新闻源”是指未明示同意由其提供的材料被新闻媒体报道而不自觉地为作者或新闻媒体提供材料的人或单位。 4、媒介审判:又称为“新闻审判”,意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反对和防止新闻以任何形式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这一点在国际上是有共识的。但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出现的可能性不太大。 5、有偿新闻:其准确的解释难以做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间,刊发各种形式的“含金”报道;第二,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性新闻”或新闻性广告;第三,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便利条件,接受企业提供的种种优厚待遇,甚至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特殊待遇。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从侵权的具体内容看,新闻侵权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最为多见。(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只要任意答对其中两个就能得分) 2、“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是宪法所规定的我国新闻法制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其中“二为”方向指的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依我国相关的保密法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4、清代是我国古代文字狱高发时期,你能举出的典型案例有:南山集案、“名教罪人”案、曾静投书案、查嗣庭“维民所止”案等。(本题只要答对三个就可)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论文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 德课程论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论文题目:新闻报道的的深度与公民的隐私 姓名:廖振宇 学号: 年级班级:10级新闻专业 在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一直是受法律保护却又模糊不清的部分。网络上十分流行的“人肉搜索”行为,其实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却又没有相关法规加以制约。而关于隐私,则更多的是道德伦理方面的制约。 “伦理是一个原则系统,一种行为的道德或规范。它是被个人、群体或文化确认了的价值和生活准则。它寻求指导人们的行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①现在的新闻报道,会去追求更多新鲜,更多爆料,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欲望。但是更多的时候,仍然需要考虑到道德伦理方面,以及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需要考虑到当事人自己的感受。 正如2003年轰动美国的鹰郡性侵犯案,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涉嫌性侵犯一名18岁的女服务员。经过两次开庭之后,科比虽然不承认强奸,但不否认发生了性关系。诉讼最终转为民事案件,科比支付100万美元来平息这场风波。然而就在科比被捕的日子里,原告的有关信息、照片、闲话、谣言、玩笑以及她——凯特琳·法伯——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已经充斥于互联网。

美国主流媒介长期以来避免指出强奸案和其他性犯罪案原告的姓名。理由是,公众对原告的确认会使此类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最脆弱的时候遭受蔑视和羞辱。指出姓名还可能公开她们的私生活和性史,使她们面对无理的、不相干的审查。因此,性犯罪是新闻报道应该提供完全信息这一惯例的例外。美联社要求:一般不指明那些说他们已遭性攻击的人的身份,不同寻常的情况除外。也不播发能识别这些人身份的图片或视频。成年受害人自己公布身份的是例外。对于例外情形的处理必须咨询高级主编。 然而那些公开资料的新闻人也有自己的理由: (1)新闻行业是散播新闻,而不是隐瞒新闻。 (2)编辑决策应当由制片人、主编和新闻主管做出,而不是法庭、立法机构、新闻发布室或与新闻有涉的人来干预。 (3)不公开受害者的资料就等于做了沉默的共犯,而新闻工作者需要让法律更加公正来对待事实。 无独有偶,在2011年10月23日晚,广东发生了一起强奸案,随后深入的报道也让主人公接近崩溃。(以下内容摘自法制日报新闻原稿) 广东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的一间出租屋里,一个瘦弱女人躺在床上,脸色惨白,瑟瑟发抖,直勾勾盯着天花板,床下还有一大摊血迹。忽然,她从床上坐起,挥舞双手,嚎啕大哭。一有陌生人靠近,她就呼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 1、新闻传播法规:(1)广义的新闻传播法规指的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调整人们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指的是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 2、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3、新闻传播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4、新闻传播法制的类型:(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 5、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1)新闻法制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2)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中,是一套完整的体系;(3)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规范比较详尽,保障性内容相对不足;(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法律、职业道德关系密切,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6、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7、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新闻传播媒体、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体组织) 8、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 9、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2)“两个服务”方向原则(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原则 10、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侮辱与诽谤 11、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八讲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第八讲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关乎新闻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解 1、什么是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或大众传媒本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职业道德由两部分组成: 职业规范,即“应该如何做”的技术性要求 职业道德标准,根据一般的社会公德要求所确定的、“不能做”的道德责任 新闻自律(名词):新闻传播行业道德和规范的成文公约或行业公认的惯例,包括现在非法律的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规则和处罚条例。新闻自律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业之后,称为“公众原则” 瑞典1970年制定的“公众原则”: 报道要准确 报道应给重新参与者留有余地(“重新参与者”在我国叫刑满释放人员,也指犯了错的人。这条是指在报道中不要挖重新参与者的黑历史) 尊重个人隐私权 慎重使用照片和镜头 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加断语 公布人名时须谨慎小心 国际社会关于新闻职业道德要求(自律)的八条原则: 维护新闻自由,具有独立精神(没有独立精神,就很难做到报道客观公正) 献身正义、人道,为公众利益服务 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等工作标准 为新闻来源保密 不诽谤、侮辱他人 不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公务人员的隐私权相对较少) 拒绝收取馈赠和贿赂,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客观报道的酬谢 不参与商业和广告活动 体现新闻职业道德的自律文件 国际方面:《国际新闻道德公约》、《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宣言》、《媒介伦理和自律》 我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新闻自律组织 执行自律的组织: 英国、荷兰、印度:新闻评议会 瑞典:新闻业公正委员会 波兰:记者法庭 美国:新闻公评人制度 职权:监督新闻工作,审理涉及自律范围的申诉,进行仲裁或调解,并予以相应的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是公开批评,要求当事人或媒介公开道歉、说明,同时承担少量的审理费用 作用: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乃至整个行业的建设都是非常有效的 新闻职业道德在政治与市场之间所处的位置 政治上,传媒是党的喉舌;市场上,传媒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职业上,传媒的职责是监测社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整理 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2.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用的权利。 3.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4.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平评价的权利 5.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 6.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7.煽动罪: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罪名。 8.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 9.两个分开:是指新闻报道活动与经营管理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管理队伍分开。 10.国际公认的三大抗辩事由: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1.报纸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有哪些? ①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增刊、增加“号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办多份报纸,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②擅自出版各种增刊、专刊或者搞“一号多报”。 ③以“周末版”为代表的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直接或间接取代报头名称,专刊、专版俨然是一份单独的报纸。 ④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的行为。 ⑤未经申请批准就私自编辑出版报刊 ⑥擅自编印非法报刊 2.在我国,有哪些特殊新闻信息须由国家指定的统一部门发布? ①地震等震况和抗震救灾信息由国务院统一发布 ②有关传染病疫情的新闻与信息的发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③核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④气象类消息由国家气象局统一发布 ⑤有关防汛新闻与信息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 ⑥一切国际新闻均由新华总社统一发布 ⑦重大政务新闻有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1.新闻传播法制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新闻传播法制定义: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指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两大类型:(一)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闻法) (2)根据具体情况在特殊领域指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同时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 (二)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定义: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特点:1.国家意志的体现 2.以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内容3.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主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1.新闻传播媒体(最重要)。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 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客体: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智力成果三种。 内容: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由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行为的必要性。 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新闻传播自由) 两层内涵:①、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 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公民通过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出版手段即复制手段发表意见;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新闻传播学理论前沿》讲座报告二 张铮 在报告一中,笔者主要根据本学期的新闻传播学前沿讲座各讲的重要内容——传媒产业化进程及其现状进行了总结。在一共十五次讲座中,笔者印象最为深刻和感受最为强烈的是2005年3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进行的题为《我国传媒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的讲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一直是笔者十分关注的话题,但是一直以来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陈教授的讲座有翔实的调查数据,也有精辟的理论分析,同时也有对现实的批判和对未来的展望,让我深入地了解了现实也引起了深刻的思索。 陈力丹教授的讲座首先从2004年发表的2003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状况调查谈起,这个调查针对全国55家传媒进行了调查。此后2003年3月2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针对新闻从业人员做出了规范。之所以这个问题引起了这样的重视,陈力丹教授分析了这样的几个原因: 1、体制转型: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不是一种社会职业。传媒从业人员给别人一种“错觉”,虽然不是公务人员,但是似乎具有某种“权力”。当传媒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和空间不足时,在新闻道德意识弱化和职业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上述的那种“权力”寻租的现象,以党政“权力”违法换取广告和发行量。 2、商业利益:市场经济后传媒成为经济利益的单元,这样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新闻从业人员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但是,并非市场经济会带来道德缺失,而是目前的市场还不规范。 3、行业混岗:现实传媒体制内部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这是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原因。编辑部人员不得不利用手中的“报道权”(这本来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要求所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订阅。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报对于传媒业人员诱惑大,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 4、记者岗位聘任违规和人员流动率过高。处在生存焦虑下的传媒和记者,职业意识和责任感下降,记者的生存困境和激烈的竞争带来生存的困境,有些记者甚至没有正式的身份,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下降是必然的。此外,媒体人员的流动性过高,很多记者或者编辑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媒体经过很短暂的培训就上岗,甚至有时候要“来之则战”。因此这必然使得从业人员缺少对岗位的责任感和对职业的珍惜,“能赚一笔是一笔”成为很多从业人的信条。 接下来,陈力丹教授论述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一是专业(行业)意识,即监督社会环境的责任意识,二是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三是专业知识、技能和培训,四是专业资格的认可,五是专业内部的自律,六是专业精神的范例,总之是要将传媒的责任、使命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目前首先要做的是:

我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观

作为一个合格的传媒人,我认为一名媒体工作人员就要在工作中做到适时适势把握政策,多学多干熟练技能,深入生活、关注民众,从多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媒体人,还要有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就是关注民众利益,维护新闻真实,民生大众的利益无小事,挖掘新闻事件背后的真实面目就是媒体人的社会责任。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了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了什么。我十分喜欢这句话,我们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时候应该做到,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清正廉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作与交流;同情弱者,注意保护少年儿童等易受伤害者。 近年来,我国传媒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媒体职业道德建设的步伐却未能与之同步,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已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这让我想到连续多年评选每年度的十大假新闻。 例如:2010年十大假新闻的之一的——西安市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 2010年7月7日《甘肃日报》在新闻报道中向受众传达了“西安市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第五个直辖市”的相关消息,社会舆论哗然而起。两日之后,《甘肃日报》果断发表《重要更正》,对该则新闻报道进行了更正,并向读者致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对其下达了《警示通知书》。这则消息涉及的是国家政策与社会发展的重大议题,作为一家省级党报,披露如此重大的新闻,没有官方文件,没有权威性的新闻源,仅仅凭一个专家的演讲,而且未经采访核实便仓促见报,是媒体发展中职业理念与工作原则严重失误的体现。这样的虚假新闻的出现,是记者、编辑、校对、审核人员的多重责任。求真务实地报道,传达正确的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新闻工作者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事后追惩是挽回新闻工作失误的必要措施,但在新闻报道时如果坚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全面的了解事实,全方位的对事件进行采访调查,再向社会受众传达信息,对记者来说,不失为一种更明智的选择。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怎样做到负责任的报道是当下新闻界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首先,利益的驱动是新的社会条件下虚假新闻出现的重要因素。媒介商业化是当下新闻领域发展的重要趋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媒体发展竞争的背景下,新闻记者为了迎合受众的心理需求,报道虚假新闻,从而使得媒体收益显著。作为传媒人,我们应该追求新闻要真实、客观与公正并且要清正廉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其次,新闻记者求实精神与责任意识的缺失。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也要同情弱者,注意保护少年儿童等易受伤害者,要有人文关怀,要注重当事人和受众的感受。第三,新闻记者的职业素质不足。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新人扩充到记者队伍中来,他们为新闻事业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缺乏基本常识与专业素质的人员也不乏存在其中。媒体竞争激烈,往往让很多人觉得新闻出彩就是好新闻,忽略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也说明要提倡公平竞争加强协作与交流,不要为了所谓的抢头版增销量,就不顾一切,做出一些不公平的事,我们应该公平竞争,也可以加强协作出一些更好的新闻。 我也很喜欢柴静,她是记者出生一步一步才坐上现在的主播台,我记得她说过:“记者这个工种,干什么活之前不必要宣扬,更不会挟以自重。大家的关切与期望我是知道的,但不用相信这类的话,《大公报》总编辑张季鸾曾说过,大时代中的中国记者,下笔切忌嬉笑怒骂,要出自公心与诚意。所以,我们做这个工作,报道事情不论大小,不求轰动,但愿事事能践行这一条,才算是配得上自己期望的世界。”是的,报道事情不论大小,不求轰动,记得柴静的汶川大地震报道,进入灾区去做深度报道,从她的身上我看见了人文关怀,看见了感情至深。关于柴静“调查动车”事件,不管是真是假我都觉得如果我作为一个记者,也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报道出这些事件的真相,公众也有知情权,我们需要去做的事是尽自己的力量去报道,澄清事情原样。 2008年5月14日中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主持人赵普在直播新闻时,忍不住潸然

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 趙民復旦大學新聞學院 Wenkai Min ZHAO (CC)MMVII Some rights reserved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演示件所引用事例之内容,包括事实的挑选与陈述、援引的名称与资料,作者仅对客观性负责;其中所表达的观点与立场不能引申为作者的立场与观点,并且不代表作者对其内容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本讲义主体文字及编辑方式版权归作者所有。讲义内所援用文字资料、图片及视频、音频剪辑均未事先获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该使用权系基于版权公约及法律关于合理使用原则之相关规定获得版权仍归原有版权人(包括匿/佚名者)所有;惟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内容除外。尽管一切所援引之原始资料的版权信息已尽力被查询,但仍有部分版权信息不明确;同样因资料来源问题,其中部分版权资料仅有转载或提供者信息,而无确切版权所有者的信息。如有相关版权归属的任何后续信息或更正,将在讲义更新内随时怱正,但作者不承诺必须知会说明已演示部分的怱正信息。任何超出浏東及适当的科研用途以外的,以包括复印、翻拍在内的机械或电子等任何方式,进行演示、广播、复制、公开发表或出版本演示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超出合理使用权的行为。 任何与以上声明相反的引申与理解均为不真实 参考书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 3 月; 2、陈桂杭:新闻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年 12 月; 3、陈桂杭:新闻职业道德案例评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年 7 月; 4、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 9 月; 5、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 年 9 月; 6、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第 5 版),蔡文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 年 8 月; 7、杰克·富勒著:信息时代的新闻价值观,展江译,新华出版社,1999 年 12 月; 8、托马斯·鲍德温等:大汇流:整合媒介,信息与传播,龙耘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 年。 推荐书目:异端的权利-----------把一个人活活烧死不是保卫一个教义而是屠杀一个人我们不应用火烧别人来敃明我们自己的信仰只应为了我们的信仰随时准备被烧死 第一编:基础认知部分 基础认知部分之一(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功能 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功能 一、信息功能二、舆论功能三、娱乐功能四、服务功能 基础认知部分之二(信息自由流动原则) 新闻传播的基石:信息自由流动 信息合法、自由的流动是传媒发展的依据与方向 信息自由流动原则得到了主要的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确认。其间是漫长且苦难的争取: ——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 11 条:“自由地交流意见和见解是每个人最为宝贵的权 利”,每个公民都“在对违法滥用权利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言论、著作和发表的自由”。 ——1791 年,美国《权利法案(宪法怱正案)》:“议会不得通过任何……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1946 年,联合国第 59 号决议:“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所信仰的各种自由的检验标准”。 ——1948 年 12 月,《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 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1987 年,34 国的专业组织、人员通过《自由新闻宪章》: “停止直接或间接的新闻检查”; “防止对独立新闻机构,特别是在获得信息、利用传播手段和税收方面的歧视做法”; “允许消息的自由流动,允许新闻工作者及其设备自由穿越国境”; “不以发放许可敃的形式限制新闻工作”; “确保记者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敃记者战争期间被视为平民”。 政府对媒体信息传播的管理方式 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政府在信息传播之前通过许可敃制度或节目审查制度(Program Censorship)对 媒体传播内容加以限制,决定允许该节目播出、怱改后播出及限制、禁止该节目播出。 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nishment):事先不对媒体播出内容进行审查,但若播出内容违法法规和政令,则对媒体进行相应的惩罚。强制近用(Forced Access):政府通过法令等强制媒介传播某些特定内容的节目,如政令发布、公益节目等。 ZELEZNY, John D., Communications Law: Liberties, Restraints, and the Modern Media, Belmont: Wadsworth, 1993. 基础认知部分之三(我国新闻工作基本原则) 我国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 新闻工作“双重价值”律 我国新闻工作报道要求服从“双重价值律”,既讲求新闻价值,同时又要遵守宣传价值。 新闻价值包含的要素有:(1)时新性;(2)重要性;(3)接近性;(4)显著性;(5)趣味性。 新闻本身的新闻价值是其宣传价值存在的基础;而宣传价值是新闻价值实现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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