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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完整版

消防安全技术规程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危险物品的分类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将危险物品分为九类。第一类为爆炸物品;第二类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为易燃液体;第四类为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为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为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为放射性物品;第八类为腐蚀品;第九类为杂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具有易燃特性的部分毒害品和腐蚀品。

2储存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应根据各类危险物品的类、项标准、分类分项储存,并符合分类存放的原则要求。

不得超量储存,根据我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条的规定,每栋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危险物品库房的允许储存量

注:1. 隔离储存指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禁忌的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 隔开储存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的储存方式;

3. 分离储存指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3仓库的建筑防火条件和要求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火灾危险类别,确定其耐火等级和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每座库房的建筑面积和防火隔间,以及最高允许层数都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标准。

库房的地面应为易冲洗、不燃烧、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坪。对易燃液体库房的地面,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有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屋顶屋面:屋顶应采用隔热降温的双层通风屋顶,对于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库房的屋面应为不燃、光滑、不粘粉尘的屋面。

墙体库房外墙的厚度不应小于36cm,通风洞一般设在窗户下方离地面30cm处,面积为30×20cm,内衬铜丝或铝丝网,外加铁栅栏及铁板闸门防护。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门窗:库房及每一防火墙间的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不超过

100M2的库房或防火墙间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宽度不宜小于2m,必须向外开,不准设侧拉门、吊门、弹簧门,怕热、怕潮湿的甲类危险物品库房的门,应加设门斗,并宜为二道门,第一道为防火门,第二道为铁纱门,库房的窗应为高窗,离地面不低于2m,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栅栏并加铁丝网,窗上的玻璃应为毛玻璃或涂白色漆的玻璃,以防阳光的透射和玻璃上的疵点而聚焦引起火灾事故。

照明:应安装符合所存物品防火、防爆等级要求的照明灯,绝对禁止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泡。

露天存放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贮罐,从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的每一过程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应充分考虑冷却降温、消除静电、防雷防爆、泄漏检测和防火堤等的安全设施。

4分类存放的原则

不同类项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并不得超量储存,可燃性物品不得与氧化性物品同库存放。

起爆药不得与猛炸药同库存放。

起爆器材不得与其他炸药同库存放。

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遇火、遇潮容易着火、爆炸或产生易燃气体、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着火、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瓶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分类存放对每类物品都应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储存的堆垛

危险物品的堆垛,通常的高度不大于2m为宜,为了便于检查、清点和通风散潮,在堆垛时要留有作业走道和检查走道,其宽度以为宜,并应留有墙距、柱距、垛距。堆距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柱、顶灯的间距不应小于。

危险的堆垛,下垫高度为15-30cm,露天堆垛和忌湿物品堆垛还应相应提高下垫高度并要考虑遮盖或密封措施。

6运输工具的防火技术条件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工具的种类应符合所运危险物品的要求,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以及其他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散装的硫磺、萘酐、粗萘、煤焦沥青等二级易燃固体之外的危险物品。

允许装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加戴火星熄灭器。

装运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槽)车,其排气管应由发动机引至驾驶室左前方,出口与槽罐及泵液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并戴火星熄灭器。

应有防止摩擦、打火的措施,车厢底板应平整无损,周围栏板必须牢固,厢内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垫好,裸露的铁钉用橡胶黑覆盖,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的易燃材料。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槽罐,应与所装危险物品的性能相适应,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过滤阀、紧急切断阀等相应的安全装置。

槽罐的外部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并在阀门口处装置积漏器。

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电器元件和导线必须连接可靠,屏蔽良好。

车辆应有防止和消除静电火花的安全装置,应设有接地线圈盘,接地应柔韧,拉开和可回收方便。在槽罐的底部应设置性能良好的导静电接地装置,金属管路中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地线插扦末端,罐槽内部导电部件上及拖地胶带末端的导电通路电阻值,以及加油软罗管两端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Ω。

应设置规定的危险物品标志。我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由磁吸式三角形顶灯和矩形标牌两部分组成。

磁吸式三角形吸顶灯为中间印有“危险品”黑体字样的黄色塑料罩壳,其磁钢应为永久性磁钢,每只吸顶灯的总吸力:D-1型不应小于150N;D-2型不应小于190N,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行驶中的时速为70Km/n,紧急制动时,吸顶灯保持不移动、不跌落,运输使用时必须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的中间位置。

标牌是金属板材制作的,中间是印有“危险品”黑体字样的以黄钯定向反光标志膜的四周边框为黑色线条的矩型标牌,使用时应与磁吸式顶灯同时使用,安装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对应。

磁吸式三角顶灯和矩形标牌必须同时安装在规定的位置上才能有效,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罐(槽)专用车辆和活动固定罐车辆,无论罐(槽)内有无危险品,都必须安装以上两部分标志。夜间使用时,三角形顶灯应接通顶灯电源(顶灯不小于21w,夜间可视距离不少于300m),接通电源的时间以开启行车灯(小灯)的时间为准。

7装卸的基本要求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标准,所用工具应当不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电瓶车等应有防止电瓶打火的措施。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当采用大型机械进行吊装时,做关要定量定型,喊关要准,起关要稳,防止高空散落、碰撞发生危险。

装卸危险物品的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所运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质,主要危险特性及撒漏、着火的应急措施,并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凭专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装卸作业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在装车前,装卸人员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清理车厢内残留物。要核对应带的各种证件,并应详细核对危险货物名

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明符合,认真检查包装及标志的完整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车辆进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最拥挤的时候与货垛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应与装卸货物的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在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时,车辆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当车辆发生故障时,不得在作业区内进行维修。

在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和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在堆码时,桶口、箱盖应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袋装物品的袋口应朝里(车厢右侧)。做到堆码整齐、靠紧、妥贴、装载平衡。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栏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对高南车厢栏板的货物,完毕后应用绳索捆扎牢固。对易滑动的包装件应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

用苫布覆盖严密。当需用两块苫布覆盖时,中间接缝处应有大于15cm 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应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之上。对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斜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装卸地点50m以内划为禁火区域,无关人员不得接近,装卸现场应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夜间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式或封闭式安全照明灯,装卸易燃气体、液体时,所用手电应为防爆型。

装运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要求配载,对于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着火、爆炸或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混合装运。

由于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危险性和危害性都比较大,应尽可能缩短这些危险物品在站的停留时间,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机率,原则上应最后装、最先卸。在长途运输时,装有爆炸品的车厢内不得在中途加载其他物品。

在起卸易放出易燃气体、有毒气体和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时,车厢室应先进行通风,必须时要先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在打开厢门时,应注意防止产生火花,人员站在上风处。

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如遇有闪电、雨、雪天或附近有火灾时,应立即关闭车厢门,停止作业。某些对温度较为敏感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于高温季节不宜在每日9:00至16:00作业,当天气温达35℃以上包括35℃在此时段应当停止作业。

在整个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应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换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时,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实安全可靠后方可起步行车。当危险物品运至卸货地点后,如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员认真负责看管车辆

和货物。

8道路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

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清单车辆,应选派熟悉所运危险物品的性能并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选择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并具有5万公里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连续行车处于疲劳状态,喝过酒或经受重大精神刺激的驾驶员,不允许驾驶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戴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车况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符合道路运输工具的防火技术条件,当夜间运输时,车辆上的危险品标志吸顶灯必须接通。选择道路运输路线,要避开闹市、集镇和繁华的街道,尽可能行走宽阔平坦的道路,按当地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机构指定的路线、时间行走。对于大雨天、大雪天、大雾天等恶劣天气暂停道路运输危险物品;怕热危险物品酷暑期应夜间运输。

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汽车)不准带挂车或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押运人员不准离车或其他人员搭乘。驾驶员要精力集中,来往车辆较多时应减速,并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同一方向行驶的运输危险物品的汽车与其他机动车辆至少应保持30m的距离,当冬季行经冰、雪路面时,至少应保持50m的距离。在汽车通过隧道、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并限速行驶。运输烈性危险品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宜超过30km/n。在经过交叉路口、行人稠密点,通过城市、桥梁、隧道、狭路、村镇、火车站、急弯或下陡坡时,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或遇到牲畜群、下雨、下雪或车辆的刮水器损坏时,遇大

风、大雾、大雨、大雪使距在30m以内时,以及遇有警告标志时,其行驶时速均不得超过15km/n。

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不得随意停放,如若需要停放时,应远离机关、学校、仓库、工厂和人员稠密的地方,沿公路边依次停放。停放的车辆至少保持2m的距离,并不得与对侧车辆平等停放。如果行车时间超过6年,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公安消防机构)取得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间内,司机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需要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并不应有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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