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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杜曙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杜曙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杜曙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杜曙光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附随性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诉讼

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实施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行为。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就会产生行政争议。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法理分析

(一)行政复议制度创设原因分析

在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里面,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因为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实用价值小;尽管如此,以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存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深度互信基础上时,那么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的,即最低成本的解决行政争议方式。

以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基础是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请第三方仲裁需要第三方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对于民事争议,此种方式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因为一个居中的第三方机构不能够行使行政权,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在此种情形下,请第三方居中仲裁的方式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基于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最严格性和最公平性的制度构造),行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就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一般路径外,为了实现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这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要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要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能够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且是能够监督管理做出争议的行政表意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从程序上和时间上要比行政诉讼方式简单,并且与行政诉讼相比成本低。行政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把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定义为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行政权的性质分析

行政复议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制度。这种仲裁的功能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被设立的行政目的无关;即使没有行政复议功能,行政机关也会依其被设立的目的而存续下去。转言之,行政复议功能是履行行政复议功能的行政机关的附随性功能,所以,并不是任何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复议职能。任何一项行政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生存价值(即任何一项合理存在的行政制度都是能够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和个体福利的)。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在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现代的理性的社会构成里面,行政权的产生是起源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限权和对民意代议机构的授权。只有通过民意代议机构制定的宪法和行政法的明确的授权,行政权才能产生和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服从属性只有在宪法和行政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产生和存在;没有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即命令-服从模式)只存在于金字塔型的非民主的集权的行政体系之中。在这个行政体系中,行政权权力的原点来源于金字塔的顶端,行政权权力一层一层由上到下被赋予,所以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天然的管治权。

在民主和理性的社会里,行政权权利被民意代议机构所创设;每一行政区域的民意代议机构创设本地区的行政权权利,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以及提升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统一的需要,需要在中央行政权和地方性政权之间确立中央行政权对地方行政权的管治权,这种管治权不是自然的天生的而是由宪法和中央民意代议机构通过的行政法所明确地或者内含地规定的,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时候,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只有存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时候,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行政复议属于一种附随性质的行政权,其的产生和存在同样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的或者内含的授权,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所以,不存在只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有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表意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一)行政表意行为

1.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都要进行刻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有明确的效果意图去实施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的效果意图的实现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目的的实现。

2.判断:行政表意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于行政表意行为,因为其里面

的双方行政表意行为—即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和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所以不存在公民等社会个体对行政合同的不服,故而行政合同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但是,如果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争议时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公民等社会个体对此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表意行为里面的单方行政表意行为而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自然的和无异议的。

(二)行政事实行为

1.界定: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或者在其行政职权范围以外,做出的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最终的效果意思并不是行政主体最初做出行政行为时所欲达到的效果意思,即行政行为主体的最初行为效果意思并没有实现。行政事实行为是由具有明确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转化而来的,即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表意行为是同源的。同样的一个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认可了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那么该行政行为就进入到行政表意行为领域;如果法律没有认可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而是直接规定了行为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就进入到行政事实行为领域。

2.判断: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性质。但是,行政事实行为最初做出的时候都是以行政表意行为的面目出现的,故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不服总是以对最初形态的行政表意行为不服的方式出现的,没有单列的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客观需要和客观可能。

(三)衍生的行政行为

1.界定:衍生的行政行为。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行为领域,除去了行政表意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剩下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衍生的行政行为。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一类是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前类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在现代意思自治社会,社会个体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天都会作决策,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当然高于不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社会个体需要透明和完善的决策信息服务,而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资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行政主体使用完这些信息后,不影响社会个体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效果。为了增强社会公共福利的可行性,行政主体可以公布这些信息,做出信息公告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后者的没有行政行为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服务的多元性,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实现其被设立的行政目的。

2.判断:衍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对于衍生的行政行为来说,基于衍生的行政行为的属性即衍生的行政行为,要么属于没有效果意思要么属于没有行政相

对人的情形,衍生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争议的性质,所以衍生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受案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规定见《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同依据此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复议。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基于这种先天性的制度内缺陷,使法定的此部分的行政复议功能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所以,从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然定位出发,我国应实行严格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即规定只受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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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6.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认定

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认定 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 案情 2011年9月20日,朱红兴等13人向杭州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收回、注销江干区彭埠镇新风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经承包人认证情况”的信息。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5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朱红兴等13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杭州市政府邮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告知“我们认为申请信息内容已十分明确,不需再重新进行补充或者描述”。杭州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朱红兴等13人:“你们于10月12日向市人民政府邮寄的《申请信息公开补正回复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精神,鉴于本机关难以根据你们的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内容,请你们补充、更正所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以后,再行申请”。 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朱红兴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认为杭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不合法,请求浙江省政府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公开办[2011]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责令杭州市政府明确需补正的具体内容。浙江省政府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浙政复补字[2011]7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朱红兴等1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朱红兴等13人于同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浙江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范围: 1.《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吊销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和执照,责执照,行政拘留‖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 复议诉讼 2、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限制人身自由或 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 复议诉讼 3、许可—(1)对许可的变更‖不作为(不发或 中止,撤销不服不答复) (2)许可不作为‖注:许可证和执照(含审批,登记行为) 注:其许可含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复议诉讼

4、行政征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违法要求履行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义务的 复议诉讼 5、保护——申请保护人身,财产‖申请保护人身,受教育权未履行的‖财产拒绝或不答复 复议诉讼 6、给付—申请发放抚恤金、保险金‖认为没有依法最低生活保障,未发放的‖发放抚恤金 7、复议诉讼 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自主权的主权的 复议诉讼 8、其他侵权—(1)确认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2)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其人身权、财产(3)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的 权益的 9、抽象行为——复议可以对规定进行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受案范围的对比 复议: 1、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2、对民事纠纷作的调解或处理(仲裁或诉讼) 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其他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和总动员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解释:涉及该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法律是狭义的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复习要点》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杜曙光)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杜曙光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附随性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诉讼 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实施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行为。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就会产生行政争议。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法理分析 (一)行政复议制度创设原因分析 在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里面,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因为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实用价值小;尽管如此,以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存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深度互信基础上时,那么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的,即最低成本的解决行政争议方式。 以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基础是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请第三方仲裁需要第三方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对于民事争议,此种方式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因为一个居中的第三方机构不能够行使行政权,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在此种情形下,请第三方居中仲裁的方式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基于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最严格性和最公平性的制度构造),行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就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一般路径外,为了实现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这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要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要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能够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且是能够监督管理做出争议的行政表意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从程序上和时间上要比行政诉讼方式简单,并且与行政诉讼相比成本低。行政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把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定义为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行政权的性质分析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申请事项首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出于这个原因,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提供了11例,接受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以清单的形式,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复议法律还规定范围内的7例接受。然而,在国土资源法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众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由当事人以下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具体还不清楚。对此,笔者拟对实践中下列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 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实施方案 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量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除旧的情节)和情节用于城市建设(即新情节)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老项目区域。通过建立新的措施,拆除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平衡各种项目的土地面积是确保在此基础上,最终目标是实现目标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试点项目的实施计划的批准面积连接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的文档是行政机关批准的营业额指标的建设和使用的新领域的试点项目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和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拆除和回收区。它没有涉及农民安置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农民安置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的项目单位确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申

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利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计划批准的试点项目区域连接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减少,因为它没有行政法律利益的回答,它不满足条件接受行政复议的情况。依照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土地征用的任务 万物在谷雨季节生长 征地任务说明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审批后,为完成征地任务,并将征地补偿安置移交其派出机构实施而制作的内部材料。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管理由行政主体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有对组织内部影响但不直接外部效应的行为不涉及具体的利益,并没有最终行政影响行政。 根据第二条行政复议的法律,如果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他/她也适用于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32452327.html, 行政复议内容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范围

【2016年二级真题】38.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中,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B.?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D.?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答案:B 解析: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二级真题】13.某施工企业对某市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的通报批评结果不服而申请复议,该复议可以向(?)?提出。 A.市质量监督站 B?.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区质量监督站 D.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某块滩涂所有权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 B.某市环保局所做出的开除工作人员吴某的决定 C.某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D.某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 A.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 B.乙市人民政府对于确认矿藏所有权的决定 C.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 D.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丁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A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B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知B项正确; C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因此,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D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规章的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排除。 故答案为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 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

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对农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调动农民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

行政复议案件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 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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