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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泉政文[2008]191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09

【实施日期】200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政文〔2008〕191号)

泉港区、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菱溪、陈田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水环境,建立菱溪、陈田水库流域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保证泉港、惠安两地城区居民用水和福建炼油厂的供水及农业灌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包括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以及菱溪、陈田流域。

二、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

四、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临水面一重山实施全面的封山育林工程。禁止种植经济林(果树、单一树种速生桉)、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严禁陡坡开荒,以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全文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管理。 (四)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五)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

购单位管理。 (六)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以下即统称所有权单位)。 四、公房实行登记制度。公房的所有权单位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机关申请房产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公房的所有权单位,应在竣工后6 个月内申请登记。公房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等房屋现状变更,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经房管机关同意,可以缓期登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登记的,每逾期1个月,由区、县房管机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1角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房屋所有权证》由所有权单位妥善保管。禁止涂改。因涂改造 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各级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档案资料要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座落地点、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结构、层数、面积、设备、用途、建筑年代、变更情况等全貌。 七、使用公房,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按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节约用房。地处主要大街的铺面房,应作商业、服务业使用。 八、公房所有权单位,应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职工住房的互换工作,帮助职工解决上班路远、居住不便等实际困难。 九、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一)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54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年7月3日泉政办〔201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

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16〕44号)、《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泉委发〔2015〕14号)、《泉州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规划》(泉委办发〔2016〕4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一、深化医保管理制度改革 (一)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 完善城乡居民连续参保长效机制,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探索建立城乡居民自动续保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加快升级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扩大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并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村卫生所的医保定点覆盖面。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差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和待遇统一;落实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泉州市精准扶贫医保补充补助政策,进一步减轻保障对象就医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基金使用效率,扩大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使用范围,支持购买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医改办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443261145.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7]7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 工的通知 (泉政办〔2017〕79号 2017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深入落实省委“五抓五看”要求,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切实履

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向纵深发展。 (一)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核心。坚决维护习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种意识”,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贯彻重大决策部署。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各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上级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各级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①持续减权放权。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最大力度简政放权,按照上级部署着重精减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事权和能力相适应,加大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接得好”。深化细化自由裁量改革。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裁量标准进行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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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房产招租信息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房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行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房产租赁合同通用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发生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等相关条款。 1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完善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房产租赁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

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重点产业产业链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重点产业产业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194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7 【实施日期】2013.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重点产业产业链的若干意见 (2013年7月27日泉政文〔2013〕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解决重点产业产业链的缺失环节、薄弱环节、延伸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重点产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要求,针对产业链缺失、薄弱和延伸环节,以存量做大做强、增量招大引优为重点,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到“十二五”末,产业链提升和整合取得重大进展,自主创新能力日益增强,

专业化规模效应明显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纺织服装、鞋业、石油化工3个产业集群总产值各超2000亿元,机械装备、建筑建材、食品饮料3个产业集群总产值各超1000亿元,工艺制品、光电信息、纸业印刷3个产业集群总产值各超50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纺织服装产业链。着力补齐高端面料环节,大力开发应用高仿真仿棉纤维、高性能有色纤维、多功能复合纤维、新型生物质纤维、仿真丝超细旦纤维、混纤丝等聚酯差别化短纤及长丝新型化纤材料,发展多种功能性面料、多组份差别纱线坯布、超细锦纶面料、导湿快干面料、高针距超舒适面料等高端面料,提高家用纺织、产业用纺织产品比重。高标准建设晋江深沪东海垵开发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石狮“祥鸿锦”等印染集控区,大力推广印染冷转移、数码印花、高分子膜等印染新技术,积极发展国际先进纺织印染助剂生产项目,推动染整业向低耗、高效、低污染方向发展。紧跟世界纺织服装流行趋势,聚集国内外服装设计高端人才和研发机构,打造我国一流的纺织服装创新展示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设计中心和检测中心等五大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高服装自主设计能力,着力发展功能性针织内衣、男女正装、休闲装、时装、童装等产品,提升纺织服装产业集群的规模、品牌、特色优势,努力打造“东方米兰”。 (二)制鞋产业链。顺应世界鞋业高端化、时尚化、个性化发展趋势,大力发展高性能的TPU、EVA、CPE、顺丁橡胶、超纤革、纳米竹炭鞋衬材料和可降解鞋材,积极发展功能性高回弹、吸震、耐磨、防滑、吸湿、透气、抗菌等高端鞋,努力推动文化创意与鞋业融合发展,抢占世界鞋业发展的制高点,打造全球知名的鞋业基地。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制鞋集成生产线,全面提高制鞋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广商业智能分析系统,增强资源整合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三)石油化工产业链。大力发展下游产业链项目,推动石化产业链与纺织服装、鞋业、建材、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对接,延伸石化产业链。纺织原材料产业链,推动石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泉州市辖4个市辖区

泉州市辖4个市辖区、5个县,3个县级市。(还有一个金门县未统一) 丰泽区面积 132平方千米,人口 18万。邮政编码362000。 鲤城区面积 52平方千米,人口 27万。邮政编码362000。 洛江区面积 382平方千米,人口 17万。邮政编码362011。 泉港区面积 326平方千米,人口 37万。邮政编码362801。区人民政府驻山腰街道。 石狮市面积 189平方千米,人口 31万。邮政编码362700。市人民政府驻八七路。 晋江市面积 721平方千米,人口103万。邮政编码362200。市人民政府驻罗山街道世纪大道。 南安市面积2035平方千米,人口148万。邮政编码362300。市人民政府驻溪美镇。 惠安县面积 762平方千米,人口 92万。邮政编码362100。县人民政府驻螺城镇。 安溪县面积2983平方千米,人口107万。邮政编码362400。县人民政府驻凤城镇。 永春县面积1452平方千米,人口 55万。邮政编码362600。县人民政府驻桃城镇。 德化县面积2210平方千米,人口 31万。邮政编码362500。县人民政府驻浔中镇。 丰泽区 区人民政府驻津淮街。全区辖8个街道:东湖街道、丰泽街道、泉秀街道、清源街道、华大街道、城东街道、东海街道、北峰街道,共有71个社区。 鲤城区 区人民政府驻打锡街,全区辖8个街道:海滨街道、临江街道、鲤中街道、开元街道、浮桥街道、江南街道、金龙街道、常泰街道。 洛江区 区人民政府驻万荣街。全区辖2个街道、3个镇、1个乡:万安街道、双阳街道、罗溪镇、马甲镇、河市镇、虹山乡。共有18个社区、67个行政村。 泉港区 区人民政府驻山腰街道港二街。全区辖1个街道、6个镇:山腰街道、南埔镇、界山镇、后龙镇、峰尾镇、前黄镇、涂岭镇;国有山腰盐场。共有4个社区、96个行政村。 石狮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炜民等19位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炜民等19位同志工作分工调整 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168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炜民等19位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2012年6月15日泉政办〔2012〕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吕炜民等19位同志工作分工如下: 吕炜民(市政府秘书长): 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管政府办系统人事、党建、纪检监察等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局、监察局(效能办、纠风办)、国土资源局等方面业务工作。 吴友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主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督查、党建、纪检监察、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及上市办等工作。 协助联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文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主持市信访局工作。 协助分管市公安局(含国保、刑警、治安、巡警、经侦、行动技术、禁毒、交警支队等)、司法局。 协助联系政法委,安全局,泉州监狱、泉州劳教所,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消防支队、海警。 刘曙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主持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工作。 协助分管本办信息科、信息公开办公室。 协助组织市政府重要课题研究。 傅春添(市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本办政法农村科。 协助分管市政府驻外办,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农办、水利局(水土委)、农业局(区划委)、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人口和计生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农机总站、龙门滩管理处、山美水库管理处,农业学校、农科所,泉州展览城、泉州商城,民生工程战役办。 协助联系中级法院、检察院,泉州气象局、水文局,计生协会,农体协,泉州酒店,省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胡毅雄(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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