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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

目次

一问题

二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

三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四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五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

六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

七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

结语

一问题

梁慧星先生将当前起草民法典的各种思路概括为三种:一是“现

实主义”的,即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路;二是“理想主义”的,目前专指徐国栋先生的思路;三是“浪漫主义”的,是指主张“松

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的思路。本文不拟评价这些思路在当下中国的

妥当性,这也超过了我的能力。徐国栋先生最近写了一篇长文,论证

他的理想主义民法典的合理性。文章游刃于理性和情感之间,法度谨严,灵气逼人。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

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

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其最重要的

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

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现实主义”思路的民

法典是等同的。由此,本文的问题是,考察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并尽量发掘这种顺序后隐藏的历史的、逻辑的和社会的因素。我将通过考察“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思路的异同,论证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并不一定能决定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或者价值立场;论述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人格权编以及瑞士民法典中“人法编”独立的必要性,我也将试图解释为什么大多数民法典都倾向于选择物法前置的体例。

在开始本文的讨论之前,我先交待以下几点:

1、虽然我不大赞同人法/物法的分类,但为了论述方便,本文沿袭传统,仍然使用“人法”与“物法”这两个术语。本文所称的“人法”与“物法”依据徐国栋先生使用的标准,也就是罗马法的标准。人法是指与人自身属性有关的以及与某种身份有关的民法规范,在近现代民法典中,包括主体资格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财产法是除人法以外所有民法规范,包括规定财产的静态所有和动态取得的民法规范。因此,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人法”比瑞士民法典中的“人法编”范围广。但这两个概念在不同时期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本文第五部分所称的民法规范都是“人法”,这里的“人法”是指民法规范的属人性质,与传统民法界定的“人法”完全不同。第七部分中的“人法编”与瑞士民法典“人法(编)”的含义相同。对这种概念界定的变化,文中都有具体交待。

2、本文的全部讨论是在大陆民法学界特定的理论架构、范式下进行的,不涉及到英美法。事实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松散式、邦联式”是反民法典的思路,在立法技术上属于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律编纂。

3、本文写作的缘由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评价徐先生的论文,本文也基本上属于读书札记一类的文体。因为此,文章的主题相对要松散一些。如徐国栋先生认为,他主持起草的民法典体现了新人文主义精神,这种新人文主义体现了人对物的呵护,人与物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民法典中的占有和掠夺关系,而是一种和谐的共生关系。本文也

将对评论这一观点。诸如此类的评论可能会偏离文章的主题,请读者诸君见谅。

二、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

(一)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

民法典调整市民社会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应地,民法典也可以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中,对这两部分的顺序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人法前置的立法体例,二是物法前置的立法体例。

采用人法前置立法体例的民法典主要有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在引言后,第一编就规定“人法”。人法的内容包括

自然人、法人两章。第二章为“亲属法”,包括三大部分,即婚姻法、亲属法和监护法。第三编为“继承法”,分为“继承人”和“继承”两部分。第四编为债权法。第五编为物权法。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体例编排基本一致,在序编以后,第一编为“人与家庭”,包括瑞士民法典中人法编和亲属法编。第三编也是“继承”。第三编为“所有权”,第四编为“债”。现行的荷兰民法典也基本上采取了这种设计结构。第一编为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为法人。但与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不同的是,该法第三编规定的是财产法总则,第四编为继承法,其后各编是关于财产法的具体规定。很明显的是,与法国民法典一样,荷兰民法典是把继承法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的。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物法前置的立法体例。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这些民法典都是五编制。在总则后,一般是物权编或者债权编(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编在前,而日本民法典的物权编在前)。在财产法之后,设置亲属法和继承法。总则统帅人法和物法,物法包括物权编和债权编,人法仅仅包括亲属编和继承编。人格权被放在总则中规定。可见,这两种体例中,形式上的“人法”的范围不一样。在人法前置的民法典中,人法包括人格权法以及与主体资格有关的规定,而在物法前置的民法典中,人法不包括这些内容。

(二)两种体例编排的逻辑——兼论民法典的多重逻辑

无论是人法前置的民法典,还是物法前置的民法典,都有其内在的合理逻辑。

先看人法前置的立法例。这里以瑞士民法典为例。该法典第一编为“人法”,主要规定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以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权利能力、设立等。之后是亲属法,亲属法的第一部分是婚姻,规定结婚、离婚和婚姻的一般效力、夫妻财产权;第二部分是亲属,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以及家庭共同生活,第三部分为监护。在亲属法之后是第三编继承法。第一部分规定继承人,第二部分继承规定继承的开始、继承的效果和遗产的分割。这种编排顺序的逻辑是:民法典中的所有规范都是以人为起点的,离开了人,民法规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而一切规范最终都是以个体为依归的,法人只是自然人实现自己意愿的手段而已,在民法中,法人与资本常常是同义词,在现代社会中尤其如此。因此,自然人应在民法典最前面。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主体,民法典中的很多规范都可以适用于法人,为了维护民法主体的完整性,在自然人后应规定法人,虽然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的大部分内容都不能适用于于法人。另一方面,自然人又总是在家庭中成长和生活的,他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中渡过的,正因为人和家庭不可分,因此在自然人后应当规定家庭关系。意大利民法典的第一编即为“人与家庭”,可以说典型地体现了这种逻辑。在一般情况下,婚姻是个体组成家庭的起点,因

此把婚姻规定在亲属法之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效力紧随其后。继承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停止条件,所以放在亲属之后。另外一方面,继承主要是一种取得财产的行为,但是同时又与身份有密切关系,因此放在人法与物法之间。在民法中,继承一般是对财产的概括继承(包括物权和债权债务),因此,以继承为起点,规定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各种使用方式,以及财产的取得方式,即物权和债权。

再看物法前置的立法例。这里以德国民法典为例。第一编为总则,它适用于其余各编,是人法与物法中的共同问题,因此居于首。在总则中,人是一切规范的起点,因此置于首;而人与物的关系是民法关注的核心,因此把“物”放在其次;因为人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与物发生关系的,因此,法律行为在“物”之后。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人-物-行为”三位一体的结构。

但是,德国民法典把物法放在人法之前,在逻辑上确实有些让人难解。因为在“人”之后,自然应当象瑞士民法典一样,规定与人密切有关的亲属法,逻辑上才贯通。德国民法典的逻辑可能是,因为在总则中,位于法律行为最后,而与法律行为最密切的确实是财产行为,因此法律行为之后紧紧规定财产法。这里的一个隐含逻辑是,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频率来决定各编的顺序。因为根据经验,在司法中,财

产法规范比亲属法规范适用得更多一些,财产案件也总是比亲属案件要多一些。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物法和财产法作为一个整体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编排顺序的逻辑来。因为个体获得的财产总是在家庭中消费的,死亡后又由亲属继承,所以在物法之后才规定人法。在物法中,债权是获得物权的主要手段,因此债权在物权之前,物权是实现债权的结果,因此,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后。另外,亲属关系同时也涉及到财产关系(物权、债权关系),而且它又是继承的条件,因此规定在物法后,继承编前。

可见,从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角度看,无论是物法前置还是人法前置,都有其合理性。应该说,瑞士民法典的体例编排体现的是一种宏观逻辑,它的基本思路实际上是将民法典分为两大部分,即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人法在前,物法在后,前后各编的联系非常紧密。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在逻辑上也可以自圆其说,虽然它不如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那样谨严,而且,德国民法典似乎更强调民法的实用性,突出民法典的财产法性质。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其自身逻辑。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外,法国民法典也有其独特逻辑。该法典的第三编一直为

世人诟病,学者普遍认为它是一个大杂烩。但是,如果我们细细品味的话,我们也会发现它在逻辑上也能够成立,虽然粗疏了一些。该章一共规定了继承、几种有名合同、非合意之债、和解、民事拘留、债的担保、强制执行及债权人之间的序位以及时效。其中,有名合同是民法典中获得财产的主要方法。优先权和质押则是保障获得财产的手段。把非合意之债作为获得财产的一种方法,虽然多少有些荒唐,因为这种获得财产的方法与取得财产的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效果都是以一方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结果的。对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可以获得财产赔偿;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言,当事人双方都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和解和民事拘留也可能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获得财产。

事实上,尽管在细节上,各民法典的体例编排可能差别很大,但基本上都符合体系化的要求。这里以留置权为例。日本民法典将其置于物权编中,而德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则将其放在债法中。前者突出其物权性质,后者强调其担保作用,很难说两者在逻辑上和体系上有高下优劣之分。

总之,我认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顺序在逻辑上都是自洽的,尽管我更偏爱人法前置的体例。但我认为,这种逻辑的差异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或者立法倾向无关,至少关系甚微。徐国栋先生指出,“人与物的顺序问题是一个重要性问题”,他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物

法前置的体例是“物文主义”的。因为物法前置的一个后果是使人遮蔽在物中,在这样的立法体例中,人的本性似乎荡然无存了。徐先生称他设计的民法典是“新人文主义的”,从整个文章来看,人法与物法的前后顺序是决定人文主义/物文主义的主要标志。下文我将分析人法与物法的顺序是否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有关。

出处:《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企业法人与自然人法人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

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二、企业法人与自然人股东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企业需要拥有一个虚拟的人格,承担债权债务责任等,所以,企业法人只不过就是一个企业在法律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人”。 企业法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有一个真实的自然人作为代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是指一个公司的出资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另一个企业法人。 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案例编写说明及体例

案例编写说明及体例 一、案例概念 案例是指发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某一教学内容或某个教学活动方面含有代表性的和有重大意义的一个或一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它比较详细地叙述了一段或一堂课的具体的教学情节,一件发生过的事实,向人们提供人物、场合、过程、结果,引发大家的思索。它呈现特定的问题情境,探讨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作一定的分析和反思,从中体现适合当代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的正确思想和理论。 二、案例与教案、教学设计的区别 教案和教学设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方法,在课前设想的教育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育教学措施的简要方案; 案例则是对已发生的教育教学过程的反映。一个写在教之前,一个写在教之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现实的过程和结果。 三、案例与教学实录的区别 1、案例与教学实录的体例比较接近,它们的区别是案例要有对本教学问题的反思,对好的教学行为、思想、效果的分析,体现了先进教育教学思想的特点和价值,是科学实践后的结果,在教学中有指导的意义。 2、同样是对教育教学情境的描述,教学实录是有问必录,而案例是有所选择的。 四、案例与论文的区别 从文体的表述方式上来看,论文是以论述为目的,以议论为主;案例则以对案例的分析为目的,以说理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五、撰写教育教学案例的目的 1、用以指导实践。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弥补了以往的不足,或变革教学的旧模式和方法。 2、对教学实践的反思,用以改进和指导今后的教学实践。 3、梳理、记录分析自己的教学。案例不仅记叙了教学行为,也记录了伴随行为而产生的思想、情感及灵感。它是个人的教学档案和教育教学史,有其独特的保存和研究价值。 4、研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六、怎样写好教育教学案例 案例的写法没有固定的模式,现只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另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非营利性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又来源于法定代表人,是中国人总是喜欢乱用简称造成的,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个概念。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老公司中则为总经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简单地说,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 最佳答案法人不是人,是单位。 法定代表人是这个单位的代表,也称法人代表。 所以,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法区分大小,因为这样就好比问一个学校和校长哪个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 简单地说,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

华北电力大学自编教材编排体例格式要求

华北电力大学自编教材编排体例、格式要求 为了统一我校自编教材书稿的编写体例、格式,提高编写质量,现就自编教材书稿的编排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书稿构成顺序 一般情况下,书稿构成顺序要求如下: 封面——扉页——内容提要——前言——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 说明: 1.内容提要扼要介绍本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读者对象。 2.前言说明编写意图、全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精练的语言帮助读者了解本书的概况和价值。 3.目录必须与正文标题一致,所列内容从前言开始,直至最后结束。目录所列层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书稿采用2-3级。 4.正文是全书的主要部分,包括文字、公式、图表等。正文必须正确、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除此之外,在撰写正文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一致性。正文标题与目录要一致;名词术语要一致;编写体例要一致;内容的深浅程度要一致;全书的语言风格要一致。 (2)连续性。章节号要连续;图号、表号、公式号要连续;每一页的注释号要连续;全书的页码要连续。 (3)对应性。文图对应;文表对应;图表对应;附录、参考文献与正文内容对应;标注、图注、呼应注对应。 5.参考文献在全书末列出在编写中曾取材或参考的重要文献(正式出版物)。 (1)书稿正文(或篇、章)后,应有选择地列出参考文献。所列参考文献应是作者在写作中引用过的或参考过的、最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 (2)正文中引用过的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的,按文中引用的先后次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同一文献不得重复编号),依次列出。 1)专著:作者.书名[文献类型].版本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举例:[1]毛承雄,王丹,等.电力电子变压器 [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 2)翻译书:作者.书名[文献类型].译者.版本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举例:[1]STOFT S.电力系统经济[M].宋永华,王秀丽,译.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法人的概念、类型

法人的概念、类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拟制的“人”。首先,法人是团体。它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其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政府划拨或捐献等途径,这些财产一旦进入法人之后,就独立于法人成员、创立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第三,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做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第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既为民事主体,它就能够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无须以其成员或者代表人的名义来进行。 《民法通则》依照法人担负的不同的社会职能,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其中,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法人地位的企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等。由于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考虑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

对企业法人的规定也较对其他法人的规定完善一些。在企业法人之下,又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按出资人的身份,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对于公司形式的企业,依《公司法》可以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企业就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而言,最终承担企业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负有无限责任(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假如当一个企业破产清算时,如果是自然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话,那么他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而对于法人企业来说,只要企业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实体消失,那么未能偿还的债务从此就一笔勾销,对于投资者而言,损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会威胁到个人其他财产。 企业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三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人也从神的光环中解放出来了,一个理想的人不再是禁欲主义的僧侣,而是全面发展了的世俗人,所以当时极其强调对人的全面教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讴歌世俗化。彼特拉克的名言“我是一个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人们极其厌倦枯燥的推理和体系,厌倦理论理性,尊崇感性生活,古希腊伦理精神中的逻各斯消退了,肉身(激情)获得了伦理上的合法地位。但是,因此也造成了人的伦理实践能力普遍低下,人欲横流的局面。由此可见文艺复兴解放人性的深度和广度。实际上,宗教改革与人文主义也有极其密切的关系,路德的改革使得教会在决定人的永生问题上毫无作用,孤独的个体因此得以与上帝单独交流。可见宗教改革中孕育着一种强烈的个体意识,如果说文艺复兴把人从天国拉回了人间,那么,宗教改革则将人从神在世俗的统治-教会中解放出来了。启蒙时期以后,人的独立和自足获得了坚实的哲学基础。这首先应归功于笛卡尔,从他开始,近代哲学发生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虽然笛卡尔基本上承着伽利略的路子,要解决的是人的知识的确定性问题,或者说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延续到康德以及胡塞尔等人),但是,笛卡尔开创的主体/客体的二元论传统,以及其哲学中主体性要素,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启蒙时代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以及其现实构建,使人文主义的现实性基础进一步增强。以后,人文主义一直弦歌不辍,甚至成为一种意识形态。[!--empirenews.page--] 如果把人文主义理解为世界的秩序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的话,那么,可以说,近代以来的任何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从罗马法开始,民法典基本上都调整两大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两大类关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而不可能是人与神之间的。但是这并不排除宗教在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伯尔曼在指出,宗教传统是了解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钥匙,因为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伯尔曼还以大量的事实证明:教皇革命(格列高利七世与神圣罗马帝国亨利四世的授职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引发的改革)是12世纪以后教会法、王室法、商人法、城市法、刑法相继发展的原动力,11世纪后,罗马法的发掘、整理、评释和宏扬也主要是教会学者的努力。而

《经济与管理研究》论文排版体例

《经济与管理研究》论文排版体例: 文章页面及篇幅:Word文件,页边距上下2.54厘米,左右1.8厘米,宋体5号字,单倍行距,45字×36行。篇幅一般12~15页。 文章版式: (1)正文前面部分:文章标题、作者姓名、中文内容提要、中文关键词、文献信息(中图分类号等)(2)首页页脚:收稿日期、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和编号)、作者简介(多个作者可注明通讯作者)(3)正文 (4)正文后面部分:参考文献、英文标题、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 具体样式: 文章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小一号宋体) ——副标题(必要时可加,四号宋体) 张一三李四(三号楷体) 内容提要:提要正文(200字左右,五号楷体) 关键词:关键词1 关键词2 关键词3 关键词4 关键词5 关键词6(6个左右为宜,五号楷体)中图分类号:F XXX.XX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9)XX-XXXX-XX 依照比较优势与产业间分工理论……(一段引导性文字,视需要可加,五号宋体) 一、产业间分工理论(一级标题,小四号宋体,加粗) (一)比较优势(二级标题,五号黑体) 1.宏观经济学(三级标题,同正文) 克林顿和拉丁(Clinton & Latin,2003)的研究表明,宏观经济学……[1]。张三等(三人及以上只写第一作者)(2008)针对中国东部地区2000-2010年的数据,运用面板模型分析,认为……[2]。(文后参考文献实引,按文中出现顺利列出)产业分工…… 正文说明: 1.最多至四级标题。四级标题采取(1)、(2)的格式,后面的正文内容接排,一般不再另起一行。 2.正文里面出现的英文人名、地名以及专业术语,要补充中文翻译,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费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W Taylor),如出现在参考文献部分,人名格式为TAYLOR F W。 3.多位数字使用千分空,小数点后最多保留4位。 图表说明: 1.一律使用黑白图表,也不要在图表中出现底色(背景色),插图不要外边框。 2. 图表标题为小5黑体;图表内中文使用宋体,英文和数字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6号宋体。图 收稿日期:××××-××-××(作者投稿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名称”(项目编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项目编号) 作者简介:张一三××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李四××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通讯作者,西安,710127。 (6号楷体)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自然人和法人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乙方:XX,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 XXX(同上)(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和经营范围 合作项目: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投资额、方式和期限 投资总额为五万元,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为:甲方出资一万元,占投资比例的。乙方出资四万元(其中XX两万元、XXX两万元),占投资比例的。 投资缴付日期为。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一方不经全体合作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合作经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乙方处报名的研究生培训学员,甲方取得学费的 40 %,开课后一周内领取。 2、在乙方处报名的协议班学员,甲方取得学费的 60 %,学员录取后一周内领取。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课程课件及资料,负保密义务;对协议期间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有权对全国市场的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编写体例

编写体例 1.整体结构 总序言、前言、目录、正文、附录(索引、参考文献等) 2.章节安排 本套丛书的标题及栏目: 第一层级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每一章下面有{学海导航}{学前引路}{基础知识}{师生总动员}{实训拓展}等栏目,其中在{学海导航}下面设[知识收获][技能提升]两个小版块;{师生总动员}下面设有[案例展示]和[实践活动] 两个小版块。 第二层级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每一节下面有「对点案例]。 体例展示 第一章…… [学海导航] [学前引路] 第一节…… 「对点案例」 第二节…… 「对点案例」 …… 【案例展示】 设计意图与目标 活动准备与过程 【实践活动】

实训拓展(即思考和练习) 3.体例说明 【学海导航】本栏目分为两个版块:[知识收获] [技能提升] [知识收获] 学习本章内容的目的、意义、学习目标,如了解……熟悉……掌握……的知识点。 [技能提升] 总结学习本章内容要掌握……的技能。 本栏目设在篇章页中,不在目录中显示,目的在于提前系统的告知学生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学前引路】用简介的语言概括本章的知识要点,通过简短的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章。 案例要能涵盖本单元的知识点,要典型,新颖。要与普通话测试和幼儿园教学紧密相连。 【基础知识】即每节,面向具体问题深入浅出地介绍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这部分为全书的主干,也是最充实之处,主要是梳理相关知识体系,要求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遵循学科相关知识间的递进关系,突出可读性和普及性。编写的过程中可以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如插入图标、表格、图画等。)这部分内容一定要控制,最好一节(或几节)内容能在一个完整的课时中进行完,各各科目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具体安排。 【对点案例】是在某一个知识点后面跟的案例,是为了进一步解释某一知识点的,为老师提供示例,帮助学生理解。 本栏目是滚动栏目,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和理解的难易度来决定是否设置。案例要简短实用,针对性强。 【师生总动员】栏目的内容,充分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同时要达到体验和实践的目的。 包含两个版块[案例展示][实践活动] [案例展示]针对本章的知识点设计一些案例,案例要有创新,但一定要科学合理,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还要很好的阐释我们的基础理论,要和基础理论紧密结合。 案例的设计包含两个环节的内容:设计意图与目标、活动准备与过程。 【拓展实训】根据本单元的内容,梳理出重难点,以试题的形式呈现,让学生思考解答。

法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都有哪些规定

法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都有哪些规 定 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法人和股东在我国的经济和公司中都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因为这类人员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这类人员在法律规定中,也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小编就法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不能代表公司从事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一) ——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 目次 一问题 二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 三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四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五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

六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 七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 结语 一问题 梁慧星先生将当前起草民法典的各种思路概括为三种:一是“现 实主义”的,即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路;二是“理想主义”的,目前专指徐国栋先生的思路;三是“浪漫主义”的,是指主张“松 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的思路。本文不拟评价这些思路在当下中国的 妥当性,这也超过了我的能力。徐国栋先生最近写了一篇长文,论证 他的理想主义民法典的合理性。文章游刃于理性和情感之间,法度谨严,灵气逼人。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 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 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其最重要的 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 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现实主义”思路的民

教材编写体例及要求

教材编写体例及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一、封面 二、扉页 包括:书名,作者姓名,著作方式(著、编著、编、主编、译等) 三、内容简介 一般按照内容分成两段: (1)简要介绍本书的内容和特点; (2)针对读者对象,力求文字简练、准确、精彩。 四、序:教材会有一个总序 五、前言 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一般在1000字以内。主要介绍本书的写作背景、本书的特点、本书的编写分工及致谢等。 六、目录 一般只标出两级标题,序号与文字间空一格。 一级标题(如:章):黑体,5号,顶格; 二级标题(如:节):宋体,5号,缩2格; 七、正文 均用五号宋体,1.5倍行距,英文用Times New Roman,段落首行缩进2个字符。标题设置如下: (1) 每章的章标题: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每章另起一页。

(2) 每节的节标题:黑体,居左,字号:四号,1.5倍行距。 (3) 节中的一级标题:黑体,居左,字号:小四,1.5倍行距。 八、插图 (1)插图要有图号、图名,并在文中相应位置标注,如“如图*-*所示”。 (2)图号、图名小五宋居中,放在图片的下方,图注要在Word 中用文本框来标注,不要直接嵌入图中。 (3)图、表的序号用×-×表示,用半字线连接。 (4)图、表的序号与名称之间空一字空。 (5)图的大小一般为原图大小的50%左右(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九、表格 书稿中的图号和表号分章为讫(如图3-1,表5-4等),图号和图题写在图的下方,表号和表题写在表的上方 十、公式与方程式 (1)公式缩进2个汉字。 (2)公式序号应按章编号,公式编号在行末列出,如(1.1)、(1.2)。 (3)引出公式、方程式的上文,如“为、是、得、如下等”,后面不加冒号;每行以代表物理量的字母对齐。内容较长须转行时,回行从双连号后开始。 十一、附录(根据需要) 十二、参考文献 (1)专著

(整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时,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辛辛苦苦挣了一百万,有可能因为一次交易作赔了,就要把一百万填进去。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不难看出,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1)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就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而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卫生管理活动中都可按自然人对待,其雇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文件为依据,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 (3)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特征: 持有营业热照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现有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银行保险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 以上所讲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是合法的身份,然而,在社会活动中,有许多违法行为并非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人所为。针对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呢?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组名义来活动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各进行活动的,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他们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教材编写体例

教材编写体例 第一章绪论(陶) 第一节企业文化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文化与文化学 二、企业文化与行为科学 三、企业文化与组织管理 第二节企业文化的基本内涵 一、企业文化的概念 二、企业文化的性质 三、企业文化的结构 第三节企业文化的兴起与发展 一、国外的企业文化 二、国内的企业文化 三、研究企业文化的意义 第二章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塑造 第一节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孕育 一、大庆油田企业文化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大庆油田企业文化产生的实践基础 三、大庆油田企业文化产生的思想基础 四、大庆油田企业文化产生的文化根基 第二节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基本内涵 一、以大庆精神为核心的企业精神 二、以王进喜为代表的民族英雄式的人物典型 三、大庆石油员工共同追求的企业价值观 四、大庆油田独特的企业管理理念 五、大庆油田发展的业绩形象和实力形象 第三节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特征 一、独特的会战文化 二、达观的英雄主义文化 三、自觉担当的责任文化

四、相互交融的多元文化 五、开拓进取的创新文化 第四节案例评析 第三章大庆精神是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灵魂(黄丽丽) 第一节大庆精神是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精髓 一、大庆精神的基本内涵 二、大庆精神的核心、精髓和根本要求 三、大庆精神的主要体现 四、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培育与肯定 第二节大庆精神的时代价值 一、大庆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庆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大庆油田的个体体现 三、大庆精神是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核心灵魂 第三节大庆精神在油田企业文化中的传承与升华 一、抓教育 二、抓阵地 三、抓典型 四、抓创新 五、抓创作 六、抓服务 七、抓机制 八、抓基层 第五节案例评析(石油魂:铁人大讲堂) 第四章铁人精神是大庆油田企业文化的人格塑造 第一节铁人精神的丰富内涵 一、铁人精神的层次性 二、铁人精神的思想性 三、铁人精神的人本性 第二节铁人精神是大庆油田企业精神的人格化、具体化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

10.2《唐诗品汇》的编排体例

二、《唐诗品汇》的编排体例 对高棅编选《唐诗品汇》影响比较大的,是元代杨士弘的唐诗选本《唐音》。《唐音》的选诗标准、体例和诗学观念,对《唐诗品汇》均有直接影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两部书共同被视作元明时代最重要的唐诗选本。不过,高棅对此前包括《唐音》在内的唐诗选本都颇有批评。他在《唐诗品汇总叙》中说: 载观诸家选本,详略不侔。《英华》以类见拘,《乐府》为题所界,是皆略于盛唐而详于晚唐。他如《朝英》、《国 秀》、《箧中》、《丹阳》、《英灵》、《间气》、《极玄》、《又玄》、《诗府》、《诗统》、《三体》、《众妙》等集,立意造论,各 该一端。唯近代襄城杨伯谦氏《唐音》集,颇能别体制之 始终,审音律之正变,可谓得唐人之三尺矣。然而李、杜 大家不录,岑、刘古调微存,张籍、王建、许浑、李商隐 律诗,载诸正音,渤海高适、江宁王昌龄五言,稍见遗响, 每一披读,未尝不叹息于斯。1 他认为《文苑英华》受拘于文体分类,《乐府诗集》受限于诗题,而且对于代表唐诗最高成就的盛唐关注不够,反而是晚唐诗占据了主要篇幅。其他如《国秀集》、《箧中集》以及殷璠的《河岳英灵集》、高仲武的《中兴间气集》等,只能“各该一端”,不够完备全面。而杨士弘的《唐音》虽编选有体,去取有法,但不录李 1

白、杜甫等缺憾也非常明显。所以高棅编这部《唐诗品汇》,是立意要超过之前所有的唐诗选本的。 从数量上来看,包括《唐诗拾遗》在内,整部《唐诗品汇》共选录诗人六百余人,诗作六千七百二十三首。与清代所编《全唐诗》所收诗人二千五百二十九人、诗作四万二千八百六十三首比较,诗人数量占四分之一左右,诗作数量占近六分之一。可以看出,《唐诗品汇》选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且诸体兼备,各个时期重要的作家和作品基本上都收集在内。所以在该书《凡例》的第一条中,高棅就指出: 是编不言选者,以其唐风之盛,采取之广,故不立格、不分门,但以五七言、古今体分别类从,各为卷,卷内始 立姓氏,因时先后而次第之,或多而百十篇,或少而一二 首。凡不可阙者,悉录之,此《品汇》之本意也。2 正因为该书基本上能够反映唐代诗歌创作的完整面貌,故能在当时及后世为人所推重。 《唐诗品汇》是一部唐诗选本,但又不仅仅是选诗而已,其中有大量的与诗人、诗作、诗史有关的材料和评论、叙论等。这些和高棅所选的唐代诗歌构成了一个立体的框架,编排体例是比较完善的。其内容大略有以下方面: (1)总叙。该书前有高棅所撰总叙,对有唐一代诗歌的发展和流变,从宏观层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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