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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合法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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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合法声明

本人(本公司)声明其所享有的资金均为合法收入所得,其来源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非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所得。并保证资金的用途合法,绝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本人(本公司)保证以上声明均表示真实,对于违反声明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如若违反,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声明人:

日期:

The declaration of legitimate source of capital

I(The company),declared that all capital belongs to the company are legitimate income.The source of the capital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It is not related to any smuggling,drug trading,organization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underworld crimes and any other kinds of crime.In addition,the company assure all the capital will be used in legitimate purposes,and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illegal purposes under all circumstance.

I(The company)hereby assure what declared above is true. Any legal consequences of violating this declaration are fully known and understood,and we will bear any consequences voluntarily.

This declar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since the declarant signed and sealed.

Signer:

Date: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文和外文),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册资本”,是指“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3、“股权结构”,是指设立“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5、“经营范围”,是指“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6、“所属行业”,是指“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此项关系到境外企业的分类。 7、“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自筹”。 8、“投资资金结构(中方)”,是指“境内企业”的境内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现汇出资来源填写在“自有外汇”、“自由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购汇”栏里;以实物出资的,应按实物出资来源填写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栏里;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按知识产权出资来源填写在“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栏里。 9“投资项目简况”的“内容”,是指“拟投资境外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预计年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的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预计的投资回收期等方面。 10、“投资项目简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能源资源、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1、“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号”,是指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境外投资应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文号,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不能填写驻外经商处(室)的意见编号。 12“资格资质文件名称其编号”,是指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取得的资格资质文件和编号,如境外投资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填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3、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 14、“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②为了便利化您的操作,您可以点击“返回首页-资格类-进入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填写申请,并根据页面提示要求上传各类电子版材料,无需进行线下递送相关纸质材料。 温馨提示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除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本系统内提交《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外,请按本通知要求以电子版形式(PDF 形式)提交材料。 一、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一)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5.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设立境外机构属核准类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国内主体情况、境外机构名称、开办费、境外机构负责人情况简介、设立境外机构事由等)。 三、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加盖印章); 3.营业执照;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7.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增/减资事由说明等)。

境外投资备案手续(更新20180927)

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等手续所需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审查工作,规范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时,除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本系统内提交《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外,还需按本通知要求以纸质形式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一、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一)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 下载 5.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设立境外机构属核准类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国内主体情况、境外机构名称、开办费、境外机构负责人情况简介、设立境外机构事由等。) 三、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增/减资事由说明等)。 (二)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情形时,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投资主体变更事由说明等)。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时: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且需要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改委核准 (一)核准管理制度 1、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4、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二)核准的程序及时间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4、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企业,该企业为投资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如通过多个第一层级企业投资至最后一级企业,则通过点“+”增加第一层级企业数。 2、“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最终目的地设立的企业名称,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3、“境外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最后一级企业所在地,即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所在地。投资活动持续经营所在地。 4、“经营范围”,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5、“所属行业”,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以上两类需要经商务部核准。“是否涉及油气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如果投资是油气矿产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填写“项目投资类型”、“项目名称”、“主要矿种”等信息。 6、“注册资本”,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7、“股权结构”,是指设立“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外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8、“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是中方境内外投资金额的总和。

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总结及分析

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作者:来源:时间:2011-11-07 纵观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从之前的全面监管到目前的只审查行业及产业政策,而不再审核海外投资的商业或技术可行性,以及2009对海外投资资金来源不再做前置审查,简化了审批流程与环节,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制度(如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规定等)的创设,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事项提供了便利和有力支持。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 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填写说明

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

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篇一: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且需要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改委核准 (一)核准管理制度 1、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

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4、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二)核准的程序及时间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主要流程: (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 (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步骤一) 办理部门可能是区或市级的外汇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或顺德区支局) (一)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的资本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10、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备注: 1、3—11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及3-11项复印件资料一式两份,并且单面打印。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步骤二)

企业资金出境方式及境外投资详解

企业资金出境方式及境外投资详解 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 1、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 2、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 3、内保外贷(国内银行为国内企业的国外分支企业向国外银行提供担保,由国外银行向此国外分支企业发放贷款。国内企业需向国内银行缴纳等额保证金,假如国外分支企业到期没有偿还贷款,国内银行将此保证金付给国外银行,至此实现国内资金流向国外)。 概述见下表:

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 1、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 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 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 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 (“母小子大”); 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 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 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 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下面就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如何实施进行详述。 境外投资 一般而言,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以下内容为结合公司实际将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填写说明)【模板】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

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附件2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 一、投资主体情况 说明投资主体情况。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逐一说明各投资主体情况。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说明投资主体以下情况: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及民营控股、外资、其他)、成立日期、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 (二)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投资主体是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信息、运行情况(包括主要财务指标)、近两年信用情况。 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应说明投资主体以下情况: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等。 (二)投资主体控制的主要境内企业情况。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较多的,应说明其中最主要的三家境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 (三)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项目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除说明投资主体上述情况外,还应说明该境外企业以下情况(涉及投资主体控制的多家境外企业的,应逐一说明有关企业情况。比如:境内企业A控制境外企业B,B控制境外企业C,C控制境外企业D。A通过D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应逐一说明B、C、D有关情况):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2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3

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4

关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的解答

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常见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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