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设置基本标准.docx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设置基本标准.docx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设置基本标准.docx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设置基本标准.docx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 )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 )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

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

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 )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 )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

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 2 名教师、 1 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

加 1 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 )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 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2 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 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5 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 万(流动资金不少于10 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 )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 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运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有儿童情趣,符

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 3 地

面积的30% 。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

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

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

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 、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

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

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6 种和15 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4 种和8 册,幼儿读物生均

不少于 4 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用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 3 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称、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

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学校章程

(正本)

举办者:制订日期:审批机关:备案日期: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金寨县教育局监制

学校章程

(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等。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学校 (中心、部)。第七条本校地址:金寨县乡、镇居委会(村)路号。

邮政编码:23;电话:。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 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

(一)办学类型:;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范围:;

(五)招生对象:。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人。

(三)年度班级数: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

验资,并于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

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下

( 一 ) 办学投入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占总资产

出资人名称备注

(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

( 二) 国家资助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占总资产

出资机构名称备注

(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

( 三) 社会捐赠部分 ( 币种为人民币 )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占总资产

捐赠人名称备注

(单位 : 万元 )的百分比

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

负责人,设臵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由担任财务

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项所列途径。

( 一) 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第十三条( 二) 社会捐助;

( 三) 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 四) 银行贷款;

(五)。

第十四条

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

开支范围与项目比例简要说明应付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业务费

公务费

助学金

修缮费

设备购臵费

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 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元。

(三)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

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百

分之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臵、更新;

第十八条提取的百分之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会计报表,并请会计事

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校设立董 ( 理) 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 理) 事会领导下的校( 园)长负责制。

学校董 ( 理) 事会由名董(理)事组成(其中名是学校教职工) ,董 ( 理)事由依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 理) 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新一

届机构。首届董 ( 理) 事分别是

等同志。

学校董 ( 理)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聘任和解聘校长;

( 二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三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五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六 )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 八 )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董 ( 理) 事会设董 ( 理 ) 事长一名,主持董( 理) 事会日常工作。设副董( 理)事长名,协助董 ( 理) 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 理 ) 事长指定的副 ( 理) 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首届董( 理 ) 事会董 ( 理 ) 事长、副董 ( 理) 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由担任,副董( 理 ) 事长由担任。今后各届董( 理 ) 事长、副董( 理 ) 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 理)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董 ( 理) 事会;

( 二) 检查董 ( 理) 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 代表董 ( 理) 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董( 理)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 理) 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召开会议,董 ( 理) 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

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 理) 事。董 ( 理)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 理) 事代为出席表

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董( 理) 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 理) 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 时方可召开董 ( 理) 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 1/2 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学校董 ( 理 ) 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

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 二) 修改学校章程;

( 三) 制定发展规划;

( 四) 审核预算、决算;

(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

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六)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

(八)。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条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

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

董( 理) 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

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以上行为达到法定时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

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

( 二 ) 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 三 ) 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 四) 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

事召开会议、 2/3 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

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 理 )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

第三十一条

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

第三十二条校董( 理) 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本校

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 一) 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 二) 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 三) 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 四) 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 理) 事会召开会议,2/3

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

会议通过后 15 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 理) 事会全体董 ( 理) 事于年月日时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

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 理 ) 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年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示。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

举办者签字 ( 章) :

学校董 ( 理) 事会成员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税务局、物价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

(教基〔 2006 〕 3 号)

( 区) 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

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精品】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合肥市3 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本次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感触颇深。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现在幼儿的自控能力差,对事物的好奇心持续时间短,老师要利用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幼儿。 重在习惯、贵在坚持。其实现在的孩子由于优生优育,智力不会相差很多,关键是习惯。平时我就和孩子说过做任何一件事情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坚持而且要尽力做好,即使是玩某项玩具或学骑自行车、学溜旱冰、踏板车、下棋等。其实这就在培养孩子做事要有恒心和毅力,做事要有上进心。要么不学,要学就应该有责任心尽力学好,至于达到什么程度,那是能力问题,而现代优生优育的孩子中习惯远远比资质重要。家长应帮助孩子共度难关孩子在学任何一样内容时如钢琴、书法、画画、棋类等都会有一定时期的困难期,家长应该有耐心并鼓励、帮助他一起度过难关。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教秘基[2011]10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9.26 【实施日期】201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教秘基〔2011〕10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近期,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确定了实施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程和项目,对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政策要求。为切实落实国家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我省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准确掌握国家和省各类工程、项目内涵 目前国家和省组织实施的学前教育工程、项目共有四类:

(一)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由省政府制定实施,从2011年到2013年,包括全省城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等内容。 (二)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试点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组织实施,从2010年到2015年,包括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等内容。 (三)农村学前教育民生工程。由省政府组织实施,从2011年到2013年,包括农村乡镇公办幼儿园改建和增设等内容。此项工程涵盖了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农村学前教育改建工程和增设工程。 (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由财政部、教育部组织实施,从2011年到2015年,包括校舍改建、综合奖补、幼师培训、幼儿资助四类七个项目内容。 各地要认真学习近期国家和我省制定印发的相关文件,吃透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上述不同项目建设的性质、方式、时限、标准等具体要求,在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区各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幼儿园建设、师资队伍补充、资金投入等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各地要处理好学前教育发展各类规划、计划、项目、工程之间的关系,既要涵盖各类工程、项目的内容,又要做到各规划、计划之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辽宁新华教育网首页

辽宁新华教育网首页_新华幼儿园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新华幼儿园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为了促进新华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我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如下1、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安徽省学前教育规定的各项条例、规程和规定。 2、我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3、我们是依法实行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幼儿园,我园是合法的幼儿园,我们拥有办园许可证。 4、我们幼儿园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开办的,我们拥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我们收费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下收费的,我们的收费也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5、我们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由园委员会和教职工会议审议,并依法实施收费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我们幼儿园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园长负责制,园长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7、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我校幼儿园建立了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职工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1

8、我们幼儿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了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9、我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安全设施和防护材料,并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 10、我们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12、我们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力求做到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要。 13、我们科学的安排幼儿的在园生活,重视幼儿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以确保幼儿每天不少于2 小时的户外活动。 14、我们绝不从事违背幼儿教育法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进行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终上所述,我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的各项法规政策,违法的事坚决不干!2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行动计划

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为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发展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652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89 所,占幼儿园总数比例25.9%;民办园4831所,占幼儿园总数比例74.1%。在园幼儿104万人,其中公办幼儿园55.1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53%;民办幼儿园48.9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47%。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0%。幼儿园专任幼儿教师47004人,全省师幼比1:22.1,其中公办幼儿园22656人,占专任教师总数48.2%;民办幼儿园2434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51.8%。2007-2009年,学前教育投入7.4亿元,占同期教育投入2.4%,其中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3.1亿元,占同期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1.05%。 同时,我省学前教育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经费投入水平较低,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师资队伍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办园体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保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偏低,“入园难”问题较为突出,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相适应。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人民满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 案 学习并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将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和幼小协同、科学衔接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游戏点亮快乐童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1】 5月20日至6月20日是第六个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5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定于##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 二、活动时间 集中宣传时间:##年5月20日—6月20日。各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集中宣传时间。 三、活动安排及形式 (一)准备阶段(4月19日—5月19日) 省教育厅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下发宣传月活动通知;各市

县教育(教科)局按照省教育厅宣传活动月活动方案制定本地具体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宣传材料;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等三所高校也要结合区域帮扶工作制定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月期间要到帮扶市县举办报告会并开展巡回指导;10所省示范幼儿园结合学前教育对口帮扶工作制定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月期间要到对口帮扶幼儿园所在市县举办报告会并开展巡回指导。 (二)实施阶段(5月20日—6月20日) 1.教育部已组织制作主题公益宣传片,拍摄系列专家电视访谈节目,将在宣传月期间在有关电视频道和“微言教育”平台(微信公众号:jybxwb)循环推送,请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各幼儿园随时关注。省教育厅将组织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等三所高校和10所省示范幼儿园学前教育专家分赴对口帮扶市县举办报告会并开展巡回指导,时间安排将结合所在市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大型室外宣传活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指导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面向家长,精心组织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主题开放日、家长讲座、亲子游戏等多种活动,充分宣传幼儿游戏的价值和内涵,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 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项目规模3班6班9班12班 用地总面积1350 3060 4320 5400 生均用地面积15 17 16 15 注:3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应低于标准的75%;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附件1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 -1-

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区),重点向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深度贫-2-

江苏省幼儿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

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2

安徽省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管理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类重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包括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学前教育工程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建设工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等基础教育类项目。 第二章原则与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真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 (二)分级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组织,各市县(区)具体实施。 (三)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要求和资金使用的规模、性质分类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不同方式的绩效考核。 — 1 —

(四)注重实绩。重点考核项目建设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项目工程规划;项目规划编制质量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市县(区)绩效自查报告等。 第三章内容与目的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目标可分为:直接目标,即建设项目数量、面积,购置实施设备数量、种类、金额,中小学宽带接入率、校园网建有率、班级多媒体配备学校覆盖率、计算机配备生机比和师机比等;效益目标,即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内涵建设、校园文化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等。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可分为: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实施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及使用、工作机制落实、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七条绩效考核是教育项目管理方式的创新,进度与质量并重,职责履行与工作努力程度并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并重,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及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为: — 2 —

2020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doc

2020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安徽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

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 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1)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幼儿园应装监控防老师虐童(图)

幼儿园应装监控防老师虐童(图)”应规定幼儿园必须安装摄像头,防止老师虐待儿童。“”主管部门应参与民办园收费标准的制定,还要征求家长意见,接受监督。“”有权力、有能力能上公办园,普通人家的孩子只能上民办园或更差的幼儿园,这不公平,应考虑通过立法解决。“昨日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接受审议,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大代表等就幼儿教育的热点问题讨论异常热烈。【防止虐童】 案例:幼儿园老师棍棒虐童 黑龙江双鸭山市一幼儿园的幼童,称遭老师毒打连日来拒绝去幼儿园,引起家长曹女士注意。幼儿园提供的监控视频,更吓了她一条:自己的孩子不仅遭老师王某用木棍打,还被王某踹出半米。

声音:应明确处罚无德幼师 李晓梅委员认为,靠教师的自我约束不如靠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如果幼儿园都能配备监控系统,也可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家长怀疑孩子在幼儿园出了问题,也可以调监控资料,就能一目了然。吴平委员:一些地方出现的”虐童“事件,小孩子怕上幼儿园,这也在拷问我们的教师培训是否到位,老师的品德教育是否到位,教师的道德底线在哪里。列席人大代表孙明霞:建议条例要明确对教师师德方面教育的内容,对违反教师师德、虐待儿童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应加以明确。心理障碍不得干幼教 曹云霞委员:条例中明确慢性传染病及精神病患者不得从事学前教育,这个表

述不妥。一些有精神心理障碍的人士不能诊断为”精神病“,但是,这种有精神心理障碍的人也容易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入园难入园贵】 案例:家长为名连夜排队 60岁的孙老先生晚上拎着马扎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知名幼儿园门口。到零时许,已排起了60人左右的长队。原来,该幼儿园日前发出通知,将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亲子班“名,参加”亲子班“的孩子可以优先入托。这些家长为了给孩子上名,是连夜赶来排队的。 声音:幼教资源分配不公平 庄立权委员:现在的幼儿园存在”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