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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在景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景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所有权变更时,须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5、景区林业、部队、口岸、学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属的使用文物的单位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6、依照《文物保护法》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区别情况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7、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8、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暂保单位的文物古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市文物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9、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保护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

1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擅自拆除、改建、迁移文物建筑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应当区别情况予以整治或者逐步拆除。

1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对不符合建设控制要求的建筑,由景区规划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改建或者拆除。

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以及在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工程,必须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后,报景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重大建设工程还需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和景区规划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文物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14、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手续。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照像、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资料之后,方可施工。拆除的构件和材料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15、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在不改变原状、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原则下,分级分类,合理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擅自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或者使用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16、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

对使用的文物建筑不进行保养或者维修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维修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责令停止继续使用,限期搬迁。

17、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18、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1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勘探或者发掘的,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勘探、发掘,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发掘的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封存,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地下埋藏的文物。

2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较密集地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市文体局在工程范围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体局报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机关。

在发现重要文物的地区,市文体局可会同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禁止建设区。

22、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事先履行报批手续。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的,可由市文体局组织专业考古队进行发掘,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23、在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和其他文物,必须对现场加以保护,并立即报告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文体局。

24、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并接受市文体局监督检查。发掘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市文体局提出工作报告。

24、发现出土文物不得隐匿不报,不得据为己有。

出土文物不得买卖和私相授受。

在考古发掘和施工清理中出土的文物,除由市文体局批准交给科研单位进行研究的以外,由发掘出土地点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单位保管。对于出土的珍贵文物,当地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市文体局指定单位妥善予以保管。

市文体局在必要时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市的出土文物。

25、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建立藏品档案,设立专门的保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管人员。文物库房及保管设备要符合保护文物的要求。

市文体局负责建立全市馆藏文物的一、二级藏品档案。

26、全民所有的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

本市所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二、三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市文体局批准。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由市文体局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无馆藏价值文物的处理须报请市文体局批准。

27、景区所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二、三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自治区展览,必须经市文体局批准;国家一级文物藏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8、私人收藏的文物出售时,由市文体局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29、除经市文体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

30、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未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封存有关文物,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1、景区司法、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6个月内全部移交给市文体局。

32、景区银行储蓄所、以及废品回收部门应当与市文体局指定的文物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货币储蓄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出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市文体局处理。移交的文物应当合理作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拣选出的文物据为己有或者私相赠送。

33、只允许在国内销售的文物和珍贵文物不得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经市文体局的专门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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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核对估分)

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等务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A.宪法、法律、部门规章 B.刑法、民法、经济法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D.宪法、刑法、民法 【答案】C 【解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而实现有法可依。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关于裁决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进行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答案】D 【解析】选项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选项B、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间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某施工企业是法人,关于该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正确的 ()O A.该施工企业能够自然产生 B.该施工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该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 D.该施工企业不必有自己的住所、财产 【答案】B 【解析】选项A,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选项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选项D,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

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浅谈“水晶宫”水体净化保护方案

浅谈“水晶宫”水体净化保护方案 摘要: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的主体部分是保存“南海I号”宋代古沉船的“水晶宫”,“水晶宫”是一个长、宽、高分别为60m×30m×12m的巨大水槽,贮满海水时,水体体积接近2万立方米。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南海I号”古船的长期保护和船载文物的安全,如此巨大体量的海水,水质净化形式和净化装置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期达到最佳的水质净化效果。 关键词:水晶宫水质净化宋代沉船文物保护 1、“水晶宫”水体净化特点 “南海I号”古沉船的保护,采取的是模拟原保存环境及条件状态下进行保护的思路。沉船整体打捞出水后,被整体移入“水晶宫”内,“水晶宫”内的海水取自博物馆外的取水口,海水取水口距离海岸极近,此处的海水水质受到大陆排放影响严重,其水质状况与原古船的沉没地点水质已经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对“水晶宫”水体进行净化处理,模拟原保存环境状态,就成为了保护“南海I号”古沉船的基础性工作。 水质是水和其中所含物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的综合品质。水质指标可以相应地分为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生物性指标三大类。 水质物理性指标包括: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总固体、悬浮固体、溶解固体、可沉降固体、电导率等。 水质化学性指标包括:pH值、硬度、各种阳离子含量、各种阴离子含量、总含盐量、一般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各种重金属含量、氰化物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各种农药含量等有毒化学物质指标;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生物需氧量(BOD)、总需氧量(TOD)等氧平衡指标。 水质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细菌数和病毒数等。对于“水晶宫”来说,水质控制要满足两方面的需求,一个是观众参观“水晶宫”内沉船的视觉需求,另一个是沉船和船载文物保护的技术需求。根据这些需求,“水晶宫”水质控制的主要指标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关键项目:叶绿素、氨氮含量、微生物、金属离子、溶解氧、浊度(透明度)、色度、细菌数等。 色度,是表征水质外观的一项重要指标,水的颜色分为表色和真色。真色是指去除悬浮物后水的颜色,没有去除悬浮物的水具有的颜色称表色。对于清洁的或浊度很低的水,真色和表色相近,对于着色深的污水,真色和表色差别较大。纯水无色透明,天然水中含有泥土、有机质、无机矿物质、浮游生物等,往往呈现一定的颜色,有颜色的水会减弱水的透光性。 透明度(浊度),指水体的澄清程度,是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之一。 悬浮物,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悬浮物是造成水浑浊的主要原因。水体中的有机悬浮物沉积后易厌氧发酵,使水质恶化。 叶绿素,存在于水体浮游藻类中,通过准确测定浮游藻类叶绿素,是合理评价水体富营养化现状以及科学预测它的发展趋势的基础。因此,叶绿素也是评价水质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海藻尤其是蓝藻其繁殖速度极其惊人,藻类在繁殖中除了会向水体中释放有害的代谢产物外,还会影响水体的能见度,并可以释放出恶臭气味,给水下考古发掘、船体保护和观众参观带来不利的影响,对蓝藻的控制防止暴发繁殖,是保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的重要技术途径之一。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97号 发布日期:2017-12-7 生效日期:2018-2-1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7日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无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替代(建质﹝2009﹞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文物局第三次文物普查知识

扎实搞好文物普查 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 垣曲县文物局贾俊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为了使大家对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更深的认识,下面就由我对垣曲县几年来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做以简要汇报。由于到任时间不长,错误和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包涵。 一、“三普”背景 文物普查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开展过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每一次普查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推上了一个新台阶。1956年的第一次普查后,我国公布了首批全国文保单位,建立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机制。1986年的第二次普查是在第一部《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普查手段和方法都较前一次有了较大提高,普查对促进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延缓我国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保持多民族文化特质和文化独立性、维系我国文化生态、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自信心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文物普查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和推进了文化产业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培育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文物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近年来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乡土建

筑、商业老字号等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得到了重视并纳入了保护范围,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开展新一轮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对这些新的文物类别进行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探索更为有效的保护和展示途径,继而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一五”期间自上而下开展的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项文物工作。 二、“三普”起止时间及三个阶段工作重点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式启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第一阶段是从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三普”工作概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首次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文物保护基础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海洋管理的定义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其管辖海域的海域空间、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保护和利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海洋秩序,规范在这些海域内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全部调查、研究、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海洋管理的含义或者说涉及的范畴是比较广的。 海洋管理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主要是渔业、航运、盐业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应用时期。西方国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推动海岸带管理,此后,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海洋领域的标志性事件是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从此,在海洋管理中树立起两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海洋管理理念。如今,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方式的海洋管理,成为世界上未来或者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管理的主流。 中国的海岸管理和海洋开发历程是紧密相关的,也与海洋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机构的发展密切相关。上世纪80年代初,很多管理是基于行业、部门和产业的。到90年代中期,中国的海洋管理已经逐步认识到,要对这种原有的部门和行业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国家海洋局被明确赋予了调查、科研、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进程,行政体制的改革不断加

快,政企的分开政策使得一些行业部门如盐业、油气等变成了国有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到1996年,中国政府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根据联合国环发大会制定了海洋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海洋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此开创了海洋综合协调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衔接的新体制。 关于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古罗马法就提到了海洋问题,但实际上,古代的海权是没有严格概念的,海洋像空气和水一样是大家的共有之物。随着航海大时代和近代资本主义对领海扩张的主张,国家已把海洋管辖的主权问题提到议事日程。近代公海自由和国家对领海的主张,把全球海洋划分为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扩大了沿海国的海洋权益,明确了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和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理念。目前,在全球区域层面,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制定了450多个涉海条约和协定,内容涉及国际海事规则、保护海洋环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水下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等。 中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从适用的地理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中国管辖海域(内水、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海岛,从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来看,主要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相关义务。从规范和调整的活动来看,包括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及海岛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 海洋法律制度和陆地相比,不同的空间有不同的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终审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 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 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 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

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附件1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 目录 一、前言.......................................................................................................................................- 3 - 二、基本知识...............................................................................................................................- 4 - (一)法律依据...................................................................................................................- 4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 4 -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4 - 三、申报程序...............................................................................................................................- 6 - 四、部署开展申报工作...............................................................................................................- 7 - 五、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8 - (一)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8 - (二)申报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8 - (三)申报对象现有信息...................................................................................................- 9 - (四)组建申报团队...........................................................................................................- 9 - (五)当地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9 - (六)筹划相关申报工作进度和重要节点.......................................................................- 9 - 六、确定申报对象.................................................................................................................... - 10 - (一)价值评估................................................................................................................ - 10 -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 - 11 - (三)文物构成................................................................................................................ - 11 - (四)文物边界................................................................................................................ - 12 - 七、申报材料编撰与提交........................................................................................................ - 13 - (一)申报材料内容........................................................................................................ - 13 -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14 - (三)申报材料格式........................................................................................................ - 15 - (四)编撰总体要求........................................................................................................ - 16 - (五)编撰主体................................................................................................................ - 16 - (六)提交申报材料.........................................................................................................- 17 - 八、申报材料初核.................................................................................................................... - 18 - (一)接收材料................................................................................................................ - 18 - (二)审核材料................................................................................................................ - 18 - (三)不予受理情况........................................................................................................ - 18 - 九、申报对象遴选.....................................................................................................................- 20 - (一)遴选评估过程.........................................................................................................- 20 - (二)遴选参考意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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