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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五、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身份证号成为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八、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

最新信息: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外国人缴费强制性,除与当地国家签订互免协议的,目前我国只与韩国、德国签有协议。

所谓互免协议是指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附:目前《社会保险法》与原上海市规定有冲突的问题:

1.原上海市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加连续工龄满10年,可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须满足缴费满5年的条件;

2.从2011年5月开始(市政府15号文);

3.必须满足15年的标准。

第三部分具体五大险种政策的变化(仅限上海地区)

(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31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9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2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29号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1)40号关于贯彻《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沪府发(2007)4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沪府发(1999)7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沪府发(2011)35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二)本次社保法上海新政总体框架介绍

一、上海市7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体系

1、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可以参加)

2、小城镇社会保险:

企业: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

个人:新开户、原参加城保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商。

3、综合保险

外地农村户籍

4、农村社会保险

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

二、上海市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体系

1、城镇社会保险

(1)参加五险人员:

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除签订有外交互免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公民在中国工作的除外,其余必须参加)、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比例不同)

(2)参加三险人员(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然未纳入)

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

2、农村社会保险

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

3、城市居民社会保险

本市城镇户籍非就业居民社会保险

2、各类社会保险办理方法简介

(1)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参加人员为上海户籍、居住证人员和外地城市户籍人员,具体办理手续:

上海户籍: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

A类居住证: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

外地城市户籍:先外管所办招工,再办社保

上海户籍可以网上操作或去社保中心办理

A类居住证和外地户籍须去社保中心办理。

(2)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新政

外地非城市户籍人员直接去外管所办理招工和社保。

原综合保险人员在7月15日-7月26日在网上进行综保转社保操作。

三、过渡期内原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人群过渡期及待遇的特别说明

1、小城镇保险人员

(1)按“人员锁定,新老分开”原则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已参加了小城镇保险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

(3)2011年7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城保直接执行,无过渡期。

(4)对于原征地工,即缴费至15年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5)小城镇保险过渡期享受待遇

养老保险: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

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大病与城保一致。

门诊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与城保一致。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综合保险人员

(1)三险金的缴纳由社保中心统一账户进行缴纳。

(2)原7月1日前的补交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老年补贴按实际发放。(3)原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城保缴费年限。

(4)外来非城市户籍人员只能缴纳三险。

(三)新三种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变化情况: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2、原参加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3、原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个人:

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

三、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

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

注:关于综合保险取消引发企业及个人成本的变化表

(四)调整政策后各类社会保险的享受待遇

一.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调整的原则:

1.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虚帐实记)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5.(政府补贴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调整的亮点:

1、遗属申领待遇由社保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

2、病残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前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0,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新政:完全丧劳人员一律发病残津贴。(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4、最新养老金计发原则

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

②、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3)、(4)将会取消。

5、养老金计发办法:

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45:216;50:195;55:170;60:139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007年,本市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1年第31号文关于养老金计算·变化: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案例分析】

假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0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计算:

第一个步骤: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2)2011年-2015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3;

第二个步骤: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5年×12个月+3×5年×12个月)÷(30年×12个月)=480÷360=1.3333

第三个步骤: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6000元×1.3333=8000元

第四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6000元+8000元)÷2=7000元

第五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7000元×30年×1% =2100元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调整的亮点: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

2、医疗保险体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弱势群体有政府负责)

5、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7、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附:职工医疗保险情况表

【案例分析】

王某:1961年出身

去年(2009年)养老保险交费基数:6000元,历年帐户余额:4000元1、本次就医:2000元

医保帐户中扣除:当年1860,历年140

注:当年度医保账户额度=420+6000×2%×12=1860元

2、本次就医:8000元

医保帐户中扣除:当年1860,历年:4000

个人支付:1756

医保支付:384

个人支付计算:

(1)8000-1860-4000=2140

(2)2140-1500(起付标准)=640

(3)640*40%=256+1500=1756

(4)640*60%=384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领取条件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分别是怎样的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五险一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注: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1、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金投保险网专家表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2018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最低3022元。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解读高考改革新方案

解读高考改革新方案 篇一:XX年高考改革新方案给基础教育的启示 XX年高考改革新方案给基础教育的 启示 对目前我省的高中生来说,高考的考试科目只有两种选择:文科或者理科,这种高考制度有好的一面但存在许多弊端,人们呼吁高考必须改革。对于XX年后上高一的学生,就要应对新高考,他们三年后的高考,科目选择面临20(6选3)种可能。现在高考新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作为基础教育工作者及考生有必要事先了解、研究和适应高考改革新方案。 一、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新方案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两个层次。一是合格性考试(共12门),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技术(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如果合格性考试不过关,学生将不能取得高中毕业证,不能参加等级性考试。二是等级性考试(6门),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2、新高考科目的搭配。新高考的科目搭配是3+“6选3”共20种选择。“3”是必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10门科目的合

格性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可以在高三年级上学期(10月份)高考报名前参加1次补考。 3、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 合格性的成绩不纳入高考总分,对考生影响不大,语文等10门科目的合格分数线,以实际卷面成绩划定。各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不合格”比例控制在3%以内,有不合格学科者,将可能当年拿不到高中毕业证或不能被本科院校录取。等级性考试是考生必须关注的,其成绩使用也较为复杂。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参加考试的考生总人数,把学生成绩按从高到低划分为A、 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所占的比例依次为:A 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25%。 考生的等级确定后,再按等级折算成分数,这样才能计入高考总分,折算方式是将五个等级进一步细化成21级,并按从低到高的原则,起点赋分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为3分,满分为100分,折算成相应的等级赋分计入高考总成绩,每个考生的总分值最多有20个(每个考生只用其中一个),但究竟哪个总分对考生起 作用,就由考生自己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及所报的学校、专业进行选择,比如:你报北大考古系,录取时,可能按你的“3+化学、历史、地理”这个总分录取。再如,有的管理类专业可能要看你的“3+2文+1理”总分,有的理学类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在上海办理社保需要些什么材料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4710827588.html, 在上海办理社保需要些什么材料 上海社保办理流程发布时间: 一、社会保险办理注意事项:(针对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且有工作居住证的员工) 1、新办员工:需要提供“员工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2、已缴纳过:提交劳动手册及上家单位退工单,外省市户籍员工还需“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补缴:上海地区社会保险是五险合一的,都可以补缴,办理居住证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居住证签发当月。 4、新调入的员工可调整基数。

5、离职:员工离职后,请在七个工作日内,来我司办理退工手续(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6、社保中心每年7月份提供上年度对帐单,并寄给员工本人。 7、政策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二、综合保险办理注意事项(针对非上海市户籍且无居住证员工) 1、新办员工:从未在本市建立过综合保险帐户,请提交填妥的“个人信息采集表”; 2、已缴纳过:在本市建立过综合保险账户,请提交填妥的“个人信息采集表”及“综合保险”劳动手册 3、综合保险补缴:综合保险可以补缴 4、基数:缴费基数按照社平的60%确定。 5、离职:员工离职后,请在七个工作日内,来我司办理退工手续(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6、转移:综合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三年内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以申领老年补贴 7、政策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 1、新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2、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转入:将我司公积金单位全称及单位账号告知原单位,由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 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管办的,务必将个人账号告知我司客户服务人员,由我方经封管办转移 (2)转出:将新单位公积金全称及单位帐号告知我司即可。 3、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款项直接打入员工建行户头)

上海限购令细则政策文档2篇

上海限购令细则政策文档2篇 Policy document purchase restriction order in Shanghai 编订:JinTai College

上海限购令细则政策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上海限购令细则新政策文档 2、篇章2:20xx年济南限购政策文档 上海限购令细则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就跟着小泰一起 来看看上海限购令细则吧!! 篇章1:上海限购令细则新政策文档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xx年3月底前向社会 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 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 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 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 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xx〕34号)规定, 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规划、住宅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转让原则)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转让方式)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转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转让当事人)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上海社保解读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万元,此3.6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解读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0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发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对近期社会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回答,原文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 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各省份(除湖北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类型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事务所社保政策的适用,是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类型来确定政策享受。 如果律所登记为企业,则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分的企业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情见下表: 如果律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享受2-6月份的免征政策; 如果律所登记为其他类型,则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政策。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社保政策解读

社保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政策未涉及到的中小微企业、部分破产企业以及复转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残疾军人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纳入人员范围 1、“中小微企业”部分工伤职工 解读:本市工伤保险统筹最早自2000年10月淄博市政府第12号令《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启动,当时确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含区县属以下(如:乡镇、现在所称中小微)企业,至2004年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将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因此,原区县属以下企业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者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处于政策覆盖空隙,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2、部分破产企业工伤职工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完成资产清算的已破产企业,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解读:我市对正常企业和破产企业老工伤纳入,已制定了相关政策对老工伤职工待遇予以保障,但企业破产或者退休后确诊职业病未做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经破产的企业,在完成资产清算后,其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待遇无政策保障,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3、部分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7级至10级退役军人,复转到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旧伤复发的人员。 解读: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若在职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三)有规定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但退休后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旧伤复发,有关规定明确了1至6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原民政部门予以保障、“7至10级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因此,现通过本文件对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且退休后出现旧伤复发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

最新宁夏高考改革方案解读.doc

2018年最新宁夏高考改革方案解读 面对高考改革新政策,考生和家长应该怎么做? 【宁夏高考改革时间及方案解析】 各省执行时间改革亮点宁夏2022年1.2017年建立普通高中考试招生综合素质档案,在自主招生中使用。 2.2019年逐步取消录取批次,推行“两依据、一参考”的考试招生模式。 3.选考科目调整为“6选3”。 4.外语考试一年两考。 【各省份录取批次改革类型】 1、取消所有录取批次的省份 浙江:分为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三个录取分数线。 2、取消本科内部所有录取批次的省份 上海:只设本科一个分数线; 山东、海南:文理科各一个分数线。 3、本科内部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合并的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江西、安徽、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共21

个省市自治区。 4、本科内部三个批次未合并 吉林、湖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共计6个省市自治区。 【新高考有哪些变化】 从各地公布的方案来看,总体改革方向大体一致,绝大多数省份明确要改革高考科目设置、考生录取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而多地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1、文理不分科 在高考新方案中,文理不分科已成各地高考改革趋势,高考科目“3 3”也成众多省份未来高考的新模式。 2、多地实行“3 3”模式 “3 3”模式是指,报考普通本科院校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将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学生不再分文理科,可以自主选择选考科目。就3门选考科目而言,各地多采用“6选3”模式,即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作为考试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采取的是“7选3”模式,除了以上所提到的6科,还多了“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这项科目。 在分值设置上,绝大多数省份明确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150分,学生自选3门科目每门满分100分,总分合计750分。不过,上海、西藏有所不同,明确3门选考科目每门70分,高考成绩总分满分660分,此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742-64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 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 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 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 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 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 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0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0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 多多关注。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 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 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 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三)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上海从今年1月起,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两类人群均先统一增加80元。 与此同时,上海还将对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 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 对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最新政策

7月1日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出台一张图看懂你能拿多少生 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 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 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 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 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 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 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 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 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 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 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亮点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解读2020年上海动迁政策 拆迁是指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欢迎阅读! 20xx年上海动迁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 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新高考改革新的体现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新高考改革“新”的体现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新高考改革打破一考定终身的旧格局;使学生自主选择权大大增加;更加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使录取模式有了新的格局;为招生取向带来新的变化。这些充分证明了新高考改革的价值所在。 一、新高考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举措 (一)基本精神 新高考制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更加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基本精神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消加分事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一定程度上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钱权交易的存在扼殺在摇篮中。高考公平关系千万考生的切身利益,关乎着无数家庭的喜怒哀乐。二是走班制实行尊重了学生个性发展。新高考要求选课走班制是学校对学生个性差异的尊重,也为每个学生发展特长方面提供了可能性,也鼓励了学生能够很好了解自己的兴趣爱好,取其学生所长,进行因材施教,有利于培养出大量的具有个性化的创新型人才。三是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也刚好迎合素质教育的倡导,也是对核心素养的充分表达。四是新高考方案的提出,加重了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并向农村和边远地区靠拢。 (二)重要举措 1.一考定终身的旧格局已被打破。自从1977年高考恢复至今已41年,现今是知识、信息技术爆炸时代,传统的高考制度已满足不了当今时代的发展。传统高考模式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考试是教师教学的法宝,分成了学生学习的命根,大多数学校唯“升学率”是图,家长拿孩子的“分数”是问,社会唯“名牌高学历”是追。唯分数论影响着学生的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得学校家长压得学生喘不过气来。 2.学生自主选择权大大增加。新高考改革意见中,新高考取消文理分科这一环节,打破了传统文科考“政史地”,理科考“理化生”模式。新高考做到了文理科不分家,考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自行选择所要考取科目,这样赋予了考生更大的选择权,给予学生更多的“学其所好,考取所长”的机会,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产生自我效能感。通过“3 3”“6选3”“两次机会”“等级赋分制”等措施的提出,增加了学生对高考科目的选择权,分散了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3.录取模式有了新格局。教育考试指导会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说:“新高考”改革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一是为了尊重学生选择权;二是为了扩大高校招生录取的自主权。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实现高效和考试之间的双向选择。不论是浙江的“专业院校”志愿填报模式,还是上海的“专业群高校”志愿填报模式,事实上都打破了将学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档的传统模式。高校录取分数线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新高考方案强化学生对专业的选择,学生将“择大学”变为“择专业”。 新高考出现的这种录取和择校模式更加有利于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家不会再像以前那样一涌而至的冲向所谓的985、211学校,出现“择校热”问题。考生也逐渐关注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来很好的发展自己。发现自身的优势,发其所长。学校也会培养一批批拔尖型和创新型人才。对一个发展中的学生来说,除了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外,兴趣、抱负、理想、素养等个性化因素更为重要。纵览世界一流大学的招生基本上都坚持这样一个共同理念:品学兼优。这里的品是指学生在社团活动、科技创新、体育竞技等综合素质,学是指对所学的知识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并取得优异的成绩。通过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一方面教育要更加注重学生素质教育方面的发展,学校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 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 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上海社保缴费标准-2020年政策规定

上海社保缴费标准-2020年政策规定 自2020/7/1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参考水平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所以 2020上海社保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 缴费上限:28017元/月 缴费下限:4927元/月 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8017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 2020上海社保缴纳比例

按照上面标准,因此2020年7月1日起,1倍社保基数为9339元,1.5倍社保基数为14008.5元,2倍社保基数为18678元,3倍封顶社保基数为28017元,0.8倍社保基数为7471.2元,最低社保基数为4927元。 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计算公式: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 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 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 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 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 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 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 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最低缴纳应该也是全国算最高的了吧,毕竟一线城市啊,想来我在上海缴纳社保还真是有点不划算的感觉。 我从2014年辞职不干后就一直自己在缴纳最低的社保,但在上海大多数人也不过是缴纳最低基数的社保,还是每年都在涨价的,今年四月又调高到1957.9元了,还不包括公积金,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这里面单位出1464.4元,个人出493.5元,公积金是和单位出的各一半。 我从2014年以来就是自己全额缴纳社保,毕竟在上海待着还是需要有保障的,没有退休之前都要缴纳的。 因为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我今天来写一份关于外地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的政策吧,我了解得非常清楚了,所以分享给大家。 缴纳社保是越早越好,跟理财和买保险是一样一样的。 在上海缴纳社保但却不一定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因为外地人是从2009年才可以在上海交社保,那么有一部分人一直还没有交社保的意识,我身边就有很多亲戚不愿意缴纳社保,现在想要交已经为时已晚了。 上海对外地户口缴纳社保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条件有两个 1、40岁之前在上海开始缴纳社保,并有了社保账户,这个账户就是一般账户。 2、必须在上海连续缴纳10年社保。 3、必须缴纳社保满15年(这个15年必须在退休的时候在上海缴纳了10年,其他5年可以是异地的) 满足以上三个最基本的条件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照上海的退休工资保障得到退休工资。如果在上海联系缴纳社保满10年也在40岁前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15年的可以继续在上海缴纳社保直到交满15年才可以申请退休。 那在40岁之后成立的社保账户就属于临时社保账户了,很惨的,哪怕是在你40岁生日后一天建立的社保账户都不行,这个是不是很惨?那你在上海交满15年退休还是要打回原地的。这样个人账户就要回老家了,医保基本也就废了,因为医保是无法转移的(我问过我老家那边社保中心,说老家那边没有缴纳过医保的不好转)在上海交社保回老家拿退休工资简直是要差一半的退休工资啊。 我老家那边有朋友去年退休的,她还有30年工龄结果只拿1800元的退休工资,真是少得可怜。因此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一定不要错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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