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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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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

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

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

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的奶嘴;

(2)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五、国产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六、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名;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七、国产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

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呐码)。

八、进口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名;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除保质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蒸馏酒可不标保质期外,其它必须标注保质期);

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九、附注

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1)有效期为一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有效期为三天以下(含三天)、一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3)有效期为七天以下(含七天)、三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前三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清退;

(4)有效期为十天以下(含十天)、七天以上的,须在前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5)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十天以上的,须在前七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两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6)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二十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五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7)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一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一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七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8)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9)有效期为一年以上,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三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打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3、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4、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商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5、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化妆品类

一、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

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二、进口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 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三、附注

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

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

一、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

明相应含义。

二、国产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1、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

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厂址。

2、说明书应包括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

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

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

标志),还须加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4、应在产品或其外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三、进口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粘贴(CCC)标志后才能销售。

四、国产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操作使用说明书。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五、进口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本地设有或委托有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本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国产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还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七、进口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CCC标志)。

八、冰箱、空调必须在商品上贴上节能标识,节能级别超过5级的不能予以销售。

?钟表类

一、国产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二、进口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照相器材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操作使用说明书;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修卡;

国家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销标志(激光北京天安门防伪标贴)。

?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商品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供应商需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需具备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

件表。

?运动器材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药品类

一、国产药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符号为);

二、进口药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皮制品(皮带、箱包)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

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鞋类

一、国产皮鞋、胶鞋、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二、进口皮鞋、胶鞋、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注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国产胶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每只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者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

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2、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

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四、进口胶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五、国产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每只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与鞋型;检验章。

2、外包装上应标注: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六、进口布鞋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日用百货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香烟

一、国产香烟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二、进口香烟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服装、纺织品类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号型、规格、等级;产品标准号;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其中,号型、规格、原料成份、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玩具类

一、国产玩具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

际内容相符);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型式的产品不

能通用同一说明);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年龄

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安全警示(对需要有

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合法登记注册的

名称、住所地);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组装程

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

护、保养方法);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产品检验合格

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

产品、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二、进口玩具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者的名址、产品标准号及产品检验合格证;须标注原产国、

地区和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金银饰品类

一、国产金银饰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

物)

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4g或确难以标注的,

印记内容可以免除);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名

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二、进口金银饰品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

精选文库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避免生产和交付过程中产品的误用、错装,防止不合格品转序/入库/交付,保证必要时能对产品进行追溯,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材料、配件、外协件入库到成品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必要时的追溯过程。 3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规定产品标识内容、方法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3.3 经营部门负责对入库物资/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使用和控制。 3.5 各职能部门/操作者负责产品标识的规范与实施。 4程序 各分厂/车间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厂产品类型的具体的标识方法。 4.1 入库标识 4.1.1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资/产品,均应由其标识。 4.1.2库存物资标识: a)库存物资标识分为标牌标识和标签标识两类。标牌标识,主要用于对料场、料台、料棚及露天存放的物资进行标识,也可对库内储存物资进

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用于对库房内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 b)库房内储存的物资应用相应的标签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计划单价、库存数量、进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库、架、层、位的顺序进行四号定位。 c)可以用白、黄、蓝、红四种颜色的标签标识标注物资的属性,具体标识方法: 白色标签――标识正常库存物资或代管(储)物资; 黄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有有效期限的正常库存或代管(储)物资; 蓝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一年以上无动态物资或积压物资; 红色标签――标识报废物资及超有效期限储存的物资。 d) 对于代储代管物资的标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 Ⅰ在相应的标牌(签)上加盖(签写)“代管”、“代储”章; Ⅱ单独建立代储(管)物资区,悬挂“代管”、“代储”物资标识。 4.1.3物资/成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要对其标识进行检验核实。入库后,保管员应注意保护好标识,出库时,必须保持标识的完整性。 4.1.4具有有效期的物资要注明物资的有效期限。 4.2生产过程的标识。 4.2.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标牌明示不同的规格、型号,并规定半成品周转区位/架位,操作者按规定进行标识、摆放。 4.2.2半成品都应有其标识。对于无法在零件上直接标注的半成品,应采取跟踪记录方法,记录该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操作者、检验人员。

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 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贵方咨询的问题 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 二、律师建议 问题1: 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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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管部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4.4 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二氧化碳专用气瓶或二氧化碳专用槽车)包装,采购部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生产部或储运车辆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页脚内容1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前生产部或储运车辆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凡气瓶、储罐、汽车、罐车等若有余液、腐蚀严重、杂物或阀门安全附件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改装的包装容器,必须更换产品标志,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包装结束后,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的情况。气瓶充装的产品额定重量进行抽查。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有明显的图形标志,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还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还应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5.2.2 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5.2.3 进厂化工原料经质管部检验后,储运装置按质管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5.2.4 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2.5 产品标识应按《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统一制定。按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5.2.6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贴警示标签和产品标识 页脚内容2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

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11 标注的产品的产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xx标记: 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 g或xx,Kg或千xx;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

商品的分类及编码

商品的分类及编码 一、单项选择 1.是商品分类的主要标志( C )。 A.商品成分B.商品原材料C.商品用途D.商品制造方法2.钢材分管材、线材、板材、元钢、工字钢、螺纹钢,这是按____分类的( B )。 A.商品的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 C.商品的原材料 D.商品的用途 3.塑料商品可分为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等塑料商品,这是按____分类的( A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C.商品的原材 料D.商品的用途 4.茶叶可分为红茶、绿茶、乌龙茶,这是按____分类的( C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外观、形状 C.商品的原材 料D.商品的制造方法 5.胶鞋可分为劳保鞋、雨鞋、便鞋、运动鞋,这是以__B__作为分类标志的( )。

A.商品的化学成分B.商品的用途 C.商品的加工方法D.商品的原材料 6.国际贸易分类标准将所有商品分为____大类,大类下又分____ 类( C )。 A.21, 99 B.10, 63 C.21, 97 D.21, 63 7. 1993年1月1日起我国对美国、欧盟、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等设限国家协议项目下实施( D)。 A.《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奖励目录》 B.《我国实际配额对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C.《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D.《我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种类表》 8.是目前国际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制度( B )。 A.《关税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B.《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C.《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D.《对外贸易进口业务统计商品目录》 9.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采用的是( D )。 A.层次编码法B.顺序编码法C.平行编码法D.混合编码法

铁路工务标志标记管理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样本

规范工务标志标记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 ( 一)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距线路中心线不小于3.1m, 各种标志埋设要求内沿呈一条线, 原则上需设基座( 顶面与路肩面平) , 做到标志齐全, 统一字号, 统一埋深。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 二) 除特殊说明, 所有线路标志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 标志底色均为白色、标志中文字( 数字) 均采用黑色黑体( 另行规定的除外) , 字体大小按标准图要求。 二、客运专线的标志设置标准 ( 一) 设置内容 1.线路标志为: 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 2.其它标志不再设置, 特殊情况如需安设, 必须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 线路标志的设置位置 1.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坡度标全部安设在接触网支柱上( 支柱外侧) , 特殊无法安设的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2.桥梁防护墙地段内, 曲线标、桥梁标和坡度标标注在防护墙线

路一侧。 3.车站无接触网支柱的地段内, 标注在站台侧面。 4.公里、半公里、百米、曲线技术要素点、无缝线路技术标记及钢轨编号在实际里程位置的钢轨外侧面轨腰上进行标注, 标记均采用白色漆, 字体采用黑体, 字号采用50×35mm。标注方式如下: ( 1) 公里标: 在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处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K公里数”, 如”K315”; ( 2) 半公里标: 在半公里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500”; ( 3) 百米标: 在百米标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百米数, 如”300”; ( 4) 曲线技术要素点标: 在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右侧用白色漆写要素点名称、里程, 如”HZ, K256+318.56”。 ( 5) 坡度标: 在变坡点对应的钢轨轨腰准确位置用白色漆划竖杠, 在竖杠两侧分别用白色漆划箭头表示坡度方向, 箭头前白漆写坡度, 箭头后白漆写长度。如”2.3600 3.51200”、”2.3 — 600 3.51200” ( 三) 胶济客运专线、胶济线线路标志的设置方式 1.采用探出方式将线路标志设置在距离实际设置位置最近的接触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HY/ZY7.5.3-01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适当标识,防止原辅材料混淆使用、产品的混杂及施工过程违规延续;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不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违规转序;并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及施工过程在接收、生产、施工、交付各阶段对产品及施工的标识。 3 职责 3.1 综合工程部负责产品及施工标识的归口管理,必要时可根据标识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3.2 综合工程部所属的仓库负责对采购的物资和发货的产品进行标识。 3.3 综合工程部车间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 3.4 综合工程部各项目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标识。 4 工作程序 4.1 产品标识方法 本公司采用的产品标识方法主要有: a)附在包装物上的标记或标牌; b)区域堆放或专用容器存放; c)印章或色笔标记等; d) 施工及验收记录中登记。 4.2 进货产品标识 4.2.1 综合工程部按《采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同时检查其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要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混杂。 4.2.2 综合工程部对采购物资标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对来历不明采购物资有权拒检。 4.2.3 仓库对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级、生产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进库时间或顾客提供产品等进行登记、分类存放,并予以标识,发放时应予以记录,以便查出该批产品的用途及去向。 4.2.4 仓库有权拒收未经检验或无标识、来历不明的采购物资。

4.3 过程产品的标识 4.3.1 综合工程部凭“生产计划书”到仓库领取生产物资。仓库在发料时,领料单位应注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批号或日期。综合工程部应记录过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4.3.2 投入使用的原辅材料有包装的,应连同包装发放至生产车间,领料人可用色笔在包装物上注明批号及数量。没有包装物的原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应分区域存放,通过填写区域标牌进行区别,严禁混品种、混等、混级、混产地、混批号。 4.3.3 同一批次不同班次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标识或标牌上写上本班次的代号。 4.3.4 要防止产品标识在加工或运输过程中消失或混淆,对可能消失或混淆的工序,应事先加以记录,事后及时弥补。 4.3.5 各工序的质检员应监督产品批号的使用情况,发现不填写或乱写批号的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其上级处理。 4.3.6 过程产品本身的标识或单独存放的标牌上标识,必须和车间记录相一致,确保各个生产过程中做到帐(生产计划)、物(过程产品及其标识)相一致。4.3.7 各工序产品标识卡在产品入库时交仓库保管员统一收集,并及时转综合工程部存档,以便必要时迫溯。 4.4 成品的标识 4.4.1 对于打包和装箱的成品由市场部使用标签式直接在包装物上标识。 4.4.2 标签或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数量、重量等内容,或按顾客需求进行标识。 4.4.3 包装后的成品按不同的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分区域存放,并做到帐、卡、物一致,防止成品贮存中的混淆。 4.4.4 综合工程部在发运时,应按照合同或顾客订货要求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批号等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做好记录,并加以标识,保证产品准确无误地送达顾客手中。 4.4.5施工过程标识 工程施工项目的产品标识用图纸的工艺编号或设备的工艺编号,并与有关的施工记录中的标识相对应。管道焊缝应打上焊工的编号。 4.5 产品追溯性要求 4.5.1 综合工程部应定期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检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21-89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

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 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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