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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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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2008]2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结合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系列中已制定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按其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3)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或厅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与完成过1项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工作。

③参与过本行业(专业)或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提出过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等。

⑥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工艺等。

⑦完成过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

⑨参与过对工程项目(产品)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l)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

(2)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 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

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撰写,经省部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企业标准、规程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2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加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参加完成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1)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 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

本条中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业绩成果第(5)(6)条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二者不可重复使用。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

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辖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③承担或主持过1项本行业(专业)或2项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⑤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⑥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⑦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或复杂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⑨具有提出过1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⑩完成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可行。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

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论文与论(译)著,须符合下列条件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

(2)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本条中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宣读论文须提供2名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3)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 字)。

(4)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一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任为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本条件中“特大型企业”是指近3年来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技术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

五、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证明主持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原始资料;“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及验收文件。。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六、“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七、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八、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九、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十、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2006〕15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豫人职[1997]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电气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发挥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结合豫人职(1997)24号文件中《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电气工程专业的特点和目前我省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指“电气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电机与电器、电力拖动与自动化控制、电气信息技术、电工材料、电气自动化仪表等专业的技术研究、设计、制造、安装、监理、管理与维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电机与电器专业包括:

1、各种电机与变压器类。

2、各种电器,含接通和分断、控制、切换、检测、保护等电路的电器、电气装置与设备等。

3、其它电气设备、工具、器件,如:电动工具、电加工设备、电加热设备、电光源、电池、日用电器、电力电容器、数字仪表等。

4、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监理、管理与维修等。

(二)电力拖动与自动化控制专业包括: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技术、工厂供电系统(含发电、变电、输电和配电)与控制技术、电力电子技术、电源技术(直流电源、交流电源、变频电源、电力节能)等。

(三)电气信息技术专业包括:信息采集、传输与处理的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等。

(四)电工材料专业包括:电线电缆、导电材料、半导体材料、电绝缘材料和其他电介质材料、磁性材料、超导材料和光纤材料等。

(五)电气自动化仪表等专业。

三、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岗电气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或理工类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三年以上。

(2)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2)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或理工类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有关材料的性能、产品工艺过程和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

(4)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5)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

创新。

(4)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5)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指导、培训助理工程师工作和业务学习。

(7)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直接参加完成过下述一条以上工作:

①完成过省辖市(厅)级项目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②完成过对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③完成过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部分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④完成过一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全过程。

⑤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等工作。

⑥完成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⑦完成过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条中的一条):

(1)获得省辖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一项以上。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获得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或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并把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省辖市(厅)鉴定(验收);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的技术项目等的推广应用;或完成二项以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提出一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上级有关部门项目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采纳;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核准(或批准)。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大型重点项目的电气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与验收,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9)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在技术改造、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获得省辖市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称号或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技术业务奖励。

(11)作为主要参加者,在中型以上企业完成二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订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规范等),或完成二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2)作为主要参加者,在中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二项以

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中型先进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并经一年以上实践、使用,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13)从事标准、计量检测及质量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获得省(部)以上表彰。

(14)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工程技术人员,实现技术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5)企业中从事电气工程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支撑所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达到省辖市内领先水平,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条中的一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二篇为第一作者)。

(4)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省辖市(厅)级以上或中型企业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

(5)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在本地区行业或在中型以上企业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效果。

(6)直接参与一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进口设备的技术报告、说明、标准、操作规范等文件的制定,并经一年的实践与应用,得到主管部门或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7)对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过合理化建议,或对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提出过修改意见,得到有关部门采纳。

(8)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或修订)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一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或编写(或修订)中型企业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规程,了解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了解本专业产品和相关专业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对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用原材料的性能要求。

(6)熟悉现代化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技术工作中能够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进行创新性的工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产品验收等工作。

(6)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作。

(7)具有指导与培养工程师工作与业务学习的能力。

(8)任工程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完成过下述一条以上工作:

①完成过省( 部) 级或省辖市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②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③完成过二项以上不同类别的、复杂的、难度较高的研究设计或引进、消化吸收项目。

④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大型企业发展或在省辖市内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完成过一项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等工作。

⑥在专业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完成过一项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⑦完成过一项以上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等工作,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

⑧完成过本行业(专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专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条中的一条):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推广应用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获得省( 部) 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二项以上。

(6)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持人,把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省( 部) 级科研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提出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经有关项目审查委员会论证(通过)采纳;或完成二项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通过省、部级备案、核准(或批准),并交付使用。

(9)作为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设备监理、设备管理及监测等各项技术工作的主持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大型重点项目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大型重点项目,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作为本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部)级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的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作为本专业主持人,完成二项以上引进大型先进技术项目的消化、

吸收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1)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2)主持研究开发的产品,有一种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或为主领办、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3)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二项以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大型先进设备(或部分主要设备)的电气软硬件,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并经一年以上实践、使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4)从事标准、计量检测及质量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获得国家级表彰。

(15)企业中从事电气工程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支撑所在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4、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条中的一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3)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二篇为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年会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主持撰写二篇以上省( 部) 级或大型项目的技术报告(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

(5)主持撰写三篇以上大型项目工艺研究报告、技术总结等,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

(6)编写本专业设计规范、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在本行业或大型以上企业实际工作中得以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二项以上引进国外技术或设备的技术说明、标准、改造方案、操作规范等文件制定,经一年的实践、应用,项目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对重大复杂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过合理化建议,或对重大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提出过修改意见,修改理由具有较深的理论价值和技术水平,得到有关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参加者,制(修)订国家标准一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二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三、破格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申报。

破格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与论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外,业绩与成果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的四条以上(从事研

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前三条中的一条)。

(二)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的四条以上(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前五条中的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著的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 部) 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专业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三、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文件。各类表彰、认可、采纳等,以正式文件为依据。

四、本条件中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撰写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是指执笔人。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五、论文与论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机关分流人员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著以近五年所取得的为主。

六、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七、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八、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豫人职(1997)24号文件中《河南省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材料

(一)评审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1、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主要内容为: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

2、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表》(式样见郑人职字[1997]120号文件)一式两份;

3、《评审简表》(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打印)一式22份(高校、中专、中小学每人25份,破格人员每人增加10份)。

4、破格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5、申报人《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

6、申报人最高合格学历证书原件;

7、申报人符合外语考试政策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8、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非国有经济组织单位的提供考核证明材料);

9、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10、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原件(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被鉴定的论文并签章);

11、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或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报送程序

1、用人单位对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程序推荐出来的人选,写出综合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呈报上一级人事部门。

2、以县(市)、区和市直委、局为单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审核汇总后,到市人事局接受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如下:

(1)分系列和评审类型按专业排序打印的《河南省___年度___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后,二份留市人事局,一份送中评会。

(2)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情况报告和民主推荐结果各一份。

(3)中央驻郑单位和其他地(市)委托我市代评中级的人员,须提交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4)汇总后的所有申报人信息电子文本。(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生成)

资格审查的重点是:申报人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职级和系列(专业)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考试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真实,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数量与岗位数额是否一致等。

3、以县(市)、区和市直委、局为单位将审查合格人员的参评材料,按各中评会的评审范围和规定的接收材料时限,报送相应的中评会。

未经市人事局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各中评会一律不得接收其评审材料。超出规定时限要求的评审材料,市人事局一律不予审查,各中评会不予接收。

(三)评审材料的接收

1、评审材料接收工作,由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市人事局审查后的《资格审查表》接收材料。

2、接收评审材料时间由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另行通知。

3、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和查收。重点是:

(1)是否属于本系列中评会评审范围,申报专业是否正确。

(2)材料种类、数量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3)《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规范,与原件是否一致;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等。

(4)是否需要答辩。

4、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评审材料按中评会所设专业(学科)组进行分类,并将评审材料和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送交给专业(学科)组。

(四)要求:

1、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弄虚作假的评审材料,可

以拒收或退回原单位,并向市人事局通报。

2、呈报单位上报评审材料时,要用牛皮纸档案袋或编织袋按人分装,并将材料清单贴在档案袋的封面上。

3、各部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接收材料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4、报送材料以县(市)、区或市直委、局为单位进行。市人事局和各中评会不受理个人和下属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材料接收事宜。

二、评审工作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中评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原则。中评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严肃认真地把好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中评会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并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五)顾全大局原则。中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良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要克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以个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个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出发的不公正评价,防止凭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三、评审方法和程序

评审工作由中评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一)召开中评会成立大会。首先由政府人事部门宣读中评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颁发聘书,然后提名或由中评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可有一人参加中评会,业务部门行政领导中如有与评审系列(专业)对口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也可参加中评会,但最多不得超过2人。以评委或正、副主任委员身份参加中评会的业务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全程或保证主要精力参加日常评审工作,不得以“名誉主任”或其它挂名形式出现。中评会表决期间缺席的评委或正、副主任委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学习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有关职改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讨论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未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补课,否则,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同行评议

1、同行评议工作由中评会的专业(学科)组负责,专业(学科)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未设专业(学科)组的,将中评会委员划分为若干同行评议组进行。

2、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首先复查送交的评审材料,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可实行一票否决权;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反映,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呈报单位限期补充材料或退回呈报单位。

3、专业(学科)组对送审论文的水平进行鉴定,衡量其是否达到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每篇论文须由两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评审表》“专家鉴定意见”栏内

认真填写鉴定意见。

4、组织破格人员答辩。具体工作按省人事厅《破格和单列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工作暂行办法》豫人职[1997]12号)实施。

5、专业(学科)组成员集中审阅评审材料。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考试、答辩成绩等。综合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衡量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每个申报人的材料须由三名同行专家审阅,一人主审,两人辅审。主审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同辅审人员研究写出评议签定(见附件1)。参加同行评议的专家不得主审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

6、综合评议。

(1)主审人向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成员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到会专家充分讨论、评议或各自打分。

(2)专业(学科)组对全部申报人初审完毕后,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表决。采用打分办法的,也要进行投票表决。参加投票人数超过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结果有效;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可推荐到中评会评审。

(3)主审人根据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写出评语,经宣读通过后,作为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的评审意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栏内,并鉴署专家姓名。

(4)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将同行评议的基本情况、投票表决结果(含通过、未通过情况、答辩情况及一些专项问题议定意见等),形成书面意见,准备向中评会汇报。

(四)评审会议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中评会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如:市人事局、专业(学科)组成员等)。

(2)清理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专业(学科)组意见的填写情况等。

(3)准备会议所需的《评审简表》、记录本、表决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

2、召开评审会议。中评会委员由21人组成,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会评委不得少于13人。

(1)将《评审简表》分发给每个到会的中评会委员及列席人员。

(2)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组长向评审会议汇报同行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含未通过和有争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答辩或考试结果、专业(学科)组评语及表决结果、回答评委的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中评会委员在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已见、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各自在《评审简表》上注记自己的初步意见。

(4)中评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的评议情况进行回顾、检查,重点是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纵横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5)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学科)组意见的基础上,评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2-3名监票人,负责发票和核对评委人数,并向主任委员报告。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可进行投票表决。划票后在人事(职改)部门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经复查无误后,进行结果确认。凡赞成票达到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复议。

(6)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主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有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评审结果一经宣

布,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查验投票情况。

3、办理有关手续。专业(学科)组将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的“评审组织意见”栏目,中评会主任委员签字,填写评审日期,加盖中评会公章。

4、总结评价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总结中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市人事(职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参加中评会的工作总结,认真听取评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中评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评审纪律

(一)中评会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接待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有特殊事项需对外联系者,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三)中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均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刁难。中评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中评会工作人员当评审本人的亲人时,一律实行回避或被告回避。

(四)中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积极负责地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者,要予以调整。

(五)中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本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正确掌握评审标准及有关职改政策规定,严格以标准条件为依据开展工作,自觉维护评委会的声誉,确保评审质量。对迁就照顾、进行游说等非组织活动,或压制刁难评审对象,造成评审结果宽严失当的行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换。

(六)专业(学科)组成员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则的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程序、私自更改记录、结论的予以严肃处理。

(七)中评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在年度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委员或成员身份;严禁传播和泄漏答辩、考试、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八)中评会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委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中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施加影响,干扰评审工作。对操纵、暗示中评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外,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审批

(一)各中评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二)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相关手续,由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承办。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评审会议纪要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基本情况;接收材料人数;参加答辩人数及答辩情况;评审通过、未通过人数及比例;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打印成册的《郑州市XX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未通过人员花名册》(花名册首页须注明评委会全称、填报人、评审日期并加盖公章)各二份。

3、评审结果电子文本(按河南省职称信息系统评委会版要求上报数据)。

(三)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表决结果是否填写规范、清楚,同意票数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有无信访件等。

(四)批准。经审核同意的评审通过人员报市人事(职改)部门下发任职通知文件,并在《评审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批准日期,加盖“郑州市人事局职称专用章”。申报人有信访件,在所反映问题未查实之前,其任职资格文件及相关手续暂缓办理。

六、其它

(一)中评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注明未通过原因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二)评审结果经核准公布后,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呈报单位限时清退评审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保管申报参评人员的主要材料,经市人事局签章的《评审表》和《任职资格通知》,应归入本人档案。有关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将评审过程中的有关表格、资料、人员花名册等妥为保存。系列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中评会记录、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和任职资格通知等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费,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主要用于中评会及其专业(学科)组办公、交通、食宿及必要的生活补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评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经检查或群众举报核实有违反本规则及出现其它不正常情况的视出现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意见。

(五)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职称政策的解释。

七、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则,制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规范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

附件1:郑州市_____系列(专业)中评会_____专业(学科)组对申报人的评议鉴定表

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职[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

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 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评聘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I)级者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高(A)级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六)独立出版外文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七)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八)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工作的人员。

(九)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十)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十一)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的人员。

(十二)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期间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期间的人员。

(十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省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省辖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的人员,需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符合其他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不再办理外语免试审批手续。报送职称评审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

三、职称外语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等级、对应级别和有效期等有关政策,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豫人职[2005]12号)执行。

从2007年起,我省不再统一组织医古文考试,古汉语考试仍由我省统一组织。

附件:《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河南省人事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2012年度我市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定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

通知

郑人社职称〔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通知》(豫人

(豫人职[2007]16职[2007]1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实施办法〉通知》

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我市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农民技术人员

1、农民技术员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遇到的一般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农民技术员: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初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参加乡镇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农民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农民技师:

(1)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2)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

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③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④普通高、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10年、13年以上,并参加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以上:

①在省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②获县(市、区)级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

③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以上业务技术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④能配合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当地实际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民间艺术人才

1、初级艺术师

(1)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2)能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过实践获得本行业初步成果或取得群众公认的业绩。

(3)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 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云科法发[2014]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科法发〔2014〕33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5日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且完成股权改造,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下列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三)科研院所和高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省属转制科研院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卫医发〔2015〕2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sodocs.net/doc/479027216.html,。 特此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 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优化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和谐山西,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为统揽,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巩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目标责任考核、检查评比和典型经验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10-12-30 14:1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布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养目标 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2020年9月27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为便于云南省范围内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企业等有关单位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创新型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茁壮成长是我们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全省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共有42家(其中国家级13家)。 2018年,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而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还依据2007年《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该办法已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根据《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云南省科技厅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流程,适应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科技创新水平,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3条。 第一章为总则。本章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和分类,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中省科技厅、州(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由3条构成。 第二章为孵化器主要功能与建设目标。本章主要明确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和建设目标,鼓励建设专业型孵化器等内容,共3条构成。 第三章为孵化器认定条件。本章主要明确了孵化器认定的8个条件,在孵企业的定义、孵化时限,毕业条件和照顾条件等内容,其中8个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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