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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河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河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5年4月28日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

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监督法

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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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5﹞254号 【发文日期】2005-11-16 【实施时间】2005-11-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85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业税负,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实行严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不允许无论建筑业纳税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各级税务机关对突破核定征收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问题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地应确定适当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税款。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防止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加重企业的负担或者少征税款。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 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在取得应税收入时确认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2014年12月26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城市”,系指国内与安阳市相应级别和规格的城市或国外相应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要特别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第六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的30日内,将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包括意向书或备忘录、对方城市简介和双方交往情况等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后,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

最新-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增强监督实效 精品

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增强监督实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按照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依法履责、提高水平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责,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践,就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精心选择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明确要求。 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议题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 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我们坚持紧扣全局、紧扣中心、紧扣民生的原则,每年年底向人大代表发出信函,征求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坚持少而精原则,每年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市信访局及市长电话所了解的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确保监督议题选得准,开展工作针对性强。 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我们连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较好地履行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能。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我们多次听取市政府关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车、村村通自来水和“一池三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

监督法试题3

1、本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B )。 A、2006年8月27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7年12月4日 D、2008年1月1日 2、本法规定的监督主体是( C)。 A、各级人大 B、各级人大代表 C、各级人大常委会 D、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3、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A)。 A、保障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 B、规范行政行为 C、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D、推进依法治国 4、实施监督应坚持的原则是(B )。 A、社会广泛参与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D、改革创新原则 5、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表述正确的是(A )。 A、必须集体行使监督权 B、组成人员可单独行使监督权 C、达到2人即可行使监督权 D、达到3人即可行使监督权 6、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途径有(A )。 A、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 B、向社会公开 C、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 D、向上级人大汇报工作 7、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涉及(BCD )。 A、本级党委的工作 B、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C、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D、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8、对经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B )。 A、一经人大批转,即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变动 B、执行中,经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可作部分调整 C、执行中若有变化,即应重新编制和制订,送人大批准 D、若需变动,调整部分不得超过30% 9、监督法共有多少条(D )。 A、60条 B、10条 C、30条 D、48条 10、以下不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的是( CD)。 A、预算执行情况 B、特定问题调查 C、军队建设 D、辖区内央企改制情况 11、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督对象专项工作报告,应( A)。 A、有选择性听取和审议 B、普遍听取和审议 C、对一个部门或一项工作应连年听取和审议 D对一个部门和一项工作三年内应安排听取和审议一次 12、人大常委会通过下列(ABCD )途径确定监督议题。 A、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较集中 B、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C、监督对象要求报告工作 D、本级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 13、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包括(ABC )。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行业协会 14、某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治安整治情况,可由( )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A、县长 B、分管副县长 C、政府法制办主任 D、公安局长 15、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A )。 A、提出审议意见 B、作出决议 C、直接作出处理 D、指定专门机构处理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D)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A、一月至四月 B、三月至六月 C、四月至八月 D、六月至九月 17、(AB )等资金调减,应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A、农业、教育、科技 B、文化、卫生、社会保障 C、交通警察福利费 D、司法机关接待经费

关于监督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监督法的几个问题 主讲:高宏 一、《监督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 ▲连续五届人大不懈努力 ▲民主立法典范集体智慧结晶 ▲反复调研,三轮起草 ▲初审二审,意见纷纭 ▲再组工作班子,调整立法思路 ▲党中央高度重。199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这是党中央以正式决定的形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明确要求。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2003年11月、2005年12月和2006年5月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就修改监督法草案总的指导思想、原则、思路等重大问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2006年6月6日,中南海怀仁堂,胡锦涛总书记在这里亲自

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专门就监督法草案修改稿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就立法问题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在本届全国人大是继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之后的第三次,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制定监督法的高度重视。在座谈会上,大家对监督法草案修改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建议。最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制定监督法所必须把握的重大原则。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连续五届人大不懈努力。《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1990年10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1997年8月,七易其稿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试拟稿)》。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04年8月再次进行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范文

湖北省《监督法》知识竞赛试题以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8月27日2006年12月1日 B、2006年9月27日2006年12月1日 C、2006年8月27日2007年1月1日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由湖北省第十一届 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A、人民代表大会2008年1月1日 B、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 C、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1日 3、监督法共有章条。 A、十四十八 B、八四十五 C、九四十八 4、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A、抓大事、议大事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5、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A、人大专门委员会 B、常委会工作机构 C、常委会主任会议 6、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A、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 B、常委会办事机构 C、各专门委员会 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送交常委会。 A、二十十 B、十五十 C、二十五

8、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C、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9、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 A、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 B、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工作评议 C、人大代表投票表决 10、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内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 A、六个月 B、三个月 C、二个月 11、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A、常委会组成人员 B、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人民代表大会 1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要印发并向公布。 A、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 B、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 C、本级“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A、六月至九月 B、六月至八月 C、七月至九月 1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A、本级人大常委会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党委

认真实施监督法努力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实效

认真实施监督法努力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监督法的亮点之一是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进行了规范,将执法检查作为重要监督方式加以明确。正确运用这一重要监督手段,对做好监督工作十分重要。几年来,裕华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把握关键,注重程序,重点在突出实效上下功夫,真正发挥了执法检查应有的作用。 一、围绕大局,选好执法议题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明确从六个方面的途径反映的问题选择议题,这是人大各工作部门谋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前提。裕华区人大常委会在选择和确定执法议题时,时刻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改革发展稳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这个大局履行监督职能是监督法在总则里明确的,是人大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而党和国家的利益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共享。因此,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要找准两者的结合点,需要我们增强监督的宏观谋划能力,既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又要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使两者在人大监督实践中得到有机统一。 二是把全局性的重点工作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每年党委全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纳入选择确定执法议题的途径,把人代会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普遍性问题,纳入选择确定执法议题的途径。这样不仅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也体现了把握辖区工作中心。 三是把地方区域特点同人大监督的着力点结合起来。每个区域、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区域经济特点,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必须涉及的执法监督议题,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不同的侧面选择确定这方面的议题,使带有地方特色的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 二、注重细节,组织好执法检查 为了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监督法》在明确执法检查作为重要监督方式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等。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应当高度重视、周密计划、进行组织,具体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制定好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监督形式及内容 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节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节询问和质询

第六节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节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监督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

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

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张长洪张斌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如何?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初步成效、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还有哪些建议?对此,我们对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监督法》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多次召开党组会和主任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将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作为当前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和宣传活动。一是县委高度重视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县委中心组就监督法安排专题学习。二是组织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习监督法,并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讲课与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增强学习效果。三是通过举办全县性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形式,为监督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举办“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和乡镇人大负责人监督法学习班时,不仅安排专人讲课,而且在座谈中,参加学习的人员分别结合各自工作就如何贯彻实施好监督法作表态发言,使学法活动更深入,意义更深刻,真正不走过场。同时我们还规定,把监督法作为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学习考试的必学、必考内容。四是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普遍关注监督法,使监督法逐步深入人心。 (二)对照全面梳理,完善规章制度。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对过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了修改。重点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规

河南省地税发票查询真伪

地税发票鉴别真伪常识 一、地税普通发票有哪些防伪措施? 地税发票采取了多重的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强、科技含量高、难以仿造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根据防伪标识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在纸张防伪方面,选用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和带税徽及手写体“河南地税”字样区域防伪标示的水印纸两种。干式复写纸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等;防伪水印纸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等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种之外的其他发票。防伪水印纸,使用区域水印防伪,在造纸时增加税徽及手写“河南地税”字样,同时增加隐形荧光防伪线及专用防伪元素。 在设计防伪方面,使用专用设计软件,在通用定额发票票面增加团花、底纹等版纹防伪;在发票监制章内环增加由“河南地税”微缩字母组成的字环。 在信息防伪方面,采用刮开型数码和条码防伪。刮开型数码防伪即每份发票均有一个与其发票代码和号码对应的8位密码,在印制环节使用专用灰色油墨覆盖,消费者在取得发票后,可刮开进行查询;条码防伪包括一维码防伪和二维码防伪。一维码防伪是根据需要在印制环节产生并印制一维条码,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条码或输入明码的形式对发票进行鉴定和查询;二维码防伪则通过在线开票系统,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环节产生一个二维码并打印在发票上,内容涵盖发票代码、号码、具体开具信息等,税务机关和消费者可通过扫描或图像传输等形式对发票进行查询。 二、专家支招鉴别地税发票真伪: 1、是假发票专用章比较模糊; 2、是商家给的发票印章和消费地点的名称不一致; 3、假发票印刷质量比较粗糙; 4、假发票刮奖区和密码区图层颜色较灰,真发票较黑; 5、消费者可以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https://www.sodocs.net/doc/4810814771.html,/templates/fpzwcx/index.jsp),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密码,可以鉴别发票的真伪;6、可以拔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三、其他方式查询发票真伪: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 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 登记等相关事宜。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 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 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四)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三)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八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分失效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 30日起施行)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二十七条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十七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六条(四)项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一款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一款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一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十八条二款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十九条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三十二条三款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刑法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二十四条三款刑法一百五十七条刑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三十一条二款刑法一百六十三条刑法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 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 的规定”。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铁路法刑法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条刑法 将第十一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 的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发文日期:2006-06-21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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