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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度流程

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度流程
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度流程

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

度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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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推选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3.检查、监督企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修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4.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企业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5.评议监督集团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集团工会批准。

2.集团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集团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普通员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普通员工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5.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召开职代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2.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3.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决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工会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代会。

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文件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发到所覆盖的企业,征求职工意见。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职代会届期三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条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集团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会。每年一次组织职工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履行范围内的应当落实,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域内小型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小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企业的稳定和谐,根据《》、的规定,按照区委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是指在本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内所有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选举的共同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区域内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制度,可以不参加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进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代会对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健康、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有效实行监督。

第八条职代会要支持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权和生产指挥权,发动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实施职代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区域性小型民营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通报,组织职工围绕企业发展规划、目标、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等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和意见。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和协议制度的草案;讨论审议或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保护、奖励与惩罚、、、参加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方案和。

(三)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加区域性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四)评议监督权。根据企业安排,评议人员的工作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情况。

(五)其它需要职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建立;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代会的性质和职权相同。

第十一条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民营企业为单位,经职工产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职工总数的5%—20%,代表人数最少不低于25人。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7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其代表可以按企业或区域分成若干个团组。

第十三条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一般为3—5年,也可与联合工会届期一致。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其成员有缺额或不称职的,按民主程序补选或撤换。

第十五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大事项,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工会或三分之一代表提出,可临时决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凡须经职工代表审议或通过的事项,企业应在作出决定前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的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提案委员会、生产经营委员会和保障福利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负责职代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决定的落实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负责处理临时性重大事宜,处理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团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时,视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出勤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和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和大会决议;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四)关心企业的发展,做好职工与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小型民营企业联合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做好职代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的召集和代表提案的收集,文件的起草;

(二)组织、主持召开好职代会;

(三)组织职工代表督促检查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协调好劳动关系,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建立和完善职代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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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l、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在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在5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至20%为宜,但代表最低不少于25人。

3、职工代表中工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40%;青年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企业主要控股人员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4、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职工代表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选举程序,先由企业工会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分配方案,并征求企业党组织的意见。然后,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由职工提出候选人名单,最后,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代表须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时,才能当选。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经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

5、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l、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在企业党组织的下,以工会为主,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由工会以提案征集表为依据,通过审查立案,分类登记,并由行政签署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在下次职代会上工会要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如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在下次职代会上,请求确认。

7、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知情建议权。对包括企业资产变更、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经营决策在内的触及职工根本权益的经营内容,对企业涉及劳动关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了解、提出咨询建议、与经营者沟通的权力。

2、协商谈判权。对涉及职工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重大决策,有要求企业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列席有关会议,以及举行协商谈判,共同决策的权力。

3、选举罢免和评议权。对参加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对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有选举和罢免权,对企业中层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4、依法赋予权。对由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模的推荐和评选等)有审议、通过或决定权。

四、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l、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并主持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2、根据工会和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也可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工会会员代表与职工代表合一。

3、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向上一级工会备案制,上一级工会有指导企业开好首次职代会会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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