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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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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珠三角地区划分及各地区介绍教材

珠三角地区: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门和肇庆等九市。 一、广州(10区2市) 10区: 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花都区、南沙区、 从化市: 从化市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东北面。市境东面与龙门县、增城市接壤,南面跟广州郊区毗邻,西面和清远市、广州市花都区交界,北面同佛岗、新丰县相连。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7′-114°04′,北纬23°22′-23°56′。境内西北到东南最长直线距离约45千米,东北到正南边最大距离80千米。 增城市: 增城市是广州的一个县级市,隶属广州市管理。增城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广州市区东部,背靠大广州,南与东莞隔江相望,东临惠州,北界从化、龙门。总面积1616平方千米。总人口81.03万人(2008年)。市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邮编:511300。代码:440183。区号:020。 (广州市)

二、佛山市: 佛山简称“禅”,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1951年6月26日成立。是黄飞鸿、李小龙的故乡,珠三角的经济重地。一个荣耀千年的商贸名城,用生生不息的陶都圣火锻造出“敢为人先,崇文务实”的城市。 佛山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东倚广州,西通肇庆,南连江门、中山,北接清远,南邻港澳,地理位置优越。自古就是富饶的鱼米之乡。珠江水系中的西江、北江贯穿全境。 现管辖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全市总面积3848.49平方公里。 禅城区面积154平方千米,区人民政府驻岭南大道(原为大福路)。南海区面积1074平方千米,区人民政府驻桂城街道南海大道。 顺德区面积806平方千米,区人民政府驻大良街道德民路。 三水区面积874平方千米,区人民政府驻西南街道人民三路。 高明区面积960平方千米,人口29.17万。邮政编码528500。区人民政府驻荷城街道文汇路。 (佛山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13年版)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的研制与评选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的一项长期研究工作,每一版的最终成果以“要览”的形式发布。以下发布的核心期刊表,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13年版)》的一部分。该要览基本延续了上一版的主要研制原则,同时根据各界对学术期刊评价的实际需求,对核心区范围做了一些调整,确定了核心期刊484种。 该“要览”的统计数据主要来自三部分:第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该库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收文量较大的引文数据库,其来源期刊是经过严格筛选的主流期刊,数据质量可靠,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现收录1999年至2011年度733种来源刊中的一千万条数据,曾为多项大型研究项目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该要览选择该库近5年(2007-2011年)的数据为主要的统计样本(部分指标用到2006年数据)。第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文摘数据库。该库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建设的统计量较大的转摘数据库。该库收录的文摘刊物有三种类型:(1)《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重要报纸理论版和核心期刊的转摘文章;(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第三,其他统计源。主要参考公开发表的各种期刊统计数据,包括其他评价系统公布的核心期刊、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期刊引证报告中的各类统计数据。 该“要览”的学科分为24个大类目和综合类,包括法学、管理学(含科学学、人才学)、环境科学、教育学、经济学、考古学、历史学、马克思主义、民族学、人口学、人文地理学、社会学、体育科学、统计学、图书馆学与情报学、档案学、文学、心理学、新闻学与传播学、艺术学、语言学、哲学、政治学、宗教学。其中经济学下列7个二级学科,政治学下列2个二级学科。《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13年版)》将于近期出版,其中的核心期刊表先期公布如下,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博士

2012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博士 【主办单位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是我国第一所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院。作为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设置最完整的研究生院,现有38个教学系,80个博士学位授予点和87个硕士学位授予点;现任博士生导师436名、硕士生导师495名。在2007年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公布的《2007中国大学研究生院评价》报告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入选中国19所一流研究生院,并以经济学、哲学、历史学第一,法学、社会学、文学第二的成绩,当选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排名第一的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成立于2002年8月,是目前国内学科设置最为齐全、实力最为雄厚的专业金融研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提供货币金融政策研究成果和相关咨询服务;为各级政府发展本地区金融业提供咨询服务;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提供应用性研究成果;培养高级金融研究和金融实务人才。研究所现拥有体制内研究人员36人、外聘研究人员10多人和50多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项目特色】 为专业人士量身订制的教育项目——本课程专为接受过EMBA教育或它硕士教育的专业人士所设计,为大家提供持续深入学习的平台,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已有知识结构;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 阵容强大的师资队伍——本项目将安排中国社科院一批具有极高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学者、博士生导师参与授课。此外,还将在其他著名高校和中央部委选聘一批理论功底深厚、授课经验丰富的教授或学者型领导参与授课。 独具特色的课程结构——课程设计以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生课程方案为本源,在确保科学性与学术性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新颖性与前沿性。 内容丰富的学习安排——除课堂授课外,还将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安排指导教师对学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为学员提供参加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的机会。 【报名条件】 1、拥有硕士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同等学力(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只具有学士学位者需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开具推荐信,情况优秀者可酌情录取; 2、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度项目立项名单发布.doc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发布96个项目获准立项资助总额242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定》,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我省文化大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继续落实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在省委和省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经全省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社科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现已顺利结束。 我办自2005年9月26日开始受理申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课题以来,共收到特别委托项目申请书15项,经资格审查合格13项;共收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15项,经资格审查合格13项;共收到一般项目申请书1108项,资格审查合格950项。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11月30日我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审查合格的13项特别委托项目进行了会议评审,有三个项目通过了专家评审。另外,省领导批示的委托项目有一项,立项不资助。这样,2005年度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立四项,其中三项资助,每项资助10万元,资助总额30万元。 为拓展和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为地方文化建设科学决策服务的功能,调动地方社会科学工作者投身具有本地特色历史、文化研究的积极性,2005年12月4日,我办组织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规划办领导和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委党校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各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申报的13个“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进行了会议评审,最后评出5项,每项资助3万元,资助总额15万元。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项目的立项要经过同行专家初评、学科组专家会议复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三个环节,整个评审工作贯彻“公平、民主、科学”的原则。我办于今年11月中旬,对15个学科(党史·党建、华侨华人·国际问题、港·澳·台·经济特区问题研究三个学科申报量较少且广东特色明显,不进行异地匿名初评)的810

《珠江三角洲地区》教案

《第七节珠江三角洲地区》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说明珠江三角洲地理位置的优越性,理解其对区域发展的重要性; (2)会分析珠江三角洲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越想性,归纳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特点并能分析其成因,理解区际联系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意义; (3)了解香港、澳门的组成及基本概况。知道港澳地区与祖国内地共同发展。 2.能力目标。 (1)进一步培养学生对地理图表的分析能力和对地理信息的归纳、推理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思维能力。 (2)在区域对比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地理创新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在区域比较过程中,寻找差距,要做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树立区域可持续发展观念,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 教学重点、难点 外向型经济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新概念,了解这个概念的内涵,是本节课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要使学生对外向型经济的主要特点有较全面和辩证的了解;使学生懂得各地的外向型经济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其个性特征。 教学准备 教师:广泛占有经济学相关资料,制作绘声绘影的视频课件,应用PowerPoint和Flash 制作课件,设计教学及评价方案。 学生:划分合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组内分工。推选小组长、中心发言人、助理中心发言人、记录员。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同学们平时喜欢听歌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听一首歌, 课件展示:《春天的故事》。 谈话交流:“一位老人”指的是谁?(邓小平)。歌中唱道,他画了“一个圈”,这里大体包括了广东省的哪些地区呢?说说你还对哪句歌词感兴趣?(如,“神话般的堆起一座座金山”,这说明本地区经济增长状况如何?快!) 课件展示:2003年,全国人均收入排名前十强的城市。 谈话交流:这十个城市哪几个不在珠江三角洲? 师生活动:现场采访。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的通知 (96)社科人字85号1996年11月1日 院属各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已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试行)》即行废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所长工作条例 (1996年10月28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加强研究所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长在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所的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充分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所长是研究所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所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科研方向,为把我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坚强阵地而努力。 第五条所长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院务会议的决定,落实我院的建院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团结全所人员,深化改革,多出高质量的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党和国家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所长由院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任职期间可作调整。 第二章所长的职责 第七条坚持以科研为中心,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学术领导和科研组织工作。 第八条根据全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主持制定本所中长期科研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分析研究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巩固和扩大学科优势。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2010年7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院属各单位科研及科研辅助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1.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个案等。 4. 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6.在新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 7.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或最终成果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

明材料等。 9.学术期刊、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违规收取版面费,或使用人情稿、关系稿,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泄露评审内容。 11.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设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著名学者组成,主任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工作,制定、修订、实施院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 2.受理对学部领导、研究所领导、院职能机构人员、跨所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照学科属性,指定相关研究所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或性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审议核准研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4.受理研究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临时审定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和裁定。 第八条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由科研局和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组 成,必要时,可吸收同行专家参加。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研究所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硕士学位论文 苗族古歌的口头演述与文本制作:以黔东南双井村苗族歌师传唱的“瑟岗来”为个案 作 者 姓 名: 罗丹阳 导师姓名及职称:巴莫曲布嫫 教授 系 别:少数民族文学系 专 业: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研 究 方 向:西南少数民族口头传统 2007年5月

论文摘要 本文由绪言、上编、下编和结论构成;作为论文阐述的补充性说明,文中附有图表22幅,文后附有摘选的田野日志,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绪言 对研究对象苗族古歌及其文本情况和相关学术史进行了大致的梳理和阐述,说明田野研究的时空选择,简述了文中所涉及的“以演述为中心”的文本制作理念和工作模型的理论来源,最后交待了文本制作的工作思路和基本目标。 上编 作为田野报告(report),这部分主要围绕双井村“吃辛节”期间发生的苗族古歌“瑟岗来”(seib gangx neel)演述事件,对田野观察过程做出写实性描述。在民族志访谈的基础上,对田野工作中遇到的下述问题进行了探讨:苗族古歌的界定、文本的整合、“歌花”与“歌骨”、演唱形式等;进而具体阐述田野研究的过程和步骤,对苗族古歌“瑟岗来”的口头演述事件与文本制作的关联进行了互动阐释。 下编 作为田野记录(record),这部分首先对苗文誊写、迻译规则、施秉地区的苗族语言系属和方言差异加以说明。其余的篇幅则致力于呈现田野过程中采录的口头演述苗族古歌《瑟岗来》(拍摄总时间约为90分钟),完成了以演述事件为中心的文本制作,采取三行对译法,按苗文誊写、汉语直译、意译进行,共16个叙事段落,585行。在口头演述文本范例中,还标记了演述的曲调,对节日语境中的演述事件进行了注解式的简要说明。 结论 通过以演述事件为中心的文本制作实践,阐述了演述文本与古歌传承及其文化语境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了从事活形态口头传统田野作业的重要性,最后归总了这项研究的可能性扩展和有待深拓的学理空间。 结合论文的写作而展开的文本制作,乃是基于“以演述为中心”的实验性学术实践。从实地观察六位歌师口头演述的苗族古歌“瑟岗来”,到制作一个符合民俗学精神的口头文本,笔者将田野报告(report)和田野记录(record)集合为一体,力图比较切近地呈现传统中的苗族古歌风貌,为古歌传统的阐释提供更充分的田野证据。这项研究如果能够走向深入,就势必要在“文本”与“文本”之间去探寻古歌传统的口头演述规律。而这也正是作者努力的方向所在。 关键词:苗族古歌以表演为中心瑟岗来文本化

珠三角区域分析

珠三角地区区域发展的一些整理及思考 规划0902 U200913410 文婷 珠三角城镇规划体系发展演变 发展特色及存在问题简要分析 个人思考及启发 一.珠三角城镇规划体系发展演变 珠三角的原始概念主要是基于地理上的考虑。划界的基本原则是三角洲形成的天然机制,本质上是潮汐和水流相互作用的结果。为实现从增长到发展,具体说是从一个经济区到巨型都市的发展,规划部门不断出台各种有效措施。 第一个是1985年中央和省级政府提出了一项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战略思想,确定哪些县根据深圳市的政策可以享有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正式划定的区域涉及2.28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4个中型城市和13个当时的县。那时,由政府确定的三角洲通常被称为“内三角洲”或“小三角洲”。 后来的战略规划则是对当时确认界限的不断延伸。由于原来的三角洲随着快速的经济增长变得更有活力,1987年11月国务院宣布,珠三角经济开放区增加3 个城市和8 个县,以加速三角洲周围山区的经济增长。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东莞、中山两个中等城市和顺德、南海两个县级市开始被戏称为该地区的“四小龙”,媲美东亚著名的“四小龙”香港、台湾、新加坡和韩国。 加速的增长和发展让人艳羡不已,其他城市纷纷要求加入,一个整合意义上的三角洲要求重新划定。在1994 年后,广东省政府启动了一项珠三角地区战略规划,此次划定的珠三角覆盖了41,596平方公里的区域。在历史上第一次,政府力图将之规划为巨型都市群。除了广州、深圳、珠海等10 个中型城市,还包括大约15个县级市。自此,小三角洲已更名为大三角洲。 在1996 年出版的总规划中,首次强调了基于仔细规划的功能系统和空间整合的区域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广州—深圳和广州—珠海两个经济发展轴心或走廊以及中心区、东海岸区和西海岸区三个都市圈的形成。三角洲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结合作为都市空间发展条件的地区内部连接,一个巨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2019年招收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发布了,凯程考研晶晶老师提醒各位考生及时关注。 一、培养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019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9年的9月1日)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单位代码为“14596”,报考点代码为“1172”。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2018年9月24日—9月27日,每天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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