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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全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0号,以下简称中组部《方案》),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坚持稳慎实施,坚持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序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级制度的持续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按照中组部《方案》规定,我省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实施范围。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我省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公务员职级及职数比例根据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各类别公务员职位数量和机构规格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省直正厅级、副厅级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省直正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

职位数量的45%,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职级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50%。(2)省直副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二)市(州)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州)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市(州)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2)市(州)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县(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1)县(市、区)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2)县(市、区)、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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