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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等金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逾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

二、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民间借贷新规范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与民刑区分。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一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因为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没了,这是不行的。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但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最高法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

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6、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究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7、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 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x区金融秩序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x区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x〔x〕9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方案中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健全和完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x区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紧防、严控、规范”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为出发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x开展1-2次非法集资、融资风险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实现“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依法打击,维护稳定”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反结合,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民间借贷活动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错误舆论引起公众的恐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散发资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非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加强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推动民间资本区场健康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处置预案,抓源头、抓苗头,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及时灵敏,处置程度清晰,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应对措施有力,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对全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况。建立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民间借贷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及时排查、掌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规范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进行全面检

民间借贷测试题与答案、法律基础题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 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 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 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

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最新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规定(答记者问)

央行: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2011年11月10日16:19 来源:新华网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专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王宇、王培伟)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最高法,民间借贷解释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具体给我们解释一下《规定》出台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该解释与1991年出台的《若干意见》相比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谢谢你提这个问题。其实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里一直都存在民间借贷,延续到现在。在世界各国也存在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说古代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新中国成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就有过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这样一个做法,以后长期以来这个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我院曾就民间借贷案件问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当时制定那个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现在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代,要重新全面地修改制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呢? 1991年的司法解释是根据1979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情况,总结当时的审判经验作出的。这个规定对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1991年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93年我们确立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来,变化就更加巨大。我觉得这个变化产生了一种新的需求,至少有这么几点: 第一,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以前老百姓的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性借贷,例如生活缺钱,向朋友亲戚借点。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国民的财富在增长,因此民间借贷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大家生活的周围恐怕很少有朋友因为生活窘迫借款,这个所占的比重已经比较低。这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二,这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企业借贷的,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地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很多,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杂。这是第二种变化,也是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考虑的现实。

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汇报

东夏镇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情况汇报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法律界定不清晰、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疯狂。 为依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运行,维护东夏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镇深入贯彻落实《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的原则,切实维护全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东夏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陈伟为组长,纪委书记潘瑞涛、党委委员门海鹏为副组长,派出所、财政所、工商所、经贸办、农行东夏镇分理处、东夏镇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职负责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开展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健康运行,切实维护好地方正常的经济和

金融秩序,维持社会稳定,东夏镇印制《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真顿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通告》120多份,并分发到全镇各个企业、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群众客观理性的认识民间借贷,防止群众进行盲目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深入组织排查 东夏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对全镇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目前,我镇深入120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对有超范围经营从事典当、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引导企业走向合法经营的道路;对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借资金等经营活动的,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防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后果。鼓励创业,科学合理引导社会民间资本向合法的方向流动,让民间资本继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 四是加强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管理。 现在,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贷款利率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镇政府积极组织银企洽谈会,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接触机会,帮助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开发融资服务产品,拓展服务渠道、扩大信贷规模,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抑制民间融资的过度扩张。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廖燕学号 这里写上你的邮箱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科学学院信息管理专业10级X班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已经基本转型,从国有计划经济逐渐的转向民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推动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支持作用。然而,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数目大概在30000亿[1],而且有从中国东南地区向全国扩散的趋势[2]。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介绍民间借贷现状的基础上,探究了现阶段民间借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民间信贷;影响;应对措施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 [1] 参见张晶:“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在30000亿左右”,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2] 参见张晶:“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东南向全国扩散”,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中,民间金融虽在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贷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提高了金融配置的效率,成为了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 目前在中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稀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在促使着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据民间借贷-长沙借贷公司-中国信贷网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长,此外,一些不发达区域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一下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以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为主。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诚信的人来说,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只要依约履行即可。但可惜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不讲诚信的人实在太多了。所以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有必要注意该注意的事项。那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简而言之,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催告情节的,以起诉日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3、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第2项计息。 4、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 5、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6、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要注意什么 1、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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