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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生(职业班、成人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每月进行小结取考核次数的平均值,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分值都在90分及以上的,可在规定的6个月考察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的申请。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平均总分值必须在85分及以上,没有达到的顺延考察期1-2个月,直至达到为止。 办理解除违纪处分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其相关手续由所在班级的考核小组提交原始的考核台账和申请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提出意见报学工处(部);学工处(部)派出工作组成员下到学院、班级进行实地调研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最终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一心学习,通过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达到20分以上,予以警示通告。校内反思一天,接受批评教育。 学生扣分达到30分以上,予以警告,校内张贴。校内反思两天,写保证书。 学生扣分达到40分以上,予以记过并大会通报。校内反思三天,写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 学生扣分达到50分以上,回家反思三天,来校后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500字) 学生扣分达到60分以上,另择他校。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因违纪扣分累计达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给予发放违纪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填写告知家长书,并通知来校办理相关事宜。 3、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校反思写思想汇报。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回家反省1—3天并写出保证及思想汇报,由家长签字。

反省满天数后,要求该生来校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校长审阅签字后,返校后每小周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才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给班主任,并要求在班级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朗读。 4、反思学生按通知时间,统一集合进行入班教育,然后到政教处领取反思专用纸,只准带笔入反思室对号入座开始反思。 5、在反思期间如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任何一项,反思天数累计追加一天,依次类推,直至反思结束。 6、累计扣分达到60分,给予另择他校处分。若学生与家长不愿意择校者可申请评议。评议通过者,给予其在反思室反思三天,并写出不低1500字的反思材料。如能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本学期给宽限20分的扣分机会。政教处给予办理入班手续。 二、违纪学生返校进班程序。 1、凡因违纪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班日期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 3、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三、如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其处理办法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执行。 说明:1.本考核扣分不予清零,以学期为准。考核累计扣分的30%,计入下学期。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处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处分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

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 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 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 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 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②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教育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③在校园内私自携带智能手机,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④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学校集会) ⑤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⑥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损坏物品价格的两倍予以赔偿)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以批评教育或从严处理。 ⑦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围墙边、堡坎上(或爬墙)喊、买校外食品(零食)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并交保证金10元至50元。 ⑧私自攀爬校园内高层护栏(走廊)或窗口(寝室或教室)、树木的。 6.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处以严重警告。 ①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②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的。 ③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⑤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戏厅一次的。 ⑥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以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①一个学期出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的。 ②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最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方案

廊坊市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切合我校实际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课一节)的。 2、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的。 4、带手机、音乐播放器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跳窗户,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随地吐口香糖的。 7、折损花木等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小的。 8、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的。 10、校内骑车、乱涂乱画的。 11、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累计三次以上的(政教处记录为准)。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及帮助别人翻墙出走的。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偷窃他人财物的;抽烟、喝酒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与校外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三、关于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在校期间有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半年,有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缓发一年或不予毕业。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由家长到校陪读。有下列行为之一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去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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