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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乌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市党办【2007】101号文《通知》

乌教发【2007】140号文转发《通知》

乌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由市教育局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的教育针。要开设思想政治课,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养有用人才。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业务负责人(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65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本国公民。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或法人、业务负责人(校长)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党团、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一支学历合格、具备教师资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与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在职公务人

员和中小学教师不得兼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和业务负责人(校长)。

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独立、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相对集中的能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培训学校”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米,并有适当的学员活动场地;以“培训中心”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米。常设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如系租赁的,需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招收住宿生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配备专人管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培训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培训中心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要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商业性银行,注册资金帐户中资金总额的40%作为办学风险储备,原则上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设置的专业不得超过3个、办学规模不得超过300 人,设置专业超过3个或办学规模超过300人应按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申办。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新增设教学点应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并格按照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设置的程序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可证》。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

(二)区(县)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区(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三)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

(四)市教育局自接到区(县)教育局初审意见起,三十个工作日向申办者做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可证》。

第十五条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可证》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可证》后,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局在职责围,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定发展规划;

(二)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三)颁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等相关事宜;

(四)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督促区(县)教育局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针、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二)协调区(县)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对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初审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容,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五)审查办理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十七条各区(县)教育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民办教育机构超过30所的区(县)教育局必须配备2名民办教育专职管理人员;辖区民办教育机构不到30所的区(县)教育局要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

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督导员制度,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围核定收费可围,并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协助同级教育部门抓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解决问题。

以艺术教育为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市文化局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培训中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乌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批准成立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须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应以成人为主,培训容以素质性技能性为主。若招收在校学生参加培训的,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委托学校、教师组织并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异地招生,确需招收外地学生的,须经市、区(县)两级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容必须真实、准确、规、合法、详尽,应实事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办学的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明确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对象、招生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不得做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媒体上刊登或散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实行开班申报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个培训班开设前,将其所设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任课教师人选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规教师、学生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的档案资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外地聘用教师的审查和管理;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要按规定取得外籍教师聘用资格,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加强部管理,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负管理责任,若发生办学机构责任事故,举办者和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sodocs.net/doc/4d12008865.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审 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一、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二、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 ①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③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 ①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②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必须在舞钢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年度省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组织一个年检查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先将自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建立自查领导小组(于xxx年11月10号成立): 二、分工: 1、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自查小组全面工作。 2、第1小组:负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4)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3、第2小组:负责检查:(1)教师队伍建设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4)财务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5)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三、下面就年检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的情况,如实逐项向你们汇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学院自开办以来,在xx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定期开展学法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聘请xx大学的管理干部xx同志担任院长,聘请办学经验丰富的xx同志担任常务副院长,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能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思想倾向,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他们的带领下,学院上下,人人能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个个都能学法、守法。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制定《xx博雅专修学院员工手册》、《xx博雅专修学院制度汇编》等。对各个工作岗位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学院正沿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1.党建工作情况 学院党支部的建立,对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学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内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陈方伟,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 会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 或各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帮助全体英语爱好者提升英语能力;办学范围:英语培训和蒙氏教育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 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200人(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级和中级[ 初、中、 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业余面授、全日 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 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7 名(要求:五人以上 单数组成)。在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 报审机关备案。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 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与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得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区(县)****** 。场所属于******[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得社会组织中得******。[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要求或不要求](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得行政审批机关:******。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得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得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得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得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办学得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得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得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就是本教育机构得最高决策机构。(注:董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得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得民办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得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院长、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每届任期******年(最长时间不超过4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选一)得产生或罢免:在[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由董(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得人员变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议事得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得重大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完整版)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文化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在哈尔滨市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培训对象:******办学的规模:******(办学面积、教学设备设施价值、教职工人数);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 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最新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第二条地址: 第三条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机构实施×××负责制,每届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担任第一届×××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审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修改章程须经×××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提高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质量,中国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优势,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树立从业行为标准以及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一、认证等级 初级认证 初级教师认证确保教师的各方面基本素养合格,突出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致力于让教师在典型场景下胜任基本教学工作。 中级认证 中级教师认证旨在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并利用学习理论进行反思提升,全面提升教师各方面的综合素养,使之能胜任更多场景下教学工作。 高级认证 高级教师认证旨在引导教师成为专业细分领域的研究性人才,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进行认可,使之可以指引行业专业发展方向。 二、认证流程 初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 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 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养考核、学科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两个科目。

3. 面试 采取情景化模拟面试形式,考生提前到场抽题备课,并进行现场试讲。 4. 资质审核 教师认证主办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验证。 5. 获取证书 ① 颁发证书:认证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认证通过者颁发证书; ② 注册更新:初级教师需每年进行注册。 注: ①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②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若有科目未通过,保留一次补考机会; ③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未通过面试者,保留一次补面机会。 中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学效果跟踪 教师上传实际课程视频片段和相关教学材料,考察教师在真实教学场景下的授课能力与效果。 3.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考试内容:考察学习认知理论、学科功底、教学情景分析与教学设计。 4. 说课 考察教师的教育观念,对学生、教材及教学重难点的把握,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原理的应用,以及所采用的教学策略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特点等。

教育机构章程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 ******[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 *******,[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 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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