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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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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焦化产业是为冶金产业服务的重要基础能源原材料产业,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立足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焦化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同时也为着眼长远,推动焦化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打好基础,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焦化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焦炭生产基地,焦炭产量和外调量居全国首位。自2004年清理整顿以来,山西焦化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巨大成效。全省淘汰落后焦化产能近6000万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的机焦产量比重达90.6%;重点骨干企业配套了化产回收和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全省生产焦炭8239万吨,约占全国焦炭产量的26%;出口焦炭678万吨,约占全国焦炭出口量的56.5%。规模以上焦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66.82亿元,利税总额212.75亿元,占全省工业销售收入、利税总额的15.71%和15.61%。焦化产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有力地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焦化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产能过剩。2008年底,全省焦炭总产能15968万吨,产能利用率不高。二是产业集中度较低。全省270余户焦化企业,户均产能只有59万吨。焦炭产能200万吨以上的只有10户,产能占全省不足15%;三是产业技术水平低。全省290余座机焦炉中,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20余座,占76%,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的焦炉不足总数的3%。四是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尽管经过清理整顿,大量选址不合理和落后的焦化企业

已被关停,但全省仍有60多个县(市、区)有焦化厂,布局分散的问题依然严重。五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不高。2008年,全省仍有约40亿立方米焦炉剩余煤气未实现综合利用而直接燃烧排放。焦油回收率90%,粗苯回收率85%,焦炭副产品浪费问题并未完全根治,化产精深加工尚未形成规模,节能减排的任务还很艰巨。六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我省仍有相当一部分焦化企业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净化设施,或虽有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焦炭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需求急速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焦化企业面临着严峻考验。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对行业运行带来了严重影响,但同时也给我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带来了机遇。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制订实施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实现产业转型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以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指针,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为重点,着力推动焦化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焦化大省向焦化强省转变,推动山西焦化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09年底,焦化产业扭转下滑势头,保持总体平稳运行;到2011年底,焦化产业发展方式明显改变,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到2015年,产业集中度得到明显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区位及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巩固山西焦化产业的优势地位。

1.焦炭产能得到有效控制。到2011年底,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4亿吨以内。到2015年,将全省焦炭总产能控制在1.2亿吨以内。

2.淘汰焦炭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到2011年底,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的焦化产能2000万吨左右。到2015年底,再分期分批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焦化产能4000万吨左右。

3.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升。到2011年,焦化企业数减少到150户以内,开工建设大型焦化产能置换项目2000万吨。到2015年,培育一批采用国际先进炉型

产能达1000万吨级和500万吨级的特大型焦化企业,焦化企业数减少到60户以内,全省前10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产能比例达到60%以上。

4.装备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到2011年,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

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20%以上。到2015年,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以上焦炉(含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的捣固式焦炉)产能占到全省焦炭总产能的60%以上,其中采用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7.63米焦炉产能达300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企业焦炉全部配套干熄焦装置,大型焦化园区配套干熄焦能力达到80%以上。

5.焦化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通过淘汰落后和产能置换的方式将焦炭产能向焦化集中区转移,到2011年,全省十大焦化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40%以上。到2015年,全省焦化集中区焦炭产能占全省焦炭总产能的80%以上。全省不再布置新的焦化集中区。

6.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到2011年,引进、消化并掌握7米以上超大型焦炉的生产管理控制技术。到2015年,炉容超大型化焦炉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有重大突破,开发应用焦炉清洁生产新工艺有重大进展。

7.化产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到2011年,全省形成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以上,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以上,煤气制甲醇300万吨以上。到2015年,在煤焦油深加工、粗苯深加工及焦炉煤气化工合成三个方面精细化工产品形成规模优势。

8.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到2011年,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焦油、粗苯、焦炉剩余煤气全部回收利用。到2015年,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全行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焦炭总量

核准焦化项目必须严格坚持产能置换的原则。焦化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满足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核准;坚决杜绝焦化项目的盲目重复建设和违法建设;切实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在推进焦化产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二)加大淘汰落后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本)》,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到2011年底,淘汰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的焦炭产能2000万吨左右。到2015年底,再分期分批淘汰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化产能4000万吨左右。

(三)大力推进企业重组

鼓励、支持、帮助骨干企业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实施产能置换,建设具有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的大型焦化企业。鼓励煤、焦、钢、化企业的产权融合,建立产业链纵向延伸的企业集团,努力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四)优化调整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原料、水资源、污染物减排以及交通运力等影响因素,对现有焦化园区和焦化集中区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十个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园,并大力扶持使其成为我省焦化行业实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样板。大力开展焦炭产能置换,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能规模经济合理的特大型焦化项目;置换建设的新型大型焦化项目重点布局在吕梁、临汾、晋中、长治、运城现有的焦化园区内或焦化集中区内,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点,减少污染源。全省现有零星布点的焦化项目要通过产能置换逐步关停。

围绕新型千万吨级和500万吨级的新型焦化项目,结合原料资源和运输能力布局,建设一批大型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大型焦油加工和粗苯精制项目,并进一步布局建设焦油和苯系化工精加工项目。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大力扶持骨干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如干熄焦技术、入炉煤调湿技术、优化配煤技术、风动选择粉碎技术、焦炉煤气综合利用技术、焦油深加工技术、粗苯深加工技术和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等技术的全面应用,推进技术进步。鼓励骨干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加快建设一批国际先进水平的特大型焦化项目,大力提升山西焦化工艺装备水平。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结合世界炼焦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超大型焦炉设计、建设、运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加快对7.63米焦炉设计、设备制造、管理控制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加大对6米以上捣固焦炉建设运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开发推广炼焦清洁生产新工艺。

(七)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约束的“倒逼”机制,发挥行政、法律手段的强制作用,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推行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回收利用生产过程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配置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控制并减少污染排放;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在线检测,加强对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管;省内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治理、废气脱硫、消烟除尘三大环保设施都要逐步完善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八)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焦化行业协会和焦炭企业联盟的作用,加强行业技术动态跟踪,完善政策、市场、技术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政策措施

(一)创优焦化产业发展环境

清理涉及焦化行业的政策性收费项目,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于节能环保水平高的骨干焦化企业的地方政策性收费,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实行免、减、缓,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已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焦化企业和承担兼并重组任务的骨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改善焦化企业原料组织方式,稳定供气供热的焦化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煤炭供应。协调铁路部门支持骨干企业产品运输。

(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010年底前限期淘汰炭化室高度不足4.3米的机焦炉(不含炭化室高度3.2米以上的捣固焦炉)。2010年底前炭化室高度4.3米的机焦炉(含炭化室高度3.2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应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要求,届时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应作为产能置换对象在2015年前分期分批关停。对列入淘汰名单的焦炉项目坚决实施“五停”(停水、停电、停运、停贷、停煤)措施。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资金。对于产能置换中淘汰关停企业多的市、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补贴。对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好的地区,优先给予焦化项目核准支持,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焦化项目的核准。

(三)严格能耗环保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加大能

耗和污染物排放监控力度。实行能耗和污染控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提高焦化产业准入门槛

焦化产能置换项目,炭化室高度必须在6米以上(含5.5米捣固焦炉),产能在100万吨以上,并必须配套建设节能环保设施。鼓励建设国际领先的炭化室高度

7.63米大型焦炉。鼓励应用干熄焦、煤调湿、单孔调压等节能环保技术。

(五)实施产能交易置换制度

申请核准焦化项目必须取得一定产能容量。产能容量可通过企业兼并、收购,政府配给以及市场购买取得。关停淘汰企业获得政府补偿的,其产能容量由政府掌握,可按比例配给特大型产能置换项目。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产能容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六)加大焦化技术改造投入

省人民政府统筹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焦化专项资金,以贴息的方式支持大型机焦项目、干熄焦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化产回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

(七)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完善

留省内的焦炭生产排污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支持焦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省批准确认保留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该缴费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完善且已通过环保验收的焦化企业足额上缴了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其上缴的排污费中留市、县的80%用于补助其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八)建设三气合一输送管网

根据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建设情况,可考虑在全省焦炉剩余煤气集中地区建设焦炉剩余煤气接卸站,将焦炉剩余煤气净化、加工后进入管网输配使用,从根本上解决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问题。

五、规划实施

省经委要按本规划要求将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要按照本规划精神,结合目标、任务分解意见和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划要求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建立通畅的“网民意见办理渠道”,着力落实王君省长“促进政府作风转变,促进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掌握预警信息,处理苗头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回应百姓诉求,解决民生问题;疏解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解民之忧,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人民政府形象。 二、工作任务 通过办理网民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人民网”、“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办理网民对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建议、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意见。 2、办理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干部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地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线索等。 3、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 三、工作职责 明确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保障和前提。网民

留言办理要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系统有序的工作机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总枢纽,负责汇总、协调与监督各类事件的办理与运转;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网民留言的收集、转办、督办、回复、反馈和宣传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分工督促、直接对口和逾期催办等制度。 2、各级、各部门(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执行者,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置与上报。 四、工作流程 1、收集梳理。工作组设专人负责收集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留言、“人民网”及“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梳理筛选后,对拟办理的重要信息建册登记。 2、分类办理。对收集到的信息,根据内容、性质、急缓程度等分类办理。网民留言处置和回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上下联动、系统有序的工作,为使网民留言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和回复,将按照“精简程序、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办理。一般性或政策咨询方面的信息,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以督办函的形式直接发至有关市、县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不再逐级转发。重大工作、政策性的意见、建议和需省领导参考阅处的,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呈有关省领导阅批。经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按有关领导的指示意见办理。 3、办理制度。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催办制度。一般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接到工作组督办函后,限时一个月内办结并报结果;复杂情况,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并适时报告工作进度。逾期未办结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办。 4、回复反馈。对拟办理的网民留言,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工作组将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向网民回复,向工作组领导反馈。省领导有批示的,办理结果同时向省领导反馈。 5、档案留存。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对办结的事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省

200809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

https://www.sodocs.net/doc/4d13608294.html,/N16/N1116/N1458/N1518/N34105/6955367.HTML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6-9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项目,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本文来自: 本站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sodocs.net/doc/4d13608294.html,/onews.asp?id=3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三、确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允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地方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

晋政发〔2009〕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9?3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

号)要求,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尽可能避免在确定征地年产值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标准坚持同地同价、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符合我省实际,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可以基本解决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件)。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按照?决定?,征地补偿按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2 【实施日期】200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8〕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业: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保持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谐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宣传、教育、引导、激励等形式,促进企业自觉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 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各市(地)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 省委宣传部拟定的《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对于促进我省先进文化建设,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把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山西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抓住发展机遇,将我省建设成为文化强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迅速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将这一优势转变为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动力和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所指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教育文化建设,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博会展、文物、旅游、信息网络等领域。鉴于教育、科技已制定专门规划,本《纲要》只提目标要求。 一、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努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全省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全省人民的精神力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工作,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三)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1950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1949年9月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令,恢复山西省建制。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政府主席程子华,副主席武新宇、裴丽生、王世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7人。同时,全省1市(太原市)、92县、8个市辖区、2个工矿区先后成立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设7个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主席:程子华(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武新宇(1949年9月免) 裴丽生(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王世英(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3月—1952年4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3月12日至26日,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程子华,副主席裴丽生、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7人。此后到1950年底,全省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陆续召开。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调程子华进京工作。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赖若愚任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 主席:程子华(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离职进京工作) 裴丽生(代理,1950年9月) 赖若愚(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裴丽生(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王世英(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邓初民(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2年4月—1955年2月)(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4月13日至20日,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报送公文情况进行通报。 四、表彰等次划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8条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 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

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十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智力,严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 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 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

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

山西国有企业名录

山西国有企业名录 山西省朔州市神头电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神头发电厂粉煤灰公司 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沈阳长白电子应用设备有限公司 阳城煤业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 阳煤集团五矿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书社 阳泉固庄煤矿康达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 山鹰无线电元件厂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阳泉分公司 阳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销售部门 同煤大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日新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七〇研究所 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治锻压机床厂)山西长治惠丰机电有限公司 天脊集团供销公司农化中心 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 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焦炭分公司 大同铸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公司 长治钢铁集团电气公司市场部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山西春雷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燕云集团有限公司 襄垣县煤运一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 山西省罗东掌煤矿 山西大同市铸石品工业集团 霍州煤电集团公司 山西淮海机电有限公司锻造分厂 山西国营大众机械厂三益电子燃气具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现更名为北方铜业) 山西大同二电厂 大同星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汾矿集团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左权县煤炭运销公司 天脊煤化工集团长治回民化学有限公司 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 宁武县大运华盛煤矿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 山西省清河集团 山西吉宁煤焦有限公司 太钢集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设计规划院 铁道部永济电机工厂 经纬集团晋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忻州地区煤炭运销公司 山西离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太原总代理 忻州市煤炭集运公司 山西云河集团物资经销公司 煤炭加工产品服务公司 山西焦煤西山矿物局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销售公司太原分公司 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泰康集团山西分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太原销售中心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市场部 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内蒙办事处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设备分公司销售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第二研究所 山西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加气厂 山西省晋良煤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 山西大同轩岗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铸锻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 朔州市神头电力粉煤灰开发公司业务部 山西古交屯兰选煤厂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第四研究室 江苏省浪花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总代理 霍州煤电集团煤矸石热电厂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二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三是坚持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四是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 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暂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二是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三是向省金融办报备已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文件材料。 三、完善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基石,构建“省金融办牵头的统筹监管,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协调解决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信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建立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各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可沿用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的监管模式或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有金融办的,明确为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省金融办授权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高管任职、开设分支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对于监管不力、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授权。 (三)成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监督管理,该协会成立的程序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四、明确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 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 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 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 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 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 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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