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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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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

【发布日期】1994.08.18

【实施日期】199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

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色情淫亵活动和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惩治腐败,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党内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策划、经营、庇护“黄、赌、毒”活动,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包养情妇的;

(三)参与色情淫亵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策划进行嫖娼卖淫或色情淫亵活动的;

(五)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六)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七)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进而放纵或包庇其嫖娼、卖淫活动,甚至设置障碍,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条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美容院以及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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