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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二条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

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八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九条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厦门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三条“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厦门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参与规划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为规划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8类,小类74类。

第二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内涵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

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

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

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

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

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

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

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

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

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

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

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

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

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

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

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

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

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

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

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科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

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

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

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

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

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

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

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9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9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

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

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

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

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

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

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

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

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

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

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

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

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

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

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

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

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

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

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

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

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

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

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

等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

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

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

E2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

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

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

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

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

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

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

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二十七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绿化带或规划已建成地块,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

地S

施U

绿地G 其他用地E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研发

及其

M9

W1

危险

W2

堆场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广

S2

S3

G1

G2

E2

E4

E6

E7

居住建筑别墅●○××××××××××××××××××××××××××××××××低层住宅●●●×××××××××××××××××××××××××××××●×多层、小高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教

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

市场●●●×○××××××○○×○○××○×××××××××××××●×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医

门诊所●●●○○○○●○××○○×○○××○×××××××××××××●×卫生站●●●○○○○○○×○○○×○○××○×××××××××××××●×文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社区健身活动场所●●●○○●○○○××○○×○○××○××××××××○××××●×市

变配电所●●●●●●○○○×○●●●●●○●●○○×○○×○○●○×○○●○公共厕所、清洁楼●●●●●●●●●○●●●●●●●●●●●×●●○●●●○○○○●○燃气站●●●○○○○○○×○○●●○○○○○××××××××●××××○○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行

居委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

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综合商场×○○○●××××××○○×○○×○○×××××××××××××○×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文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

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

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站×○○○○○×××××○○○○○××○○○×○○○○○○×○××●×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垃圾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法定图则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尚未覆盖的一般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的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一般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三

用地面积类型指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FAR D(%)G(%)FAR D(%)G(%)FAR D(%)G(%)FAR D(%)G(%)

住宅建筑

别墅0.52 22 45 0.5 22 45 0.48 20 45 0.45 20 45 3层以下0.9 30 40 0.9 30 40 0.8 28 42 0.7 25 42 4—6层 1.7 32 37 1.6 30 38 1.5 28 40 1.4 26 40 7—9层 2.2 30 35 2.0 28 38 1.8 26 40 1.5 24 40 10—18层 3.1 28 35 2.7 26 38 2.5 24 40 2.2 22 38 19层以上 3.9 24 35 3.7 24 38 3.4 22 40 3.0 20 38

办公建筑24M以下 2.4 35 30 2.2 34 32 1.8 33 34 1.6 32 36 24M~50M 3.5 34 30 3.3 33 32 3.1 32 34 2.8 31 36 50M以上 5.6 33 30 5.2 32 32 4.8 31 34 4.5 30 36

旅馆建筑24M以下 2.0 33 30 1.8 31 32 1.7 28 35 1.6 25 40 24M~50M 3.3 32 30 3.0 30 32 2.8 26 35 2.5 24 40 50M以上 5.4 30 30 5.2 28 32 5.0 25 35 4.8 22 40

商业建筑24M以下 2.0 45 25 1.9 40 25 1.8 36 30 1.6 34 30 24M~50M 3.5 42 25 3.2 38 25 3.0 34 30 2.8 32 30 50M以上 5.6 38 25 5.2 35 25 5.0 30 30 4.8 28 30

民用综合建筑24M以下 1.5 30 35 1.4 28 38 1.3 26 40 1.2 24 40 24M~50M 2.0 28 35 1.8 26 38 1.6 24 40 1.5 22 40 50M以上 3.2 26 35 3.0 24 38 2.8 22 40 2.5 20 40

注:1、5万平方米以上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办公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5。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四

序号分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1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FAR≥0.5 15%≤G≤25% D≥30% ≤20%

2 回收加工业FAR≥0.5 15%≤G≤25% D≥30% ≤20%

3 木材及造纸业FAR≥0.6 15%≤G≤25% D≥30% ≤20%

4 石油化工业FAR≥0.615%≤G≤25% D≥30% ≤20%

5 机械设备制造业FAR≥0.615%≤G≤25% D≥30% ≤20%

6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FAR≥0.8 15%≤G≤25% D≥30% ≤20%

7 印刷文教制造业FAR≥0.815%≤G≤25% D≥30% ≤20%

8 纺织服装业FAR≥0.815%≤G≤25% D≥30% ≤20%

9 医药制造业FAR≥0.815%≤G≤25% D≥30% ≤20%

10 非金属化工业FAR≥0.815%≤G≤25% D≥30% ≤20%

11 电子机械制造业FAR≥1.0 15%≤G≤25% D≥30% ≤2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FAR≥1.0 15%≤G≤25% D≥30% ≤20%

13 通用厂房FAR≥0.815%≤G≤25% D≥30% ≤20%

14 工业研发 2.5≥FAR≥1.0 20%≤G≤30% D≥30% ≤20%

15 一般仓库FAR≥0.810%≤G≤20% D≥40% ≤15%

16 物流仓库FAR≥1.0 10%≤G≤20% D≥50% ≤15%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三十一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2、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的布点设置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三十六条厦门市本岛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按表五执行。

第三十七条厦门市岛外地区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按表六执行。

厦门市本岛中小学配置标准表表五

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区域千人

指标

生均

用地

面积

(㎡/

生)

生均

建筑

面积

(㎡/

生)

千人

指标

生均

用地

面积

(㎡/

生)

生均

建筑

面积

(㎡/

生)

千人

指标

生均

用地

面积

(㎡/

生)

生均

建筑

面积

(㎡/

生)

千人

指标

生均

用地

面积

(㎡/

生)

生均

建筑

面积

(㎡/

生)

建成区每千

70座≥13

≥8.8

每千

30座

≥13

≥8.9

每千

40座

≥13

≥9

每千

70座

≥10

≥7.2

新区≥22 ≥22 ≥22 ≥15 厦门市岛外地区中小学配置标准表表六

千人指标(座/每千人)

服务人口

(万人/所)

每所规模

生均用地面积

(㎡/生)

备注

综合指标

其中

城区农村城区农村城区农村初级

中学

高级

中学

职业

高中

学85 42.5 25.5 17 2~3 2~3 36~42班30~36班18~22 20~25 新建中学一般规模:农村为30班,城区为42班;用地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及创省级达标中学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适当扩大。职业高中规划用地指标为20~30m2/生。

学85 1~2 1~2 24班或

36班

18班或

24班

15~20 15~22

新建小学一般规模:农村为18班,城区为

30班;用地规模不小于1万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四十条至2020年全市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6.0张。其中城市区域每千人口医院床位6.2张,农村区域每千人口卫生院床位4.5张。

第四十一条本岛主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标准执行;岛外辅城综合医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120~13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标准执行。

设有研究所或承担教学任务等其他功能的综合医院,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其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每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标准。

第四十二条按照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岛主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本岛主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5~2.0万人,每处建筑面积500~800平方米,不独立占地,可与居住区服务管理中心、托养老院合设。

岛外辅城每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20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岛外辅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0~1.5万人,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东孚、灌口、后溪、莲花、汀溪、新圩、内厝、大嶝等八个中心镇卫生院建设以每床用地面积8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70~110平方米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文化设施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级、区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人均0.2~0.25平方米控制,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面积指标按人均0.25平方米控制。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歌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第四十六条市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七执行。

市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表七

名称配置规定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内容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歌剧院

建筑面积5~6m2/座,

建筑密度30%~40%。

50000 40000

包括2000座的歌剧院、

800座的戏剧厅、400座

的小剧场等。

图书馆

图书馆规模由藏书量、

阅览总数来确定。阅览

室取每座2~5m2,藏书

空间取每m2 200~600

册。

36000 25000

藏书量200万册以上,阅

览座位按照5~10座/万

册设置。

博物馆—40000 20000~30000

陈列展览、文物标本库

藏、科学研究、业务和行

政办公及观众服务设施。

艺术馆—30000 20000~30000

集造型艺术的收藏、展

示、研究、培训、推广于

一体的艺术中心。

科技馆—30000 30000

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培

训,科技成果展示、宣传

推广城市规划

展览馆

—50000 40000

城市建设历史展览、城市

规划宣传教育、规划方案

展览、公示。

文化馆

容积率0.4~0.8为

宜。

≥10000

群众活动(观演、游艺、

交谊、展览、阅览)、学

习辅导、专业工作、行政

管理。

少年宫

容积率0.4~0.8为

宜。

13000~25000 ≥10000

青少年观演、课外性趣小

组活动、教育培训、游艺、

阅览、行政管理。

少年儿童

剧院

建筑面积5~6m2/座,

建筑密度30%~40%。

20000 10000~15000

少儿演出、培训、少儿观

看、欣赏。

设置约2000座。

文化广场全市设置2~3处。≥20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天

演出、观赏。

文化主题

公园

结合大型文化设施设

置,全市设置多处。

30000~50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文化

游园。

第四十七条区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八执行。

区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表八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

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内容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文化馆人均面积不低于

0.05m2,

容积率0.4~0.8为宜。

10~20 6000~10000 3000~5000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

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

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

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

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

积不应低于3200 m2。若

文化馆附设影院,宜按照

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应附设青少年和老年活

动中心。

图书馆图书馆规模由藏书量、

阅览总数来确定。阅览

室取每座2~5m2,藏书

空间取每m2 200~600

册。

20~40 5000~10000 3000~5000

藏书20万册~50万册,

阅览座位按照10座/万

册设置。

表演场所建筑面积为5~6m2 /

座,建筑密度30%~40%

20~40 10000~20000 4000~7200

观众席位为800~1000

座。

博物馆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有条件的区可设置专业

型、专题型博物馆。

20~40 4000~10000 3000~6000

陈列展览、文物标本库

藏、科学研究、业务和行

政办公及观众服务设施。

展览馆建筑密度宜40%~50%左

右,展览区域位于底层,

总层数不超过2层。根

据各区发展需要设置。

20~40 10000~45000 8000~15000

基本上用于商品展览和

商品贸易。可以附设餐厅

或会议厅、小卖部,展览

面积比例在总建筑面积

的2/3~1/3之间。

少年宫容积率0.4~0.8为宜。

可单独设置或附设于区

级文化中心、文化馆内。

6~10 4000~13000 3000~5000

少年儿童观演、课外兴趣

小组活动、教育培训、游

艺、阅览、行政管理等。

老年活动中心容积率0.4~0.8为宜。

可单独设置或附设于区

级文化中心、文化馆内。

6~10 4000~13000 3000~5000

老年棋牌、图书阅览、教

育培训等。

文化广场结合大型文化设施、公

共绿地等设置。

20~40 ≥10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天

演出、观赏。

第四十八条街道(居住区)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九执行。

街道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表九名称配置规定服务一般规模(m2/处)配置内容

规模

(万人)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综合文

化活动

中心

(含青

少年、老

年活动

中心)

人均用地面积0.15m2~

0.2m2,人均建筑面积0.1

m2~0.2m2。

容积率0.3~0.6为宜。

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

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

等共同形成社区公共活

动中心。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

设一处。

3~6

4000~

8000

3000~

6000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

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

教育;影视厅、舞厅、游

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

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

班。宜设置多功能厅、展

览厅、电脑室等。应专门

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

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

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

等项目。

图书馆

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0.02 m2。可单独设置或附

设在文化中心内。居民步

行15-20分钟内可到达。

10 ≥2000

图书阅览、借还、信息查

询。

表演

场所

建筑面积为5~6m2/座,

建筑密度30%~40%。

中心镇可以设置,街道不

一定设置。

3~6

5000~

8000

2000~

4000

观众席位为300~800

座。

文化

广场

结合文化中心、公共绿地

设置。

3~6

3000~

4000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天

演出、观赏。应充分考虑

老年人和儿童的使用要

求。

第四十九条社区(小区)级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按表十执行。

社区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表十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内容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社区文化

娱乐中心

人均用地面积0.1m2,容积率0.3~

0.6为宜。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

应设1处。

0.5~1 ≥1000 ≥5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

阅览、科普宣传、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老年

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

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多功能活

动厅

宜设在社区文化娱乐中心内,人均

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04 m2

0.3~0.8 —120~320 —

视听电脑

培训室

宜设在社区文化娱乐中心内。0.3~0.8 —≥50 —棋牌室宜设在社区文化娱乐中心内。0.3~0.8 —≥40 —

室外活动

场所

人均面积不低于0.05m2 。可考虑

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社区

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1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动,露

天演出、观赏

注:人口超过8000人按8000人配置,2000~3000人按3000人标准配置,低于2000人划入相邻社区统筹。

第五十条镇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指标按人均0.1~0.15平方米控制,配置标准按表十一执行。

镇级文化设施配置标准表表十一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

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内容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镇级文化

中心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

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

等共同形成镇级公共活

动中心

1~6 ——

宜配置文化康

乐、图书阅览、

科普宣传、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

老年人活动、青

少年活动及儿童

活动等活动设

施。

中心镇文化娱乐

中心人均用地面积0.15m2,容

积率0.6~0.8为宜。

5 6000~8000 4000~6000

一般镇文化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

0.1 m2

1~5 1000~2000 ≥1000

室外活动

场所人均面积不低于0.05m2 。

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

健身场地、社区中心广场

或避难空地等统筹设置。

—≥1000 —

室外群众文化活

动,露天演出、

观赏。

第五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五十二条市级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3平方米。市级公共体育设施由岛内体育中心(体育路)、岛外集美学城(大学)体育共享设施、国际奥林匹亚网球中心、鼓浪屿体育公园及各专类体育场馆(不含高尔夫球场、海滨浴场)等组成。

市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表表十二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

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

配置内容用地面积

(公顷)

建筑面积

(m2)

市体育中心——25.8 —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市级体育中心。

综合体育馆5000座100-200 2.0 32400 宜结合体育中心

综合体育馆10000座100-200 2.0 30000 —

体育场30000-50000座100-200 10.0 —宜结合体育中心

游泳、跳水

训练馆

3000座100-200 1.5 10000 —

游泳跳水馆2000-4000座100-200 1.5 10000 宜结合体育中心

(续前页)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

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

配置内容用地面积

(公顷)

建筑面积

(m2)

排球馆————宜结合体育中心乒乓球馆————宜结合体育中心射击场1个/100-200万人— 1.0 —含飞碟靶场

综合射击馆—20720 —

射击场1个/100-200万人— 1.0 ——

国际网球中心3000座————

第五十三条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3平方米。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岛内的人民体育场、福隆(马峰山)体育公园(中心)、五缘湾体育中心;岛外的集美嘉庚体育中心、中亚城体育中心、马銮湾体育中心、海沧体育中心、大同体育中心、西柯体育中心以及翔安体育中心。

区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表表十三

名称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

一般规模

配置内容

用地面积(公顷)

区体育中心———

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池。

体育场15000-20000座30 6.0 宜结合体育公园。

体育馆2000-4000座30 1.2

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

球;宜结合体育公园。

游泳池、馆2个/30万人— 1.25 宜结合体育公园。

射击场1个/30万人—0.6 宜结合体育公园。

第五十四条社区体育设施是为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在社区内规划建设的运动场地、场馆和配套建筑。服务人口规模0.1~5万人,服务半径约500米,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 平方米,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平方米。3~5万人口规模的社区(居住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室外面积10300~13600平方米,室内面积3600~4900平方米。

社区体育设施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游泳、轮滑、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等,配置户外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场地,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

第五十五条镇级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左右,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6~1.7平方米,设置2000~3000座灯光球场、200~400米跑道田径场、游泳池、训练房各一个。

厦门市镇级公共体育设施配建表表十四

名称配置规定

观众规模

(千座)

一般规模

配置内容

用地面积(公顷)

体育场1个/5~10万人 5 4.4~5.0只设于灌口中心镇。

田径场1个/2~5万人— 2.6~2.8 200~400米跑道,设于一般镇。

灯光球场

(带看台)

1个/2~5万人2-3 0.33~0.46 —游泳池1个/2~5万人—0.5 —

训练房1个/2~5万人—0.1~0.15 用于篮球等训练,一般镇用于棋类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市、区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第五十七条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布点、规模按已编制的专项规划执行。如位置、规模、数量调整应编制相应的项目行动规划。

第五十八条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分级配建、合理配置,一般分为市(区)级、街道(居住区)级、镇级、社区(小区)级,其规模内容应与分级相协调,并按表十五执行。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配置标准表表十五

名称配置规定

一般规模(m2)

配置内容建筑面积

床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床均

用地面积

老年人社会福利院

敬老院规模宜为150~300床位。

老年人社会福利院考虑附设一定

比例的示范培训功能用地、预留用

地。(此部分增加规模指标另计)

6000~12000 40 6000~15000 40~50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

行业培训等

养老院规模宜为150~300床位。6000~12000 40 6000~15000 40~50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

老年公寓规模不宜小于100床。≥3000 30 ≥3500 30~35 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娱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

护老院、护养院规模宜为100~300床。3000~9000 30 3000~10500 30~35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及室外活动场地

托老所规模不宜小于30床位。

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人服

务中心合并设置。

≥600 20 ——

休息、餐饮服务、活动室、保健室

街道(居住区、镇)级老人服务中心应设大于300m2的活动场地,场地

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

≥600 —≥600

活动室、教室、保健室、专业服务

等用房

社区级

老人服务中心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设置。

服务半径宜小于500 m。

应设大于150 m2的活动场地

≥200 ———

活动室、教室、保健室、专业服务

等用房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部分非营利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表十六执行。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市场需求设置,其中生鲜超市按每万人设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为1000~1500平方米。

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十六

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幼儿园

6班1600~2000 1800~2100 < 0.7

用地面积10~12m2/座,建筑面积9~11m2/座。

宜设6班、9班或12班,每班容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 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

积不应小于60 m2。

9班2400~3000 2700~3200 0.7~1

12班3200~3900 3600~4300 1~1.5

街道办事处1500~2500 —10~15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

社区服务中心1500~2000 —10~15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派出所2500~3000 2000~2500 10~15 宜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选址。

社区用房500~600 —1~2 社区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100~200m2,社区服务站用房200~300m2,社区警务室20~50m2。

邮政支局1500 2000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邮政所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普通清洁楼200~300 200~300 —每1~2km2应设一处普通清洁楼,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小于8m。

再生资源

回收点

80~100 100~150 —宜与垃圾收集站组合设置,独立占地,并适度集中。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公共厕所50~170 60~170 —每3~5 km2的居住用地,或4~11km2的公共设施用地,或1~2km2的工业仓储用地应设一座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小于3m。

环卫工人作息站

(道班房)

20~30 20~30 0.8~1.2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六十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六十一条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厦门市城市绿线(公园绿线)控制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

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不得小于80米;

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

5、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第六十三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六十四条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线不小于2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2、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线不小于15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

(2)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3)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2、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六十六条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六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第六十八条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六十九条居住区绿地按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执行:

1、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

3、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

香港城市规划条例中文.pdf

章:131 《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 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 [1939年6月23日] (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 條:1A 釋義L.N. 50 of 2005 10/06/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in the use of land or buildings) 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 有所增加; “土地擁有人”(land owner) 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 “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 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 “佔用人”(occupier) 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 (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 “建築物”(building) 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 “財產”(property) 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 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貨櫃”(container) 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發展”(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 “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 “違例發展”(unauthorized development)─ (a)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 的發展;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附件: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 )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市城规委主要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规划设计方案,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经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 工作宗旨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众利益,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市民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青岛城市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工作职责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港口及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重大专 项规划方案、城市规划未确定或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审议各 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所有对原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变更、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

计方案; (五)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划; (六)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 机构和人员组成 市城规委由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规委办公 室(以下简称规委办)组成。规划委员会设 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 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设秘书长 50名委员:设 4名, 1名, 府副秘书长担任;设副秘书长兼市城规委办公室主任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 权威专家、部分大城市城规委委员担任市城规委顾问。 市政府聘请驻青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代 表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城市发展与保 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与环 境设计四个专业组, 事项进行技术论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 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城规委主任兼任) 副主任委员4名, 由市人 由市政 1名, 对提交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 提供专业咨询,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80名委员,其 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名(市 ,主任委员1名(市城规委副秘书长兼任): 秘书长1名。 三、 市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 市城规委委员及委员的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可与政府 换届同步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公务员委员 市城规委公务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政府相关 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在公务员委员任期期间,如出现不再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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