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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现代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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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表见代理 (2)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3)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3)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4)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4)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5)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

认 (5)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5)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6)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

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6)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

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7)

(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7)

(一)从宏观上考虑 (7)

(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8)

参考文献 (9)

论表见代理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

代理,法律拟制为有效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构成要件交易安全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是学理归纳所得。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66条第1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见于《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真正确立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致使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拟制,使其代理行为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有本质的区别。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代理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本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而表见代理不需由本人追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本人。表见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但对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却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涉及到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从其外部关系来看,当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请求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被代理人要受到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约束。从其内部关系来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实质的代理权的授予,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必然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尝。

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但是,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却不能主张无权代理,要求认定代理行为无效。这是因为,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均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在二者之间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否认表示者,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知其无代理权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其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第2项和第184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零售商业售货员、售票员等等)从事活动的环境也可以表明其被授权。”“在经营者签订经营活动方面的合同时经常独立地代表经营者的人是商业代理人”。[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质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本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交与行为人,相对人依赖此文件而进行的交易;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等等,属于这类表见代理。这类表见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

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被代理人虽没有授权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证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就构成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授权委托书是证明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最直接证明。只要相对人能够证明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即使被代理人实际上未授权,也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2、行为人持有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签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即使被代理人无具体的授权意图,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值得指出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有出借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等现象。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实际上完全可以等同于授权证明,借用人持有借来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对外订立合同时,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为出借人的代理人,完全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代理人从事了权限以外的行为,而相对人又不知其违反限制逾越权限时,本人不得以超越权限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这种表见代理要求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他与相对人进行的行为已经超越其代理权限范围。有学者认为,这种超越又可分为质的超越与量的超越,但无论哪种超越,超越的部分均无代理权。但是,如果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限作了某些限制,却未在委托书中说明,善意相对人不知所存在的限制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活动,则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同样,如果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

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但只要符合本人授权的目的,就不应视为无权代理,而应构成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撤回后,代理人已经失去了代理权而转化为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按理说本人不应受其约束,但因代理权撤回后本人未必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往往处于无从知晓的地位。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与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规定不是为了保护无代理权的行为人的利益,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就取得了代理权,也不能由此免除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所以,当本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授权人责任后,可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行为人分担责任后果,有权追索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行为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书等在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行为人持有的印鉴、公章、合同专用章、收据、发票等在作废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并公告,行为人持有上述证明等进行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当然,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也可能因本人的授权不明而产生。此时,代理人的行为获得了授权,其仅因授权不明而致使代理行为逾越了权限。所以,从广义上理解,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在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了表见代理。如果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的追认,那么自然构成了有权代理,没有必要再浪费法律资源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了。[4]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

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相对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为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

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该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有效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如相对人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不负责任。[5]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人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相对人也赋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原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然后,再来处理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2、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及相对人无过错,二者缺一不可。而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无过错都可以成立。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过错时,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3、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1、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授权的内在依据,其所谓的“代理行为”只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而已。

2、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的内在授权和外部表征是统一的,代理人基于该授权而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当然由本人承担。而表见代理的内在条件与外部表征不一致,行为人与本人根本不存在内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实际授权行为,只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部表征而已。

3、效力转换不同。有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因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否则,无权代理则演变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不能因本人的意思发生效力上的转换,只能依法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

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努力下,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初露端倪。在1999年颁布施行的新《合同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表见代理制度立法上的探索与进步。[6]不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从宏观上考虑

1、在表见代理的立法上,可以遵循先特别法或单行法,后法典的思路。由于条件的限制,在我国近期内建立民法典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表见代理的现象必定会不断增多,我国现行立法不仅无表见代

理的明文规定,反而存在许多违背表见代理精神的司法解释,这严重地影响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在特别法或单行法规中规定的办法。一解司法实践之急用;二可为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提供司法经验。

2、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因为任何法律的适用都须首先对之进行解释,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及某一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或精神;并且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存在漏洞,有漏洞即应补漏;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某一法律制度单从条文或文字上看可能并无变化,但其所蕴含的价值或精神则应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而有所变化。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律解释。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来看,情况亦是一样,现实中存在的表见代理形态复杂多样,法律无法做到万无一失。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表见代理的精神、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内容亦会发生变化,因此,没有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则表见代理制度难以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

3、还要规范、完善我国社会的信用环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有外表授权,而外表授权的成立又与一国社会的信用环境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没有一定规范、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为基础,表见代理制度是难以确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中信用环境较为混乱,信用程度低,并且缺乏统一规范的实际情况,必须改革、完善、规范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只有营造规范、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在我国确立起表见代理制度才是现实可行的。

(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1、应完善我国的狭义无权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赖于代理制度,尤其是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身是从无权代理中分离出来后才成为一项与之并列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与狭义无权代理制度有一种“先天”的血缘关系,它的许多内容与狭义无权代理有共同之处。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的催告权、撤回权及选择权等问题的规定。只有这样,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与功能。[7]

2、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以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对形成相对人的误信有过失为条件。若无此条件,势必会造成对公平、正义价值的破坏。表见代理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此价值的实现不能以牺牲法律的更高价值———公平、正义为代价。如果只要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管被代理人对其误信有无过失,都要按有权代理来进行处理,势必会造成无过失的、甚至与无权代理毫不相干的被代理人,必须为有过失的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承担一切责任,而有过失的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则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不仅无公平、正义可言,还会助长无权代理的泛滥,搞乱经济秩序,损害交易安全。[8]

3、对通过非法或犯罪行为取得代理权凭证的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不应成立表见代理。某些代理人出于各种卑劣的动机,采取伪造、盗用、盗窃或者假冒本人,甚至采用威胁、胁迫或暴力等手段取得代理权凭证而与相对人为民事活动的,即使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亦不成立表见代理,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对其行为负责。

参考文献:

[1]章戈《表见代理及其使用》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2]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54页

[3]同〔1〕

[4]尹田《论表见代理》载于《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5]王利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我见》载于《民商法纵论》第191页至195页

[6]梁彗星《民法总论》234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

[7]尹田《我国新合同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评析》,发表于《现代法学》杂志,发表于《现代法学》杂志2000年第10期,第116页

[8]奚晓明《论表见代理》发表于《中外法学》杂志1996年第四期,第33页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目录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3页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3-4页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6页 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6-7页㈠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6-7页㈡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7页 ㈢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7页五、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7-11页㈠《民法通则》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7-8页㈡《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8-10页㈢《票据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10-11页六、注释---------------------------------------------------------11页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内容提要本文从代理权的权源入手引出缺乏代理权源但从保障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的角度又应予以承认的无权代理制度,然后分四个层面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论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及历史沿革二、分别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存在的几种基本情形四、从对本人,对行为人及相对人三个角度谈表见代理的效力五、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通过对以上五个方面的论述,使表见代理制度呈现出了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横向的法学理论。司法运用相交织的整体框架,力求使表见代理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套取之可用的司法制度。前言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

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历史沿革、立法目的(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代理商标准合同范文

代理商标准合同范文 Agent standard contract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代理商标准合同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总部) 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代理商) 乙方经过对甲方之经营、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 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资源、总部条件等多方面情形,提出加盟区域代理申请。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事业者,双方在这期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代理商其员工不是总部的员工,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代理费,是指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 区域范围内的独家垄断型代理经营资格权益。

3、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自觉维护总部利益,服从总部的统一布置和管理,切实强化专卖市场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总部的督察和指导,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代理经营区域、代理经营期限、代理费用的确定: 1、乙方独家垄断型代理经营地域范围是_____,此代理为_____代理,不含:_____。乙方经营地址是_____省_____市(县)_____区_____路(街)_____号。 2、乙方独家垄断型代理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经营技术资产 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包括: A、品牌字号形象标识; B、营运和促销方案; C、形象识别C系统;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际上对无权代理并未予以划分,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种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依无权代理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但是表见代理的起因与授权有关系,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此时,授权人对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善意第三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因此《民法》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了恳定,其目的便在于从立法上对民事主体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使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切实维护双方已取得的新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进而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法律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文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制度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 (1)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1)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2)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学说 (2) (一)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2) (二)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 (3)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4)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 (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5)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设想 (6) 四、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前言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不仅在于能够更充分发挥代理的作用,还在于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广泛适用,表现了现代民事立法对于社会交易安全的重视,也表现了民法对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视为同意”,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当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即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本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时《民法通则》的制定并不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制定的,而是依据本人与代理人都有过错而适用共同过错原则制定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依据表见代理制度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笔者认为至少还有两点不足之处:1.关于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没有明确规定;2.将表见代理X围仅限于“订立合同”过于狭小。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及构成要件出发,以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法律缺位出发,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探讨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及本质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1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自此以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效仿和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致使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 1.X译、贾红梅:《德国民法典》,法律,1999年版,256页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摘要 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的课题。在现实生活易表现出来的现象并非均为实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即应运而生。我国也已将该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中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该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虽也多有论述,但仍有很多法律主体对该项制度不甚理解。本文试对表见代理及该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本人及相对人)法律后果承担的理由从法理上予以论述与探讨。以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所裨益,对该制度的接受由“实然”继而变为“应然”,促进交易安全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些许意义。 主题词:表见代理,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可归责性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代理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相对简单,围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足以应付与己有关的各种事务,因而也无必要建立代理制度。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企

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社会分工愈加细密,事必躬亲地处理各种事务已不可能,加之资本主义私法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确立,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可以克服民事主体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等条件所带来的限制,而且也可以全面适应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需要。代理法律制度随之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为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代理制度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以上关于代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归纳出代理的概念应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围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围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相对于被代理人应为他人)之所以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所以能直接的在被代理

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

正文: 代理商合作协议书 代理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做_____________区域_____________ 系列产品代理商。甲方按全国统一代理价供货给乙方,产品报价见附页一。 2.乙方内部必须做好对甲方产品最低报价的保密工作,零售价格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价格,并不得低于最低售价销售,甲方如因市场变化发展需要调整售价,则甲方有义务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 3.乙方按最小订购量(单次_____台)以上提货,款到发货,即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产品邮寄给乙方。甲方汇款银行资料见附页二。 4.发货方式:航空、中铁、公路等。 5.乙方有义务监督当地市场宇宙产品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最低售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如产品统一调价,则甲方对乙方在调价之日前一个月内的最后一次提货给予补差价。甲方新产品出来时,若乙方旧型号的产品出现滞销,一个月内可补差价向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必须保证所调换产品完整无缺。如产品彩盒、配件等已有所缺损,乙方则需向甲方支付所缺附件的成本费。 7.为充分保障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利益,也为更好贯彻价格统一原则、规范市场,乙方只能在协议中规定的地区销售,如出现产品“窜货”现象,甲方则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警告→处罚_____倍的价钱,取消代理资格”。 8.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甲方将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彩图及相关资料,乙方如需搞产品促销活动,甲方将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配合。 9.乙方售出的产品,产品出现故障时,乙方负责帮客户更换新品,并寄回甲方更换。 10.乙方所销售的甲方产品享受同等的售后服务,服务条款见附页三。 11.协约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约期满后,若双方对合作无异议,此合同自动顺延。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规定。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应在于鼓励交易、倡导效率,并维护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的静的安全。①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之效力,显然无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维护,甚至影响交易进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所以应兼顾交易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利益,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和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将前者拟制为有权代理,而使后者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第三人可行使催告权、撤回权,本人则享有追认权、否认权。 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应源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1、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强调外在

表示行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并不一定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则采取客观主义立场,以外界足以合理了解其表示内容为准。于是,通过复杂的法律行为所设计的民法体系为追求效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由“自由主义”转向了“表示主义”。而表见代理正体现了现代表示主义精神:基于外在行为而使第三人足以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本人则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尽管该外在行为不合其内心真实意思)。2、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人就得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无代理权人的处分行为不合本人意志(无真实代理权)。当然,客观上存在的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可作为判断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的条件。换言之,若客观上根本不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则可判定第三人主观上并无善意。 (三)表见代理的分类 笔者认为,以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为基础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 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 平等、互惠互利之原则,就甲 方投资开发的项目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之事宜订立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期限、委托标的物及委托销售价委托期限,自 年月曰起至年月口 止。 委托标的物:总计约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 际可售面积为准。 委托销售价: 二、甲方基本义务 1、负责提供本项冃合法销售的相关文件资料,即 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合法销售的“五证一照”,并向乙方 出具项目销售授权书; 2、全力支持乙方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情况指定

专人为购买人办理好财务收款、合同签章、银行按揭贷款及产权等相关事宜; 3、委托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委托其它 机构或个人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工作; 4、负责承担销售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如: 宣传品制作,媒体广告、售楼处布置、展销会、促销礼品及活动等相关费用; 5、按照合同条款,根据销售业绩定期及时与乙方 结算并发放销售佣金与溢价部份分成; 6、为有利于本项目的顺利销售,积极有效的开展 招商工作。 三、乙方基本义务 1、负责销售团队的组建、培训与管理,确保项目 销售推广正常高效地进行; 2、制订本项目可行性销售策划方案,积极开展销 售推广工作;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甲方的名义与购买人签 定本项目的《订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为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 云 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76 浅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刘 倩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也演变成动态的保护财产,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财产利益,应运而生的就是表见代理的出现。 关键词:表见代理;追偿制度;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6-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里同样的法律效果。但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起步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见代理的运用均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我国表见代理的立法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第49条则将其表述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这相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有不明确之处。 可见表见代理似乎只须具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个条件即可成立,而不考虑其他要件,在现实操作时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来,表见代理似乎仅限于“订立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不仅包括“订立合同”阶段,也包括合同的实施阶段和合同终止等各个阶段。所以这一规定是比较狭隘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最后,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技术也有问题,仅仅将表见代理作为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况来处理,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很贫乏的,这一点与其在现在交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是很难匹配的。 三.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我国关于此点只规定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也不考虑本人的过失,过分地强调了交易的效率而牺牲了交易的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表见代理除了应具备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1.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这样不仅能够保障交易安全还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最大程度的保障本人的利益。且 在信息科学如此发达的今日,要求相对人善意即充分了解代理的有关信息也为强人所难。 2.需要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确实存在的相关信息,相对人应尽相关的审查义务,而这些使相对人信服的信息的衡量标准是以社会一般人也毫不怀疑有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的现象存在即可。 (二)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当抽象,而又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理权仅适用于“订立合同”,这与表见代理在实际运用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是相距甚远的。笔者认为应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各个方面,参考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还需对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制,从而使得表见代理的功效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系的完善。 (三)完善相对人的选择权的相关规定,确实保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相对人的选择权,是指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适用表见代理,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我国,表见代理发生之后,相对人可以综合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本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的经济实力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此时若不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相对人就可能随时在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更改自己的诉求,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改变选择重新起诉,这样就出现了选择权的滥用。如果不对此作出约束,则不仅有违代理制度设置的初衷,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完善相对人为充分行使审查权的处理 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这一法律表述表明,在代理行为之下,相对人应尽审查义务。在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下,本人是处在被动的状态下,而相对人却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即审查是否真的有代理的存在。此时,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若相对人未尽详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此行为的发生,事后相对人再以表见代理的事由向本人主张权利,这无疑对本人是不公平的。 (五)完善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追偿制度 现实中无权代理人借表见代理的名义侵占财物的案例层出不穷,此时相对人选择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之后,本人再以侵权之诉向无权代理人行使权利时,无权代

论表见代理(钱丽红)

论表见代理 钱丽红 上传时间:2004-10-2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代理权消灭后所发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苏俄民法典》未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确定,只规定了被代理人追认(实质上是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追认)情况(第63条)。而在英美法中,与表见代理近似的法律概念是“不可否认的代理(一个人以自己的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某人是他的代理人,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不能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对此予以否认。)”。表见代理与不可否认的代理意义略同,其差别仅在于:前者强调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因某些表面现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后者则强调被代理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可否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虽没有承认和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对代理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有及其重要意义。 一、表见代理的性质 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表见代理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理由是,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并未获得代理权,只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形或者表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也就是一种无权代理。笔者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表见代理应当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是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并行的效力形式。尽管表见代理的实质内涵与无权代理有相通之处,其表象特征及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有共同之点,兼具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某些基本特征。但是,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的确存在着重大差异,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与要件,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表见代理独立于无权代理,它与无权代理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区别:一是表意方式和表意范围不同。对于无权代理,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为效力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相对人则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如果本人经催告不予追认或者超过法定期间追认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其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对于表见代理,本人对该行为没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只有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义务。二是行为表征和表象要件不同。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不具有“足以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必要条件,所谓“不具有”,是指相对人对此要件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而表见代理是,相对人必须有“足以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充分证据,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换句话说,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可以是善意相对人,也可以是非善意相对人;而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三是立法基点和保护对象不同。无权代理的立法基点侧重于保护本人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已经在《合同法》中发展变更为“被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规定。 表见代理又区别于有权代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授权的内在依据,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定的授权要件。而表见代理

论表现代理2

目录 论表见代理 (2)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3)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3)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4)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4)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5)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 认 (5)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5)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6)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 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6)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 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7) (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7) (一)从宏观上考虑 (7) (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8) 参考文献 (9)

论表见代理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 代理,法律拟制为有效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构成要件交易安全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是学理归纳所得。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66条第1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见于《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真正确立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致使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拟制,使其代理行为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有本质的区别。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代理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本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而表见代理不需由本人追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本人。表见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但对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却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涉及到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从其外部关系来看,当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请求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被代理人要受到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约束。从其内部关系来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实质的代理权的授予,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必然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尝。 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但是,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却不能主张无权代理,要求认定代理行为无效。这是因为,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均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在二者之间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二级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编号:YB-HT-6626 二级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 Mode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f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二级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本 二级代理商合作协议书范文1 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迅速推动[代理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遵照执行。 一、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 二、价格 1.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将代理费元(RMB)划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帐号。

2.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定期报告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一结帐周期中的产品出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户信息等资料,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消活动均须通知乙方。 四、双方的权责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与权利: a. 甲方有遵守和维护代理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必须保证该产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双方协议的价格。 b. 甲方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网站的产品或图案。 c. 甲方不得有损乙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形象或声誉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d.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并可根据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 无权代理。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93-51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委托方(甲方):____ 受托方(乙方):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平等、互惠互利之原则,就甲 方投资开发的_____项目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之事 宜订立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期限、委托标的物及委托销售价 委托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 止。 委托标的物:总计约_____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 际可售面积为准。 委托销售价:____ 二、甲方基本义务 1、负责提供本项目合法销售的相关文件资料,即 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合法销售的“五证一照”,并向乙方

出具项目销售授权书; 2、全力支持乙方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情况指定专人为购买人办理好财务收款、合同签章、银行按揭贷款及产权等相关事宜; 3、委托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委托其它机构或个人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工作; 4、负责承担销售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如:宣传品制作,媒体广告、售楼处布置、展销会、促销礼品及活动等相关费用; 5、按照合同条款,根据销售业绩定期及时与乙方结算并发放销售佣金与溢价部份分成; 6、为有利于本项目的顺利销售,积极有效的开展招商工作。 三、乙方基本义务 1、负责销售团队的组建、培训与管理,确保项目销售推广正常高效地进行; 2、制订本项目可行性销售策划方案,积极开展销售推广工作;

代理商合同范本

代理销售合同 签订地点: 甲方:佛山市蒙特利陶瓷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区推广、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成功者陶瓷,区域的代理商。 二、价格与提货 1、提货价格: 2、提货地点、时间与方式:建议可由乙方每次提前一段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乙方自己到甲方来提货,乙方自己负责运输。 3、结算及付款方式:先付款后发货。 4、其他约定: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的货源供应,并确保产品质量。因乙方运输、贮存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区域及销售量进行监督。 3、甲方在乙方开业前有义务提供相对应的样板。(备注:乙方必须支付相对应的样板费,甲方必须在以后的货款中返还乙方。 4、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补贴,按双方商量协定元/平方,共计元。(人民币)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制定代理区域的产品价格,可在代理区域内发展乡镇级经销商,但应对乡镇级经销商的行为对甲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2、乙方有义务在代理区域内对该产品进行宣传;该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品牌权益的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只能在限定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五、代理期限 共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若发现乙方跨区域销售,按10000元/吨处罚乙方,并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2、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损害甲方的商誉,不得透漏甲方商业秘密,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3、甲方必须按乙方提供的时间数量按时交货,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损害乙方商誉,不得透漏乙方商业秘密,每发生一次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申请取消甲方代理权。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地址及电话:联系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帐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 1 -

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相互信任、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甲方的房产委托给乙方出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源信息确认 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的房产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并按照相应的佣金标准支付销售费用。 1、具体房源及价格如下表格: 备注:上述房源需每套房屋有销售委托书。 2、付款方式为:全款或分期付款 采取全款支付房款的在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8日内付清剩余总房款;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在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8日内缴纳总房款的30%;自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180日内缴纳总房款的50%;自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360日内缴纳剩余房款的20%; 二、委托销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三、委托销售的佣金标准 在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购买方签定《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时,甲方按照《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合同额的2%(税后)向乙方支付委托销售的佣金,一套一结算。乙方开据收款收据。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产权属清晰(产权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等),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乙方收取的佣金不退。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保证乙方的销售房源不会出现一房二卖。 3、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购买方办理房屋的合同签订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支付清房款后甲方不配合购买方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甲方需在5日内以将房款退还给买方。乙方负责广告推广费及其它销售费用。 五、其他事项 乙方在甲方所定的房价基础上所成交的额外价格由甲乙双方分成。可售房屋明细见具体(可售房源附件一)。 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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