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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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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内容-------后面专题论述。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

主要内容------①、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二)蹲点带班生产。

③、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

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②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亮点

1、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与完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将对于进一步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等发挥重要作用。

最早公开报道开始起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编制工作是在2006年10月27日,当时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首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上说,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也即,《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编制工作至少历时5年。

2、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1)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虽然全国上下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制定操作层面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2)统一招投标规则,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本次制定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统一。

(3)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强调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专增设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以解决了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

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的亮点

(1)、明确“公开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可以邀请招标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2)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

①取消对投标保证金最高数额的限制。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并未限制最高数额。这样一个造价1亿元的工程项目,最多可收取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立法上取消对投保保证数额的限制,使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意在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②新增设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要求。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法规明确要求以支票或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开空头支票,及防止出现陪标、围标现象的发生。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围标、陪标时,帮助围标、陪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会承担投标保

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陪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这一规定会增加围标、陪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行为。同时,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陪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

但实际上仅凭增加规定这一条款,仍无法完全防止和杜绝陪标、围标现象的发生。比如即使投标保证金都来自不同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但也不能保证其背后的资金不是来自投一投标人;并且有的项目可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是个人,个人是没有基本账户的,对其也无法设防。也由于考虑到这点吧,所以本条例的51条中未将投保保证金没有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法定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

③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也即投标人如果只参加第一阶段投标而放弃第二阶段投标是允许的,并不会因此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招标技术规格是在第二阶段招标时才予以明确的,因此投标人也只有在获得第二阶段招标文件后才能确定自己的能力、产品和服务能否能够实质性响应第二阶段招标文件的要求。

(3)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责任主体范围方面,由《招投标法》中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确“非法干涉”的行为方式方面,既采取列举方式也使用了“兜底条款”:“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一规定必将对某些官员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产生积极作用。

(4)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一直以来,招标投标行业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恶意低价竞争等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度是因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期缺失,为使“诚信者收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9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42条还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关于“实施施工人”

1、法律界定

“实际施工人”一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所创设的概念。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创设的该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对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施工队的保护,进而达到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目的。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上家结算工程款,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代位向发包人起诉工程款的权利。

何为“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实际施工人”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述,认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无效;二是实际施工人必须“全面取代”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履约角色。也即承包人与“施工人”签订劳务协议或者非主体结构工程的分包合同,则为有效合同关系。此时的“施

工人”不能定性为“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第二十六条,此时“施工人”应当且只能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2、实务操作

但实务中,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实际施工人适用第二十六条起诉发包人的诉讼案件。很多地方法院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效力判定倾向于从宽处理,即使合同有效,仍然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要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其就可以将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针对这种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面对数个分包人,以及更多的再分包人(也即“实际施工人”),其并无精力和渠道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予以关注,更无法对承包人工程款的对外支付缺乏控制和了解。一旦有承包人转包或分包工程后并恶意拖欠实际施工人款项,而承包人又未与分包人完成结算,则有可能将面临来自“未知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风险。

3、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应如何尽量避免未知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风险?

(1)应在与分包队伍的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禁止分包队伍再转包或再法分包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

(2)约定分包队伍要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由分包队伍承诺发生拖欠再分包单位及挂靠队伍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下,发包人有权代其垫付并在应付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现在很多诉讼和纠纷表明,因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农民工组织集体进行上访、闹事的,政府和业主单位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都会向承包项目施工单位施压,要求承包人先出钱解决农民工拖欠问题,即使分包队伍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地支付相关款项。因此,我们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对分包队伍的进度款付款比例,禁止超付、多付情况发生,以便于我们对分包队伍进行追偿。

(3)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分包队伍的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相关,不得擅自挪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尽量对分包队伍的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督。

四、“以审计结果为工程计算依据”问题

近期,上海、北京、海南、宁夏、江西等地纷纷出台或准备出台审计条例,规定强制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其投资假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以此作为“以审计结果为工程计算依据”的合同依据。其中《上海市审计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四条第三款:“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这一不合理制度的推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以审计结果为工程计算依据”的热议。

实际上对于决算与审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曾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1、该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增加了竣工结算的不确定性风险

条例强制规定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由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仅有失市场公平自愿、遵守契约的原则,也可能使企业在履行了建造责任后,相应的对价无法得到保证。建筑工程产品是一个特殊的产品,价格形成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往往与结算结果息息相关,如果最终审计结果比较低,那么企业可能就没有利润甚至亏损。比如某市政工程中,由于施工场地地处市区中心区域,所以需要租用一个场地进行材料、设备的加工,这是施工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也已经跟甲方达成一致,但审计却不认可,不同意支付。

(2)影响工程项目的结算进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若将审计价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依据,实践中就必然造成项目只要没有经过审计,就无法进入实质结算阶段。大家知道,工程审计是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工作的量很大,审计机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落实,掌控项目实施中的第一手资料,这使得审计工作的战线拉得很长,耗费的时间久。客观上审计工作的滞后必然会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进度,进而使得施工企业的资金投入迟迟不能收回,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作,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

(3)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分包队伍方面的诉讼和纠纷

因不能及时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就无法按时支付分包队伍的工程款,势必引起分包队伍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或纠纷。甚至会引发分包队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集体上访、群殴等恶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1)、首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合同价款、定额套用等内容,对招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量或价的内容尽量要求招标人充分澄清、说明,避免日后结算时产生争议。

(2)、在与业主的合同中约定审计结算的期限。以此来约束业主及审计部门工作效率低或恶意拖延审计等情形,以缩短审计时间,促使业主尽快结算付款。

(3)、合同实施过程中,及时做好相关涉及工程量、价格的现场签证、确认联系单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做到一事一签,确认内容描述详尽、准确,签认程序有效。对一些隐蔽工程,及时办理好相关业主监理的确认手续,必要的情况下也要通过拍照、录像等影像资料方式留存依据,以防时产生争议。同时做好上述重要的第一手文件资料管理,以做到有据可查。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知识(doc 13页)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 2011-4-22 9:06:28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 2011-4-22 9:07:29学易网【字体:放大正常缩小】【打印页面】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提供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配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配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009年造价工程师法律真题及答案

2009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当写字楼、住宅等作为建设工程的最终产品以商品的形式进入流能领域时,其交易价为()。 A.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格 B.最终决算的工程造价 C.有加价的工程价格 D.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 2.对于政府资项目而言,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最高限额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 A.投资估算 B.初步设计总概算 C.施工图预算 D.承包合同价 3.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需要在工程建设程序的各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之内。 A.投资能力范围和确定的投资估算 B.投资效益要求的范围和工程造价最高限额 C.最小变更范围和政府批准的预算 D.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 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其中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2 B.3 C.4 D.5 5.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是()。 A.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B.执业印章和执业资格证书 C.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D.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 6.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是()。

A.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80% B.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C.企业负责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D.企业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7.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A.15 B.20 C.30 D.60 8.当年名义利率一定时,每年的计算期数越多,则年有效利率()。 A.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大 B.与年名义利率的差值越小 C.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越小 D.与计息期利率的差值趋于常数 9.某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第1年初和第2年初分别贷款600万元和400万元,年利率为8%。若运营期前3年每年末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到第3年末全部还清。则每年末应偿还贷款本息()万元。 A.406.66 B.439.19 C.587.69 D.634.70 10.采用投资回收期指标评价投资方案的经济效果时,其优点是能够()。 A.全面考虑整个计算期内的现金流量 B.作为投资方案选择的可靠依据 C.一定程度上反映资本的周转速度 D.准确衡量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果 11.偿债备付率是指投资方案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的比值。 A.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B.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付利息 C.可用于偿还利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doc 8页)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考纲要求 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考点汇总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2.从业资格:l)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l)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 2.建筑工程承包:l)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3)工程分包;4)禁止行为;5)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二、合同法 (一)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包括: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三)合同法的组成 三、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l)招标的条件;2)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 3.其他规定。 (二)投标 1.投标文件:l)投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文件的送达。 2.联合投标。 3.其他规定。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义务;2)权利;3)禁止行为。 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3)定价范围;4)定价依据。 3.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l)土地分类;2)土地利用规划。 3.建设用地:l)建设用地的批准;2)征收土地的补偿;3)建设用地的使用;4)土地的l临时使用;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三)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订立。 2.财产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3)保险价值的确定;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3.人身保险合同:l)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费的支付;3)保险受益人;4)合同的解除。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l)税务登记;2)账簿管理;3)纳税申报;4)税款征收。 2.税率:l)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 3.税收种类:l)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5)资源税。 一、单项选择题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总承包单位 D.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则( )。 A.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B.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 C.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 D.取消该建设项目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老城区拟开发住宅项目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下有关房地产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具备的条件中,正确的是( )。 A.拆迁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B.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拆迁工程量已完成50% D.拆迁进度已符合施工的要求 4.某公司拟开发建设星级酒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先确定( ),方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工程设计企业 B.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规定该工程应委托监理) C.工程施工企业 D.材料提供企业 5.某公司拟建设高层写字楼,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公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 )。A.满足施工需要 B.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C.符合公司自身的要求 D.符合设计单位要求 6.某市立医院拟新建住院大楼,该医院于2007年3月20日领到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在( )前开工。A.2007年4月20日 B.2007年6、月20日 C.2007年9月20日 D.2008年3月20日 7.某石油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 )截止。 A.2007年2月14日 B.2007年4月14日 C.2007年7月14日 D.2007年7月15日 8.某在建综合市场工程因故于2006年6月5日中止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 )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2006年6月19日 B.2006年7月5日 C.2006年9月5日 D.2006年l2月5日 9.某城市道路工程因故于2005年8月中止施工,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告了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2006年11月该工程拟恢复施工,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 A.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C.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D.请发证机关检查施工场地 10.某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已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但因故未能按期开工,若开工时间超过了( )个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 B.3 C.6 D.12 11.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为( )。 A.招标发包和邀请发包 B.公开招标和直接招标 C.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下列对《建筑法》中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5.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6.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9.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0.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五、通信建设工程行业近两年最新标准号 1.《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编号:YD/T 5202-2015 2.《交换设备抗震性能检测规范第三部分:移动通信核心网设备》,编号:D5084.3-2015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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