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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等级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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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等级规格

2006-08-11 11:32

对中药材等级规格规格问题的浅见

中药材习惯上归属于农副产品,按照农副产品的商品特点,实行分等论价,优质优价,中药材的商品等级规格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有些药材如人参、三七等可供消费者自选的等级分细,上下档规格间价格相差悬殊。

解放前,出于商业行为,药材等级分得相当细,以浙江的白术、白芍、浙贝、麦冬等都分了六七个等级,杭菊花分了三等九级,过于繁琐。1958年后,当时的药材公司系统搞了简化药材等级规格的改革,如浙江几个主要药材改革后后等级规格比改革前要减去一半。杭菊花由三等九级,改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对节省人力物力起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简化等级规格的改革是成功的,为社会各方接受。

中药材在生产收购和经营环节上适度分等论级是合理的。但是,在零售环节上,由于消费方式和别的农副产品不同,大部分治疗性药材难以再分等级了。为什么呢?

一是中药材是治病用的特殊商品,病者须经医生诊断处方配药,医生处方时对症用药,注重药材如该炒该炙,先煎后煎等在处方上注明,在等级规格方面却不提出要求,比如甘草、生地只写药名不准明等级。二是中药材是原药材,中医处方用的是饮片,要把药材加工成饮片才能供配方用药。这样,就出现药材收购分等论价,到饮片零售环节,由于中医师处方时不分等级,饮片就变成一个统货价。在货量标准和订价上就有矛盾。解放前,大中城市的各老药店选用上档规格加工饮片,其饮片价格比一般药店要贵。一般药店往往用中低档药材加工饮片,价格要低,由病者视条件自行择店选购。解放后,在56年对私企改造后,零售药店的饮片改为集中统一加工,饮片价格也由当地药材公司统一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自1984年起,中药材市场放开,逐步走向多种经济成份参与中药材经营。中药材价格随行就市,国家不再管理,经过整顿后全国尚有17个药材市场,起着引领全国药材价格一大部分药材商品的集散作用。中药材经营较早进入了市场机制。现在的问题是,原来由药材公司系统建立起来的一套中药材等级规格标准,正在逐渐淡化。不妨你翻开一些药材专业信息刊物的行情表看看,大部分品种的规格一样是个“统”字,这对提高药材质量不利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浅见:

ü 要有一个管理全国中药材质量等级标准的职能机构。计划经济时期,药材公司系统承担了这一职能,一些主要药材的等级规格标准曾以有关部门的名义向全国行文发布作为部分标准在全国试行。84年中药材市场开放以来,药材公司系统解体,变成一个个参与市场经营的企业,他们不再做这方面的事。这方面的工作,按理应有中药材质量管理部门担当起来。由他们组织力量,参照“中国药典”上列出的质量标准,对中药材商品等级规格进行修订,成为国家标准正式在全国施行,工作上可以分批分期进行。

ü 中药材是农副产品,应分等论价。中药材又是药品,在零售环节上是由药材加工成饮片供配方用。由于中医处方不分等级,导致饮片也不分等级。因此,药材收购分等宜粗一点不宜过细,由消费者可自选的药材可按市场要求分细一点。ü 中药材饮片质量标准比较麻烦,为什么呢?加工炮制质量标准相对来说还好办。商品质量标准比较难,难在选用等级规格和炒炙环节上。为合理确定饮片价格,需要组织一些专业人士来共同研讨这个问题。(万德昌)

中药材的规格等级

中药材的规格、等级是传统习惯和现代标准分别制定的品质外观标志。有的中药材既有规格又有等级;有的没有规格而只有等级;有的既无规格也无等级则笼统地列为"统货"。

一、规格

中药的规格通常有①按加工净度和方法划分。如山药带有表皮者称"毛山药",除去表皮并搓圆加工成商品的称"光山药"。其它的如毛香附与光香附;个茯苓与茯苓块;生晒参与红参;毛壳麝香与麝香仁等。②按采收时间划分。如三七因采收季节不同常分为"春七"和"冬七"二种规格。前者选生三年以下,在开花前打挖的,质地饱满、品质优;后者为秋冬季结籽后采收,体大质松品质次。③按生长期划分。如连翘根据采摘早、晚不同时间的果实,将色黄老者称"老翘",色青嫩者称"青翘"。④按产地划分。如白芍分为"杭白芍"、"毫白芍"和"川白芍"三种规格。厚朴分"川朴"和"温朴"二种规格,以示主产地分别为产于四川和浙江温州。⑤按药用部位形态划分。如当归根据其根的不同部位常分为"归头"、"归身"、"归尾"和"全当归"四种规格。

二、等级

中药材的等级,指同种规格或同一品名的药材按加工部位、形态、色泽、大小等性质要求,制定出若干标准。每一标准即为一个等级。通常以品质最优者为一等品;较佳者为二等品,然后依次为三等、四等......,最次者为未等。中药材的等级标准较规格标准更为具体。如一等白芷,规定每公斤36支以内;二等每公斤60支以内;三等每公斤60支以外。再如三七,一等每500克20头以内;二等货每500克30头以内......。

三、统货

有些全草、果实和种子类药材,品质基本一致或好、次差异不大,常不分规格和等级而列为"统货"。如益母草、枇杷叶、柏子仁、补骨脂等均为统货。

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和规格等级的划分

一、制定中药材规格标准的实际意义

中药的质量是指中药材自身的品质状况。中药材的外观性状,如形状大小、色泽、质地、气味等及有效成分、药理作用与效果等,都可以反映质量的优劣。中药材的规格等级是其品质的外观标志。因此药材的品质与规格,是衡量药材商品质量好坏的标准。品质是对药材品种与质量的基本要求,规格是划分药材商品质量、分等分级的具体标准。药材是防病、治病的特殊物品,质量必须优良,才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同时药材又是一种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按质论价的要求。因此药材具有双重特性,它既有药用性,又有商品性。为适应商品性的需要,又必须按质量优劣蓝天分规格与等级,以便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流。

二、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

(一)国家中药材标准

国家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药材标准。目前,国内执行的是部颁标准《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下达,于1984年3月试行)。本标准是在中国药典的基础上,选择产销量大,流通面广,价格较高,具有统一管理条件的76种药材,作为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

(二)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备经营的药材有600种,其中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有100种,而大部分尚未制定地方药材标准。但地方制定的药材商品标准是指在历史上已形成的地区习惯用药的药材,称为“地区性、民间习惯使用药材”,只能在本地区内销售使用,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

三、药材商品规格、等级的划分

药材商品质量优劣的客观标准,应是有效成分含量的多少和疗效的好坏。但目前绝大多数药材商品所含有效成分,及微量元素不很清楚或缺乏定量检测方法。因此现在制定的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仍以外观质量及性状特征为主,只能依据三级药材标准来划分药材的商品规格和等级。但中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不是每种药材可以划分的。有的既有规格,又有等级,有的没有规格,但有等级,有的既无规格,又无等级。既无规格,又无等级的则为统货。有些全草、果实和种实类药材,品质基本一致,或好、次差异不大,常不划分规格等级,如枇杷、木瓜等。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的不同之处:人为改变原生药形态的,则为规格;区分大小、好次的则为等级。等级标准较规格标准更加具体。中药材规格与等级的划分:一般规格是按洁净度、采收时间,生长期,即老嫩程度、产地及药用部位形态不同来划分;而等级则指同一规格或同一品名的药材,按干鲜、加工部位、皮色、形态、断面色泽、气味、大小、轻重、货身长短等性质要求规定若干标准,每一个标准即为一个等级。等级名称以最佳者为一等,最次者为末等(符合药用的),一律按一、二、三、四、……顺序编列。

由于中药材是自然形态,如货身长短粗细,大小轻重,同一等级亦有明显差异。因此在一个等级之内,要有一定的幅度,用“以内、以外”和“以上、以下”来划定起线和底线。例如药材一等每千克46个以内,这是最多个数的底数,超过此数就不够一等级了。二等68个以内,即47~68个之间的个数,均属二等,但在同一等级内,大小个头平均在57个左右为宜,只能是略有大小,基本均匀,不能以最大和最小者,混在一起来充二等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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