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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位于加拿大第一大城市多伦多北郊,是全加拿大综合规模第三大的大学。一直以来约克大学以工商管理、法律、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等专业而闻名。其附属的舒立克商学院(Schulich School of Business)的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在伦敦《金融时报》排名中名列全加拿大第1名。在加拿大《麦克林》杂志2015年的大学排行榜上,约克大学位居综合类大学第8名,在QS世界大学排名居17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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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论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企稳回升走向全面恢复的关键阶段,应努力保持来之不易的经济成果,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与困难,为下一阶段经济平稳运行打好基础。宏观调控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 一、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1.消费增长保持稳定 (1)推动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将继续成为支持消费增长的重要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二季度家电、汽车、节能产品消费政策将继续完善,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的措施将进一步落实,“万村千乡”和“双百”工程建设将深入推进,政策对消费的推动作用依然较强。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提高社会消费意愿。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同比增长9.2%,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7.5%。根据一季度人民银行储户问卷调查,城镇居民判断收入增加的占比从2009年二季度的12.6%回升到2010年一季度的21.3%,实际收入与收入预期的改善将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与意愿。三是世博会召开刺激消费增长。二季度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届时周边地区旅游、会展等生活性与生产性服务消费将大幅增加。四是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将促使消费名义增速走高。2009年二季度CPI同比负增长1.3%,而今年二季度CPI呈明显上行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速将提高。 (2)抑制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国家近期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在二季度显现,与住房相关的家具、建材消费增长将趋缓。而且,前期房价涨幅过大,对已买房居民下一阶段的其他消费形成一定制约。二是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将减少当地居民收入,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导致局部地区消费能力下降。三是近期粮食、蔬菜、水果价格涨幅较高,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利于居民实际购买能力提高。 总体而言,消费需求将保持稳定,初步预计,二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长19%。 2.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一是翘尾因素提高二季度物价涨幅。经计算,二季度CPI翘尾因素为1.6个百分点,PPI为4.4个百分点,分别处于全年翘尾值次高和最高水平,即使不考虑新涨价因素,二季度CPI与PPI也将呈现一定幅度上升。二是输入型物价上涨动力增强。世界经济复苏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国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九

收养关系。这两类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不尽相同。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关系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这 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 同收养。(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 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 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 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特殊,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 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 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 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分析】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分析】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收养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 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学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10月9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学家魏杰,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为第二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培训班(EMT)60名学员精彩解读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魏杰教授的核心观点:1.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 2.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抑制资产泡沫;稳住外汇;稳住债务;治理金融秩序;调整货币政策;稳住实体经济。 3.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调整开放战略;四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下根据魏杰教授的讲课整理: 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一、防范金融风险(一)抑制资产泡沫什么是资产泡沫?就是资产价格涨得太快太高。资产泡沫主要集中在股市和房市。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股票不太可能,主要基于三点判断:一是证监会目前主要职能是加强监管;二是证券部门对

场外资金配置极度关注;三是IPO速度快规模大。预期未来五年内,股市将呈现慢牛态势。目前来看,资产泡沫主要在房市。房市是否存在泡沫,重点关注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房产具有两种属性,即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日本在1985年就是因为住房供给大大超过刚性需求,加上美国的剪羊毛,从而导致房市泡沫破裂,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走出泥潭。房产超过刚性需求后,一旦没有居住功能,也就没有了投机功能与投资功能。抑制房市泡沫的对策就是:中短期对策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中短期对策主要是两个立足点:一是严格约束投机和投资性需求。采取严格的限购政策;二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今年以来两个手段很见效,一个是控制融资通道;另一个就是让面粉超过面包价格(地价高于房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租售同权、共有产权、调整空间布局等手段。关于调整空间布局,是前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突然冒了一个雄安新区,有的人很吃惊,我说不用吃惊。我们几年前就在讨论调整空间布局。北京三大体系已经逐渐进入负面层面所以有必要调整,调整方向,把北京非首都功能剥离出去,找一个地方来承接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哪里承载啊?这个地点选择很重要,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公布的是雄安新区,承载北京的非首都功能。什么叫非首都功能呢?首都功能就是四件事,第一个就是政治中心,第二个国际交往中心,第三个文化中心,第四个科学创新中心。这四项最后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 2010 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势头,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快速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增强。 ● 2011 年,我国经济将由回升转入增长与通胀并行阶段,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世界经济殊途同归于“滞胀”;“三驾马车”均有放缓,经济景气小幅回落;通胀压力上升,价格调节面临“二难选择”。 ● 2011 年,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全年 GDP 增长呈现“前低后高”走势,与 2010 年正好相反,增长 9.5%左右,比 2010 年回落 0.5 个百分点,CPI 增长在 4%左右,高于 2010年 0.7个百分点。 ● 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重在“调结构”和“控物价”;财政政策重在“调结构”“稳增长”;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更加注重对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运用,货币信贷回归常态。2010年,中国经济延续了2009 年以来的回升向好态势,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恢复性较快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明显增强。由于发达经济体复苏进程艰难曲折、新兴经济体增长动力减弱,2011 年世界经济形势谨慎乐观。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外需乏力、货币政策收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下,预计 2011 年我国 GDP 增长9.5%左右,比 2010年回落约 0.5个百分点;CPI 上涨 4%左右,高于2010 年 0.7个

百分点左右。在经济减速、通胀增压的大背景下,宏观经济政策转向积极稳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和促进社会和谐;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更加强调审慎灵活,把稳定物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持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加强利率和汇率调节。 一、2010年我国经济运行“前高后低”,协调性显著增强 2010 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势头,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快速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增强。 1.受政策效应衰减和基数两大因素的影响,GDP增长“前高后低”在外部环境改善、政策刺激和低基数等因素的影响下,2010 年我国经济延续了2009年以来的回升向好态势。前三季度,GDP 增长 10.6%,比上年同期加快了 2.5 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长 4.0%,与去年同期持平;第二产业增长 12.6%,比上年同期加快 4.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长 9.5%,比去年同期加快0.4个百分点。但分季度看,经济增长则呈逐季放缓态势。第一、二、三季度 GDP 分别增长 11.9%、10.3%和 9.6%,预计四季度经济增长还将有所放缓。今年季度之间经济增长逐季放缓,前高后低,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数不断抬高。去年全年经济运行呈现“前低后高”,对今年经济走势的影响明显。二是政策主动调控。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两次房地产“新政”、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和加大节能减排等政策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尽管 2010 年前 11个月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 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一)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具体的答题步骤: 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 (5).....................表现在①②③ 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 (二)综合课分析题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 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当前中国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当前我国形势经济分析 一、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 1.GDP增速持续回落 从2011年开始,我国GDP增速一直处于回落当中,今年第一季度,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188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增速比去年四季度和去年全年分别回落0.2和0.1个百分点,但高于今年7.5%的预期目标。 2.三大产业增速明显放缓 不管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的增速,都明显放缓,从2011年年末开始,就呈现出这样一个趋势。 3.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缓慢 固定资产投资(所谓中国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概括为投资拉动的模式)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指标,从2011年年末开始,在过去一年当中,其增速也呈现回落状态。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允许地方政府和铁道部加大基础设施支出,但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仍有所下降。 4.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改善幅度较小 据中国市场学会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尽管有所提高,但幅度较小。从整个消费形势来看,尽管有小幅度回升,但从整体上说,还没有真正好起来。餐饮、烟酒消费,在中央八项规定的影响之下,其下滑速度是非常快的。 5.外贸出口回升势头不强劲

对外贸易继续延续了上年底企稳回升态势,出现了少许的回升势头,这主要得益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经济的温和复苏,但是回升幅度和规模都很小。 6.财政收入增速下滑 财政收入是目前特别抢眼的一个经济因素。财政收入的增速,不仅与往年相比持续回落,而且已经低于GDP的增幅,甚至低于今年预算的增幅,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今年的财政收入形势将很不乐观。 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下调我国经济预期 在这样一种出现剧烈变化的经济走势面前,特别在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的宏观经济指标发布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经先后陆续下调了对于今年中国经济的预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在2013年5月29日把中国2013年的增速调整为7.75%,而在此之前,其曾经预言过中国今年的GDP增速是8%;世界银行则于2013年4月15日将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期下调到8.3%(原来预期是8.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3年5月29日将中国GDP增速大幅下调至7.8%,而此前在三月份的预期是8.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称,内需疲软和全球经济不确定性为调降中国经济增速的主要原因,预计随着信贷规模扩张和政府刺激政策的出台,2014年中国经济增速将达到8.4%。 二、对中国经济形势的基本判断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11上半年,中国的经济形势依然具有典型的“两面性”特征。短期内经济增长出现小幅波动,但整体来看经济运行将进一步趋于平稳。从上半年的主要指标数据看,尽管部分经济指标有所回落,但当前中国经济的总体运行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继续由前期政策刺激的偏快增长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首先主要的经济指标还是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其中,一季度增长9.7%,二季度增长9.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5700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102178亿元,增长11.0%;第三产业增加值86581亿元。可以说,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我国经济在面临欧洲债务危机、世界经济增长不断放缓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取得了不错成绩,但宏观经济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上半年国内经济形势: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 GDP是最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GDP增速越快表明经济发展越快,增速越慢表明经济发展越慢,GDP负增长表明经济陷入衰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11年上半年GDP为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1.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1个百分点。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但仍保持较快增长。 经济放缓是三个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一是宏观调控影响。自去年以来央行已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5次加息,M2增速从去年底的19.7%至今年6月末的15.9%,紧缩政策导致经济增速放缓。二是要素供给冲击。二季度以来,不少省份出现“电荒”,有关测算表明,仅用电缺口就将拉低工业增加值3.6个百分点。三是企业去库存化。从去年底到今年一季度,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带动下,企业库存增加很快,远超往年同期,而新订单增加不明显。由于库存增加超过需求,且二季度开始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企业开始去库存。 二、上半年国内物价走势:价格全面上涨,通胀形势不容乐观 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变动的综合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与货币供应量等其他指标数据相结合,能够更准确的判断通货膨胀或紧缩状况。 PPI主要用于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况,与CPI一样,是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PPI对CPI具有一定的传导作用。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重难点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二是“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大札撒》 【分析】“札撒”蒙语“大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大札撒》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而著称,对元朝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至元新格》 【分析】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分析】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元典章》 【分析】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所颁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二、刑事立法(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分析】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①处罚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②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定为10岁以下。 【分析】元朝沿袭唐宋律中“十恶”的基本内容,但改“十恶”为“诸恶”,尤以谋反罪为打击之重点。 【分析】元朝在量刑原则上也有显著变化,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形成有元一代崇尚轻刑的风习。 【分析】元朝为贯彻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政策,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原则。 【分析】元朝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震撼雄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深度分析(强烈推荐)

震撼雄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深度分析(强烈推荐) 10月9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学者、经济学家魏杰教授,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为第二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 营管理培训班(EMT)60名学员精彩解读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魏杰教授的核心观点: 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抑制资产泡沫;稳住外汇;稳住债务;治理金融秩序;调整货币政策;稳住实体经济。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调整开放战略;四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以下根据魏杰教授的讲课整理: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 一、防范金融风险(一)抑制资产泡沫 什么是资产泡沫?就是资产价格涨得太快太高。资产泡

沫主要集中在股市和房市。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股票不太可能,主要基于三点判断:一是证监会目前主要职能是加强监管;二是证券部门对场外资金配置极度关注; 三是IPO速度快规模大。 预期未来五年内,股市将呈现慢牛态势。目前来看,资产泡沫主要在房市。房市是否存在泡沫,重点关注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房产具有两种属性,即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日本在1985年就是因为住房供给大大超过刚性需求,加上美国的剪羊毛,从而导致房市泡沫破裂,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走出泥潭。房产超过刚性需求后,一旦没有居住功能,也就没有了投机功能与投资功能。 抑制房市泡沫的对策就是:中短期对策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中短期对策主要是两个立足点:一是严格约束投机和投资性需求。采取严格的限购政策;二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今年以来两个手段很见效,一个是控制融资通道;另一个就是让面粉超过面包价格(地价高于房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租售同权、共有产权、调整空间布局等手段。 关于调整空间布局,是前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突然冒了一个雄安新区,有的人很吃惊,我说不用吃惊。我们几年前就在讨论调整空间布局。北京三大体系已经逐渐进入负面层面所以有必要调整,调整方向,把北京非首都功能剥离出去,找一个地方来承接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哪里承载啊?这个地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不动产买卖契约 【分析】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 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 【分析】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财产继承 【分析】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性承继人,户绝立嗣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分析】宋初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尤其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和牵制,强化皇帝对政权机构的操控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为防范相权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同品级,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又使枢密院和宰相互相牵制。“三司”是指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财赋尽出三司。故三司长官权任甚重,又称“计相”。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原有的权力,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分散、冗官充斥、效率低下的痼疾。 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称之为“四司”,分别监管地方军政、财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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