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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

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

定。[1-2]

《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经过,于

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2]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经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2]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2]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经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能够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经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能够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2]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它情形的。

[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渭田镇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单项支出。 二、大额资金是指5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实行“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制度。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凡是属于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南平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4、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型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

请,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党政班子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5、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6、大额合同项目(1年期、壹万元以上,短期合同累计计算)须由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并按政府相关规定。 7、各类报销项目审批权限按渭田镇镇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本制度要求。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党政办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 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客户分类 0 第三章客户营销 (6) 第四章客户服务 (9) 第五章客户管理 (10) 第六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服务体系,推行客户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我行客户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评定标准,向我行申请消费类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客户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维系、层级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五条分类原则。消费类贷款客户分为一至五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户籍、学历、家庭资产、是否有特殊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客户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所在行业、工作单位、担任职位、薪酬等; (三)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征信记录;

(四)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款、理财、贷款和客户在银行获得的评级情况等; (五)其他与客户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一类客户标准: (一)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收入稳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正式编制公务员,副团级以上(含副团级)军官; 2.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 3.公立学校或当地知名私立学校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校领导职务;其中,对于部属高校可以为担任一级学院院领导职务;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获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上(含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正式编制医生(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或担任院领导、一级科室负责人职务; 5.优质企业总部(在华总部)、省(大区)级分支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省(大区)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优质企业(下同)包括: (1)美国《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华一级

集团下属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公司大额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根据《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银行信贷资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宗采购及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薪酬支出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按照《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公司(本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额资金使用须经XX公司经理班子决策范畴。 第二章权限界定 第四条所有银行和其他信贷资金,3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奖励等非生产性支出,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10万元以上的债务重组项目,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大宗采购支出、XX公司内部单位借款,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支出,须经XX公司经

理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经理班子讨论决定的同一事项(如讨论通过的项目、计划、合同,以及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等)范围内出现多笔资金支付的,不再上会讨论,根据《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集团审批支付。然后按《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程序审批。 第五条申请支付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并附有关材料),交由XX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提交XX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实际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经理班子会讨论决定。用款单位根据决策意见,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程序审批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支付。财务部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止支付。 第六条若发生应急支付事项,公司经理班子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事后完善有关手续并在经理班子会上通报。 第七条须报集团公司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按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经理班子会在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议题前,分管领导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对涉及企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满足高端客户消费需求,提高我行个人信贷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可的优质单位正式员工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以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优质单位主要指全行性战略客户、国内大型金融企业、政府机关、邮电、通信、电力、交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烟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专业性强、效益好且员工收入稳定、流动性小的优质行业单位。 属于民营性质的战略客户,要严控准入门槛,优中选优,原则上仅限于公私联动的高管层员工。 第四条对于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经营机构须就优质单位的准入和授信方案(包括合作单位的员工范围、担保方式、授信金额等)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审慎办理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业务,针对同一优质单位办理5笔以上直客式优质单位员工贷款的,经营机构须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准入,所有直客式贷款均应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在当地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 (三)已与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为正式编制人员),已在所就业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四)信用记录良好,人行征信报告显示近24个月内无超60天的逾期记

录或6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或能提供合理证明的; (五)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以外,其他人员年收入应稳定在8万元以上;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六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个人年收入的5倍; (二)借款人家庭所有负债(包括本次申请的贷款额度)的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如支出收入比超出55%,借款人须提供财产证明(包括房产、金融资产等),贷款审批人根据借款人资质、财力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充足、稳定的还款能力。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条担保方式 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原则上采取同单位、同职级或更高职级员工担保的方式,不得互保,每人只允许担保一次。采用非同一单位员工担保的,要严格审查其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消费,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不得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南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悦南控﹝2017﹞9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本办法中的“集团”系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公司运营中单笔金额达一定标准的资金支付;大额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业务类型分别明确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支付审批方式是指协同审批。 第二章资金支付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中,贸易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00万元,其它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1.贸易采购 贸易采购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市场部发起,市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和商品数量等文件。 2.其它采购商品事项 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部门请示、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六条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包含不限于贸易业务运杂费、鉴证咨询、劳务、物业管理等服务。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1.贸易业务运输服务 贸易业务运输服务大额标准为单笔100万元,流程同贸易采购业务。 2.其它服务事项 其它服务事项大额标准为单笔20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精-源自央企]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公司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 (二)公司向银行贷款; (三)公司股利分配; (四)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五)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六)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七)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 (八)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九)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 (十)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一)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二)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总监、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 (三)预算管理原则。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二)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银行贷款事项; (三)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四)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 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 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 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1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万元—2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万元—3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XX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 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 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大队党支部议事规 则》,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大队领导审 批同意后,由党支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 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 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 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4、凡是属于纳入大队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5、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物品购置、使用、维护、调

拨、报废制度,大队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6、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 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7、各类报销科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取主管负责人与 发生各股室、小队、衡、站联签制度,并附明细,由财务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部门有权拒付。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大队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大队大额资金使 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贷后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卡是指**(以下简称“本行”)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卡产品之一,除具有普通借记卡各项金融功能外,还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 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是以小额贷款卡为载体,通过网点或自助渠道为持卡人(借款人,下同)提供个人小额贷款放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实现个人小额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第三条小额贷款卡采用“先用款、再放款”的模式,已授信的借款人持小额贷款卡在本行任意渠道(银行柜面、ATM、自助设备、网银、POS消费等)交易中若自有资金余额不足时,在其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向该客户按实际交易金额按需发放贷款。 第二章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 本行业务辖区范围内有固定居所,符合小额贷款条件,自愿遵守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发卡行审核同意授信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个私业主、中小企业主及其他符合本行个人贷款条件的个人。 固定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申请人有固定场所证明)、常住地(申请人有本行辖区内房产证明)。 第五条申请小额贷款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发卡对象。 (二)具有预期稳定的还款来源: l、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的,应有固定工作单位,依靠本人及家庭工资性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主要收入来源为自身合法经营性(主要为个体经营)收入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技术,经营有市场有效益,有预期的经营收入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主要收入来源依靠自身投资收益的,投资应有预期的稳定回报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明; 4、其他稳定的合法收入,如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房屋不动产出租收入等。 (三)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已经在本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借款用途。 (六)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符合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担 保方式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五章信用评定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四节支付管理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七章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资金需求。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消费类自然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大额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高校委员会高校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以及学校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民主决策”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五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请款凭据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

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审批人负责审核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三章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经费支付: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二)学校统管经费支付:学校统管的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暖物业费及工资津贴等)、学生奖助学金等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其他统管经费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四)基建和大型维修项目经费支付: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支付;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签支付。 (五)对外投资和借出款支付凭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办理: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材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0版)

.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实施细则(2015年1.0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合作方准入及管理 (1)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5)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7) 第五章放款模式与贷款担保 (8) 第六章营销、受理与调查 (9) 第七章审批、签约与发放 (12) 第八章贷款支用与用途监控 (14) 第九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单式填写 (14) 第十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制度,明确操作流程,统一业务制度执行标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额度类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邮银发〔2014〕20号)等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房屋贷款、额度类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其中,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及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额度类消费贷款包括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含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是在现行消费贷款业务制度范围内对部分制度条款的细化,细则未按原制度分贷种撰写,每条细则适用范围在每条细则前注明。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合作方准入及管理 第五条[机构职责][一手房贷款] 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视情况要求辖内一级支行协助开展项目营销、调查、材料搜集及合作方维护等工作。

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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