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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4-2016)

附件36 编号:CEL 034—201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功率为2 W~60 W,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的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上文所述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灯头规格型号应当符合GB 2490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灯不在本规则范围内。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初始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色调代码; (7)配光类型;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灯功率、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品容差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255的现行有效版本,配光类型应当依据GB/T 311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2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

能效标识介绍修订稿

能效标识介绍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国能效标识介绍: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建立和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源效率标识采取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 我国能效标识制度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4年71号),自2005年3月1日起将率先从冰箱、空调这两个产品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能效标识为蓝白背景,顶部标有“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字样,背部有粘性,要求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标识的结构可分为背景信息栏、能源效率等级展示栏和产品相关指标展示栏。作为一种信息标识,能效标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18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380 V(400 V)、额定工作电流6 A~630 A的直动式,三极机电式,控制回路输入电源为交流的整体式交流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0 mm,宽度最小为27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吸持功率(VA); (5)额定工作电流I e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吸持功率(VA)的检测方法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吸持功率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悬挂或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交流接触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标识可悬挂或粘贴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参考资料)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 编号:CEL 001—2016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及以上)、葡萄酒储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以下简称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109mm,宽度为66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综合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冷藏冷冻箱); (5)标准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葡萄酒储藏柜、卧式冷藏冷冻柜和其它类型冰箱); (6)各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变温室容积等;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综合耗电量、标准耗电量和各类型间室的容积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1-2016)

附件33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34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压效率(%);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常态气味降低度(%) (8)油脂分离度(%);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油脂分离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

编号:CEL——22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治理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专门结构和专门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r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e适用于采纳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专门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能够托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治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应不超出相应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最近笔者看到部分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增加了包装标识 一项,感觉到了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同时也联想到了去年在南京市场有不少佛山陶瓷企业因产品包装问题遭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罚款 的事件,其中也包含了佛山部分知名企业及外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特对建陶产品提出了11项要求,《陶城报》、《环球资讯》等佛山媒体已经全文刊登了具体要求,目前佛山陶瓷墙地砖的包装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特提出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包装标识不完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GB/T4100.(1 5)—1999中7、8款,标志、产品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储存和订货的要求,标识方面:在陶瓷墙地砖的产品上应该有商标,包装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吸水率)、商标、数量、质量;产品的等级、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名义尺寸和工作尺寸;产品的表面特征,如有釉、无釉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方面:地砖应按照附录A试验测出的摩擦系数;有釉砖的磨损等级;使用说明书。该标准对陶瓷墙地砖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都清楚地列出,可惜佛山地区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去标识,主要表现为标志不完全,例如有些没有标识名义尺寸、产品的厚度,产品表面特征,产品的吸水率等;在说明书方面几乎没有企业在说明书中介绍产品的摩擦系数,釉面砖的磨损等级等,以及产品使用范围,例

如是使用于地砖,还是使用于墙砖。其实这些标识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标识会造成消费者错误使用,例如有釉地砖耐磨等级为3级的产品仅适用于平常的鞋袜,带有少量划痕灰尘的地面,该产品不能用于特殊鞋袜,例如带平头钉的鞋子。 此外,陶瓷产品属于脆性材料是易碎品,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都有些特殊要求,在包装与标识中还需要一些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如易碎、防潮、放置方向,叠放高度等),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使用认证标志如:免检、名牌等标志。 佛山陶瓷作为全国的知名陶瓷生产区域,走在陶瓷行业的先进行列,但是我们对最基本的产品包装与标识问题都没有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希望佛山广大陶企能够借这次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的时机,完善陶瓷墙地砖产品的包装与标识。 包装标识错误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错误标识的问题,据了解去年在南京市佛山部分陶企挨罚,主要就是因为某些企业的错误标识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三十八条,涉嫌冒用认证标志。目前在佛山陶瓷产品标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有以下现象:例如产品等级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对墙地砖产品仅分为两个等级,即优等品和合格品,而市场上陶瓷产品等级标示非常乱,什么一级品、二级品等让人非常迷惑;错误标放射性等级,几乎所有的陶瓷产品都标识本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6566-2001中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r 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e 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特殊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下面是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失效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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