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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

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

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统一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推进。

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

第六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七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以及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满足消防规范的,可以进行楼道墙面保温和粉刷。改造后围护结构部位,应达到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第八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安装跨越管、温控阀、楼栋热计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流量温度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改造后应达到《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10〕115号)要求。

第九条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应用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分区分时控制、供热系统集控等节能

技术。改造后应达到《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规范要求。

第十条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章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

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通过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办法按《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11〕1362号)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资金,同时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的,可申请中央和本市有关资金。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各区县下达下一年度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指标。各区县政府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安排下一年度的改造项目与资金。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前、6

月15日前、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任务落实情况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在确定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楼栋之前,实施主体单位要对该楼栋的全体住户宣传改造的内容、意义和效果,并入户调查、征询住户改造意愿,填写《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可参考附件2的形式,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入户调查表),当业主不同意某项改造内容时,要告知其不实施改造可能对室内温度及舒适度、热费负担等的影响。

公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报区县建委备案。完成以上程序的楼栋,可以确定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申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施方案,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县市政市容委对申报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

市政市容委审核同意的项目,区县财政局预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本市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加强对门窗及门窗洞口、檐口、悬挑构件等重点部位节能构造处理,并进行供热系统水力计算校核,保证节能效果。

第二十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施工图纸,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改造项目的设计及监理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对于不涉及增层或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区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规程,对进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复试和有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

配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保证按照有关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精心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交《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收到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市政市容委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已实施规定的改造内容后,给予办理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专项验收备案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供热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报告(见附件3),竣工验收后区县财政局拨付剩余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改造项目的后期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对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材料加强审核,对验收备案后的改造项目组织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验收后抽查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和热舒适度效果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其它相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对改造项目落实、资金筹

措、财政资金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8〕36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

附件:1.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

格项目备案表

2.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

3.《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报

告》主要内容

附件1: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2、改造内容:[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1]建筑门窗节能改造;[3-2]建筑外墙节能改造;[3-3]建筑

屋面、地面、楼梯间等节能改造。(填相应序号即可)

3、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确定。

4、节能量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提供的核算方法计算。

页脚内容14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

调查单位(人):住户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仅作为节能改造了解情况参考,不作为对用户要求和收费的依据,请如实填写。

2.除个别栏需填写数字或文字外,其余请在选择栏后画“√”。

3.请住户在填写之前仔细阅读“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百问百答”,了解节能改造的有关情况。如有疑问,

可询问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4.区县的调查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细化。

5.电话:联系人: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北京市-乙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乙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设计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项目名称—建筑面积—(m2) 建设地点北京市结构形式砌体/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钢结构/其他 规划许可证 编号 地上/地下楼层—/—联系人联系电话 施工图设计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代号DBJ01-621-2005 窗墙比东—南—西—北—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面面积之比—体形系数— 屋面透明部分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屋面非透明部分传热系数—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外墙传热系数—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传热系数—或— 空调系统形式□全空气定风量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空气直流系统□其他全空气定风量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空气直流系统 建筑分类一般公建大空间和内区总新风量热回收比例总送风量热回收比例最大新风比

参照建筑的Σεi K i F i—调整后的设计建筑ΣεiKiFi— 设计选 用的材 料、产品、技术 情况承重墙体主要材料名称及数量(m3)非承重墙体主要材料名称及数量(m3) 墙体保温材料名称、做法、数量 内保温(m2) 外保温(m2) 预拌砂浆种类、数量 □砌筑砂浆数量(吨)□抹灰砂浆数量(吨) □地面砂浆数量(吨)□特种砂浆数量(吨) 屋面保温材料名称、做法、数量—、—(m2)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种类及数量□塑钢□断桥铝合金□铝塑复合□玻璃钢□其他(m2) 热源方式□城市热网□区域锅炉房□个体锅炉房□热泵机组□其他 燃料种类□燃煤□燃油□燃气□直接电□间接电□其他 室内系统 □散热器□地面辐射 □其他 散热器布管□垂直单管(带跨越管)□垂直双管□其他 室温控制方式□恒温阀□手动阀 冷、热计量方式□入口处安装热量表□入口处安装冷量表□楼内分区域计量 用电计量 动力与照明是否分别计量□是□否 是否分时段计量用电□是□否 空调用电是否单独计量□是□否 建筑节能管理 机构备案 日期(章)年月日 备案受理人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基于对大型公共建筑的了解,通过能源监测管理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变频技术等综合节能技术的应用,从节能管理层面、设备改造层面、运营服务层面,提出大型公共建筑机电设备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以满足建筑功能为前提,帮助建筑实现能效提升。 节能管理——建立楼宇能效管理中心,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楼宇能效管理中心由能效管理、设施管理、环境控制组成三层能效监测管理系统,从管理角度使建筑获得能效提升,同时,对稳定节能效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用能单位可以从管理中心获知每日用电情况,并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整。 设备改造——从建筑机电设备运行改善入手,解决建筑高能耗及环境改善问题。 (1)中央空调系统节能 中央空调系统作为大型公共建筑最主要的用电设备,针对它的节能不仅能为建筑整体运营成本的下降带来最大、最直接的效益,同时,还对改善建筑环境空气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制冷主机的节能控制 通过优化主机运行模式、设定运行参数,调节制冷主机供回水温差及冷冻、冷却水流量,以提供制冷主机的运行效率,从而实现制冷主机的最佳COP值; ②空调水系统节能控制

对冷却、冻水循环及冷却塔系统分别加装智能调速控制器、温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等,实现符合负荷要求的合理性调节。 ③空气处理机的节能控制 加装空调处理机变频控制系统,优化空调机组的控制模式,对风系统各支管路风阀进行节能控制,保证各空调区域换气次数和压力平衡,并通过合理利用新风取得优化节能的效果; ④排风系统的节能控制 排风系统的改造不仅可以起到节能降耗的效果,还可以提高建筑内的热舒适性。对风系统各分支管路风阀进行检测,保证各区域送风的平衡,提升建筑内的空气品质,进而实现节能与热舒适度的结合。(2)照明系统 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用能需求,通过提供经济技术指标良好的照明节能方案,帮助用户实现节能目的;如:将常规的T8荧光灯更换更为节能的T5荧光灯或LED照明灯具等。 对公共照明区域,还可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必要时辅以配电线路的改造,实现对公共照明系统按各种模式实现分时、分区、分线路的群控功能。 (3)电梯系统及其他动力设备 对拥有多部电梯的场合,可根据电梯在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使用特点建立群控系统,在保障运营服务品质的基础上提高其整体使用效率。当然,采用变频器调速取代异步电动机调压调速也是以提高电动机运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济宁市东郊热电厂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目录 一、既有居住建筑和节能改造情况 二、既有建筑供热情况 三、节能改造的意义 四、节能改造方案 五、典型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造价测算 六、改造资金筹集 七、改造计划的实施 八、供热企业组织改造的优势和措施 九、配套政策的完善 附件: 1、济宁市东郊热电厂供热区域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统计表(2013年) 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住宅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 意见》(鲁政发【2011】26号) 4、济宁市住建委《关于下达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指标的通知》(济建【2013】90号)

一、既有居住建筑和节能改造情况 1、我市既有居住建筑情况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是一个约束的、必须实现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建筑用能已达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5%左右,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1995年国家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将居住建筑能源消耗标准提高,采暖能耗降低50%。2010年国家修订补充原标准,再次提高节能目标,采暖能耗要求降低到65%左右,并更名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划分,1995年以前的居住建筑应为既有非节能建筑,1995年-2010年间的为节能50%居住建筑,2010年以后为节能65%的建筑。 “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了城区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普查工作。共统计城市既有民用建筑3457.96万平方米,其中既有居住建筑2963.56平方米,大型公建83.15万平方米,一般办公建筑411.25万平方米。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和省政府及省建设厅等部门颁布的有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文件通知要求,我市积极组织对既有建筑存量情况进行全面细致调查,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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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汇总

节能改造方案涉及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其它用能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分项计量系统、运行管理和行为节能9个方面,按照节能诊断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关于印发《大型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 低成本节能改造推荐技术措施 5.1 围护结构 5.1.1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宜采用节能效果明显且成本相对较低的改造措施,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工期短、工艺便捷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宜同时进行空调及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 5.1.2 改造前应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构造节点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考虑门窗部位的节能改造。 5.1.3 外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的改造需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采光、通风、节能等性能要求。 1 当原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除热工性能外的其它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膜或涂膜等低成本技术提高热工性能,使夏季遮阳系数或表面温度降低值达到设计要求。其要求参见附录A。 2 对无其它遮阳措施的南、西朝向外窗、透明幕墙、可采用安装活动外遮阳装置、增加内遮阳帘或其它合理的遮阳措施提高其夏季隔热性能。对外窗采取遮阳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采光的影响。 5.1.4 外门宜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2 建筑用能设备 5.2.1 常规用能设备的分类 1 采暖、空调系统(自备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末端设备) 2 室内办公设备 3 照明系统及设备 4 综合服务用能设备 1)通风设备(非空调区) 2)给排水系统及用能设备 3)电梯

4)其它设备 5.2.2 特殊用能设备的分类 1 厨房用能设备 2 信息中心用能设备 3 其它设备 5.2.3 用能设备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条件 1 主要用能设备应在使用年限内。 2 通过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评估,用能设备及系统能耗超出同类建筑参考能耗指标或设备及系统效率(如冷水机组COP值、冷冻水输送系数、冷却水输送系数、空调末端能效比等,见附录A-E)。 5.2.4 供冷、供热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技术措施 1 水系统 1)空调系统应实施水力平衡调节,加装必要的调节阀部件、计量装置。加装的设备及阀部件应进行水力计算,满足系统参数要求; 2)实施建筑负荷和能耗监测,进行必要的负荷模拟;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室内负荷变化规律,完善冷站设备群控。使冷量供应趋近合理,提高空调系统能效比; 3)冬季供暖自备热源系统,宜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供热室温实施气候补偿自动调节热源供热量,燃气热源宜应用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根据建筑用途和热惰性选用供热分时分区控制技术; 4)合理控制冷热源启停时间; 5)空调系统应根据水泵测试数据,经详细测算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实施更换水泵或加装变频设备,冷冻(却)泵应注意冷水机组的保护要求,以防止机组频繁启动而造成的设备损害,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6)空调冷冻水泵和供热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空调二次泵系统的二次泵及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可加装变频设备,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7)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冷冻水出水温度; 8)冬季和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时,可采用冷却塔加板换系统进行免费供冷,但应做好防冻措施; 9)加强末端用冷、用热设备的调节,风机盘管加设温控器和二通阀,散热器加设恒温阀,减少室内过冷或过热损失。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xx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我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第八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第十条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需求分析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需求分析 一、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结构特点 据此次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的时发现,大型公共建筑功能的实现是以各类机电设备系统运行为基础,空调、给排水、照明的能耗要占建筑运行能耗的70%,仅空调系统的运行能耗就占各系统总能耗的40%以上。所以,在进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研究时,解决机电设备的节能问题是核心。 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需求 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设备数量与种类众多,主要包括:中央空调、照明、电梯、给排水、电加热负载,变压器和其他混合负载等。而各种机电设备的能耗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同时,面向建筑内的机电设备实施节能,相对于改变建筑的墙体、窗体结构而言,更具有见效快、对建筑正常使用影响小等优势

(1)中央空调能耗现状 一般地,在大型公共建筑中,中央空调系统的能耗约占总能耗的40%以上,而大部分建筑的中央空调实际热负载在绝大部分时间内远比设计负载低,且主机、辅机和末端舒适度三者未能实现合理动态调节,导致系统效率较低,电能浪费严重。 (2)照明系统能耗现状 目前,许多公共建筑都是全封闭空间模式,完全依靠人工照明进行采光,在上班时间段,照明系统通常都是连续照明,所消耗的能量大,也增加了室内热负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照明节能措施,对提高光效、节约能量是非常重要的。 (3)电梯系统及其他动力设备能耗现状 目前,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电梯仅占全国电梯保有量的2%,节能潜力巨大。而公共建筑中给排水等其他能耗设备通过采取一定的控制手段,也能有一定的节能空间。 (4)供配电系统能耗现状 供配电系统通过导线、开关、变压器等设备进行传输的过程中,会产生功率损失(有功、无功功率),并在相应的时间内产生能量损失(有功、无功电量)。 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现状 目前,在我国超过70%的大型公共建筑没有专职的节能管理人员,在我们此次调查结果中发现大型公共建筑的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占所调查建筑总数的0%,也就是说目前在山西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基

北京建筑节能

北京:节能改造项目每平米给予100元补助 时间:2011-12-18 08:41:00 作者:来源:中国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冯可梁今日表示,北京市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此外,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将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贴。 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冯可梁介绍说,第一,没有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第二,从建设的时间段来看,北京市不节能的建筑绝大部分在1990年之前建造的,还有一小部分是90年以后建造的。第三,从有没有改造价值的角度来分,比如有的建筑在未来的规划期内不符合规划的要求,那么需要进行拆除的。有的建筑是属于文物保护的建筑,这样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受到文物保护的制约也不能进入节能改造的范围。还有的建筑如果经过测算,改造的成本和对它进行重建的成本相比已经达到不经济的范畴也不列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 就改造的补贴政策,冯可梁表示,中央有资金补贴,对北京地区按照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补贴,北京市对实施改造的项目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补贴。关于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关于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补贴。改造完以后能够达到的效果,就是实施综合改造以后,每平米建筑的节能量将达到16公斤以上,同时,居民家庭的采暖温度,特别是过去采暖质量比较差的家庭可以提高到3—5度的水平,这是按照标准节能改造的效果上。如果又同步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那么每户家庭用于生活热水的采暖费用大概每年可以降低50%以上。每个家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每年就会为社会贡献150公斤标准煤的节能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无论对社会和住户都有有益。新风系统的安装,一方面可以在冬天不开窗,不开窗也为供热系统的运行提供节能的可能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

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环翠区)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标段一一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环翠区)

工程技术标部分 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施工段划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设计合理。 一、工程概况 l、为改善建筑物使用性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改善民生,节能环保,节省能源,使城市面貌得到提升,市政府决定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设地点位于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环翠区供热范围内。外墙外保温面积约为13万平方米(保温面积约6万平方米),划分为3个标段。既有居住建筑外墙采用聚苯板薄抹灰保温系统,包括墙面基层清理、界面剂、聚合物粘结砂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容重kg/m)、防火隔离带、保温墙钉、耐碱网格布(160克)、聚合物抹面砂浆、抗碱底漆、柔性腻子、乳胶漆等整个保温系统的施]二,施工时每隔两层加设水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00m),外保温系统采tI_}=I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6mm,其他层防护层厚度3mm。同时对损坏的落水管进行修补,施工中还可能遇到外墙涂料的清理等情况。 2、本工程处于市区,地形复杂,小区人口密集,道路车辆繁忙,施工场地较狭窄,既有居住建筑外墙饰面有涂料墙面,马赛克墙面等,墙面大部分有飘窗、空调、其凸出面最大有400rrIID。墙面大多安装有外用晾衣架,安有外防护网空调等外挂件;一楼、二楼之间墙面有横向电线、网线、闭路线、电话等线并多处有纵向电线。一楼外墙四周靠墙面多处有煤池、杂物堆、菜园、自建草棚等。造成施工难度非常大。施工中对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提出很高的要求。本工程属于高空作业,危险程度高,要求中标单位加强管理,协调有关各方,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8、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文字版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DBJ/T14-071-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733-2010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 山东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1年01月01日 2010 ,济南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0〕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和山东建筑大学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14-071-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年十一月十五日 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省节能监测系统试点工程经验,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现状,以多种方式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意见,参考全国不同地区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后定稿。 本规范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实际,对建筑能耗的分类、分项、节能监测范围以及节能监测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是我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共分10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数据定义与处理、建筑物节能监测子系统、节能监测数据中心、系统设计、施工与调试、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17号,邮政编码250001,电话0531 -83180917 ;邮箱:jcxjsgf@ https://www.sodocs.net/doc/5113696045.html,;传真:0531 - 8318266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 参编单位: 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朱洪祥张永坚韩保华王成霞 郑宜涛于海鹰何洪涛李硕 耿华崔昌义贾鲁峰 主要审查人:李永安王虹刘春旺吴恩远 张钊李志明张建华张景祥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技术导则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施工技术导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一、技术依据: 1、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2、GB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3、JGJ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4、JGJ132-2001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5、JGJ144-200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6、DBJ01-26-2004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7、DB22/T278-2005 《聚苯乙烯(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8、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 9、DBJ01-63-2002 《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10、DBJ01-79-2004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11、DBJ01-97-2005 《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2、DBJ01-602-200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3、GB50300-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二、施工准备 l、材料准备: (l)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2)专用胶粘剂(底胶) (3)聚合物砂浆(面胶) (4)耐碱玻纤网布(5)塑料胀栓 (6)聚苯乙烯泡沫棒 (7)水 2、工具准备: (1)电热丝切割器或壁纸刀 (2)手锯 (3)墨斗 (4)2米靠尺 (5)直尺 (6)木方 (7)卷尺 (8)电动搅拌器 (9)抹子 (IO)阴阳角抿子 (ll)塑料搅拌桶 (12)粗纱线 (13) 2米拖线板 3、技术准备 (1)根据施工墙面的具体情况画出排块图与布钉图 (2)根据施工图与排块图制定出施工交底三、施工条件 1、施工现场应具备通电、通水的施工条件,并保持清洁的施工环境。 2、面层施工时现场的风力不大于5级。 3、面层砂浆施工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必要时可在施工脚手架上搭设防晒布,遮挡施工墙面。 4、雨季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墙面,否则不得施工。 5、施工脚手架宜采用与墙面分离的双排脚手架,或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 6、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基层墙面的垂直度与平整度,并达到下表要求: 四、工艺流程 1、基层检查处理 2、配专用粘结剂,预粘翻包网格布 3、粘聚苯保温板 4、钻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2019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

精心整理 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

精心整理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015 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环翠区)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标段一一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环翠区) 工程技术标部分 对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施工段划分、临时设施、临时道

路、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设计合理。 一、工程概况 l 、为改善建筑物使用性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改善民生,节能环保,节 省能源,使城市面貌得到提升,市政府决定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设地点位于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环翠区供热范围内。外墙外保温面积约为13 万平方米(保温面积约6万平方米),划分为3个标段。既有居住建筑外墙采用聚苯板薄抹灰保温系统,包括墙面基层清理、界面剂、聚合物粘结砂浆、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容重kg/m)、防火隔离带、保温墙钉、耐碱网格布(160 克)、聚合物抹面砂浆、抗碱底漆、柔性腻子、乳胶漆等整个保温系统的施] 二,施工时每隔两层加设水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00m),外保温系统采 tI_}=I 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 6mm,其他层防护层厚度3mm。同时对损坏的落水管进行修补,施工中还可能遇到外墙涂料的清理等情况。 2、本工程处于市区,地形复杂,小区人口密集,道路车辆繁忙,施工场地较狭窄,既有居住建筑外墙饰面有涂料墙面,马赛克墙面等,墙面大部分有飘窗、空调、其凸出面最大有400rrIID 。墙面大多安装有外用晾衣架,安有外防护网空调等外挂件;一楼、二楼之间墙面有横向电线、网线、闭路线、电话等线并多处有纵向电线。一楼外墙四周靠墙面多处有煤池、杂物堆、菜园、自建草棚等。造成施工难度非常大。施工中对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提出很高的要求本工程属于高空作业,危险程度高,要求中标单位加强管理,协调有关各方, 精选施工队伍、制定严格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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