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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服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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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3 教育设施规划 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6 集贸设施规划 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8 附则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 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 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 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 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1581 1763 0.72 35 0.71 4004500.71 400450

800100035 35 203035 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 3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 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 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0.71 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 1702004000500023 0.4 1.4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 1.3车位/户,社 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190220 0.72 35 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70岁老人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70岁老人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 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 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二)高龄补贴发放方法原则 高龄补贴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 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 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 高龄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 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 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 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目前全 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截至2008年底,中国老年人口已增至1.69亿,占总人口的 12.79%,且正以年均近1000万的增幅“跑步前进”。到2020年, 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预计到2050 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中国老年人口达到4.37亿,占总人口30%以上,每三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人。据中国老龄办测算,全国 80岁以上老人正在超高速增长,约为老年人口增速的2倍,预计到2050年5个老年人中就有1个是80岁以上老人。全国各地除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外,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现有养老床位仅 250万张左右,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不到15张,远低于发达国 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70张的水平。2010年6月8日,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18分报道,国家民政部说,全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 分类序 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 (万㎡/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文化娱乐设施1 区级 图书馆 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 文化中 心 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 青少年 宫 0.5~1.0 -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 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 区级 体育馆 0.6~1.0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 于一所。 5 区级 运动场 地 - 2.5 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 乒乓球场等。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 与绿地6 区级公 园 - 5 每10km2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 疗卫生7 区级 妇幼保 健所 0.3~0.5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 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 所。 8 区级0.12 -

卫生监督所 9 区级 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 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 宜远离居民区。 10 区级 残疾人 康复中 心 0.3~0.5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 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 区级 人民医 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 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 规模按90㎡/床。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 区级 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 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每20万人 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 特殊教 育学校 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 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 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用地面积 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2019年辽宁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及补贴标准是多少

2019年辽宁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及补贴标准是多少 8月23日从民政部获悉,据最新统计,为健全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高龄津贴政策。 辽宁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一、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范围 ●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补贴标准 二、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 为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三、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 为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模板】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XX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咸财社发[2017]14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2018年在城区三个办事处和蒲纺工业园区先行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覆盖率达到50%以上,到2019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补贴对象 (一)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

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以上补贴对象,以上补贴对象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原则上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不低于同期高龄津贴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不低于同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现,重点为补贴对象购买基本的生活养老服务,其次为健康医疗服务,统一由市民政部门或乡(镇、办)支付给相应的服务方,确实无法实现的也可以发放现金或养老服务代金券。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支付给机构抵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99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 2 页共 6 页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 3 页共 6 页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X〕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 (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 ②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1.申请。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滤布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2.初核。社区居委会(村民

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4.核准。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工业滤布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离退休(退职)金及保险保障金一并发放。 (四)以镇(街道)、开发区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结合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一并发放。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 (一)死亡; (二)音讯全无超过6个月; (三)户籍迁出我区范围。五、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X年4月起计发。

上海市老人生活补贴方法标准.doc

2018年上海市老年人生活补贴方法标准 2018年上海市老年人生活补贴方法标准 据悉,上海市将拟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标准初定为:65-69岁,50元/月;70-89岁,120/月;90-99岁,300元/月;100岁及以上,500元/月。下面大学高考为大家带来相关详情,欢迎查看! 上海市老年生活补贴方法:上海拟推“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海计划推出一项旨在提高上海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的地方性社会福利政策“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目前实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受益范围扩大至65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相关初步方案正在听取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待意见汇总完善后,将于推出。依据初步方案,拟推出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根据年龄实行梯度标准。具体标准初定为:65-69岁,每月50元;70-89岁,每月120元;90-99岁,每月30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500元。综合津贴拟通过敬老卡发放,今后敬老卡的用途将不断拓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优惠。 据了解,“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制度设计,是基于提高全市老年人福利水平、扩大老年人受益面、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诸多方面的考虑。相关部门的统计表明,目前“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

“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两项政策的覆盖人群约170万人,每年财政补贴为8.5亿元,实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后,受益人群将扩大至270万人,每年所需的财政补贴将超过33亿元。全市统一实施该制度,把货币化补贴直接补给老人,既有利于解决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因各区县财力不同、免费乘车制度因出行状况不同产生的不均衡问题,也有利于使获得津贴的老年人拥有更多自主支配权。 前天下午和昨天上午,上海专门就该制度的初步方案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补贴标准应与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根据财政收入、物价、老年福利等综合因素统筹考虑、适时调整。该制度推行后,目前各区县、街镇实行的对老年人的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可以保留,其他老年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等,均保持不变。 该负责人同时明确,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后,不会影响所享受的社会救助水平。 据了解,在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通过各区县以及街镇、居村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政策设计。 从上海市新闻办获悉,“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这项地方性社会福利政策预计将惠及270万65岁以上的户籍老人。 此次福利政策改革计划将现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受益范围扩大至65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旨在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

天津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流程

天津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流程 老人高龄津贴标准 目前,天津市高龄津贴的统一标准为: 100岁以上的老人有高龄津贴,为每月500元; 如果老人无固定经济来源,则可享受: 1、60-69岁的老人每月60元的补贴; 2、70-79岁老人每月70元补贴; 3、80-99岁老人每月80元补贴。 天津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条件:具有天津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天津老人高龄津贴申请资料 1、户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填写《天津市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社区工作站现在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4、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5、近期一张1寸照片。

天津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流程 1、确定申请人。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申请人是指为其办理生活补贴申报手续的自然人,包括高龄老人本人、高龄老人的直系亲属。如高龄老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且无直系亲属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指定申请人; 2、申请。申请人在高龄老人符合条件的当月,持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 3、初审。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后,采取查验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长沙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由社区(村)委会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委会应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意见和签字盖章,并将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的,社区(村)委会要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4、复审。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社区(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入户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区老龄办。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5、审批。区老龄办审查申请材料,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京政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一、总则 (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 (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的居住地区,除应配建居住小区级的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居住区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80岁以上老人津贴申请书

80岁以上老人津贴申请书 80岁以上老人津贴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__市__街__社区居民__,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生活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生活,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80岁以上老人津贴申请书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王__,今年87岁,是__县芦田乡舍头村的一位孤寡老人,由于年事已高,不仅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活,而且长年生病,卧床不起,只能靠侄儿帮助料理生活。可是现在侄儿也已经60多岁了,且长期有病缠身,无力再继续帮助照顾我这个孤苦伶仃的老人了。现在,我没有了任何的经济****,无法承受医药费用,生活非常拮据。为了我这无依无靠的老人今后的生活,请求政府给予解决一些困难补助,望各位领导批发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80岁以上老人津贴申请书3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号 2012年02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和市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十堰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十堰城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民政)部门核批,财政部门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高龄补贴。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其中:市财政对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高龄补贴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和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2020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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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26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19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最近,民政部办公厅通报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相关的。2019年全国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相关的政策,2019年全国20个省(区、市)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相关的政策,2019年全国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相关的政策。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中金网8月23日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民政部指出,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部要求,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北京 北京市2019年对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了高龄津贴,北京市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表示,高龄津贴与福利养老金不冲突,已经申领了福利养老金的90岁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也能同时领取高龄津贴,相当于“寿星老”享有双重福利。截止2019年7月北京市已有2万名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总共享受到了近1000万元的高龄津贴。此外,北京市10个区县开展了特殊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工作,为4万名符合条件的老人发放了1200万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深圳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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