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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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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质量验收

2.1 路基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1.0.4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2.1.4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2.2.7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4.1.2 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

4.1.3 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4.4.2 砌石工程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

二、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河卵石无脱层、蜂窝,表面无青苔、泥土,厚度与大小相称。

三、片石最小边长及中间厚度,不小于15cm,宽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倍。块石形状大致正方厚度不宜小于20cm,长、宽均不小于厚度,顶面与底面应平整。用于镶面时,应打去锋棱凸角,表面凹陷部分不得超过2cm。

四、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标号,拌和均匀,色泽一致,稠度适当,和易性适中。

5.1.2 机动车车行道土质路基的压实度应达到压实标准规定的压实度,以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人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可执行支路

的压实度标准。

5.1.4 土质路基原地面以下的墓穴、井洞、树根必须清理,并分层回填压实。

5.2.1 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

5.3.1 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和盐渍土。土的可溶性盐含量不得大于5%;550oC的有机质烧失量不得大于5%,特殊情况不得大于7%。

5.3.4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必须清除树根、杂草。应先压实再填筑。

5.3.5 路基穿过水网和水稻田地段时,应抽干积水,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压实基底后方可填筑。

5.3.6 填土路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

5.3.7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5.3.15 管、涵顶面填土厚度,必须大于30cm方能上压路机。

5.3.17 桥台和路基接合部填土应分层仔细压实,层铺虚厚不得大于20cm,路床顶以下2.5以内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压实度不得低于填土规定的数值。

5.4.1 土质路基的压实标准见表5.4.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8.4.2 爆破施工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文件:

一、爆破工点的地质图、地形图;

二、采用爆破方法的依据和相应的炮眼布置图,爆破规模较小时,可只提出钻孔、装药和起爆的说明或规定;

三、主要爆破参数和控制装药量的设计计算书;

四、爆破安全距离计算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起爆网路的说明或设计计算书;

六、设计文件批准书。

5.4.3 在市区及交通要道,应采用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起爆炮孔装药,必须制作起爆药包,严禁将雷管直接投入炮孔装填。

8.4.3 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产生的振动速度及其相应的危害程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引起的振动速度严禁超出其允许值。

7.5.3 湿陷性黄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8.1.1 土基受地下水或地面水的影响,呈潮湿或过湿状态难以压实时,必须进行处理。

8.3.8 填土后立即铺筑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的路基,严禁用冻土填筑。

9.1.3 路基工程如作为独立项目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详图,路基压实度测试记录表,换土位置图(特别是湿软土、膨胀土、杂填土等土类)。施工中临时处理隐蔽工程的典型结构图或典型断面图,必须标明其深度、数量,以及所换入土质或材料的名称,以备抽查。

9.3.1 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危石。

9.4.1 土、石路床必须用12~15t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

9.4.3 土质路床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每1000m2至少测3点。

9.4.4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9.8.1 砌体的砂浆必须配比准确,填筑饱满密实。

9.8.5 预埋构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8.7 护坡、护脚、护面墙、挡土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7的规定。

2.2 基层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2.2.4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石灰类下脚料。

2.4.1 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用重型击实仪通过试验确定。

3.5.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Mpa)表3.5.1。

3.5.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28d龄期抗压强度,要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75Mpa;次干路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38Mpa。

4.1.5 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

4.8.5 最后均应碾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无明显轮迹。基层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8.

5.1 快速路和主干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5%。

4.8.

5.2 次干路和支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5%;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3%。

5.0.1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材料试验,质量检查及工序间交接验收等项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进行补救或整修。

5.0.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并应做到原始记录齐全。

《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3

4.8.2 养护期间,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对于个别不能中断交通的道路必须采取如下措施:采用含粗粒料的

混合料基层,或用沥青层养护;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以不破坏基层表面。发现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5.0.2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

2.1.1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符合规格要求,具有规定的强度。

3.1.2 钢渣石灰类混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决定。

3.1.3 各类钢渣混合料,其配合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结合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钢渣的孔隙体积,以保证压实紧,密表面密实。

4.8.2 养生期间以封闭交通为宜。如不能中断交通,则要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以保证基层表面不被破坏。发生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CJJ/T 80—98

2.2.2 固化路面基层和底基层,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及受潮变质过期的水泥。

2.2.3 不同交通类别的道路,固化类混合材料7d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

3.3.3的规定。

4.0.8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应采用砂砾或碎石类粗粒土,不应采用水泥、石灰类土壤固化剂稳定细粒土混合料。

4.0.9 对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在面层与固化类混合料基层之间加铺连接层。

2.3 沥青路面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

1.0.5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采取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而使身体受到损害的保护措施。

4.8.5 路面抗滑表层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或破碎砾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

7.1.3.2 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7.2.3 经配合比设计确定的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注:1.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稳定度可降低1KN;

2.I型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空隙率为2%~8%;

3.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间隙率(VMA)宜符合下表要求:

4.当沥青碎石混合料试件在60oC水中浸泡即发生松散时,可不进行马歇尔试验,但应测定密度、空隙率、沥青饱和度等指标;

5.残留稳定度可根据需要采用浸水马歇尔试验或真空饱水后浸水马歇尔试验进行测定。

7.3.4 对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对抗车辙能力进行检验。在温度60o C、轮压0.7MPa条件下进行车辙试验的动稳定度,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不应小于800次/mm,对一级公路及城市主干路不应小于600次/mm。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5.2.5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

8.4.9 压实成型后的路面应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在未稳定成型的路段上,严禁兽力车和铁轮车通过。当路面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91

2.1.1 乳化沥青必须与矿料有良好的胶结能力。

2.1.2 乳化沥青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3.0.4 必须对基层(含旧路面做基层)的厚度、密实度、平整度、拱度、强度进行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铺筑乳化沥青面层。

4.1.1 乳化沥青表面处治与贯入式路面施工,工序必须衔接紧密。

4.1.4 乳化沥青矿料温度应高于10oC,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oC时,不应进行施工。

5.3.1 乳化沥青碎石路面必须有表面处治层或其他封层。

8.0.1 乳化沥青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2.1.2的规定,其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主检项目有:粘度、筛上余量,粘附、拌和稳定度,水泥拌和试验、电荷、沥青含量、PH值和蒸发残留物的针入度、延度、溶解度等三项物理性能指标。贮存时间超过5日和冬期施工时,必须做贮存稳定度和冰冻稳定度检验。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

2.2.2 再生剂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较强的渗透和软化能力;

二、与旧沥青材料互溶;

三、改善旧沥青路用性质;

四、不含石蜡和地蜡;

五、适当的粘度,老化缓慢;

六、有较好的粘附力。再生剂必须符合表3.2.2所列物理性质的规定。

3.2.3 再生剂应贮藏在有盖的容器中,防止水和灰尘等混入。其运输、贮存、使用的安全防火要求同重质油类的要求。

3.4.3 碎石与沥青的粘附力,用水煮法测定时,不得小于三级,否则必须掺入活化剂提高粘附力。

3.4.5 矿粉采用石灰岩类磨细的粉末,必须干燥、无杂质,含水量不应大于1%。

7.0.3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再生沥青混合料摊铺一定长度后,必须及时进行碾压,开始碾压温度不应大于110oC,终结碾压温度不应低于70oC;

8.0.3 路面竣工后应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66—95

5.1.2 稀浆封层严禁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5.1.5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大于7oC;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5.5.3 施工中应对稀浆混合料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并符合表5.5.3的要求。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0.4 施工前必须对混凝土路面原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分析,并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数据。

4.1.1 用于混凝土板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当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矿渣水泥,其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并应严格控制用水量,适当延长搅拌时间,加强养护工作,亦可采用325号普通水泥,但应采取掺外加剂、干硬性混凝土或真空吸水等措施;

三、民航机场道面和高速公路,必须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

五、不同标号、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合堆放,严禁混合使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按其试验结果决定正常使用或降级使用。已经结块变质的水泥不得使用。

4.1.2 混凝土板用的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粗、中砂;

二、当无法取得粗、中砂时,经配合比试验可行,可采用泥土杂物含量小于3%的细砂;

三、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 混凝土板用的碎(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碎(砾)石应质地坚硬,并应符合规定级配,最大粒径不应超过40mm;

二、碎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1的规定。

三、砾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4.4.6 混凝土拌合物整平时,填补板面应选用碎(砾)石较细的混凝土拌合物,严禁用纯砂浆填补找平。

4.8.1 胀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胀缝应与路面中心线垂直;缝壁必须垂直;缝隙宽度必须一致;缝中不得连浆。缝隙上部应浇灌填缝料,下部应设置胀缝板;

4.8.2 缩缝的施工方法,应采用切缝法。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压缝法。民航机场道面和高速公路必须采用切缝法。切缝法和压缝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压缝法施工,当混凝土拌合物做面后,应立即用振动压缝刀压缝。当压至规定深度时,应提出压缝刀,用原浆修平缝槽。严禁另外调浆。然后,应放入铁制或木制嵌条,再次修平缝槽。待混凝土拌合物初凝前泌水后,取出嵌条,形成缝槽。

4.8.2 混凝土板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板在抗折强度尚未达到1.0MPa或抗压强度尚未达到50MPa时,不得遭受冰冻;

二、冬季施工水泥应采用425号以上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水灰比不应大于0.45;

四、混凝土拌合物的浇筑温度不应低于6oC。当气温在0oC以下或混凝土拌合物的浇筑温度低于5oC时,应将水加热搅拌(砂、石料不加热);如水加热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将水和砂、石料都加热。加热搅拌时,水泥应最后投入。

五、材料加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水泥都不得加热;

2.加热温度应为:混凝土拌合物不应超过35oC,水不应超过60oC,砂、石料不应超过40oC;

九、冬季养护时间不应少于28d,允许拆模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5.1.2 基层完成后,应检查强度和质量。基层强度应以基层顶面的当量回弹模量值或以黄河标准汽车测算回弹弯沉值作为强度检查指标,其值不得低于设计规定。基层质量检查,其允许误差,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民航机场道面、高速公路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5.1.3 钢筋混凝土板的钢筋网片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2.5 联锁型路面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9—98

3.0.1 路面结构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垫层组成,其面层在边缘应有约束。

3.0.1.2 面层应由联锁型路面砖、接缝砂和垫砂层组成的结构层。面层中,两块相邻路面砖间的接缝宽度应为3±1mm;垫砂层厚度应为30±5mm;

3.0.1.3 路面砖的强度、最小厚度、块形及铺筑形式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5.1.5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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