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民主推荐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操作步骤

为严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确保选准用好干部,结合我司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司干部日常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参照X市委组织部发布的《XX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十步”工作法》,具体采用以下操作程序:

一、职位申请

??当单位出现职位空缺或因特殊情况需增配职位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党委提出要求配备相应职位的书面请示,集团党委对呈报单位职位空缺情况、职位配备要求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配备。书面请示中不得直接呈报拟任具体人选。

二、民主推荐(参考文件《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2号))。

对有关职位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同意配备后,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普遍采用民主推荐形式。

(一)民主推荐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推荐范围的干部名册;

(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

(3)填写推荐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

(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推荐投票结束后无须现场唱票;

(5)推荐会后进行统一计票,需要有最少三人(填表、审核、监督人)并最终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组长在监督人一栏签字确认,然后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三、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

四、?资格审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民主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应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等情况。

五、确定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资格审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六、综合考察(参照文件《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组通[2006]2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粤办发[2003]8号))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呈报集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

1、进行个别谈话后,考察组要分别整理出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纪检、组织(人事)负责同志的谈话记录。

2、民主测评会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1)召开民主测评会,公布填写要求,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对拟提拔使用的人选,测评时加设同意提拔、不同意提拔栏目。

(2)按A票、B票清点到场人数,说明请假人员;

(3)填写测评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填写(中层以上A票,主管及以下B票);

(4)设置计票人、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纪委小组成员),民

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束后测评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无须现场唱票;

(5)会后统一计票,将汇总情况向集团党委汇报民主测评情况。

3、考察对象应向考察组提供一份近两三年来的思想、工作总结(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考察时,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近几年工作小结、所在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及体现个人政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的情况。

5、考察组应当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对重要问题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6、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有疑问的,要进行核实。

7、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察结束后,整理相关的书面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提出调整配备意见,上报干部任免材料。

七、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讨论作出任命决定。

八、报备

经集团党委任命后,以请示形式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1、XX集团民主推荐票

2、XX集团民主推荐汇总表

3、XX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B票

4、XX集团民主测评汇总表

5、考察材料标准格式

6、XX市科级干部任免备案表

7、干部任免审批表

惠州港务集团民主推荐票 A票

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惠州港务集团民主推荐票B票

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港务集团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审核人:监督人:

惠州港务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 A票

说明:请在合适的评价栏内打√,此测评表由考察组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惠州港务集团拟聘任职务人选考察民主测评票 B票

说明:请在合适的评价栏内打√,此测评表由考察组负责收回统计。

监督电话5552998

港务集团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审核人:监督人: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民主程序证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民主程序证据 篇一: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

严格。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 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公示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 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 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能否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在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一则非常常见的理由。但是许多企业并未意识到,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可能对劳动者并不产生约束力,从而使企业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面临司法裁判否定性评价的局面。 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如果公司未按照相应程序执行和操作,自然就将导致相应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公司用工管理依据的风险。 当然,由于法律条文天然的局限性,关于公司特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各地法律法规及司法观点也不尽一致,下文重点阐述江苏地区相关指导意见和裁判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程序的形式、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等内容,而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则是仅仅对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要求一笔带过,未再进行详细阐述。 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第4条所述的内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的民主程序。”实践中,如果实有些小型企业并未设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机构,或无法完成或无法严格遵照完成民主程序,规章制度是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为,应区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还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应认为有效。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经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是否协商达成一致则不影响效力的认定。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1.doc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1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公示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 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

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 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劳动规章制度建立的民主程序 ●建立规章制度第一步是选举职工代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职工代表的选举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因此只能依照合理的方式进行。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

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 —20% )及名额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按 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 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 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 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 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确认职工代表名单并公示。职工代表选出后,名单要公示并要求 全体职工签字。 职工代表选举完成,规章制度就可以开始着手制定或更改。但是,务必保留选举程序的证明文件,比如选举办法、候选人确定方式和名 单、选票、表决结果记录、入选的职工代表名单等。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 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按上述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否则可能在法院审判中被认定为无效的规章制度: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应注意的是,上述的讨论、协商等均应保留相应证据如会场照片、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等。 2、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规章制度的设定目的,权利义务职责条款应服务于制度的目的;确保权利义务责任一致,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注意规章制度的开放性和激励功能,重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语言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不产生歧义;条款清晰、前后一致、不矛盾,符合逻辑规律;对难以穷尽事项用技术性术语概括规定;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与其他规章制度的衔接;明确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部门。 公司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公司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公司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由于处罚往往触动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因此,建议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应建立在既合法又合理的基础之上。 就实践中发生较多争议的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分若干种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加以规定:(1)单个严重违纪行为即可辞退。如规定:“员工不服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分配,予以严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3)一段时间内多次处罚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一年内累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罚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3、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公司规章制度公示中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且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2)在工作场所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工作场所内的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4)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5)现在很多企业制定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及要求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及要求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与程序性的要求。如果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公示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一、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主程序是指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关于规章制度生效的唯一规定。但是从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来看,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有效监督。虽然企业行政一方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把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政务大会进行民主讨论,但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理。 基于这种情况,在新的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企业的限制,并对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第二,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民主程序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表现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涉及到劳动报酬,企业的薪酬制度以及惩处员工时工资的扣或者减的规定,涉及到加班制度以及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基本上涵盖了企业八类规章制度,也就是说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规章制度,基本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即只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形成企业规章制度的方案。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那么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协商确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可以没有工会,上级工会会对企业职工代表选举以及代表职工利益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案例】 制定奖惩制度的争议 某企业准备制定一项奖惩制度,即如果员工做一件好事,奖励100元,相应地,如果做一件坏事,惩处100元。企业行政一方把该提交给职代会讨论。 职工代表在讨论的过程中,部门员工认为该制度不合理,应该改为做一件好事奖励500元,做一件坏事则处以一般的警告处分。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员工背后有工会支持,职工代表能够代表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果行政一方不能做通职工代表的工作,就只能按照员工的意见来制定奖惩制度。 可见,民主程序增加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难度,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那么当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时,企业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以及如何在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 篇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 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 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 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 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

制定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将不予以适用。 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的时候也存在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本就没有配套出台。我现在问各位读者朋友,有谁知道你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怎么产生才算合法,职工代表大会中,需要职工多少名,企业领导多少名才算合法,对此,谁也不清楚,更何况,现在有更多的企业甚至连工会都没有,那么,针对没有工会的企业,如何制定或修改企业的规章制度,才算是合法的规章制度,相信,很多人都不好回答。 对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属于合法的规章制度,笔者也曾经与北京劳动仲裁委的相关种菜官探讨过,仲裁官认为,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式或者经过职工签字了,一般都会被仲裁庭认定为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对于职工具有约束;根据该制度制订的一切行为才合法有效。 虽然说,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需要严格的程序在现有的情况下比较难于实施,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还是必需的,否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企业的规章制度就面临无效局面。作为企业,所应该制定的对策是: 1、转变思想观念,不要认为企业的规章地制定与修改、完善、只是企业的事情,与职工无关。 2、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环节,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后,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程序一般为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公告告知 3、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全体职工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讨论、提出方案的证据,还要特别保留公司企业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据。

2021版的厨房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版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厨房管理规章制度通用版 为了加强厨房管理,更好完善管理制度,特定厨房管理条例如下:一、所有员工必须按照酒店厨房规章制度统一着装,按时点到,不得迟到,早退,树立酒店厨房的良好形象。 二、所有员工要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要做到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个方便袋,一个小物品,还要加强回收菜品的存放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三、所有员工必须注重个人卫生,不留长发,长指甲,勤洗手,洗澡,提高个人卫生素质。 四、厨房内要保持清洁干净,每位员工的工作岗位严禁出现卫生死角,边工作边整理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保持工作衣整洁,不准脏;不准工作衣有掉扣、破烂、歪戴帽子;不准穿奇怪装。 六、任何人员必须节约厨房物品,严禁浪费,发现乱丢,乱扔现象的,一律重罚。 七、值班人员下班后要关闭所有水,电煤气阀门,不要出现漏水,浪费电源现象,煤气关紧消除隐患,如有发现以上现象,当班人员重罚______元。 八、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会客,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戚朋友到酒店公共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九、所有员工要建立良好的友谊,做到相互尊重,不得背后批评造谣生事,侮辱漫骂,殴打他人,建立良好的酒店厨房个人形象。 十、菜品加工要做到高标准,精细化,盘盘上称,足斤足两,同样菜品要做到盘子统一,花样统一,颜色统一,形状统一,不准缺斤少两,大小不均,最大程度精工细做,减少浪费,努力做到高标准,高技术的一流厨房出品。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

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未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吗

未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员工案件例子:未经“民主程序”公司制度不生效(10多个案例) 未经“民主程序”公司制度不生效 滨海新区网20XX-07-2309:56 滨海新区网讯小李是一家外资公司的职工,前不久他被公司辞退。究其缘由公司方表示,小李多次通过群发电子邮件诋毁公司销售主管林某的名誉,并散播不实传言对林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公司依据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对小李作出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小李对公司的处理非常不满,他认为公司的奖惩办法不透明、并且没有与工会协商,所以制度本身并不合法,小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公告并赔偿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小李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对小李请求撤销辞退公告,仲裁委予以支

持。本案中,公司内部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虽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未依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未有证据表明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小李,故该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记者刘纯) 员工辞职要赔付培训费? 滨海新区网20XX-07-2508:52 滨海新区网讯家住塘沽新尚里社区的苏小姐于今年2月被一家连锁餐饮店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苏小姐上岗前接受了为期6周的专业培训,培训费280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苏小姐在培训后必须在此单位工作满2年。就在本月,苏小姐提出辞职,可是用人单位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她支付双倍的培训费。就此,苏小姐咨询社区律师,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未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公司规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吗)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单位要求苏小姐支付双倍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记者刘纯) 意外撞伤自己能理赔吗? 滨海新区网20XX-07-2709:18 滨海新区网讯外来务工人员陈某在汉沽某建筑工地负责装运砖块。今年2月份,陈某开着自己的拖拉机在工地上一有坡度路段上行驶,突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及公式方法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民主程序及公式方法 在当前企业管理过程中,通常都会存在因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失职等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经常出现在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后遇到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因存在程序或内容合法合理问题导致败诉的案例不胜枚举,通常存在以下典型问题: 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时未经过民主程序即生效实 施,仲裁或诉讼时无法提供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从而导致无效; 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不科学,实际中无 法有效实施; 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有效的公示或告知程序, 仲裁或诉讼时无法提供经过的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证据; 5、劳动者的违纪事实及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证据不足。 笔者现只针对如何进行有效的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程序问题进行实操性的介绍,希望对人力资源法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范围: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 ·劳动定额管理

二、履行民主程序应当进行的流程: 人力资源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说明: 1、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2、用人单位应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签到表、参加者签字的会议记录、讨论稿征求意见表等)。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等法律参考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等。 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常见的民主程序方式及举证方式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同意,是否不经过民主程序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同意,是否不经过民主程 序就具有法律效力 篇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容合法。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三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对其适用的人公示或告知,未经公示或告知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篇二:员工案件例子:未经“民主程序”公司制度不生效(10多个案例) 未经“民主程序”公司制度不生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