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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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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农业)课程代码:05211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城镇经济与管理专业所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之一。该门课系统地介绍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设立;在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交易规则;阐述了与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经济纠纷的解决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设置本课程,为了使考生能够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通用规则,对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规则和方法有全面的了解,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经济纠纷。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考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组织设立规则,缔结合同的基本规则,对市场行为的规制要求,了解证券法、票据法、劳动法、纠纷解决等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能解决一般难度的案例,真正将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基础课程:管理心理学、生态经济学、国家税收、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等成平行关系,由于城镇经济与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所以它是本专业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即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第二部分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般)

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重点)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不作要求)

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

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不作要求)

第三节经济法律行为与代理

1. 经济法律行为。(重点)

2. 代理。(重点)

3. 诉讼时效。(次重点)

第二章企业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企业的概念、分类等基本规定,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运行机制等。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不作要求)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般)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重点)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次重点)

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般)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1. 合伙企业法概述。(次重点)

2. 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般)

3. 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

4.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般)

5.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次重点)

6. 入伙和退伙。(重点)

7.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次重点)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般)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重点)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次重点)

4. 外资企业法。(一般)

第三章公司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分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组织机构等相关规定,并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了解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法律规定。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 公司的概念和分类。(一般)

2. 公司法的概念。(不作要求)

3.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般)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次重点)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重点)

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点)

5. 国有独资公司。(一般)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次重点)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重点)

3.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次重点)

4.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般)

5. 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重点)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般)

第四节关于公司的其它法律制度

1. 公司债券。(一般)

2. 公司财务会计。(一般)

3.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般)

4.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不作要求)

第五节法律责任(不作要求)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破产的概念、适用范围,掌握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与和解的特征、破产清算的程序等相关规定。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企业破产概述

1. 企业破产的概念。(一般)

2. 破产法概述。(不作要求)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1. 破产界限与管辖。(次重点)

2. 破产申请。(一般)

3. 破产申请的受理。(重点)

4. 管理人。(一般)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债务人财产。(重点)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般)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一般)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般)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

4. 债权人委员会。(次重点)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1. 重整。(一般)

2. 和解。(次重点)

第六节破产清算

1. 破产宣告。(次重点)

2. 变价和分配。(重点)

3. 破产案件终结。(一般)

第七节法律责任(不作要求)

第五章合同法总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相关规定。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1. 合同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般)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作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的—般程序——要约承诺制度。(重点)

2. 合同的当事人。(不作要求)

3. 合同的内容。(重点)

4. 合同的形式。(一般)

5.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1. 无效合同。(次重点)

2. 可撤销合同。(次重点)

3. 效力待定合同。(重点)

4.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次重点)第四节合同的担保

1. 担保概述。(不作要求)

2. 保证。(一般)

3. 抵押。(一般)

4. 质押。(一般)

5. 留置。(一般)

6. 定金。(次重点)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不作要求)

2. 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一般)

3. 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代为履行。(一般)

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次重点)

5.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一般)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 合同的变更。(次重点)

2. 合同的转让。(一般)

3. 合同的终止。(重点)

第七节违约责任

1. 违约归责原则。(不作要求)

2. 违约行为。(一般)

3.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重点)

4. 几种情况的处理。(一般)

第六章合同法分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十五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内容,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客运合同、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1. 买卖合同。(次重点)

2. 赠与合同。(一般)

第二节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1. 借款合同。(一般)

2. 租赁合同。(次重点)

3.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

第三节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 承揽合同。(重点)

2.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

第四节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

1. 运输合同。(次重点)

2. 保管合同。(重点)

3. 仓储合同。(一般)

第五节技术合同

1.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一般)

2. 技术合同的种类。(一般)

第六节委托他人处理自己事务的合同

1. 委托合同。(一般)

2. 行纪合同。(一般)

3. 居间合同。(一般)

第七章证券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上市公司收购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等内容,掌握证券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的基本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1. 证券和证券法的概念。(次重点)

2.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般)

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1. 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般)

2. 证券发行条件。(次重点)

3. 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次重点)

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

1. 证券交易的—般规则。(一般)

2. 证券上市制度。(重点)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

1.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次重点)

2. 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一般)

第五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监管

1. 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不作要求)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

3. 证券监管体制和监管机构。(不作要求)

第八章票据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支票和本票的基本制度、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掌握票

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1. 票据的概念。(一般)

2. 票据法的概念。(不作要求)

3. 票据行为。(一般)

4. 票据权利。(重点)

5. 票据的伪造、变造、丧失。(一般)

6.票据抗辩。(次重点)

第二节汇票规则

1.汇票的概念。(一般)

2.汇票的出票。(一般)

3.汇票的背书。(次重点)

4.汇票的承兑。(一般)

5.汇票的保证。(一般)

6.付款。(一般)

7.追索权。(重点)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1.本票的概念。(一般)

2.本票的特殊规则。(一般)

3.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不作要求)

4.支票的特殊规则。(一般)

第四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涉外票据的概念。(不作要求)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般)

第九章保险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掌握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以及保险经营规则。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一般)

2.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不作要求)

第二节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般)

2.保险利益。(一般)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次重点)

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法律效力。(一般)

5.保险合同的形式。(次重点)

6.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

7.保险合同的履行。(重点)

8.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次重点)

第三节保险业法

1.保险业的经营组织。(重点)

2.保险经营规则。(一般)

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

第十章知识产权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掌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我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掌握商标注册的基本制度,我国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内容,商标权的内容和保护;掌握植物新品种权的具体规定。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简单的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1.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

2.工业产权法的概念。(不作要求)

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次重点)

第二节专利法

1.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不作要求)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般)

3.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一般)

4.专利权。(重点)

第三节商标法

1.商标和商标法。(不作要求)

2.商标注册。(一般)

3.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使用许可。(一般)

4.商标权。(次重点)

第四节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制度

1.农业知识产权概述。(不作要求)

2.植物新品种权。(次重点)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基本原则,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十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熟悉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重点)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基本原则。(一般)

第二节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重点)

2.限制竞争行为。(一般)

3. 商业贿赂性行为。(一般)

4. 虚假宣传行为。(一般)

5.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次重点)

6. 搭售商品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一般)

7.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般)

8.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一般)

9.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一般)

10. 非法投标行为。(一般)

第三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般)

2.法律责任。(一般)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掌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的概念。(不作要求)

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不作要求)

3.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般)

4. 产品质量法应遵循的原则。(次重点)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作要求)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措施。(一般)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般)

第三节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

第四节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

1.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失的赔偿。(一般)

2.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

3.赔偿范围。(不作要求)

4.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次重点)

5.时效。(一般)

6.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不作要求)

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各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法律责任的确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一般)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般)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状况。(一般)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重点)

2.经营者的义务。(重点)

第三节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争议的解决

1.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作要求)

2.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重点)

3.法律责任的确定。(次重点)

第十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掌握国有资产的概念与分类、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1.国有资产。(重点)

2.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不作要求)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不作要求)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重点)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次重点)

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不作要求)

2.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不作要求)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制度。(一般)

第十五章劳动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职业培训及劳动保护基准规则,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在此基础上能够解决具体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般)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作要求)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订立原则。(次重点)

2.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般)

3.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作要求)

4.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

5.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一般)

6.劳动合同的解除。(重点)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1.劳动基准的法律含义。(不作要求)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准。(次重点)

3.工资基准。(重点)

4.职业培训基准。(一般)

5.劳动保护基准。(不作要求)

第十六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经济纠纷的基本解决途径,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制度和经济司法的基本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经济纠纷的解决办法

1.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次重点)

2.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依据。(不作要求)

第二节经济仲裁

1.经济仲裁与仲裁法。(不作要求)

2.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一般)

3.仲裁机构。(重点)

4.仲裁协议。(一般)

5.仲裁程序。(不作要求)

6.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和监督。(不作要求)

7.涉外经济仲裁。(不作要求)

8.仲裁时效。(一般)

第三节经济司法

1.诉讼概述。(不作要求)

2.管辖。(一般)

3.诉讼程序。(一般)

4.审判监督程序。(不作要求)

5.执行程序。(不作要求)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指定教材

《经济法》,李彤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考试内容覆盖到章。各章中不做要求的节在各章的考核要求中。

三、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 本课程的考试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内容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

2. 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3. 本课程较合适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4. 本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合格。

四、题型示例

1. 单项选择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A. 5万元

B. 10万元

C.20万元

D. 30万元

2. 多项选择题:

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为┄┄┄┄┄┄┄┄┄┄┄┄┄┄┄┄┄┄┄[ ]

A.出资B.劳务费用C.工资D.收益 E.管理费用

3. 填空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由承担责任。

4. 名词解释题:

劳动合同

5. 简答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6. 案例分析题:

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约定:甲为乙制作了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客运入口处,费用为12000元,乙预付3000元。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乙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并表示如不照此办理,则解除合同。甲则认为乘客检票处即为客运入口处,并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须加收1万元,且须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随起纠纷。

问:

(1)本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

(2)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合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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