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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农民工权利的内涵 (3)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 (3)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3)

(三)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3)

(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4)

(五)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 (4)

二、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现状 (4)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遭受限制 (5)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行使困难 (5)

(三)农民工劳动权利屡遭侵害 (7)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缺失 (7)

(五)农民工受教育权缺乏保护 (8)

三、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学思考 (8)

四、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措施 (8)

(一)完善宪法 (9)

(二)严格实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10)

(三)坚决废止违宪的法律法规 (11)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11)

(五)推进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12)

小结 (12)

参考文献 (14)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社会遭遇的权利侵害和不公待遇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内容与立法程序有着重要的联系。而究其制度根源,宪法理念的缺失与宪法实施机制的缺位是农民工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宪法和宪政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为了加强农民工权利保护,重构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改革户籍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民工立法公平宪法权利宪法理念

On the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is our country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period of a special group, they come in urban social rights violations and unfair treatment and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tents and legislative program has important connection. And investigate its system roo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ck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absence of the mechanism is not effective long-term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The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guarantee their legal rights foundation.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protection, reconstructing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right system, reform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is imperative.

Keywords:Migrant workers Legislation fa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农民工权

利保护的问题, 其核心是宪法权利的保护问题。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已经无

可回避地成为我国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农民工权利的内涵

从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既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的权利, 又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农民工是公民, 而不是城市的“二等公民”, 他们与城市市民一样, 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概括言之, 农民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民工的人身权利, 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二是农民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即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三是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主要指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权等。

根据“权利”的定义推断“农民工权利”即指规定或隐含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根据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当今与农民工的生存密切相关的一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权指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地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工作和居住的权利。迁徙自由权在一定条件下与公民实现一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密切相关。迁徙自由权是关系到公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现己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当今社会下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主要体现在农民工自由到各大城市工作的权利,同样,他们理应获得和原住居民一样的公民待遇。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策或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主要享有以下政治权利: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

(三)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以及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些待遇的权利。一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所谓社会保障权利,是指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①社会保障权利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社会成员,所以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成员,自应当包括其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应主要侧重于社会保险权利和社会救济权利两部分。

(五)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这包括接受学校专门教育的权利、接受与工作有关的职业培训的权利以及各种成人教育的权利。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由于当前我国农民工现在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强调他们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现状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统计,我国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来到城市,但是他

们的社会地位至今仍然处于城市的边缘位臵。农民工在城市大多是在“非正规部

门”进行“非正规就业”,面临非常严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如失业问题、工薪无

保障问题、超时劳动问题和医疗无保障问题等等②。同时延伸出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

育问题和“留守儿童”的保护、教育等问题也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几大

严重问题。农民工作为城市日常生活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农民工对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7年

②云书海,巩志娟.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D].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2011

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更是毋庸臵疑的。同样作为中国的公民,定居于城市的农民工理应享受与城市原住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然而,城市社会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歧视”,既包括城市居民因为“户籍优势”对农民工群体的“心理歧视”,也包括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立法与执法中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

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同时也作为劳动者理应享受以上所述各项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经常受到种种歧视性和各种不公正待遇,农民工权利遭遇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权利保护明显缺失。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遭受限制

在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有着法律依据的。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利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虽然农民工可以在各个城市之间流动,但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他们要在某个城市工作或居住,则必须申请办理暂住证。1985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之后各省市纷纷出台了一些与《暂行规定》相一致的地方性规章,将实行暂住证制度作为维护本地社会秩序稳定和流动人口管制的一项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在暂住证制度施行一段时间后,该制度的规定严重违反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引来各种诟病。同时给农民工人身权利造成极大侵害,因暂住证制度而导致的农民工悲剧时有发生。暂住证制度引发的最典型案例应属孙志刚案,2003年3月18日晚,广州打工的小伙孙志刚因才来广州20多天没办暂住证,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20日,孙志刚在收容站被殴打致死,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并导致中国收容遣返制度的废除。①(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行使困难

1.农民工的选举权形同虚设

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国的选举权的行使是以地域为界限划分的。农民工虽然身在城市,但是由于其户籍仍在农村,所以对于农民工所工作生活的城市的政①代小琳:“收容遣送办法”缘何废止[J].北京晨报,2003.

治生活农民工群体被城市排除在外的。农民工应在其户籍所在地行使其选举权,可是现实中由于他们身在远离家乡的城市,对家乡的有关的选举信息根本不了解,再加之他们已经生活在城市,家乡的选举与他们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导致他们的选举权很少能够得以实现。所以在城市的农民工成了“远离政治生活”的人群,这一现象与我国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2.农民工的表达权难以实现

农民工在城市政治生活中没有话语权,这和我们上文谈到的农民工不能充分行使其选举权利是有密切关系的。因为不能充分行使选举权,他们就缺少了在城市和农村两方面的政治生活中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也就不能选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农民工就成了城市政治生活中一个沉默的群体,城市的政治生活离他们很遥远,他们只能游离其外,真有点“热闹是城市人的,农民工什么也没有”的凄凉感觉。①

3.农民工的监督权少被利用

农民工在城市中往往是以“被监督者”的形象出现,在持有偏见的城市部分政府执法人员眼中,农民工素质差、不守规矩,是极容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常常把他们作为监督的对象。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对于城市执法人员和管理者的监督权很少被利用,反而成为了被监督对象。这种充满讽刺意味的“本末倒臵”让我们看到的一方面是农民工群体的政治权利被侵害,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深化改革迫在眉睫。

4.农民工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屡遭侵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对农民工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国家就应该承担起赔偿的责任,以补偿农民工受到的损失。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对地方利益及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对农民工的利益加以侵害的同时却未给以

①云书海,巩志娟.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D].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2011

适当的赔偿。如农民工因无暂住证而被有关执法人员非法拘留农民工但却投诉无门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农民工劳动权利屡遭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遭遇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平等就业权屡遭侵害

长期以来,不少城市在就业方面普遍实行总量控制、先城后乡的政策,设臵种种职业、工种限制,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其导致的结果是: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获得的往往是收入较高、福利待遇较好、劳动环境较好、工作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而农民工则只能选择收入较低、福利待遇差、劳动环境较差、缺乏稳定性的临时性低端就业岗位,这种不公平显而易见。

2.劳动报酬权屡遭侵害

报酬歧视,即同工不同薪,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在同一工种、岗位中工作,但报酬却相差甚远;报酬剥夺,即工作不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加班加点不付酬,节假日工作不按照规定增加报酬;报酬刁难,即不按规定、要求、程序发放工资,制造各种借口和理由,任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索要报酬时充满艰辛。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报酬权屡遭侵害,令人心寒。

3.休息休假权屡遭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农民工经常没有休息日,劳动时间被非法延长,加班得不到加班费,节假日没有得到双倍或者三倍工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也就更得不到保障了。这种现象不仅严重的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更是会侵害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利,严重阻碍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4.劳动安全卫生权屡遭侵害

农民工因没有享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据国家安全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致残的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多数,而在煤炭企业工作,每年的死亡人数6000人。①(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缺失

在我国,城市居民享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权利。而农民工虽然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享受不到城市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缺失

据统计,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75.2%的农民工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是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②

2.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事实上,工伤保险是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保障的保障项目。据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这样一来,农民工将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身心都将受到严重伤害。③

3.医疗、养老等保险制度的空缺

农民工在同样缴纳社保金的情况下,其保障待遇却完全不同于本地居民,享受不到包括公费医疗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失业的时候生活往往没有着落,在工伤、生病的时候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对于养老保险国家政策的规定是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工

①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R].2006.

②黎光宇: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J].行政论坛,2008年第一期.

③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R].2006.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选择保留保险关系,待重新就业时接续,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取出其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重新就业时再重新参保。这本来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社保政策,却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中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强,经常转换工作单位,也就不得不重复地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农民工们始终无法跨过“累计缴费15年”这道高高的门槛。劳动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参保率为15%左右。”由于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农民工生病时,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私人诊所看病,生命健康都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政策的实施是对农民工生命健康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的极度漠视和侵害。①(五)农民工受教育权缺乏保护

受教育权包括农民工自身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和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对于下岗职工,政府还专门办了再就业培训中心为他们服务,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然而,这些再就业中心并没有向农民工开放。其实,农民工缺乏劳动技能,且文化素质低,更需要进行培训。在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学思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差异。在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广泛认可的今天,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部分人的权利却因为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以充分地行使,不能被平等地保护,而在这些人当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生活在城市中,和城市居民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但却不能受到平等的对待。长期以来,对农民工以及农民在诸多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我们的社会仿佛已经习以为常,政策制定者不觉得有什么不妥,而农民工也常常只怪自己命运不好出生

①徐京跃:农民工面临问题仍十分突出[N].浙江日报,2006-3-30.

在农村,却极少有人想到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被现行的一些政策剥夺了。无可否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如果制度无视这些差别,则该制度无疑是非理性和不现实的,但如果政策考虑的不是个体的差别,而是根据其他非个人因素在人们之间制造出差别,并据此予以区别对待,那么该制度无疑更是非理性的,甚或是荒谬的。形式上的平等虽然主要是强调给予人们平等的机会,反对区别对待,但并不等于它反对—切的区别对待,如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扶助。

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国民待遇,取消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引导农民工有序地流动,真正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才能使平等的理念在社会中真正得到体现,公民的平等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我们的社会也才会真正地和谐。

四、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措施

在法治国家, 对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护最终要从宪法的维度来考量。

(一)要完善宪法, 做到立法上的平等对待

从目前看, 我国宪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我国已经签署或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区别和差距, 应按照有关人权公约的规定或要求, 逐步明确赋予我国公民以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各项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利, 促进农民工权利的平等保护意义是很大的。同时, 可以通过立法保护农民、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利, 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反就业歧视法》等。就现有法律资源而言, 我国宪法目前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 许多立法并没有依宪立法, 在立法上进行歧视, 长期以来, 只进行“城市立法”, 忽视农村法制建设, 在立法上造成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歧视。因此应从观念上树立宪法思维, 树立“公民”观, 避免歧视性立法, 从立法源头上还农民工以公民待遇。①

(二)严格实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①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如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当, 也会使农民工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采取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原则, 出于公民权利在宪法秩序中的核心地位, 出于民主社会以多数意志约束少数或个人的当然逻辑, 法律保留原则在当代宪政体系中便有了持续存在的充分正当性。宪法第62条第2款具体指明基本法律所应调整的范围时, 却仅限于列举了民事、刑事、国家机构的组织等事项, 立法法不仅进一步缩小了基本权利法律限制范围, 而且在第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采取授权立法的形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 这样因宪法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制度断裂”, 便会使宪法明示和隐含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授权法“虚化”甚至“空洞化”。正是没有很好地采取法律保留的原则, 形成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规章, 比如《劳动教养条例》、《户籍条例》以及个别地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等, 最终使农民工的基本权利“虚化”甚至“空洞化”。①

(三)坚决废止违宪的法律法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和剥夺农民工公民权利的政策法律制度, 比如现行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忽略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 现行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税费制度等对农民工来说都带有歧视性,无论是已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办法》还是依然生效的《户籍条例》, 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精神都是相违背的。因此, 要解除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制度樊篱, 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 对于农民工权利造成侵害的制度源头的那些违宪性的法律、法规、规章, 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 予以修改、撤销、废止, 从源头上寻求解决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的路径, 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 而由于历史证明, 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

①秦前红. 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原因, 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规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功能。就农民工权利保护而言, 政府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就积极权利而言, 政府应积极主动行使职权, 承担政府责任, 比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子女的受教育权等, 都需要政府创造条件, 提供资源。二是就消极权利而言, 权利的范围就是政府权力行使的边界, 权力的行使应当抑制和约束, 保障农民工享有充分的自由。就目前情况而言, 对农民工权利的侵犯, 不仅表现在一些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 造成对农民工权利不利保护或侵犯上, 同时更为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机关出台了大量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法规或规章, 造成了对农民工权利的侵犯或剥夺。例如1985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已被废止);《劳动法》的部分规定由于没有较好的实施,特别是关于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规定,据统计,中国多数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其中私营企业职工每周平均工作50.05小时,完全执行工时规定的仅为15.8% ,而其中农民工的数量占有较大的比例。与此同时, 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于合宪性法律执法不力, 使农民工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与企业“合谋”侵犯农民工的权利。因此, 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宪法权利的实现。①

(五)推进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次上,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宪法未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都不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虚化”。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 否则平等权将沦为空头支票。对于某些侵犯农民工基本权利的行为, 农民工在未能或无法取得法律救济的情形下, 适时的赋予农民工宪法诉讼权

①蔡定剑. 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利,应当可以依据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宪法精神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农民工都可以在诉讼的同时提请有关机关进行违宪性审查, 为农民工个人受到侵犯的宪法权利提供诉讼救济途径。

小结:

强化宪法方面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能有效的为宪法的各个子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带动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从宪法角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深远影响,这种积极意义包括多方面:其一,包括劳动合同、住房以及教育等问题的内容,从立法上赋予了农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由此意味着农民工不仅可以平等就业,同时也可以平等享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其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险责任的明确,意味着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工资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三,从法律方面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的宪法缺位导致的农民工权利保护缺位的制度根源。其四、明确农民工的平等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立法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由此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锦上添花。

总之,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城市中辛勤工作却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农民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维护平等和实现社会公正,容易使农民工滋生反社会的情绪,同时可能引发农民工的群体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存在威胁,同时还会挫伤农民工的劳动热情,阻碍经济建设发展,农民工的权利保护状况影响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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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 宪论法平︼等 宪权 法的 保 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 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一、平等权 (一)、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最新文档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农民工可以说是涵括了国家主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其权益必然要受到理所应当的保护,但现实不容乐观,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对我国的社会阶层进行了分类。由社会阶层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农民工在社会阶层所占的各种资源比例很少以及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面对这样的严峻现实,笔者以宪法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为蓝本,立足于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中的现实境遇为基础出发,从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以及实然权利的界定来分析农民工权利的生存现状,并以此为突破点来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探究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寻究最终从法律和社会的层面来提出对农民工权利进行保护的措施,停止对农民工权利的侵害和剥夺,应该为扫清对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侵害和制度剥夺。 一、农民工应然权利现状 应然,从最一般意义讲,是指人对世界有所要求,它的逻辑范式是“应当如此”。应然是人们行动的“理想的意图”,也是支配整个活动的内在规律。应然权利,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它反映了主体的不可遏止的权利需要。从应然权利方面看,主要是看宪法在保障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及现实中人们需要而宪法却没有以成文的方式规定在宪法条文中,从农民工的需要角度看,我国宪法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足 (1)缺少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可是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制度的现实压力使得农民工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不能完全融入到城市中去,不得不以“候鸟”式的一种迁徙往返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2)罢工权的缺失,宪法没有把工人所应该享有的罢工权规定在具体条文中,而罢工权是公民为争取自己合法的政治地位或者经济利益,而同损害这些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农民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是非农产业,大部分属于建筑业以及家政服务等行业,他们属于被雇佣者,会时常受到雇佣者的不人道待遇,所以应该拥有罢工的权利作为自己人权保障的一个有利的武器。 二、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 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定权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 宪法尊严权利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

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农民工权利的内涵 (3)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 (3)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 (3) (三)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3) (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4) (五)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 (4) 二、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现状 (4) (一)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遭受限制 (5)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行使困难 (5) (三)农民工劳动权利屡遭侵害 (7)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缺失 (7) (五)农民工受教育权缺乏保护 (8) 三、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法学思考 (8) 四、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措施 (8) (一)完善宪法 (9) (二)严格实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10) (三)坚决废止违宪的法律法规 (11) (四)构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 (11) (五)推进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12) 小结 (12) 参考文献 (14)

论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社会遭遇的权利侵害和不公待遇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内容与立法程序有着重要的联系。而究其制度根源,宪法理念的缺失与宪法实施机制的缺位是农民工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宪法和宪政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为了加强农民工权利保护,重构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改革户籍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民工立法公平宪法权利宪法理念 On the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is our country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period of a special group, they come in urban social rights violations and unfair treatment and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tents and legislative program has important connection. And investigate its system roo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ck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absence of the mechanism is not effective long-term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The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guarantee their legal rights foundation.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protection, reconstructing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right system, reform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is imperative. Keywords:Migrant workers Legislation fa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Constitutional concept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内容提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何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我国对公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力度和水平较低,使宪法不能树立权威,也和法治不相符。本文探讨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论证了在法治条件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公民权利平等 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平等的概念在西方至少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近代以法的形式确定平等权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之后许多国家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在平等权的理论中,围绕平等权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第三种认为,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重要特征。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把平等权只理解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赋予其权利与性质,有可能导致平等权价值名存实亡。但又如果只强调平等权的权利性,忽视其原则性也可能导致平等权的不完整,影响对其他权利的指导意义。因而我们界定平等权的概念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由此可看出,平等权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得给差别对待,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应是平等的。同时平等权内容多样化、综合性的,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保护权利的内容和程度,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也是法治量化的标志。 平等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不同身份也会有例外,享有特权。有学者指出:“法的平等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内容取决于平等待遇对象的生活关系、人间关系,它是宪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反映。差别从广义上讲是价值中立的概念,对一部分人赋予特权,使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即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差别,具有合宪性。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宪法所禁止的。但对“合理依据”和“合理程度”的确定,在各国宪法实践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实质,也是难以操作的技术问题。因为平等权的侵害,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应当有受到不平等的基准目标,不然很难确定对他的侵害。另外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平等权技术操作及相关的问题 平等权的范围 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原则。对明示的法律规定我们很容易去判断表面平等的内容,但对于暗藏在法律规定背后我们很难判断该法律或它的内涵是否符合平等的原则。如我国82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意味着公民在守法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对法律本身是符合平等权的要求,是否立法者可以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呢?即法律内容是否也应符合平等权原理的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平等原理扩大到法律内容平等已成为各国宪法界对平等权界定其范围的主流趋势。 因而问题接踵而来:问题一,在我国平等权没有在立法领域中实现平等是否符合平等权既是权利又是原则之义呢?笔者认为恐怕很难自圆其说,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的心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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