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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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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轨道交通5号线土建5102标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轨道交通5号线土建5102标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重庆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经理部各部门以及施工班组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设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书记任副组长,各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各班组长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二)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第十条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第十一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项目负责人,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重庆轨道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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