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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模板】

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厦深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厦深铁路(漳浦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漳政办[2007]59号、60号、130号《关于重新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等精神,结合漳浦实际,制定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厦深铁路(漳浦段)建设工程需要征收(拨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配套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需要拆迁安置的建筑物、附属物。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地(主线用地、配套用地、安置用地)

(1)耕地(水田、旱地、鱼塘、菜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5倍。

(2)园地(包括经济林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倍。

(3)非经济林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倍。

(4)未利用土地:不超过当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

地类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

红线内被征收(拨用)并且给予另行安置的土地不予补偿;国有交通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未利用地视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临时用地

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02]68号)、闽铁办运[2007]48号和漳政办[2007]60号文件精神,临时用地补偿标准:(1)租金:1350元/亩·年,按签订的租用年限一次性支付。

(2)地类发生变更的按不同地类的差额给予补差。

(3)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按永久性征地相同地类给予补偿。

3、红线外用地、边角地、夹角地及边角房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漳政办[2007]59 号,结合漳浦实际情况,按实际种类、数量制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2、鱼塘:精养池4500元/亩;土池2500元/亩。

3、塑料水管:不超过8元/米,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4、镀锌水管:不超过15元/米,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5、坟墓:500元/门。

6、祖坟:3000元/门。(界定标准为规模较大,占地在0.5亩以上,且有同村多户宗亲祭拜。)

(三)建筑物补偿标准

1、住宅补偿标准(附表二)

2、建筑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三)

3、非住宅建筑物补偿标准:祠堂、庙宇、厂房、古建筑等特殊建筑物,参照本方案,分门别类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四)临时用地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主线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补偿标准

1、铁路通信、电力、电气化工程的线路施工及站前土建工程引起的迁改施工,涉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

2、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解决。

3、铁路建设涉及经批准投资开发的矿产资源,参照本方案,由矿主,业主,市、县铁办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三、拆迁安置办法

(一)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

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为计算依据。

3、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①、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三种类型。

②、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③、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⑤、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二)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三)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四)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五)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

(七)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及当地安置住宅用地的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八)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九)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方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1、被拆迁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开工前,依照本《方案》领取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

2、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十)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

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十二)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15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并视拖延时间的长短适当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十三)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2、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四)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1、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2、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3、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4、已办理《结婚证》,未举办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改过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5、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

村女家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6、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7、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十五)安置补偿原则

1、拆迁安置用地必须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综合配套。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位建筑设计。

2、被拆迁人要严格按规定的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3、自2007年6月28日政府通告之日起,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并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十六)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则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十七)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故意扰乱征迁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四、付款办法

1、土地补偿付款办法。在确认被征用人的土地面积、地类之后,对照相应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总金额,由县铁办将土地补偿款全额拨付到乡镇场铁办设立的专户上,乡镇场铁办再拨付至村委会设立的专户上,村委会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得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要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补助”的规定,讨论确定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的土地补偿款的比例,并上墙公示,然后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人所在的村民小组要召开户主会议,讨论确定土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办法,并将分配情况列表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后将土地补偿款以存折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

2、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属货币安置的,由县铁办全额拨付到乡镇场铁办设立的专户上,乡镇场铁办再拨付到村委会设立的专户上,村委会以存折方法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付款办法。永久性征地由五方(业主,市、县、乡镇场铁办,村委会)、临时用地由六方(业主,市、县、乡镇场铁办,施工单位,村委会)共同签字确认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

种类、数量,各乡镇场铁办汇总上报县铁办,县铁办按实际数额拨付到各乡镇场铁办设立的专户上,各乡镇场铁办根据群众签字确认的种类、数量计算补偿款,并拨付到各村委会设立的专户上,村委会要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情况经上墙公示后,以存折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

4、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款付款办法。在确认各类型结构建筑物(含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总面积后,对照相应的补偿标准,计算出被拆迁人的补偿总金额,由乡镇场铁办负责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上墙公示,然后汇总上报,县铁办审核后将补偿款拨付到乡镇场铁办设立的专户上;乡镇场铁办以存折方式把补偿款发放到被拆迁人。

附表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住宅重置价格表

附表三:建筑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一(3)

住宅重置价格

附表二单位:元/M2

建筑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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