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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职能配置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
一、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全国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地方政法院教学评估、专业设置、中专统考等职能,交给地方。
2.将直属非公务出国人员护照的审批、申领、日常管理等职能,交给各直属。

二、主要职责
职能,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监狱工作。
(三)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委托香港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六)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法律的草拟工作。制订香港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法规,承办涉香港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管理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事宜。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对口的往来,组织参加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的人事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干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

三、内设机构
上述职责,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

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信息。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安排和督查督办。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档案库。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罪犯改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划全国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监狱刑罚、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犯罪的押改造情况,组织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监狱。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定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司
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监督、企事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行政区及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活动。委托香港行政区及澳门地建设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
(六)基层工作司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员调解工作。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规教育司
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法律的草拟工作。组织拟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仲裁登记。司法行政涉香港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工作,直属高等政法院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科研。
(八)司法协助外事司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事宜。组织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承办联合国对口的往来,组织参加司法、法学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管理机关、直属的外事工作。
(九)计财装备司
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建设的规划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使用情况,机关、直属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

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考核并任免、交流意见。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部机关和在京直属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0名。: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职数34名(含政治部司局级职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规定另行核定。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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