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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报保险可以直接拿钱不修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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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报保险可以直接拿钱不修车吗:可以不修直接拿钱,

但是如果第二次出险你以前的旧伤还在,保险公司可能会扣掉

旧损的价格。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篇一:人身保险试题(A)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 考试 《人身保险》试卷(A卷) (考试时间:分钟,闭卷) 专业班级:姓名:班级序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风险的()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A,经常发生b,必然发生 c,偶然发生D,客观存在 2,对编制“生命表”作出最大贡献的是()。 A天文学家——哈雷b银行家——佟蒂 c数学家——格兰特D数学教师——道德森 3,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解除合同。

A收益人b投保人 c保险人d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 利益。 A经济b法律 c事实D合同 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D.保险金额 6.()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的基本需求。 A、商业保险b、社会保险 c、人身保险D、人寿保险 7、人寿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事故分为()。 A、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b、简易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 c、简易寿险、普通寿险、团体寿险D、生存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 A.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b.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c.推定两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由双方继承人共同继承

D.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 9.某公司为全体职员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职员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接到名单后未严格审查,即办理了承保手续。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肝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不符合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b.本案是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造成的,应由保险代办员赔偿刘某的保险金 c.本案由于保险人一方有过错,因此保险人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部分给付保险金 D.保险人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10,依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保险合同可分为()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b.补偿保险和定额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D.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来确定的。 A实际损失b对风险保障的需求程度 c缴费能力D法院裁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某条款理解有歧义,法院如何裁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某条款理解有歧义,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甲。委托代理人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丙。 原告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妻于2011年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丁人生终身寿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原告方每年向被告交纳保险费3992元。2013年7月13日原告突发疾病,经医院初步诊断原告患有高血压病,主动脉压层等疾病住病治疗。同年7月23日原告行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于同年8月3日原告病情稳定后回家休养,本次住院共花费152862.8元。在与被告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明确承保主动脉手术的疾病,属于被告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保险金额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代理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此次手术达不到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手术没有进行开胸或开腹,而是通过血管进行的主

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不符合理赔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原告的妻子靳某为原告甲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八份丁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3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交费方式为按年(15次交清),每期保费合计为3992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份×8份=80000元。保险公司制定的附加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2.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若被告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率一种或多种,下同)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9.1.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动,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第18卷 第5期2005年10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han U niversit y of T echnolog y (So 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18 N o.5Octo ber 2005 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王薇丹,孙 晋,罗新铭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收稿日期:2005 07 21 作者简介:王薇丹(1977-),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生; 孙 晋(1972-),男,安徽省金寨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生。 摘要: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如实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5)05-0731-05 2002年我国对 保险法 所进行的修改,主要是在于保险业法部分,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较少。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告知义务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等有别于财产保险的种种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理应更为严谨,且在相关方面应有别于财产保险中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告知义务之法理依据 告知,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告知并非保险契约的一部分,但可以诱致保险契约的订立。告知本身并不使人受到契约成立后可能发生事项的约束;如受此约束,则成为他方同意签订契约的一项承诺或条件而非告知。?[1](P98)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学术界关于告知义务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诚信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实,据实告知保险人。其二,合意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等的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其三,担保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故投保人所为不实告知所产生的瑕疵,自应负责。其四,技术说。又称危险测定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制度,是保险技术上所必需的。从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所规定的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来 看,我国也采用这一学说。[2](P57) 其五,射悻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悻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以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 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3](P83)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仍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技术说并不可取。理由如下:第一,保险法 与其他法律不同特征之一为其特定的技术性,这是因为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因此在保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袁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闲置资金用于保险领域投资比例的增多,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特点分析 1、收结案呈上升趋势。2004年收案1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6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2、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并有扩展的趋势。其中涉及疾病保险的有6件,意外伤害险的有4件,人寿保险的有3件。 3、原告诉讼请还应趋于多样化。过去的仅要求给付保险金,到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等; 二、存在问题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保险从业试卷及答案第六套题 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六 一、是非题(判断对或错)(每题1)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佣金可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也可向被保险人支付()。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工商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业务()。 5.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制定的()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最终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7.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表现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8.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选择题。(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每题) 11.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A、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B、被保险人依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C、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依然有向第三者和保险人同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1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0万元 B、49万元 C、70万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pdf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条件的裁判规则 ——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 安杰保险团队 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法规定了缴费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投保人仍未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可恢复。 一、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

保险合同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并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恢复效力的条件,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满两年后,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中止未满两年,或者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后保险人尚未解除合同的,此时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在被保险人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拒绝效力恢复。 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在重庆五中院审理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江从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981号】,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银友与平安人寿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书》,保险条款“合同效力恢复”约定:“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重庆五中院认为,李某某于1999年10月投保平安康泰终身保险,保险费交费年期20年,交付方式为年交。自2008年10月起李某某即未再缴纳保险费,2008年12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复效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二是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三是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效力于2008年12月中止,李某某于2009年1月向平安人寿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但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因投保人恢复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其效力,必须是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表现不包括______。 A.大多数人身保险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篇一:保险习题20XX-10 一、判断题 1.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守,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可以不遵守。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到保证条款中的义务,就算它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保险人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5.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 6.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同一风险由两个上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7.纯粹风险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赢利。 8、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二、单项选择题

1.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法 2.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 位财务稳定时可以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 A避免b自留c预防D抑制 3.下列各项中,能够减少风险发生次数,降低风险频率的是() A风险预防b风险抑制c风险自留D风险转移 4.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 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5.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A始终具有保险利益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D以上都不正确 6.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方式。 A无限告知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D客观告知 7.关于劳合社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还是疾病死亡的裁判规则

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还是“疾病”死亡的裁判规则——基于146份二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吴皓月* 摘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究竟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还是因外力“意外伤害”致使死亡,保险人要不要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已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高发区。随机研究类案146份判决书,采取实证和类型研究的方法,分析一、二审裁判中的价值理念、裁判思路,发现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尝试分析出审理该类案件的考量因素、证据采信及相应的裁判规则。受知识能力和审判经验所限,不免分析浅陋,意在抛转引玉。 一、现状考察: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的司法裁判之宏观样态 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中以“疾病死亡”、“意外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9年4月4日共获得2014年-2018年的二审裁判文书152份,剔除无关文书6份,得到有效文书146份(含一份再审判决书)。围绕保险金请求权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经逐一梳理,其中支持的判决书共91份,驳回23份,按比例9份,二审改判23份1。其中改判的23份中,一审判决支持而二审驳回的7份,一审判决驳回二审改判支持的16份。 图一:判决结果占比图 1为避免数据重复计算,笔者根据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否得到支持,将146份判决书按照四种判决结果进行分类:1、一、二审全部支持;2、一、二审全部驳回;3、二审按比例(包括一审按比例、二审维持;一审全部支持、二审按比例);4、二审改判(包括一审支持,二审驳回;一审驳回,二审支持;一、二审驳回,再审支持)

(一)对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含义认定标准不统一 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没有和投保人商量制定的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样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无一例外围绕被保险人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对“意外伤害”如何理解,又成为当事人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意外伤害”被列在保险条款中释义部分,核心解释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有的保险公司还限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不包括猝死”。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能够明晰哪些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意外伤害”的释义,样本中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在判决书中的表述文书号

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真正有几人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那些保险条款,由于比较繁琐,更是没几个投保人会去细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往往在保险条款里就隐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https://www.sodocs.net/doc/557090068.html,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误告年龄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 【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a.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c.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d.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疑编号5677041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节小结: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a.信用证B.汇票c.本票d.支票[答疑编号5677041201]『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 包括信用证。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例题·多选题】(20XX年)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汇票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c.发票 d.支票[答疑编号

人身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问题透析 孙爱军 一、引言 二、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 三、代签字的种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寿命的承载者。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涉他合同,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概念. 篇一:保险习题20XX-10 一、判断题 1. 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守,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可以不遵守。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到保证条款中的义务,就算它 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保险人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4.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5.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6.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同一风险由两个上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7. 纯粹风险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赢利。 8. 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二、单项选择题 1.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 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 法 2. 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 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 位财务稳定时可以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方法() A避免b自留c预防D抑制 3. 下列各项中,能够减少风险发生次数,降低风险频率 的是() A风险预防b风险抑制c风险自留D风险转移 4. 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 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5.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A始终具有保险利益b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以上都不正确 6. 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方式。 A无限告知b有限告知c询问回答告知D客观告知 7.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篇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XX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

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XX年,王某 、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 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篇二: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 院报北京6月7日讯(记者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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