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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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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文本”的概念“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释义学" 早在人类远古文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hermes就来自古希腊语,其意为"神之消息"。当时,人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研究看作一门学问。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言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一词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色的著作中。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这类研究往往从实用性出发,实际上是一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亦泽“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神话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门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本文注释(包括备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理论体系。从古希腊人解释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本文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人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贝蒂为了响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沦、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1)分析的解释学。涉及理解和解释、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等问题。它均一般解释学不问,虽然也涉及方法论,但是主要属于哲学性质。(2)人文主义的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和德里达等人。他们根据现象学的传统及其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本文解释的条件进行反思。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入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分析学、结构主义思潮,认为本休论只存在于解

释的方法论中.并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能获悉被解释的存在。

编辑本段古典时期

作为一门理论来研究。解释学是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F.E.D.施莱尔马赫(1768~1834)和W.狄尔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开创的。施莱尔马赫致力于圣经释义学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性理论,使神学的解释成为普遍解释理论的一种具体运用。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集大成者,他仿效为自然科学奠定哲学基础的I.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为"历史理性批判"的解释学。他所关心的中心课题是:处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解释学如何能对其他历史性的表现进行客观的理解。他认为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说明"原则与精神科学中的"理解"原则根本对立,彼此各有其适用范围,互不逾越。他还把文化现象中的"理解"看作是一个生命(作品解释者)"进入"另一个生命(作品创作者)的过程。也就是说,一切社会文化现象都相当于在种种符号中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现,理解这些现象就相当于把握符号创造者的主观精神世界。狄尔泰以前的各种解释学研究,在西方往往统称为古典解释学。古典时期对解释学有贡献的研究者还包括文艺复兴以来的I.M.弗拉休斯、B.斯宾诺莎、J.克拉德纽斯、A.G.鲍姆嘉通、L.迈耶尔、K.W.von洪堡、G.A.F.阿斯特、F.K.von萨维格尼,L.von兰克和J.G.德罗申等。

编辑本段现代时期

现代解释学的开创者是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M.海德格尔,他把传统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从而使解释学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并发展成为哲学解释学。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分析达到对一般"存在"的理解,并把理解作为一种本体论的活动。他提出了"解释学循环"这一著名理论,认为解释者对被解释对象的"认识预期"是待解释的意义的一个部分,理解活动的完成因而依赖于理解的"前结构",即一组在理解之前业已存在的决定理解的因素。于是,这一基本"循环性"始终存在于"前结构"与解释者的"情境"之间。不过,他强调这不是一个"恶性循环",而是"此在"进行认识活动的基本条件。50年代末德国哲学家H.-G.加达默尔把海德格尔的本体论与古典解释学结合起来,使哲学解释学成为一个专门的哲学学派。他本人的学说也成为60年代以来欧美解释学的基础之一,影响甚广。加达默尔关于解释学的基本观点是:人文科学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相对性与文化差距性。他在美学、历史与语言这三个领域中,分别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人的存在局限于传统之中,其认识会有不可避免的"偏见"。人类历史由传统的各种力量积累而成,他称之为"效果史"。在"效果史"中,过去与现在相互作用,当前的认识受制于过去的传统因素。他认为真实的理解乃是各种不同的主体"视界"相互"溶合"的结果。现代解释学前期的另外两位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宗教解释学者R.K.B.鲍尔特曼(1884~1976)和意大利"解释学理论"的研究者E.贝蒂。鲍尔特曼受狄尔泰与海德格尔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学循环论,其基本观点是:宗教信息解释者必须先有信仰才能理解,但理解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信仰。他还提出使圣经解释"非神话化"的原则,认为只对圣经作历史的与语言的解释,就足以判定它所包含的宗教信息。他的弟子E.福赫斯与G.艾伯林把其学说移入语言学研究中,在宗教解释学中也有较大影响。贝蒂则反对本体论解释学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他直接继承了古典解释学的课题,恢复了把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以及一般解释理论的意义。他认为人文科学中的理解应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自心灵的"客观表现"。但由于客观表现(如文字)与接受者之间存在着距离,因而理解的客观性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同时也由于心灵凝结于永恒的形式

中并与作为"他者" 的其他主体相对而结成相互依存关系,这就使理解不只是了解文本字义,同时也要求文本的创作者与解释者彼此在理智、情感、道德诸层次上互相融通。尽管贝蒂对解释活动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研究,但他对哲学解释学的影响不很大。

编辑本段现象学解释学

20世纪60年代以来,解释学与西方其他哲学学派以及人文学科中的有关研究结合,并由此形成了一些新解释学学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国P.里科尔的现象学解释学和德国的批判解释学。里科尔的解释学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弗洛伊德主义(见S.弗洛伊德)以及日常语言哲学的综合物,其研究内容与风格同德国解释学哲学有相当差异。里科尔认为不应把解释学当作认识论研究,而应把它看作一种方法论,它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义结构,然后从表面意义中揭示隐蔽意义。他强调本体论只能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并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可获悉被解释的存在。

编辑本段批判解释学

批判解释学主要代表是J.哈贝马斯和K.O.阿贝尔。这两位解释学哲学家都重视实践问题,认为解释学应对社会改进有所影响。哈贝马斯反对哲学解释学的主观主义,认为行为的意义并不能由行为者的主观意识来确定,决定其意义的根本因素是社会中的劳动与支配系统,这二者加上语言系统构成了人的客观环境。人对意图的理解与意图实现的程度均由这种客观环境所决定。阿贝尔也指责以往解释学的唯心主义忽略了历史发展的物质性条件。他强调在社会整体内部存在着限制自由的力量与改善环境的愿望之间的张力关系。批判解释学企图通过揭示社会机制达到对社会行为意义的理解,并幻想以此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1]

现象学

现象学phenomenology,20世纪在西方流行的一种哲学思潮。狭义的现象学指20世纪西方哲学中德国犹太人哲学家E.胡塞尔(E. Edmund Husserl ,1859~1938)创立的哲学流派或重要学派。其学说主要由胡塞尔本人及其早期追随者的哲学理论所构成。广义的现象学首先指这种哲学思潮﹐其内容除胡塞尔哲学外﹐还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其影响而产生的种种哲学理论以及20世纪西方人文学科中所运用的现象学原则和方法的体系。

现象学”的词源可上溯至18世纪法国哲学家兰伯尔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现象学

家G.W.F.黑格尔的著作﹐但其含义均与胡塞尔的用法不同。胡塞尔赋予“现象”的特殊含义﹐是指意识界种种经验类的“本质”﹐而且这种本质现象是前逻辑的和前因果性的﹐它是现象学还原法的结果。狭义的现象学指20世纪西方哲学中德国哲学家E.胡塞尔创立的哲学流派或重要学派。其学说主要由胡塞尔本人及其早期追随者的哲学理论所构成。广义的现象学首先指这种哲学思潮﹐其内容除胡塞尔哲学外﹐还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其影响而产生的种种哲学理论以及20世纪西方人文学科中所运用的现象学原则和方法的体系。现象学不是一套内容固定的学说,而是一种通过“直接的认识”描述现象的研究方法。它所说的现象既不是客观事物的表象,亦非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或马赫主义的“感觉材料”,而是一种不同于任何心理经验的“纯粹意识内的存有”。

编辑本段现象辨析

“现象”一词(概念)在现象学之前与在现象学中的意义不同。他们的区别在哪里呢?启蒙运动之前的“现象”现象(Phenomenon)是一个最初来自希腊文的拉丁词,它在中古德语与现代德语中的相对词(Dependent)是Erscheinung。在启蒙运动之前,“现象”首先是一个神学词汇。“现象”一词同时有“显现”的意思,主要是指“奇迹”,是上帝的“显示”。上帝、玛丽亚、耶稣基督等等的显灵,在罗马天主教重视一个重要的观念。在罗马天主教中,神对人的选择是一个中心题目,犹太人是神选出来传播它的旨意的,摩西是神选出来向犹太人传播它的旨意的,等等等等。在“显灵”这件事上,神的“显现”有几个特点,第一,只有被神选出来的人才能看到这些现象;第二,现象是一种启示,是神要告诉人一些事情。所以,在罗马天主教中重要的“封圣”仪式中,只有那些见到奇迹的人才能被封为圣人。不管你对教会贡献有多大,如果你没有见过契机,神没有对你显过灵,说明神没有把你选出来,因此你也只能是一个“普通人”。因为“显灵”、“现象”总是神给人的启示,所以,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就是非常的重要。换句话说,“现象”的背后有更重要的东西,我们必须有办法正确理解神的启示。在这里,“现象”是通向神的启示的重要途径,但是,如果没有坚定的信仰——神学基础——,是不能正确理解现象的。启蒙运动的“现象”启蒙运动中最重要、对今天的中国思想文化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的,是英国的经验主义,是洛克、休谟的哲学。他们不认为信仰可以正确解释现象,他们根本就不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正确解释任何东西。休谟对人类的理性——不管它是否有神的帮助——提出了最根本、最彻底的怀疑。在他们的冲击之下,传统的形而上学陷入最深刻的危机。为了拯救形而上学,康德写了出名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在康德那里,对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说,世界无非就是现象世界。我们的理性具有接受、整理、总结、塑造现象世界的能力。而世界只能通过现象被我们所接受、所理解。而事物本身(Das Ding an sich),人类理性是不能探及的。在康德那里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常常被人忽略,叫做“合成(Synthese)”,这是理性接受了现象之后,使用自己的功能对其进行加工的产物。就原则上讲,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合成”的结果。现象学与现象为什么胡塞尔和其他一些出色哲学家要把他们的学说叫做“现象学(Ph?nomenologie)”呢?很简单,他们关心的首先是现象,甚至无非现象。现象很重要么?的确,现象非常重要!因为,既然我们对事物本身——或者用唯物主义和其他本体论哲学喜欢用的术语“本质(das Wesen)”——不可能有任何把握,我们的理性的唯一对象无非就是现象,那么,我们能够或者必须研究的唯有现象而已。但是,胡塞尔并不满足于这样的设定。他认为,“现象”不是事物对人类理性的作用,而是人类理性本身。因为,没有经过人类理性的现象是不存在的。他是把康德的哲学作了彻底的发展。胡塞尔一生所关心的都是“精神(Geist)”和“意识(Bewusstsein)”,而现象正是在研究精神、意识时真正与唯一的对象。此时,现象这个概念被赋予了完全不同于中世纪、不同于启蒙运动、也不同于康德的意义。

编辑本段发展时期

现象学思潮从20世纪初以来,按时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胡塞尔现象学时期(20世纪初至30年代中)、存在论现象学时期(20年代末至50年代末)和综合研究时期(40年代以后)。三个时期互有现象学

交叉,各时期均包括一些主要代表人物。胡塞尔现象学时期胡塞尔现象学是在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 F.布伦塔诺(1838~1917)意向性心理哲学的影响下创立的﹐但布伦塔诺认为心理行为的意识与该行为对象的意识是同一现象。胡塞尔则认为二者有分别﹐意识经验的内容既不是主体

也不是客体﹐而是与二者相关的意向性结构﹐从而离开了主张主体内在性的传统唯心主义﹐返回到原始的“现象”﹐即各类经验的“本质”。在他的倡导下所形成的早期现象学运动﹐旨在使哲学关注的重点﹐从当时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主义”的主体概念﹐转向意识经验中的实在对象。这一运动的主要成员除胡塞尔和对意识中的情绪及价值结构进行现象学描述的舍勒﹐M.以外﹐还有所谓哥丁根与慕尼黑小组的A.赖那赫﹑A.普凡德尔(1870~1941)﹑M.盖格(1880~1937/1938)﹑H.康拉德-马修斯以及因加尔登﹐R.等。他们分别在本体论﹑伦理学﹑美学﹑法学﹑心理学﹑自然哲学﹑文学理论等研究中﹐运用现象学描述法探寻研究对象的“本质”﹐在对象中寻找不变的“先天”因素。胡塞尔的追随者们当时认为﹐现象学是一种实在论哲学。早期现象学运动兴起不久便由于胡塞尔转向先验现象学而趋分化。胡塞尔通过对意向结构进行先验还原分析﹐分别研胡塞尔究不同层次的自我﹑先验自我的构成作用和诸主体间的关系以及自我的“生活世界”等等。他认为﹐现象学的根该方法是反思分析﹐在先验反思过程中存在着意向对象和与其相应的“诸自我”之间盘结交错的反思层次。胡塞尔指责其追随者们误解了他的“事物本身”的概念﹐并由于囿于客观主义和实在论而无法达到先验意识水平。其追随者们指责胡塞尔重返侧重主体概念的唯心论老路。现象学研究的胡塞尔时期﹐最终由于海德格尔﹐M.学说被提出以及舍勒去世(1928)和纳粹上台而宣告结束。存在论现象学时期胡塞尔的弟子海德格尔在20年代末改变了现象学研究的方向﹐开创了侧重探讨存在问题的新思潮。这一时期一直持续到50年代末﹐研究基地也从德国移向法国﹐并逐渐扩展到其它地区。海德格尔认为﹐反思的意识尽管重要﹐但必须首先研究意识经验背后更基本的结构﹐即所谓前反思﹑前理解与前逻辑的本体论结构──此在(da-sein)结构。只有通过对这一基本结构的研究﹐才能了解意识和先验自我的可能性及其条件﹐从而揭示隐蔽的“存在”。由于海德格尔探讨存在的意义问题﹐因而其学说又被称作是解释学的现象学。然而﹐海德格尔的后期哲学无论是从对象还是方法上看﹐都与现象学越来越疏远了。梅洛-庞蒂是法国现象学最主要的代表之一。他也认为意识结构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但也既不同意胡塞尔把人最终还原为先验意识﹐也不同意海德格尔把人的生存还原为神秘的“存在”﹐同时现象学也反对萨特把自我的生存还原为自我对生存的意识。他认为“我思”必然把我显示于历史情境中﹐现象学还原的结果是先验性的“知觉世界”。他强调知觉世界是人与世界的原初关系﹐因而主体必然“嵌于”世界之中﹐与世界和他者混同﹐以此否认唯心主义与实在论的界限。梅洛-庞蒂是现象学意义论的重要研究者﹐认为知觉世界是一切意义的源泉﹐但意义始终是含混性的﹐其结果是意义与无意义混杂难分﹐现象学还原也就永无完成之日。综合研究时期的现象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利时﹑联邦德国﹑美国﹑法国分别建立了胡塞尔研究中心﹐对胡塞尔的思想重新深入研究﹐出现了不少精通胡塞尔哲学的现象学者﹐如比利时的梵布雷达﹐联邦德国的兰德格里伯﹑芬克和比麦尔。50~70年代在美国更出现了很多介绍研究现象学的学者﹐除早先的法伯﹑肯恩斯外﹐还有考夫曼﹑古尔维奇﹑舒茨﹑艾迪﹑伊迪﹑斯皮格伯格﹑泰美涅茨卡和纳汤森等。在欧洲战后较具独创性的现象学者还有瑞士的精神病理学家宾斯方格﹑心理学家闵考夫斯基等。这一时期的现象学者尽管在研究的原则对象和方法论上具有更大的综合性﹐但其学术地位一般而言尚不及前两个时期的主要现象学者。然而﹐它作为一个整体的现象学思潮﹐在当代西方人文科学领域的影响却比以前大得多。它的突出特点是﹕研究活动扩展到东西欧﹑南北美以及亚非各洲﹐研究人数与学术活动均较前增加。与其它哲学流派如分析哲学﹑实用主义﹑结构主义﹑精神分析学﹑解释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的比较研究进一步增强。作为方法论的现象学﹐较为广泛地应用于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宗教学﹑精神病理学﹑文学理论等人文学科的研究中。

解释学与中国哲学

解释学与中国哲学 景海峰 随着解释学(Hermeneutics,又译诠释学)在中国的传播和研究的日益深入,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本诠释的方法,它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极大重视。除了译介和阐发伽达默尔、利科尔等解释学大师的理论之外,海内外学者也试图在普泛化理解的背景下,把解释学和中国传统思想的研究结合起来,并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诠释论体系和诠释学方法。下面我们以傅伟勋、成中英、黄俊杰、汤一介等4位先生的工作为例,来看一下这股趋势的一般状况和可能发展的前景。 一、傅伟勋的“创造的诠释学” 在华人学者当中,傅伟勋教授(1933—1996)是最早将解释学理论引入中国哲学研究和中西哲学比较的先驱之一。早在1972年,他因探讨老子之“道”所蕴含的哲理而首次触发诠释学的构想。197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俱乐部宣读《创造的诠释学:道玄与海德格》。1983年,在长篇学术自传《哲学探求的荆棘之路》中首次用简易的文字记述了“创造的诠释学”的架构。1984—1988年间,在海峡两岸多次以“创造的诠释学”为题发表正式演讲。1989年,撰成《创造的诠释学及其应用——中国哲学方法论建构试论之一》,为此说最具系统之长篇。随后,应用创造的诠释学方法于大乘佛学及儒学的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傅伟勋的“创造的诠释学”方法论建构,具有十分广阔的学术背景,除了对现象学、辩证法、实存分析、日常语言分析、解释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的一般化吸纳之外,还结合了中国传统的考据学和义理之学的方法,对大乘佛学教相判释、胜俗二谛、言诠方便等种种教理方法亦有融汇。 创造的诠释学(Creative Hermeneutics)共分为5个层次。第一是“实谓”层次,探讨原典实际上说了什么。这一层面的核心是原初资料,从版本考证、原文校勘到语词定夺、文法疏通,均属纯粹客观的校雠工作,不涉及到“创造”。“实谓”的寻考是诠释的基础和起点,但非重点,它只是为诠释的展开提供较为真实可靠的材料。第二是“意谓”层次,探问原典想要表达什么(或它所说的意思到底是什么)。这一层面开始发生主体移位,研究者的诠释意向初步显现,进入狄尔泰所谓“随后体验”的状态。通过语义澄清、脉络分析、前后文意的贯通、时代背景的考察等等功夫,尽量“客观忠实地”了解并诠释原典和原思想家的意思,探问其意向、意指如何。第三是“蕴谓”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第34卷 第2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4 No.2 2013年3月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Mar.2013 DOI:10.3969/j.issn.1007-4074.2013.02.001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王向清,黄玉兰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著作不但继承了儒家经典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3)02-0001-06 作者简介:王向清,男,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玉兰,女,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冯友兰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可以说是贯穿于其整个的学术生涯。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哲学史》上、下卷的问世,到四十年代《中国哲学简史》的出版,再到生命临终时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七册的完成,冯先生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可谓是硕果累累。而冯先生之所以终其一生,对中国哲学史史料进行不断挖掘,逐层深究,对自己的哲学史著作不断调整、改写和升华,这都源于他对“哲学史”的理解。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说:“历史有两个意义。……一是本来的历史,即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一是写的历史,即以历史家对人类社会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本来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总不能和其所认识的客观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写的历史也不能与本来的历史完全符合,……写的历史永远要重写。”[1]1-2哲学史是哲学的历史,因此哲学史也要不断地重写,这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有明确的表述:“历史有‘历史’与‘写的历史’之分;哲学史亦有‘哲学史’与‘写的哲学史’之分。写的历史,与历史既难符合,则写的哲学史,亦难与哲学史相符。……则所谓写的历史及写的哲学史,亦惟须永远重写而已。”[2]14而且由于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哲学史是有关哲学的历史,那么写的哲学史也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就必然参杂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所以,写的哲学史其实是对本来的哲学史的一种重新理解,重新阐发。一部哲学史著作的完成就是哲学史作者对哲学的历史的解释过程,反映了作者的解释学理念和方法的形成过程。三个版本的中国哲学史著作,反映了冯先生解释学思想和方法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冯先生解释学的思想和方法主要是对儒学文化经典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孟子·万章下》)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孟子·万章上》)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收稿日期:2012-11-06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解释学翻译观的利与弊

解释学翻译观的利与弊 张 健 (巢湖学院外语系,安徽 巢湖 238000) 摘 要:伽达默尔从解释学视域下探讨翻译活动,其思想有着深厚的哲学根基,伽氏的翻译 理论一经问世就备受译界关注。对于解释学而言,高奏赞歌者颇众,骨头里挑刺者却寥寥无几。本文旨在辩证地探讨解释学翻译观于翻译研究的利与弊,更好地理解翻译的本质。关键词:伽达默尔;解释学;利与弊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68(2012)01-0089-07 收稿日期:2011-11-27 作者简介:张健(1972-),男,安徽合肥人。巢湖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外语言对比及翻译学。 1导言翻译与哲学息息相关。“哲学研究、特别是语言哲学中涉及到大量的翻译理论,翻译理论也包含哲学思辨和哲学方法论的运用。”(刘军平, 2010:64)而“解释”可谓是哲学的“品牌词”,但凡 涉及哲学的概念,往往会打上“解释”的标签。从“解释学”(hermeneutics )词源来看,“解释”和“翻译”被相提并论早有历史了。在西方古希腊神话中,赫尔墨斯(Hermers )是奥林匹亚山中诸多神灵的信使,负责将神的旨意传递到人间,可是神有神语,不同于人类的语言,只有将神语译成人语,人间方能领会神旨,所以翻译必不可少。同时,毕竟是神旨,少不了晦暗不明之处,所以翻译时也就少不了解释,也就是对其中微言大义进行阐发,于是乎翻译、解释与传递同步进行。后来不少学者对翻译中的解释十分重视,并将哲学解释学引入翻译研究当中,以求理论支持。自从19世纪以来,解释学逐渐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当然这其中功不可没者大有人在,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 )开启了哲学解释学之门,但施氏 的解释学翻译思想尚处萌芽状态,不足之处可见一斑。狄尔泰(Dilthey )又将此扩大至整个精神科学范围,使解释学“从专门的技术性学科转变为人文科学家的一般方法论学科”。(郭安,1999:22) 此后,海德格尔(Heidegger )将原有的解释学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升至本体论,加大对世界本源的哲学研究,而海氏的弟子伽达默尔(Gadamer )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将解释学发展为一门显学,可以说,伽氏才是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当然,仅从哲学原创性来看,伽达默尔不算抢眼,但就翻译哲学而言,伽氏绝对算得了开天辟地的人物。 在伽氏眼中,翻译完全是意义的理解,译者和读者的身份时有重合。译者在译前首先是作为原文读者的身份出现,而后在其理解、阐释之下,才有译本的诞生。难怪后来乔治· 斯坦纳(George Steiner )在其大作《巴别塔之后:语言与翻译面面观》(After Babel:Aspects of Language and Transla -tion )中专门从解释学(即斯坦纳所称的“诠释 学”)视阈深入探讨了翻译的解释性。可以说,解 2012年第14卷第1期 巢湖学院学报 No.1.,Vol.14.2012总第112期 Journal of Chaohu College General Serial No.112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_蔡方鹿

DOI:10.16346/https://www.sodocs.net/doc/5614798914.html, k i.37-1101/c.2003.02.010 文 史 哲JO U RN A L O F L IT ER A T U RE,HI STO RY AN D P HILO SO PHY 2003年第2期(总第275期)N o.2,2003(Serial No.275)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 蔡 方 鹿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 要:朱熹以其毕生的精力诠释儒家经典,通过释经进行哲学理论的创造,同时也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经 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融合经学诠释和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体系。他认为经典 诠释应以经典原文和原义作为经典诠释的依据,以义理为经典诠释的标准,并且提出了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 论原则。朱熹为中国诠释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出了创发性的贡献,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也为 当代中国诠释学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朱熹;经典诠释学;本体论诠释学;经典诠释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2-0042-06 朱熹经学是中国经学发展到宋代的理论代表,朱熹不仅集宋学之大成,而且兼取汉、宋,融合义理之学与训诂之学,其经学思想达到了当时中国经学发展的高峰,并对后世中国经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熹通过注释儒家经典的形式,对中国经学乃至中国哲学加以思想理论的创造,把中国经学和中国哲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具特色的经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内涵丰富,融会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思想体系,他提出经典诠释的依据和标准,并在诠释儒家经典的过程中,提出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在这些方面,同样也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 诠释学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一种理论学说,在西方有较长的演变发展历史,并在当代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哲学思潮之一,在中国却是一门正在建立过程中的学问。尽管中国有两千多年注释儒家经典的传统,有许多关于诠释学的思想资料,并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若干诠释方法和理论,然而有严密逻辑和完整体系的诠释学尚未多见。本文从研究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的相互关系出发,在探讨朱熹丰富的经学思想的基础上,以朱熹对儒家经典所做大量诠释及其诠释方法论为依据,从中概括提炼出朱熹的经典诠释学,以为创建中国的诠释学作出一些努力和探索。 一、本体论诠释学的建立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的诠释中,不仅从认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而且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从而丰富了中国哲学的理论体系,这集中体现了朱熹经学与哲学的结合,亦是朱熹经典诠释学的突出特色。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作诠释的过程中,注意把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结合起来,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为建立具有时代气息的理本体论哲学体系作论证,这是对以往中国诠释思想的发展。 宋以前的中国诠释思想,道家、玄学和佛教各自对经典的诠释,有本体诠释的思想,其中道、玄提出道本论的思想,佛家提出心、性本体论和理本论的思想,然而居中国思想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在宋代以前却少有提出系统的本体论思想,儒家经学对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儒家经典的诠释,停留在以训诂考释为主的阶段,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缺乏本体论的哲学依据,难以与建立在本体论哲学基础上,并以之为依据的道玄佛思想相 收稿日期:2002-06-08 作者简介:蔡方鹿(1951-),男,四川眉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 42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解释学

解释学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文本”的概念“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释义学" 早在人类远古文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hermes就来自古希腊语,其意为"神之消息"。当时,人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研究看作一门学问。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言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一词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色的著作中。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这类研究往往从实用性出发,实际上是一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亦泽“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神话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门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本文注释(包括备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理论体系。从古希腊人解释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本文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人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贝蒂为了响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沦、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1)分析的解释学。涉及理解和解释、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等问题。它均一般解释学不问,虽然也涉及方法论,但是主要属于哲学性质。(2)人文主义的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和德里达等人。他们根据现象学的传统及其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本文解释的条件进行反思。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入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分析学、结构主义思潮,认为本休论只存在于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哲学阐释学三原则和翻译研究

2012年第03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3,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79期) Total No .279 收稿日期:2011—10—11 作者简介:李晓玲(1983—),女,河南濮阳人。河南科技学院外语系,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翻译和外语教学。 哲学阐释学三原则和翻译研究 李晓玲 (河南科技学院外语系,河南新乡453003) 摘要:阐释学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现代西方阐释学的代表人物伽达默尔提出的三大哲学阐释学原则“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和“效果历史”为一本多译等翻译现象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哲学阐释学;翻译;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3—0145—02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哲学语言论转向和翻译理论界的文化转向为我们开辟了许多新的译学 研究的视角。人们从更多的方面和角度来研究翻译。以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为代表的西方现代阐释学,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理论和观念,改变了人们看问题的方式。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所提到的 三大哲学阐释学原则 “理解的历史性”、“视域融合”和“效果历史”为一本多译等翻译现象提供了新的 研究视角。 一、理解的历史性在理解的模式上,伽达默尔继承了海德格尔前结构理论:每一种解释都建立在一种前有的基础上,为了理解某个事物,我们总得先要具有这个事物。我们对任何事物的理解都建立在我们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对每一种事物或现象的解释都不可避免地受“前见”的影响,这种“前见”就是我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译者只有把自身置身于历史性的视域中,才能真正理解原作的意义 。“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历史的,理解的历史性又构成了理解的偏见,进而决定了理解的创造性和生成 性”。[1]我们是历史性地存在的。无论是认识的主体或客体,都内嵌于历史性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文本的理解无疑也是历史性的。理解的历史性导致了历史的偏见,包括误读现象。伽达默尔认为这 种偏见是“合法的” 。他认为正是这种“合法的偏见”构成了理解的历史性因素。伽达默尔声称“偏 见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和错误的,实际上,我的存在的 历史性产生着偏见,偏见实实在在地构成了我的全部体验能力的最初直接性。偏见即我们对世界敞开 的倾向性”。[2]伽达默尔对偏见的积极性的一面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误读的意义。庞德唐诗英译中 的错误在美国引起的新诗运动,寒山诗于20世纪50和60年代在美国和日本引起的激潮,都说明误读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价值。理解主体不同的历史背景使他们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从而生成了不同的偏见,进而在翻译中做出不同的选择,书写出不同的译本。 二、视域融合 视域融合是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第二大原则。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它包括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伽达默尔认为,作为理解者或解释者的译者,其视域并不是封闭孤立的,而是开放动态的。因此,作为理解者和解释者的译者,其任务就是扩大自己的视域,并与其他视域交融,达到一种历时性、共时性的 “视域融合”。理解是以历史性的方式存在的,无论是理解的 主体———理解者,还是理解的客体———文本,都是历史地存在的。两者都各有自己的视域。译者对文本的理解是由其带来的各种成见所规定的,它们构成了译者现在的视域。而文本总是含有作者原作的视域。不同历史时期的读者带着当时的时代氛围形成的视域和文本的历史视域相遇和融合。但这种理解 5 41

法律解释教学教材

法律解释 定义 分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1.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享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法律解释机关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下列机关有权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解释被称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3.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其解释被称为“行政解释”。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权限 1.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2005-1-7)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2.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1-51)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立法解释程序 1.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跨文化传播中的理解问题_哲学解释学的视角_李思睿

收稿日期:2013-09-01 作者简介:李思睿(1987-),女,中山大学人类学专业2013级博士研究生。 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6期 跨文化传播中的理解问题:哲学解释学的视角 李思睿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人、组织、国家之间进行的信息传播和文化交往活动。跨文化传播活动的理解分为理解自我、理解传统、理解语言和文本、理解他者四个方面,本文拟从哲学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待跨文化传播中的理解现象,分析跨文化传播的重重理解障碍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探究“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 关键词:文化;传播;理解;他者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42(2013)06-90-06 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人、组织、国家之间进行的信息传播和文化交往活动。这一传播活动的独特之处在于,由于不同文化背景带来的巨大差异,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存在许多理解障碍, 交流变得异常艰难,而几乎很难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跨文化传播的历史总是伴随着偏见、误读、刻板印象、民族中心主义、歧视、冲突乃至战争。哲学解释学这门学科探究人类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 描述理解的每一个步骤,力图阐明各类理解现象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什么让理解不再由进行解释的主体所支配。哲学解释学认为,理解始于前理解,由于“事情本身”和“效果历史意识”得以可能,并在语言中开展。在跨文化传播中, 理解同样始于前理解,即对自我和自身传统和文化的理解;理解在语言中,主要是在与“文本”和“他者”的对话中开展。本文试从哲学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待跨文化传播中的理解现象,从理解自我、理解传统、 理解语言和文本、理解他者的四个步骤来分析跨文化传播的重重理解障碍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探究“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 一 理解自我 理解自我最首要的是要知道前理解的存在,以 及如何在此基础上正确展开理解。理解始于何处?按照我们最通常的观念,理解应该是在某种陌生事物出现时发生的。比如,当我们认识一个陌生人,接触一种新的文化,这时候我们需要理解。当我们了解了陌生人的基本情况, 掌握了新文化的要义,理解似乎就完成了。哲学解释学则从存在论出发,对理解始于何处做出了不同的描述。解释学认为,在一切理解之前已经有一个理解的前结构,即前理解。前理解由前有、前见、前把握构成。前有是指我们并不是一无所有地进行理解,比如当我们说“桌子”、“门”,我们已经先把它们看作为桌子、门,而不必加以疑问和解释。如果没有这些可以说出的东西,我们就无法说话,无法理解。我们的理解早已建立在这种已有的对世界的理解之中。前见是理解的着眼点和一种先行判断。无论是理解一件事物还是一个人,我们总是着眼于其中的一个点、一个方面开始理解,并带有某种判断。于是,被理解的东西保持在前有中, 被前见地瞄准,然后通过解释上升为概念。在解释前我们已经断然地或有所保留地拥有了某种概念框架,我们才能按自己决定好了的概念方式进行解释,解释奠基于这种前把握之中。由于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历史、文化之中的人,绝不会生活在真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 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 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

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 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

最新 论“翻译即解释”在普遍诠释学时期的含义-精品

解释即翻译”指的是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当努力消除源语和目标语之间因时间距离和语言差异所造成的误解,浅论“翻译即解释”在普遍诠释学时期的含义是? 一、“翻译即解释”的由来 诠释学,英文为Hermeneutics,德语为Hermeneutik,希腊文为Hermeneutike。对Hermeneutics的译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界将其译成诠释学、解释学、释义学等,界多是将其称为阐释学。 最早出现的诠释学是神学诠释学和诠释学,经历德国的宗教改革后,诠释学研究的范围开始面向一般的世俗文本,语文学诠释学由此开始,诠释学作为一种理解与解释的技艺为人们熟知。19世纪,经过施莱尔马赫的改造,诠释学以理论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理解与解释文本的方法论。后又经过狄尔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不断努力,诠释学上升到了实践哲学的层面,从方法论上升到了本体论。 无论哪一种诠释学,都是一种意义指向的理论。同样,翻译也是对意义的追寻,对文本信息的获取。16世纪牛津大学神学教授L.汉弗雷(L.Humphery),在其著作《诠释方法》一书中,把希腊文Hermeneutik解释为“翻译”,这是“翻译即解释”这一命题的首次提出。17世纪,法国学者休特(P.D.Huet)《论解释卷二》中,进一步论述了“翻译即解释”这一命题,他不仅肯定了汉弗雷的观点,而且将翻译与诠释、译者与解释者并列起来进行讨论。休特认为:“翻译者(解释者)在进行翻译——诠释时,既不能对作者在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个性特征所减损,也不可增补,应该完全忠实地描绘出作者的性 格。”[1](P43) 美国学者帕尔默也认为翻译是诠释学的应有之义:“翻译是‘产生理解’的基本诠释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们将异质的、陌生的或难以理解的东西携入自己语言的媒介中……翻译行为并非一种寻找同义词的单纯机械性收集整理的事情。”[2](P43) 二、“翻译即解释”在施莱尔马赫诠释学中的表现 施莱尔马赫认为,正确的理解不是直接的,而是必须通过解释,理解与解释是同一的,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理解与解释的目的是重构作者的意图。在特殊诠释学时期,学者们认为,直接理解是正常情况,误解是偶尔的异常情况,所以解释相对于理解是辅助性。施莱尔马赫则为,诠释学的出发点是误解,而这种误解是普遍的,不是个别的,解释是为了避免那种由于无视规则的理解尝试而产生的误解,所以解释是理解的必要手段。 施莱尔马赫在长期注释《圣经》的实践中,发现了教义的解释与语义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圣经》在不同时代由不同作者写成,如果仅从语义出发,这些不同时代的语言所撰写成的文本之间就会有很多语义上的矛盾之处,从而难以形成一个整体的观念,现有的基督教共同信仰就会被破坏;如果仅从教义出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综述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综述 以往的欧洲哲学往往偏重乃至偏执一个方面,或存在或认识,或主体或客体,或西方或东方,以至于它们处在一种对抗的状态;而H.-G.伽达默尔对话哲学的出现,使得哲学的基本倾向由对抗转向对话。他用对话去理解逻格斯,并将理解与其历史性相结合,认为历史性才是人的基本存在。 标签: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综述 一、引言 H.G.伽达默尔这位古典语言的专家,主要研究古希腊的语言和著作,特别是柏拉图的著作与诗歌。另外得益于P.纳托尔普,他可以阅读E.胡塞尔或M.海德格尔寄来的私人信件和未发表稿,这使得H.-G.伽达默尔从中受益匪浅。可以说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在胡塞尔现象学尤其是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的影响下,在批判狄尔泰等人的传统解释学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伽达默尔对接受这三者的影响直言不讳:“胡塞尔曾使之成为我们义务的现象学描述的意识,狄尔泰曾用以放置一切哲学研究的历史视界广度以及特别是由于海德格尔在几十年前的推动而引起的这两股力量的结合,指明了作者(按:指伽达默尔)想用以衡量的标准。这种标准尽管在阐述上还有着一切不完善性,作者仍希望看到它没有保留地被加以应用。” 二、伽达默尔的哲学转向 传统的语言本体论将语言视为一种工具甚至媒介,就难逃语言的牢笼,难免在哲学内部挣扎。M.海德格尔曾试图借助于 F.荷尔德林的诗的语言的帮助,用那种半概念、半诗的语言来取代形而上学的语言;然而,他的语言仍然是独白的,并没有因此而能够完成对形而上学语言的改造。H.-G.伽达默尔试图借助于对话,来实现对形而上学语言的根本性超越。他通过语言的普遍性来构建他的本体论,这与海德格尔思想是很不一致的。这样一种的超越,不仅仅是语言方面的,而且也是一种哲学境界、思路等方面的超越。可以说,以往的欧洲哲学往往偏重乃至偏执一个方面,或存在或认识,或主体或客体,或西方或东方,以至于它们处在一种对抗的状态;而H.-G.伽达默尔对话哲学的出现,使得哲学的基本倾向由对抗转向对话。这是欧洲哲学中的一个重大转折。 以往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在自然和历史中去发现作为理性的逻各斯。伽达默尔用对话来解释思想,他认为人的思想就是人与自己内在心灵的对话。由此他用对话来解释思想,从而使他与以往的哲学家区分开来。他自己已指出了与海德格尔的这种差别:海德格尔首先把理解这一概念刻画为此在的普遍规定性,他的意思正是指理解的筹划性质,亦即此在的未来性。然而我并不想否认,我曾经在理解诸因素的普遍关联中强调了接收过去流传下来的东西这一方面。这一差别的实际结果是,海德格尔重在理解此在的人,伽达默尔则重在理解历史流传物即文本。以上关于理解问题的不同,正是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对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解释学的

哲学解释学的解释理论与复杂性探索

哲学研究 哲学解释学的解释理论与复杂性探索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摘 要:解释学作为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学科,古已有之。古代神学解释学与法学解释学是关于理解、解释与应用的技巧,亦称解释技艺学。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为代表的近代解释学,认为解释是排除误解进行复制,本质上是一种重建解释学,被当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由海德格尔奠基,加达默尔发展完善的哲学解释学,使解释学的发展实现了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加达默尔围绕着理解这个论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哲学解释学体系,包括:理解是此在的存在方式;理解是在成见的推动下不断创新的过程;视域融合是理解得以发生和进行的过程;视域融合与用语言对话是同一个过程。解释理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认知思维的复杂性,具体表现:视域融合的自组织性;视域融合的整体涌现性;视域融合过程的曲折性;视域融合的开放性。哲学解释学以无视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关系的姿态,把认识过程、语言过程独立化,使 主体虚化 、 真理退场 、 客观性丧失 ,具有明显的反传统哲学的后现代性质;其复杂性维度对复杂性探索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古代解释学;近代解释学;哲学解释学;视域融合;效果历史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4)04-0005-07 收稿日期:2004-04-18 作者简介:赵光武(1931 ),河北滦南县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一、解释学发展的前期阶段 解释学是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学科。解释学一词的希腊文的词根是赫尔默斯(Hermes),也可以说该词来源于赫尔默斯。赫尔默斯是希腊神话中诸神的一位信使的名字。他不仅有双脚而且脚上有双翼。他的任务就是来往于奥林匹亚山上的诸神与人世间的凡夫俗子之间,迅速给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和指示。因为诸神的语言与人间的语言不同,因此他的传达就不是单纯的报导或简单的重复,而是需要翻译和解释,即把人们不熟悉的神的语言转换成人的语言,把神的隐晦不明的指令给人们解释清楚。从词意来看,解释学的工作就是一种语言转换,一种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世界的语言转换,一种从神的世界到人的世界的语言转换,一种从陌生的语言世界到我们自己的语言世界的转换。 解释学作为一门理解和解释的学问,自古有 之,源远流长。它产生以来,其前期阶段包括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古代的神学解释学与法学解释学。神学解释学以圣经为解释学对象,法学解释学以罗马法为解释学对象。这时,只是由于人们 缺乏对文本的理解才产生解释学的工作 , 解释学就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而出现 [2](编者导言P2-3)。神学解释学是传达诸神的意志,人们必须承认这种意志是真理,必须绝对服从,并付诸实施,加以应用。法学解释学也具有这种绝对承认、绝对服从,并付诸实施的规范性职能。 可见,古代解释学包含三个要素,即理解、解释和应用,这三者是统一的互不分离的,没有前后之别,不是先有理解,后有解释,也不是理解在前而应用在后。解释就是理解,应用也是理解,理解的本质就是解释和应用。古代解释学把这三个要素均称之为技巧,即理解的技巧、解释的技巧和应用的技巧。这种技巧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方法规 第41卷第4期2004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 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41,No.4 Ju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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