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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支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流动性支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张先中律师

一:引言

流动性支持作为融资的增信措施被广泛使用。在结构化的资管产品中,为保障优先级投资者的优先回报得以实现,通常会安排劣后级或管理人的关联方为优先级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支持,如果优先级投资者的优先回报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获得实现,流动性提供方均有义务向优先级投资者按照其已经获得的分配与约定回报之间的差额给付金钱,如优先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未通过分配得到收回时,流动性提供方也应向优先级投资者按其未收回的实际出资金额给付金钱。除上述应用外,流动性支持还在其他融资业务中被广泛使用。

尽管应用广泛,但流动性支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探讨。从增强融资信用的功能角度来看,流动性支持协议与保证担保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流动性支持是否就是保证担保呢?在流动性支持安排中,提供支持一方是自愿加入其他两方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之中的,是否因此构成债务加入呢?总之,流动性支持是可以归于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一合同或法律行为类型,还是一个全新的类型?考虑到流动性支持在融资业务中的重要作用,明辨其法律性质,不是一个纯粹形而上的思辨性智力游戏,而是事关各方之间财富分配能否获得相应法律保障的重大问题。

二:流动性支持协议与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增加了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起到增信的作用。在保证担保安排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主债权和主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债务的履行以主债务违约为触发条件,因此,保证是以一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且以债务人信用违约作为触发条件。保证担保的另一特性在于,保证责任具有期限性,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以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起点的,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则不再计算保证期间,而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然而,流动性支持协议并非总是对一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增信。在权益性融资中,投资方与融资方不存在一项到期必须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方是否向投资方分配,至少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融资方是否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或收益;二是融资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分配利润或收益。如果这两项条件未同时具备,融资方对投资方并无确定的给付义务,投资方对融资方也没有确定的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投资方与

融资方之间不构成、也不存在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融资实践中,对这一类融资提供的流动性安排通常会约定,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只要投资方未获得分配,流动性提供方均有义务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向投资者给付金钱。在此情形下,流动性支持协议并不以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单纯以融资方信用风险作为触发条件,而是涵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涵盖市场风险,不仅保障了融资方能以较低成本获取资金,也可以吸引风险厌恶或风险中性的投资者,并提供固定回报,这是流动性支持安排对保证担保的比较优势。

流动性支持协议也会约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但与保证期间有显著区别。保证期间并非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而是一个除斥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流动性支持协议约定的期限是流动性提供方履行其义务的期限,流动性提供方享有期限利益,即在此期限内任何时点,既可以履行义务,也可以不履行义务,只要期限未届满,权利人不能向流动性提供方主张违约,该期限届满后,流动性提供方也不因此而免除责任,而是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流动性支持协议与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是认可的。理论上认为,债务加入是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债务加入有所谓免责的债务加入和并存的债务加入之分。前者是承担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后者是承担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负有债务的情形。司法实践对债务加入也是认可的。例如,在200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朱林办事处与常州市热浸镀铝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第三人华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上诉和再审案件中也对债务加入予以了认可。

债务加入的后果是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在原债务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人对债务的履行不以原债务人是否违约为触发条件,而是与原债务人一样应该按照原债务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也可以要求承担人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债务承担与保证的显著区别。债务加入是承担人加入一项已经存在的债之关系,故在加入时,以一项既存的债之关系为前提,如果加入时,原债务不存在或已经消灭,则承担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的这一特性,使得其有别于流动性支持协议,因为流动性支持协议不以一项既存的债之关系为前提,即使在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关于投资收益的分配并不构成

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即融资方没有给付金钱的义务)的情形下,只要发生了约定的触发事件,流动性提供方均须履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四:流动性支持协议与赠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无偿向受赠人给予财物,受赠人无任何对待给付义务。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流动性支持协议中流动性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也只是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在无偿性这一点上,流动性支持协议与赠与合同完全一样。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流动性支持协议是赠与合同呢?

赠与合同必然是无偿的,但无偿的民事行为不必然是赠与合同。无偿的民事合同,除赠与合同外,还有使用借贷、无偿提供劳务的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债务免除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区分这些无偿合同的实益在于,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于赠与合同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穷困抗辩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保证合同为例,尽管保证合同也是无偿的,但法律并不将保证合同归入赠与合同,否则,保证人将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随时撤销保证合同,这样将违背保证担保的制度目的,起不到担保的作用。同样,流动性

支持协议的目的也是为了起到类似担保的功能,如果将流动性支持协议归入赠与合同,也将违背流动性支持协议的目的。

流动性支持协议是一种承担风险的合同,这是其与赠与合同的本质区别。在流动性支持协议项下,流动性提供方给付金钱的义务以风险事件是否发生为条件,一旦发生约定的风险,流动性支持提供方就有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本质是将投资者遭受的融资方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移给流动性提供方。而赠与合同与风险无涉,尽管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是要求受赠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而非第三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流动性支持协议是不同于保证合同、债务加入与赠与合同的一类新合同。流动性支持协议是约定由流动性提供方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向流动性接受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因此,流动性支持协议本质上是风险承担合同。不同于赌博这类具有游戏性质的风险合同,流动性支持协议是为防范未来的风险而做的理性安排,因此,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肯定。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流动性支持协议这类风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准用规则仍应可以适用于流动性支持协议。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doc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

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赔付的价款也很难认为是投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对价;横向来看,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有的人投保后会得到巨额保险金,有的人则得不到任何收益。所以,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 将对赌协议比之于射幸合同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该说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也同样是不可预期的,故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与偶然性事件相提并论,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应该是一个经过双方协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的经营目标而非单纯的“巧合”。并且,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难以用不对等来进行描述,投资方获得高额回报是面临巨大风险的,并且资金投入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所以它的收益是合理的。 三、期权合同说 一说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合同。期权是一种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东西的权利。⑤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⑥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在未来某

代还借款协议书范本

代还借款协议书范本 篇一:代还款(借款协议) 代还款(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出借方): 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方因近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信用卡到期自己无力偿还特此请乙方帮助代还自己所欠信用卡的资金,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此协议。 如甲方不按期限还款给乙方,甲方应承担超期利息以及手续费。如有丙方存在,在甲方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丙方全部承担。 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20xx年月日前帮甲方偿还。手续费为: (元),手续费于20xx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借款期限:天,还款日期:20xx年月日时支付本金。 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付。 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其手续费。如甲方超期乙方有权中断此协议并追回借款,逾期部分按每日加收总金额的3% 作为违约金。 借款方填:要还款的卡号额度卡主姓名密码 要还款的卡号额度卡主姓名密码 要还款的卡号额度卡主姓名密码 要还款的卡号额度卡主姓名密码 信用卡或银行贷款是否逾过期:如逾期,逾期次 信用卡是否分期:;分期金额大概为:元

信用卡刷卡是否有限额:每笔限额:元每天限额:元是否提过临时额度:;提高的额度是多少:。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不还本金,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总金额的每3%作为违约金。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的,出借方应追回借款本金,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帮助甲方还款,应该承担银行收取甲方的利息和滞纳金。 (2)利用借款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篇二:代还款(借款协议) 代还款协议 甲方: _______

巴塞尔协议III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 中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的分析 摘要 《巴塞尔协议III》是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后针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最新改革方案,协议把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到了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本文通过对流动性监管的需求和监管必要性进行分析,找出巴塞尔协议增设此项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其重要意义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流动性监管管理模式场外交易 正文 第一章提出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前提与背景 1.1 各方呼声强烈 2007 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 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的不足,框架的不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2009 年4 月2 日,G20 伦敦峰会声明将建立全球一致的高标准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 1.2 此次金融危机体现了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强烈需求 事实上,此次金融危机体现了过去在跨国经营机构流动性管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制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的监管已经能适应新的全球金融市场环境。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反思和总结此次金融危机的基础上,相继发布了若干关于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稿,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致力于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使之成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内容。 第二章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2.1 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分类: 流动性的定义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反映的是在发生价值交换的过程中不出现价值损失; 其次是市场流动性,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量下,资产或证券的交易不会显著影响资产价格; 其三是货币流动性,指的是整个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流动性总量。因此,流动性管理中最终的落脚点就是保障资产价值不会随交易时间和交易量的变化而出现价值折减。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1-02-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网络财富》2010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将来事项安排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预约与本约是合同的两个基本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移转财产的协议与提供服务的协议两种主要形态。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在不损害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法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实属常态。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另创设新类型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又为各种无名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无名合同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备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当适时地加以调整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历史是无名合同不断地变成有名合同的过程。 当前,各式各样的战略合作协议充斥于社会之中。当事人动辄以战略合作协议之名订立内容各异的协议,大有使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协议形式一般化的趋势。果真如此吗?唯有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战略合作协议为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其为有名合同。因此,也就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法定概念之规定。但区分协议之不同性质,并非仅依据其名称,主要应根据其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从实务角度看,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有政府与政府间订立的;有政府与企业间订立的;有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间订立的;有企业与高校间订立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订立的等等。但鲜有个人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的实例。与主体的广泛性相对应,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具有相当的差异性。如有的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无具体内容;有的则在原则性约定的基础上,又以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对具体的内容;有的在原则性约定的前提下,又约定将来订立具体的协议以落实原则性约定的内容等等。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比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有抽象性,或者说欠缺具体性是其共同特征。由此看来,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与战略合作协议之名倒是名实相符。 协议根据调整规范的不同,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分。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种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双方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条约”,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私募股权投资 论文题目: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会计处理探析学生姓名:张清然 214025100139 任课教师:陈永生教授 2015年6月

目录 摘要 (3) 第1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简介 (4) 1.1对赌协议的含义 (4) 1.2对赌协议的标的 (4) 1.3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 (4) 1.3.1 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 (4) 1.3.2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 (5) 第2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5) 2.1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5) 2.2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对价调整行为 (6) 2.3对赌协议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7) 2.3.1回购安排:慎选回购主体 (7) 2.3.2股权对赌 (7) 2.3.3优先分红权 (8) 第3章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8) 3.1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8) 3.2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控股股东 (10) 3.3规避期权定价的会计处理方式 (12)

摘要 对赌协议业已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涉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者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控股股东。目前的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现行准则的规定在实务中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对类似于期权的选择权等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作价、成本费用等问题,尽管会计准则已经有了诸多规定,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由于上述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则主要以简单案例的形式,对双方的会计确认与账务处理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会计处理

欠款还款协议书(标准版)

欠款还款协议书(标准版) Debt repayment agreement (Standard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欠款还款协议书(标准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 编号:______ 公司:我司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向贵司购买______,货款为人民币______元,还未支 付贵司。为了今后双方之间更好的合作,经协商一致,我司承诺将分______期按照如下的还款进度将前述拖欠的货款支付贵司: 风险提示: 还款计划书的目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及时还款。除 了还款进度和违约责任的承诺外,对于欠款的性质、时间、金额也必须明确,以免双方对该笔款项的内容认定不一而产生纠纷。 此外,正常情况下,金额的填写最好包括大写和小写两 种方式,以供对照,尽可能避免笔误或后期改动等情况。

第一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风险提示: 除每一期的还款截止时间和金额外,如有必要,可指定还款方式。 无论是否制定还款方式,或指定何种还款方式,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都必须保留相关的有效还款凭证,以免对方不认账。若我方未按照上述约定的金额按期还款,从每笔违约之日起按剩余货款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剩余各笔欠款本金及违约金一并向甲方全额支付。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工程合同)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胡玉芳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 镥海胡玉芳 引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阳合同”有效还是“阴合同”有效,审判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些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同的价值导向,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表 现形式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 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 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 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 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00年1月 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股权投资过程中,关于对赌的案例,既有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等失败案例;也有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与摩根士丹利双赢的成功案例。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用究竟如何?都有哪些常见条款?又该如何规避及防范风险呢?下文将一一为您详剖。 1对赌概述 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俗称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合约安排。其基本的运作机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增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或采取其他能达成与股权比例变化具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替代方式;如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减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中国对赌协议法律效力 1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目前有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就是在对赌协议下,无论管理层、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达到对赌协议,投资人都能获利”,即如果达到协议标准,投资人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但却得到股价上升的回报;而在未达到协议标准的情况下,投资人

则可通过更多的股权甚至企业控制权来弥补股价下跌的损失。这种对于投资人来讲只有利益,没有损失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种看法明显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对赌协议背后必然有投资的产生。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在获得投资后取得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无论对赌的另一方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是管理层,都有着明显的益处,也就是,对赌协议不仅仅是只对投资人有利益的。 另外,资本的筹集不可能没有代价,如果对赌条件没有实现,即使投资人收回了成本,也难以弥补其未能向其他项目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极端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投资人即使拿到企业股权,也有可能颗粒无收。 综上,对赌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都是自愿签订的,而且从签订对赌协议的合同方来看,不是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基金、投资公司,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创业团队,而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不允许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规定,因此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以其他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上,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协议属于投资估值的调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以非企业财务指标进行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试论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摘要对赌协议真正进入国内大众视野只有几年的时间,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已被广泛使用,业内人士对其法律性质一直有不同观点,本文重点即是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阐释。 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 对赌协议不是赌博协议,它是由英语“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而来,直译过来应该是估值调整机制的意思,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重新界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议时,双方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订立的特殊条款,该条款约定依据被投资企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预设业绩的情况而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估值进行调整。 对赌协议可以依据约定的权利是一方享受还是双方享有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单向对赌协议最典型的形式即投融资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融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达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如果达成则由一方(一般为投资方)让渡一定数量的股权给予另一方(一般为融资方,且其在对赌协议中无任何权利);双向对赌则是赋予双方同等权利,如果融资企业达到业绩目标则由一方让渡一定数量给予另一方,反之亦然。 我国《合同法》并无对赌协议的明确规定,其应属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但对赌协议与哪一类合同“最相类似”呢?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基本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是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一派认为是射幸合同。 一、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条件合同又依条件不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合同,前者是指合同成立时未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后者是指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有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对赌协议就是附生效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可以将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在合同中,能够满足当代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对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必须是当事人约定选择的事实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具有选择性; 3.必须是不确定且非客观上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4.必须是合法而非法律禁止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5.所附条件的目的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目的性。对赌协议以融资企业能否达到预期业绩、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公开上市、能否保持管理层稳定等不确定事件为合同要件,而该类不确定事件同样具有附条件合同对所附条件所要求的未来性、选择性、或然性、合法性的特点,但是,对赌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不确定事件并不是合同双方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只是用来限制合同的后果,即对赌协议中的条件不具有“目的性”。更重要的是,正如本文前述,

偿还欠款协议书6篇

偿还欠款协议书6篇 Agreement on repayment of arrears 编订:JinTai College

偿还欠款协议书6篇 前言:决议是指多个主体根据表决原则做出的决定,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也是某些企业的公文之一。本文档根据决议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偿还欠款协议书范文 2、篇章2:偿还欠款协议书范文 3、篇章3:偿还欠款协议书范文 4、篇章4:公司欠款协议书范文 5、篇章5:公司欠款协议书范文 6、篇章6:公司欠款协议书范文 还款意思是归还所欠的债款或偿付所欠的贷款。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偿还欠款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偿还欠款协议书范文

编号:还款人:区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债权人: (以下称乙方)为尽快偿还我区“两基”工程所借款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出借用于我区___________“两基”工程借款合 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偿还的本金__________元,已偿还利息__________元。尚欠借款本金 ___________元,欠利息__________元,合计欠____________元。 二、上述欠款、利息数额,由欣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审计得出,双方对该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三、减去20XX年12月31日后偿还的数额,截至订立本 协议之日尚欠本金____________元,尚欠利息___________元,合计欠_______________元,即为区人民政府还款数额。 四、甲方还款期为5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每年按照总债务的比例偿还。 五、在还款期内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战 争等)导致本区财政收支严重失衡的,还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合理期限工程欠款还款协议书工程欠款还款协议书。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范本)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签订时间:二〇XX年X月X日?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第一条协议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双方),包括其所有允许的继任者和受让者,声明并保证: 1、双方拥有全权以及法人地位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2、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得在本协议签字盖章。 3、任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鉴于 1、甲方本次拟发行不超过XX亿元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就本期债券本息偿还提供流动性安排,经协商一致,依法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3、双方已根据各自的权限和程序,获得并互换了各自单位同意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三条签订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双方依据我国下列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并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乙方承诺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甲方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乙方承诺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XX个工作日给予甲方不超过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依据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 第五条甲方承诺 1、甲方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应在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XX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甲乙双方应就每笔流动性支持贷款另行签订贷款合同. 3、乙方向甲方提供流动性安排后,乙方有权对每笔贷款进行监督,甲方对该笔贷款的任何一笔资金使用,均应出具资金支出的相关单据,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4、甲方承诺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自动成为本期债券资金托管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林镥海 胡玉芳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 林镥海胡玉芳 引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阳合同”有效还是“阴合同”有效,审判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些判决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同的价值导向,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阴阳合同”表现形式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效力担保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所谓“对赌协议”,就是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一)“对赌协议”的主体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史坦利、高盛、鼎晖等;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在极个别的案例中,例如徐工和凯雷的并购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好操作,因此在我国,主要是民营企业选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融资。 (二)“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 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安排,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对赌条款,具体选择何种条款,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协商确定。我国企业由于对对赌协议不熟悉,在目前的实践中,融资方一般是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增长等财务性指标,则投资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第二轮注资或出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如果融资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管理层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 (三)投资方一般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对象,以可转

流动性支持及偿还协议

编号:号流动性支持及偿还协议 甲方: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邮编:[ ] 电话:[ ]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协议签订地点:[ ]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1、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流动性支持协议》,按照《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当乙方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本金和/或收益已届约定的分配日(包括提前到期),但未获足额偿付,甲方向乙方提供流动性支持。 2、[ ]年[ ]月[ ]日,乙方设立信托计划(编号为[ ]《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所称“信托计划”均指该信托计划)。[ ]向信托计划出资,并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3、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信托计划受益人[ ]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甲方以信托计划受益人[ ]享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相应金额为限,为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 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流动性支持金额 1.1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 ]的委托本金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委托本金收益率为[ ]%/年,信托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若编号为[ ]的《流动性支持函》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 ])将依据《流动性支持函》向乙方提供流动性支持,其中委托本金不超过 [ ]元(小写:[ ]元),收益按[ ]%/年计算。 第二条流动性支持资金的偿还 2.1 甲方向乙方实际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后,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偿还甲方所提供的支持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2.1.1乙方应偿还的本金为甲方实际提供的资金数额,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确认书或协议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流动性支持资金之日所在季度末月25日前偿还甲方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资金。 2.1.2乙方按18%/年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甲方向乙方支付流动性支持资金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向甲方实际偿还之日。 乙方应于每个季度末月25日前支付该期资金占用费,最后一次偿还期限不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所签为准。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 [1] 二、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 对赌协议在我国立法中还未成为一种明确的制度设置,但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行签订对赌开创了国内对赌2 协议。管理层融资收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对赌协议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事实上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时,诸多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实质就是对赌协议性质的3 对赌协议是舶来品,我国有关对赌协议实务、理论研究及法律配套各方面尚不成熟。国外综合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而国内目前对赌的对象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上述蒙牛、永乐、雨润的对赌案例,都是以某一净利润、利润区间或者复合增长率为指标作为对赌的标准。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者投

借款协议书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登记号:联系电话: 住所: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登记号:联系电话: 住所: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登记号:联系电话: 住所: 丁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登记号:联系电话: 住所: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之。 一.借款金额和利息: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整大写(本金),借 款利息为每月本金的3%。 二.借款用途:(乙方不得用此借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天,从日起至 日止。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金的,甲方将免除乙方的借款利息。 四.丙方的担保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丙方向乙方提供 银行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萬元整),该银行支票的支付日期为本协议规定还款日期的最后一天,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的,甲方将在收到借款后的3天内把支票归还丙方。 五.丁方的担保责任:丁方自愿提供位于 的自有房产为乙方的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同意甲方对以上房产在房产交

易中心进行产权抵押。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的,甲方将在收到借款后3天内解除该抵押品的产权担保。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一 切费用。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仍 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向丙方和丁方进行追讨借款本 息,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处理抵押物品,用于抵偿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仍有权 向丙方和丁方追偿,直至丙方和丁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七.解决纠纷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 意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有关的合同和借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 是有关合同和借据中载明的内容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均以本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肆方各执壹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签章):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丙方: 代表人(签章): 丁方: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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