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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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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诉讼时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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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

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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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

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 四) 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 有名合同纠纷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

15 种:

(1) 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 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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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 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崔建远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

传时间:XX-6-23

1. XX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

2.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

生效的规定。

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

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3.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与法律采取何种学说密切相关。学说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等(参见韩世远:《中国的履行障害法》,《法律科学研究所年报》No.17,明治学院大学,2 0 0 1年7月)。所

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

(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岩波书店1 9 5 4年版,第

19 0页)。可以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规定解释为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合同解除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基本上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此类物的返还(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承认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免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有权之实;

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在我国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9 7条第1款、第9 0 2条、第9 2 4条等)规定的模式,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主要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

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 0 0 2年第1期)。

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制度解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详见崔建

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 0 0 3年3月第二版,第

1 9 9 —

2 0 1 页)。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次

日)起算。因为于此场合的物

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成立。在这点上,不

同于合同无效情况下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后者是自判决生效时或者判决指定的时间起算。

至此,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成了重要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解除权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解除权确实已

经产生,并具备行使的条件,那么,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这样,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三版,第196页)。

4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

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但给付物已不复存在,或虽存在但返还给付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5.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其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四,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 0 0 0年9月版,第5 69—570页)。这个观点可资赞同。其五,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

方违约的,存在着

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

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 0 0 3年3月第三版,第2 0 2 —2 0 3页)。

篇三: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原告杨军提供了

三份供货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

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 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 元)。”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XX 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

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 元,胡建国” 。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

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被告曹甫锋履

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 元),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

12 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XX年2月12日前。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

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

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

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

予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XX)信浉民初字第1304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

还清为止)。

【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依据合同法135、136 条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是房屋的占有,尤其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而没有履行房屋所有权移转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那么出卖人已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应当起算。

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

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场合,

就属于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3.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篇五: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

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

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 年和1999 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

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

〔1997〕4 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 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

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 条规

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

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

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

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

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

任”

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

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 厂与 B 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XX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 厂主张过权利。XX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 万元的货款转让

给 C 厂。B 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

章。XX年8月,C厂依据债权

转让协议起诉B 厂偿还欠款。对于 B 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

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

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

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 号的规定,应

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

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

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

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

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

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

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XX年10 月7日、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XX 年10 月5 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 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XX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XX年10月9

日。由于XX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XX年10月7日至XX年10月8日。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因此,XX 年10 月 5 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篇六: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就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就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就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案情:上诉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第431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4月,装饰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XX年6月13日,其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其承建被告施工

的教学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期限 6 月6 日至 6 月21 日。签订合同后,装饰公司按合同施工,因“非典”原因,在9 月份施工完毕。工程在11 月经过被告验收,工程合格。12 月被告给装饰公司出具结算单,工程款共计93 095 元。在施工中被告于XX年7

月给付工程款10 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83 095 元。后装饰公司每年多次找被告以及具体负责人催要,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XX 年1月7日,装饰公司

给被告发催款通知书,被告仍拖延给付工程款。请求: 1 、

支付工程款83 095 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XX年6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的违约金每天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中所称的合同关系是存在的,施工的履行情况与原告所述基本相符,因建设单位一直没有给被告结算,故一直没有给原告工程款。原告除了在XX年1月7日给被告发函催款之外,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被告所属第二分公司之间签订《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建筑公司所属第二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在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到另一方的权利时,受侵害的一方应当及时向违约方主张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 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的关系及其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合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接下来的必然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补充”适用于海商合同关系中去?或者在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调整海商合同关系、解决海商合同纠纷时除适用〈〈海商法》 外,还应“补充”适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进而,在〈〈海商法》与〈〈合同法》对同一问题的

规定有交叉或部分重合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本 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合同法》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本着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指导思想,确立了许多《海商法》等没有规定的“新”的合同制度、原则;这些新的合同制度、原则即应作为调整海商合同关系的规范予以“补充”适用。现将其主要者例析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 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可以说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解析 一、判断题(对的在括号里打√错的打×) 1.甲向乙发出一份推销水泥的要约,其中规定乙方须在10日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不得撤销。(√)2.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条件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3.甲向乙提出签订购销皮鞋合同的建议,乙表示如能降低价格可以接受。甲收到乙的答复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 4.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内容完整的洽商购销彩电要约。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表示购买该彩电, 但在包装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A公司接到B公司的答复后未表示异议,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 5.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7.效力待定合同之所以订立后不能立即生效,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8.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其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将该合同撤销。(√)9.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0.合同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1.合同中债务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债权人同意,债权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则不必对方同意。(√) 12.在协议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如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13.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防止措施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后,其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当然免除。(×)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1. 无效合同从什么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A) A.订立 B.发生纠纷 C.被确认无效 D.发现 2. 某商店向一酒厂发信,表示欲向其购买10万瓶假冒名牌白酒,每瓶5元。酒厂立刻回信表示同意。商店与酒厂之间的合同(A)。 A.成立,但无效B.成立,效力待定 C.未成立 D.成立并有效 3.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法人代表王总经理外出.5月9日王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日期是(B)。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 D.5月10日 4.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是(A)。 A.1年B.2年C.3年D.5年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物品而予以查封。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B)。

合同法与海商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与海商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由于合同法与海商法均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关系的,且合同法晚于海商法多年颁行而大大丰富、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因而出现了就海商法已有规定的相关问题,合同法又予以规定而内容与海商法的规定又不尽相同的现象,即对同一问题,两部法律的规定有交叉或部分重合而内容又不尽相同。 (一)、关于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及其“旅客”的范围问题 由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确认,该法规定的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为持有客票的人和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那么,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者即为这些人及其遗属。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则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拾乘的无票旅客。”在该情况下,能否将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的范围也扩及至免票、无票的旅客,使承运人对他们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论应是否定的。另外,海商法与合同法就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规定得亦不尽相同。按照二者的关系原则,就海上旅客运输,仍应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责任限额问题 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及其配套法规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计算、责任限额及其海上旅客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作出特别的规定,且其第一百零六条又明文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而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的“货运合同”一节的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结合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确定的原则来看,尽管有该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下列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运输合同“一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确认,在上述事项范围内,仍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在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而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仍应按照海商法的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海商法没有对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难救助合同及海上保险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惟于第十一章对相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则在该责任限制之外,有关上述海商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下列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最新合同法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 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 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 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 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 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 有合同变更问题。(错) 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

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经济法要点(合同)知识交流

经济法授课要点 蔡新华 四、合同法 (一)合同法基础 1?人们常常以协议去安排比较复杂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将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其他法律的制裁。 2?但不是所有的协议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或者讲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人们对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也可能订立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继承法等规范内容的具体落实,并非当事人的自主地意思决定,因此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后者指的是私人或企业的自主的意志决定,而非国家的意志或规定。 3?因此,行政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关系,非自愿协商关系,即使以协议形式确定也非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许多内容并非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而是由国家强制规定,例释:最低工资安排。 4、对于合同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以便进行把握:例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二)合同的订立 5、人们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时间可能比较长,内容也可能比较复杂,一旦人们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不认为还需要讨论其他的问题,合同就成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不能再单方要求更改,除非获得对方的同意。 6?实践中人们对合同是否成立,进一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可能发生争议,这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手段就是(让学生学习掌握比较头痛的)要约、承诺制度,这些对商人而言比较易于理解但仍可能出错。 7?合同法主要是商业实践的产物,所以从做买卖的角度去理解要约、承诺概念会较为简单;简而言之,要约可以理解为报价,承诺可以理解为还价;如果报价与还价相同,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出变更合同价格,除非获得对方同意。 8?我方的报价但还未到达对方,我方可否反悔(要约的撤回)?到达对方后但对方未还价,我方是否也可反悔(要约的撤销)?我方不想报价而是想让对方报价咋办(要约邀请)?我方报价后对方还价同意(承诺)合同成立,但如果对方还价不同,这个具有不同于报价内容的还价就是新要约,等等;作为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比要约、承诺概念本身就复杂多些了。 9?复杂的商业谈判是无数次讨价还价的结果,商人们可能最终以在确认书上签字明确合同的内容与成立(以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双方拟订合同书把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写入并签字后使合同成立(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一)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接下来的必然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补充”适用于海商合同关系中去?或者在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调整海商合同关系、解决海商合同纠纷时除适用《海商法》外,还应“补充”适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进而,在《海商法》与《合同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交叉或部分重合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法》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本着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指

导思想,确立了许多《海商法》等没有规定的“新”的合同制度、原则;这些新的合同制度、原则即应作为调整海商合同关系的规范予以“补充”适用。现将其主要者例析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可以说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否则,其即应承担一种“新的”缔约过失责任(以下述之)。而该义务并不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而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诸当事人的。其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其三,合同履行完毕后,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些“后合同义务”。即诚实信用原则加诸了当事人某些前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故也有人称其为当事人合同关系中的义务扩张。 保险合同多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亦不例外。《合同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相关内容,自可用来补充规范、确定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责任。其他海商纠纷也时有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后的一些环节,就这些纠纷的解决,在《海商法》无相应的条文可资援用时,亦可“补充”依据《合同法》确立的诚实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合同法期末测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小抄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1、商业广告是要约(╳)。 1、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1、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1、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行为(√)。 1、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招标是要约,是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1、投标其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报价(╳)。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最新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劳动合同法》判断题--高级

命题人:陈浩 审核人:白渊 试题难度:3 考核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判断题 1.《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错) 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错)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错) 4.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 (错) 5.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错) 6.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会增加企业成本。(错) 7.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可以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对) 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错) 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错)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对) 11.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错) 12.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错) 13.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间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提供的全 部培训费用。(错) 14.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 1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对) 1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错) 17.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错) 1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错) 19.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可以被解除。(错) 2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错) 21.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错)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工作范文]

合同法内容有哪些新发展 新合同法的的内容比以前的三部合同法充实了许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 今天,我想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讨论它的发展。 在合同法发展的历史上,是有许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来支持的。 合同法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三大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被最终的确认。两百年来,一直影响殊大。但近一百年来,原本被奉为"金科玉律"的这三大原则受到冲击,相应的合同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在世纪之交,这三大原则与合同制度已被突破,那么这是为什么? 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此原则是在法国民法典之中,这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封建社会中的大量合同,是与人身依附的不自由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平等,即"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封建社会下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的法律关系最简明的表述)。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大革命后法国公民关系的集大成立法。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中闪光一笔。

随着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导致对自由竞争的破坏。很多情况下表现出来:垄断组织通过一系列财团之间的垄断协议,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对等的"霸王合同"攫取高额利润,限制了公平、平等的竞争,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主往往援用合同自由原则来与之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垄断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于是采取了对应的措施:限制垄断和对工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反垄断法,便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打破,对工人而言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对合同制度而言,从合同自由向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转变。这被称为"合同法向道德回归". 法国民法典较少地考虑道德因素。例如视婚姻为契约。20世纪的民法,则以"合同正义原则"修正了"合同自由原则".这体现在: 在垄断方面,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垄断,在公用事业中,如供水、供电、供暖等行业,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强制性合同,不能据"合同订立自由"、"合同相对人自由"而拒绝与公民订约,雇佣合同中,由工会直接代表工人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须直接的意思表示,甚至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合同成立,例如50年代的汉堡停车场案件……这均是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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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作业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47)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

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 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间的关系。 3.简述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无效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 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D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C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A.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07-30 09:34:15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推荐阅读:海事海商海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文)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XX公司与青岛x公司水 ??海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效 ??国际公约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接下来的必然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补充”适用于海商合同关系中去?或者在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调整海商合同关系、解决海商合同纠纷时除适用《海商法》外,还应“补充”适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进而,在《海商法》与《合同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交叉或部分重合而又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所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法》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本着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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