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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经典案例

案例四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

被告:某饲料厂

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A公司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账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将支票交给了A公司。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B企业购买材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B企业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部,由该营业部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部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00元,转入被告B企业账户。同年8月初,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更改。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B企业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农业银行两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B企业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责任不在银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案例要点分析: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鉴章依次前后衔接。”

◆据此,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不能证明其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

据,则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拒绝付款。

(下一张幻灯片)

◆本案被告饲料厂(B公司)取得转帐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

书人与被背书人栏中盖上公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它也不能以其他合法方式证明其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因此饲料厂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取得的票据上的利益应全部返还,对

此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二、如何认定票据被变造后的法律效力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否则票据无效。票据

还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事项来否定票据文义的效力。

◆票据变造:内涵、特点;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的区别;票据变造的后果

(见后面资料)

◆《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该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鉴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鉴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鉴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鉴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鉴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鉴章。

(下一张幻灯片)

◆本案转帐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故而,本案被告持票人饲料厂基

于该无效票据而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应返还因无效票据而取得的利益。

◆本案须注意的是,在转帐支票被更改前,出票人本案原告服务公司已在

该转帐支票被更改前,服务公司已在该转帐支票上有效鉴章,因此它应对转帐支票上的原记载的金额3,800元负法律责任。

三、案例结论

附: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内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

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03条把票据变造定为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按照该条和第l04条、第l07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票据变造的特点

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

2、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如果有假冒他人名义、改变票据上签章行为,应以票据伪造对待。

三、票据变造的后果

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虽同为不法行为,但发生的效果却有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变造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可以是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记载事项的,发生抛弃票据上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效果,不属于票据变造。

《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效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结论:

1.服务公司对该支票在变造前已经签章,所以负有3800元的责任。

2.B公司所持有的支票没有连续背书,是为无效支票,应偿还原告73800元,同时可以从服务公司得到70000

国际结算模拟实习报告

1引言 实习是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走入社会、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评估自己的机会,通过实习熟悉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增强感性认识和社会适应能力,进一步巩固、深化已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结算模拟教学软件从高校国际结算教学的实际需求出发,主要从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不同类型的结算方式,逼真地模拟了出口商、进口商、汇入行、汇出行等角色的办事流程。在各种结算方式的操作过程中,系统提供了直观的流程图和具体流程,让学生可以方便地掌握国际结算的流程和操作。此外,案例分析的使用,可以使学生更加熟悉国际结算的相关操作。教师可对学生的操作结果进行评分,软件评分功能的使用既让学生得到了自我锻炼的目的,初步理解所学课程在现实中的应用,同时也减轻了教师的工作负担。 2实习目的 国际结算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增主营业务之一,从国际结算到外汇市场、离岸金融市场等,商业银行始终是最重要的参与者,所以未来国际结算业务将会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学生通过对本系统的实际操作可以完全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的全部业务流程,熟悉国际银行的具体业务,使学生从枯燥的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通过动手操作和实践,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使其毕业后能更快地适应工作需要。 3实习安排

实习时间:2011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31日 实习地点:淮海工学院通灌校区主楼809、813 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应尽可能的多做业务,熟练掌握结算业务相关环节的主要流程及操作技巧。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信用证:至少完成即期和远期信用证业务各一笔。 (2)托收:至少一笔跟单托收业务。 (3)汇付:至少完成一笔电汇业务。 4实习内容 本次实习历时一周,主要采用学生各自上机操作和指导老师随堂帮助解答相结合的实习模式,在体验国际结算的乐趣与风险的同时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是一次新颖有趣还深刻的学习过程。在为期一周的实习中,我一共做四笔业务,结算方式从信用证、托收到汇付。通过实习我不仅巩固了几学期来所学的知识,而且通过单据的填写,实际的结算流程演示,使更近一层次地加深了对国际贸易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理解,增强了我对这个专业的实践性。 4.1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当事人身居不同国家,彼此之间互不了解,难以完全信任。作为进口商,希望能在收到货物后才付款,而出口商却愿意收到货款后才发货,只就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世界经济形势

国际结算试卷答案最全版

一、单项选择题 1、(D)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即期收款,受票人到期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 A、即期付款 B、延期付款 C、承兑 D、假远期 2、下列属于信用证条款中开证行保证文句的是(B)。 A、Letter of guarantee and discrepancies are not acceptable. B、We hereby undertake to honor all drafts drawn in accordance with terms of this credit. C、One copy of commercial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should be sent to the credit openers 15 days before shipment. D、Drafts to be drawn for full CIF value less 5% commission, invoice to show full CIF value. 3、可转让信用证下办理交货的是(D)。 A、第一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中间商 D、第二受益人 4、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则汇票的付款人是(C)。 A、开证申请人 B、受益人 C、开证行 D、议付行 5、汇票的抬头做成指示样式,说明(D)。 A、汇票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B、汇票无须通过背书即可转让 C、仅能由银行转让 D、须通过背书方能转让 6、(D)在商业单据中处于核心地位。 A、海关发票 B、海运提单 C、保险单据 D、商业发票 7、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B)。 A、出口商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行 D、议付行 8、某合同和相关的信用证都规定交易货物为纸箱包装1500台电风扇,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30个纸箱破损,其中电风扇外罩变形,不能出运。受益人(B)。 A、可引用国际贸易中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70台电风扇 B、可引用国际贸易中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25台电风扇 C、只能另换30台包装完好、品质合格的电风扇,合成1500台一次性出运 9、信用证上所称的“唛头”,是指(D)。 A、货物标志 B、货物销售标志 C、货物商标 D、货物运输标志 10、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某年9月10 9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实训报告

国际结算实训报告 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级学号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实训记录 1、实训内容 这次国际结算,我们学了三大票据的填写和使用。三大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的有关凭证填写和使用。各种主要单据的填写和使用。在实训中,我一共做四笔业务。通过实习我不仅巩固了几学期来所学的知识,而且通过单据的填写,实际的结算流程演示,使更近一层次地加深了对国际贸易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理解,增强了我对这个专业的实践性。

2、实训成绩 实训心得 国际结算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国际贸易学和国际金融学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证、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而且国际结算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增主营业务之一,从国际结算到外汇市场、离岸金融市场等,商业银行始终是最重要的参与者,所以未来国际结算业务将会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国际结算既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又是一门理论较深的学问。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是学习本学科的基本目的。学生通过对本系统的实际操作可以完全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的全业务流程,熟悉国际银行的具体业务,使学生从枯燥的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通过动手操作和实践,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使其毕业后能更快地适应工作需要。 从本次实训中,我获益良多。我熟练掌握了结算业务相关环节的主要流程及操作技巧。完成实训手册中的几个实训,包括:汇票业务实训、国际结算单据实训、汇款业务实训、托收业务实训、信用证业务实训等。 1在实验过程中,对合同的阅读与理解很重要,因为信用证的申请完全是依据合同制作的,在填写申请书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1)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2)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1.汇款 (2) 2.托收 (2) 3.信用证 (3)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3)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3) (二)托收结算方式 (4) (三)汇款结算方式 (4)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T ) , 信汇(M/ T) 和票汇(D/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中托收往往特指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由于托收方式的结算工具——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等是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而款项却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两者呈反方向流动,故属逆汇。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进出口企业常用的国际结算融资方式

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 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 -应用最广泛的出口贸易融资 WHAT——什么是出口押汇 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的在途资金融通。 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范围包括: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下出口押汇;外币出口押汇和人民币出口押汇 WHY——出口押汇对您有哪些好处 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您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改善现金流量——可以增加您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供融资能力; 节约财务费用——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您可以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WHEN——在哪些情况下宜选择出口押汇 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肯定高于押汇利率。 注意事项 1.您需与银行签定正式的出口押汇总协议; 2.向银行(通常为通知行或议付行)提出正式的出口押汇申请书; 3.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4.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无法办理出口押汇; 5.申请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应尽量提交单证相符的出口单据; 6.如果您希望通过出口押汇进行融资,最好避免以下情况:a.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b.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c.转让信用证;d.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e.提交存在实质不符点的单据。 HOW——如何办理出口押汇 业务流程

国际结算实验报告

国际结算实验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授课教师: 1.实验目的 国际结算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增主营业务之一,从国际结算到外汇市场、离岸金融市场等,商业银行始终是最重要的参与者,所以未来国际结算业务将会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国际结算模拟教学软件从高校国际结算教学的实际需求出发,主要从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不同类型的结算方式,逼真地模拟了出口商、进口商、汇入行、汇出行等角色的办事流程。在各种结算方式的操作过程中,系统提供了直观的流程图和具体流程,可以方便地掌握国际结算的流程和操作。 通过对本系统的实际操作我们可以完全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的全部业务流程,熟悉国际银行的具体业务,使我们从枯燥的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通过动手操作和实践,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后能更快地适应工作需要。通过实习熟悉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增强感性认识和社会适应能力,进一步巩固、深化已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验内容: 本次实习主要采用学生各自上机操作和指导老师随堂帮助解答相结合的实习模式,在体验国际结算的乐趣与风险的同时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是一次新颖有趣还深刻的学习过程。在实习中,我一共做四笔业务,结算方式从信用证、托收到汇付。通过实习我不仅巩固了几学期来所学的知识,而且通过单据的填写,

实际的结算流程演示,使更近一层次地加深了对国际贸易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理解,增强了我对这个专业的实践性。 (1)汇付:至少完成一笔电汇业务和票汇业务。 (2)托收:至少一笔光票托收业务。 (3)信用证:完成一笔出口信用证。 2.1汇付业务练习 汇付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我选择电汇。死安徽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比下述信汇的费用高。电汇操作流程如下: (1)登陆后,进入实验中心,选择汇出汇款业务,而中间显示对应的案例信息,点击查看,阅读案例信息。 (2)根据案例步骤提示,先是汇出汇款申请书,则登陆贸易商端,选择汇出汇款实验类型,点击进入实验,则进入贸易商业务流程主页面,点击汇款申请书,点击新建申请书,则进入汇出汇款申请书业务操作界面。首先选择案例编号,再填入业务要素,如电汇编号,日期,受益人及地址,汇入行及地址,付款人等必填信息。 (3)再登陆银行端,选择汇出汇款实验类型,进入实验,则进入银行业务流程主页面,选择汇出汇款,点击电汇,进入电汇业业务操作界面,根据案例编号,选择要操作的信息,依次进行对电汇进行审核,登记,最后进行头寸偿付,销账结卷。 2.2托收业务练习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

国际结算各种付款方式的比较

D/P,D/A,T/T,L/C,的付款方式 一T/T,L/C付款方式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LC 是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P,D/A付款方式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

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B.托收的种类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与融资Chapter5作业

Chapter 5 I、 Select the best answer、 1、 In L/C business , the exporter can receive the payment only when ( ) A、 he has shipped the goods B、he has presented the documents C、the documents presented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D、the importer has taken delivery of the goods、 2、 In L/C business, the issuing bank can refuse to pay the credit amount when () A、the applicant prevents him from making payment B、the goods are not the same as those stipulated in the sales contract C、one kind of document required by L/C isn‘t presented、 D、balance of the applicant‘s account is not enough for payment 、 3、 Of the following kinds of L/C, ( )is the L/C which requires no drafts at all、 A、sight payment credit B、deferred payment credit C、acceptance credit D、negotiation credit 4、 Of the following kinds of L/C, ( ) is the L/C in which drafts are always required、 A、sight payment credit B、deferred payment credit C、acceptance credit D、negotiation credit

国际结算实训报告范文

国际结算实训报告 系部:经管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成绩: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可逆转,中国经济日益全面、深入、紧密、加速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商品、劳务、资本等的双向流动,规模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而如何在日益扩大的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中规避损失,实现双赢,进而最终胜出,成为广大经贸从业人士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国家需要高素质的国际经贸人才,市场呼唤高水平的国际经贸人才。而所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实践出真知。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除了积累必要的理论知识外,实务的训练也尤为重要。更何况,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贸活动获得了空前的快速发展。国际结算是为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服务的重要领域。它既是一门具有较强实务性、操作性的课程,同时有是与国际惯例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的专业课程。 在这种严肃的氛围下,实务操作就是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走入社会、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评估自己的机会,通过实习熟悉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增强感性认识和社会适应能力,进一步巩固、深化已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结算模拟教学软件从高校国际结算教学的实际需求出发,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更加熟悉国际结算的相关操作。软件评分功能的使用既让学生得到了自我锻炼的目的,初步理解所学课程在现实中的应用,同时也减轻了教师的工作负担。 2实习目的 主要从汇付、托收、信用证……多种不同类型的结算方式,逼真地模拟了出口商、进口商、汇入行、汇出行等角色的办事流程。在各种结算方式的操作过程中,系统提供了直观的流程图和具体流程,让学生可以方便地掌握国际结算的流程和操作。通过系统自动评分,可以更加方便直观地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针对练习,取得提高。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通过对本系统的实际操作可以完全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的全部业务流程,熟悉国际银行的具体业务,将我们从枯燥的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通过动手操作和实践,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较好地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提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使我们有信心毕业后能更快地适应工作需要。 3实习安排 实习时间: 2014 年 4 月 21 日—— 2014 年 6 月 11 日 实习地点:实训楼207 机房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XX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含保函、保理及国内信用证)等对公业务以及对公外汇账户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 总行国际结算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国际结算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禁止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的业务和单据办理结算和融资。 第五条对代理业务应进行严格审查,除认真审核代理合同,了解代理人情况外,还须加强对被代理人资信、背景等情况的了解。 第六条严禁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 第七条对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要密切关注,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九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应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并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的洗钱风险,切实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 第十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和建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业务电子化处理系统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反洗钱管理要求,将反洗钱管理要求贯穿和落实到系统流程中,提升业务系统对反洗钱管理的技术支持,减轻一线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主要业务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

国际结算实验报告1

国际结算 实 验 报 告 实验课程:国际结算 专业班级:经济学院金融三班 学生姓名:张强学号:20135142 学生姓名:黄明博学号: 20135145 学生姓名:黄一笑学号:20135146 指导老师:杨明娜老师 2016年12月25日

国际结算实验报告 一、实验目的和要求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结算领域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首先要根据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本实验的目的就是要求我们掌握信用证申请的填制方法。要求我们对信用证的业务流程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掌握进出口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和知识,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有基本的了解,熟悉商品品质,数量,价格的表示方法;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还要求我们会严格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填写信用证申请书,这也是本书实验的主要目的。 二、实验内容 1.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1.1 托收委托申请 根据案例信息,填写托收委托申请书并填制单据。 1.2 托收委托审核、登记 托收行收到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以后,进行托收委托审核和登记。 1.3 托收指示 汇出行向代收行发出托收指示,要求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的要求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人付款。 1.4 收汇解付结卷 1.5 托收修改 根据案例信息,委托人填写托收修改申请书,托收行根据托收修改申请书,给代收行发出托收修改指示。 1.6 托收催收 托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代收行发出催收指示。 2. 出口跟单托收的修改 在托收银行寄出单据后,因各种变化情况而修改条款或托收金额时,委托人应提交“申请书”或“委托书”,经审核后才能通知国外代收行办理修改手续。如系修改金额或交单条件的,应在出口托收登记簿与电脑系统上做相应的批注,

最权威的国际结算总结

名词解释 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拒付: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或付款人逃避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时,以致付款事实已不可能执行。 提示(Presentment):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指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者的信用证。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是一种借据,是进口商凭以向代收行在付款前提前借出提单先行提货的借据。 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或/和单据的行为。 汇款头寸调拨:头寸(cover)是指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给交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追索(Recourse):指汇票遭到拒付后,持票人对其前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国家贸易中,银行凭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对出口商提供的用于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寄售: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销售货物,待货销售后,国外商人将货款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全部寄交给出口方的一种结算行为。 售定:进出口商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循环信用征:信用证经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当事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未引起对方注意,预先支付货款的特殊条款,用红色粗体书写以资醒目,这种信用证称为红条款信用证。现在已不用红色书写,使用范围和地区都已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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