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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100分

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

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A.15

? B.20

? C.30

? D.45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4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公证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免费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也是免费的

? B.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公证的时限都比较短

? C.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执行力强于公证,不是所有公证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D.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条款要求的范围相对较宽松,具有较好的包容公证性

我的答案: BC

2 . 以下哪种类型纠纷适用仲裁解决?

? A.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 B.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 C.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 D.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我的答案: ABCD

3 . 以下对仲裁的特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意思自治、自愿仲裁

? B.专业仲裁员审理案件

? C.对仲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 D.不能自主选择仲裁程序、一裁终局

? E.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仲裁机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我的答案: CDE

4 . 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公证的地域管辖,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受地域管辖限制

? B.公证不受地域管理的单一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

? C.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D.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我的答案: ABD

的法律仲裁协议的解释应当适用

仲裁协议的解释应当适用的法律 1.《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规定 《纽约公约》第5条(1)款规定了执行地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该协议的法律为无效协议,或者当事人如未对该管辖协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时,根据裁决地法无效仲裁协议时,执行地法院就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上述规定,缔约国法院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时,首先应当适用仲裁协议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能就该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则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公约的上述规定,与各国国际私法上普遍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如果被执行人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时,执行地法院必须首先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而在作出此项认定时,应当适用公约规定的适用法律,对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换言之,执行地法院在解释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不应当依据执行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作出解释,而应当适用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所共同约定的法律作出解释,如无此项约定时,则应当适用裁决地国的法律,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2.确定本案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决定本案仲裁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时,首先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本案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否就是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律?换言之,本案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否就是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假定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中国法管辖该买卖合同,即中国法是该合同的准据法。那么,既然仲裁条款是该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否就应当以此做出推论,支配该合同中的中国法就应当认定为支配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呢?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在他们的主合同中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那么,该项选择就应当适用于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仲裁条款为该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于是,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的适用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了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中国法是管辖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许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仲裁条款作出无效认定的判决,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观点。此外,瑞士国际私法第178条第(2)款关于对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也可以适用管辖主合同的法律即中国法。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包括法院地法、瑞士法以及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均可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一定就是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因为仲裁条款是一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独立的协议,其特点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义务,而仲裁条款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任何法律效力,其核心都是有关法律规范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仲裁协议也不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指,对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法院等相关主体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所作裁决的约束力,所以,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仲裁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的依据。如依据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仲裁条款显然无效或者仲裁条款不适合组成仲裁庭之目的,则不能成立仲裁庭。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严格限制。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规定:“法院受理诉讼案件,而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争议订有仲裁协议时,如果被告出示仲裁协议,法院应以起诉为不合法而驳回之。”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补充协议有些内容样本

补充协议有些内容样本 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解惑!访问>>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所谓补充协议即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 对于卖方来讲如果补充协议的条款认定模糊,很容易造成卖方违约,进而引发纠纷。 补充协议中最常见的内容如下:: 一、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一般是净得价,包括予以赠送或者折价的家电、装修等。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11、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条件,及违约责任。 22、约定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关于还款解押的约定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明确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约定办理解压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四、首付款支付方式双方需协商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五、银行面签过户

11、面签::面签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需约定面签时间及条件及违约责任。 22、过户::。 过户时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约定面签时间及违约责任。 六、物业交割物业交割和交房两者不同,卖方需留意。 1)约定交割时间::进行物业交割,买卖双方需约定交割时间,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55个工作日内”。 2)约定支付方式::买卖双方能够约定自行支付或者通过资金监管进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支付。 七、税费相关1)房屋基本情况::卖方需要确定所出售房屋年限、是否唯一,这关系到所需缴纳的税费。 2)税费支付::买卖双方需约定税费支付由哪一方承担。 3)其它税费::如果出现预料之外的其它税费,需明确税费支付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补充协议中十分重要的条款,违约行为能够分为两种::1)一般违约::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515日((含))内。 2)根本违约::对于卖方,如果卖方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房屋被查封、违约逾期超过515日、擅自提高价格等情况,属于根本违约。

法院调解协议书反悔

被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力 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这个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 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 因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而不是送达。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 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1991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文号为:法释〔2003〕15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这明显的违反了民诉法的本意。一时间争议极大。 正在该争议存续且发挥着作用的时候,法律实施上,峰回路转的事情又在这里出现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其文号为法释〔2004〕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两个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的事情。第一个就是:第十三条规定“根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三个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实体法法契约说、程序法契约说、混合类型契约说以及独立类型契约说等四类。 实体法契约说认为仲裁行为为一般的私法行为,是当事人私权处理方式的一种。国家尊重并保护国家当事人合意的处理属于私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仲裁法协议大多受制于民商事实体法,非程序法。契约的法律性质不应取决于契约的内容,而应取决于契约的形成条件和约束效力。 程序法契约说认为仲裁法为程序法上的契约而非实体法契约。理由为:1、仲裁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方式和规则,其内容类似于诉讼程序问题;2、仲裁协议实现方式在于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排除司法管辖权。则仲裁协议在实质上是当事人处置诉权的协议。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就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的程序法上的权利。3、就目的而言,仲裁协议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在于完成解决争议的仲裁裁决。 混合类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契约的双重性质,理由在于其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混合体,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因素。在仲裁协议的成立、有效与无效等方面应以实体法中的标准来判断。而就排除法院管辖权、使仲裁裁决具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效力等方面,则通过程序法规则加以规制。 独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既不同于实体法契约,也不同于诉讼法契约,而属于一种新型的特殊契约,它兼具有实体法契约和诉讼法契约的特点。对它的解释和适用不能套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要适用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仲裁协议所依赖的仲裁制度是为适应人们寻求一种民间的、灵活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论述。一方面,不能从其生效条件、合同形式以及一些一般原则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就认为其属于实体法契约。因为程序法契约理论本身就是在实体法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萌芽的。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在缔约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以及一些基本原则等方面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并不能说明仲裁协议就必然具有实体法契约的性质。 再者,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理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基础在于主合同与仲裁条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主合同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金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乙方:金凤凰大酒店贵宾楼法人代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金凤凰实业(集团)餐饮分公司商务合作框架协议》和《江南尚城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签定如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和履约,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贵宾楼装修期间补充约定事宜 1、为保持酒店统一装修风格和质量,“贵宾楼”南侧入口装修的装修方案的确定需经乙方充分了解和同意的基础上,由甲方负责实施,相应费用甲乙双方均按50%承担相应装修费用。 2、乙方经营范围的一消设施包含消火栓、消防门、消防卷帘等均由乙方确认同意的方案确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费用由甲方独立承担,二消及其有关的如喷淋、烟感、监控、灭火器等相关装修及设备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仅负责提供消防控制室(地下一层)消防控制设备的采买、接入及牵头报验手续等工作的组织服务工作。 3、甲方负责乙方水电总表的安装,其中包含电表、冷水表、热水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水电表由乙方自行实施安装和独立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照明和冷库的备用电源服务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但乙方装修电路施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否则相关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其责任甲方不予承

担。 5、乙方负责餐饮排污及隔油池的施工,但需经甲方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和确定;乙方负责餐饮排风及管道布装的施工,施工方案需经甲方参与审核和确定; 6、甲方负责乙方贵宾区包间(江南尚城四单元二楼)两处楼梯封闭及地坪铺设施工;乙方负责其位置设备安装及使用保管,并按照该区域建筑平米承担相应租金等相关费用。 7、乙方负责其上述6项中的相关设备及燃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和附属材料的采购、安装施工,并对其安装质量、运行安全全权负责。 第二部分关于合作运营管理方面的补充约定事宜 1、酒管软件系统:为保证对外运营及其对外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参与“酒管”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其中,软件开发费用乙方承担1.2万元,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酒管软件的运营费用乙方按相关签署的合同按年度支付1000元(既:大写壹千元整/年),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 2、网络及电话接入系统:甲方负责网络运营商接入及相关设备设施费用,并承担整体商业区域无线网络设备的提供(含一路有线高速宽带网);乙方负责其内部线路布装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费用。甲方为乙方优先在网络供应商处选择固定电话“靓号”一个(该号码套餐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为乙方免费接入内线一条(按乙方指定地点,餐厅吧台处);乙方的内线串接等

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标准版4篇

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标准版4篇 Standard version of mediation agreemen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标准版4篇 前言: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本文档根据协议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 2、篇章2:调解和解协议书范文 3、篇章3:调解和解协议书例文(2021版) 4、篇章4:调解和解协议书文档(规范版) 篇章1:调解和解协议书模板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 组。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仲裁协议有效性

仲裁协议有效性 1 为什么区别其是否有效 2其完整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3有效性应具备那些条件 4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5我国实践中如何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6下载:06年最高法院对《仲裁法》的解释/《仲裁法》 7法院如何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蔡新宇《湖南省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采用仲裁协议书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较为少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一义务而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在协商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本来愿望得以实现。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

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庭外和解,那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对庭外和解效力的介绍,并附上庭外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庭外和解协议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庭外和解协议书范本: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调解机构: 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 协议地点: 患者于年月日因在医方处住院(门诊) 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元)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年月日 本文系华律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docs.net/doc/575791260.html,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 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1、合同补充协议是指: 在原合同的基础之上遵循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愿对某一件事情或者某一约定共同达成统一意见、统一标准而签订的合法协议就叫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同样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依然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合同执行规定、违约责任等等法律要求。 2、合同补充协议简单来说是指: 签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你情我愿,不胁迫、不压迫、不威逼的行为,以及不可存在引诱、欺骗的做法而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协议或者合法合同。当事人对约定事项经过商讨、决策等等流程,将约定事项固定下来,在意见上达成一致,并对合同内容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签订的事项在法律上就叫做合法协议或许和合法合同。 3、一般而言,合同补充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与原合同并无二致,两者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补充的合同协议甚至比原合同更具说明性以及说服力。比如说,当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发生矛盾或者冲如时,一般而言,将会按照签约时间在后所约定的合同内容或者合同条款为执行准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以及强化补充协议的法律效益。并且大多数的情况,在法律准则上认为后来的签订协议是对原先合同的进一步纠

正和补充,理论上可以按照新约定、新协议的标准以及规范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以及当事人作出合法的约束,并要求双方对签订的合同负责。 4、此外,存在特殊情况时,合同补充协议有可能无法生成或者失效。 比如说,签约合同的某一方是未成年人,则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又或者说,因为一些外在的阻碍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生成,那么此类协议也依然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说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某一方因缺失签约条件等等原因就很有可能导致协议的失效。 5、合同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一般而言,在法律上对某些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出了明确的公证准则以及流程,那么此类合同以及协议的签约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加以固定和强化。简单而言,就是除了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外,还需由公证人、见证人,也就是第三方持有一份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若是法律上并未作出相关说明,则应该由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行决断。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将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加以固定以及强化。 6、合同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又可称为“补充协议”或者“协议补充”: 两者概念上并无差别,实质上,前者针对原合同而言,后者则针对既定的合同内容和条款而言。均是为了增强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存在的一种形式。

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

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 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WTT为大家分享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编号: 地址: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编号: 地址: 乙方于年月日过街时被甲方骑自行车撞倒,甲方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报警后,成都交警三分局调节为双方各负一半责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因甲乙双方过错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乙方康复之日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甲乙双方各负50%的责任。如造成乙方残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伤残费,需进一步协商解决。

2、经医院检查,治疗方案为:保守疗法,目前经华西附一院急诊科诊断需治疗三个月,需要一个人全天护理,期间护理费:70元/天*90天=63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3、因甲方造成乙方骨折,尝失劳动能力,退休返聘为蓬安县城东路小学任课教师为:每月工资:1500元/月*3月=45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 4、营养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每天费用为: 5、乙方因甲、乙双方过错造成乙方腰椎压缩性骨折,需复查,由此产生的费用(医疗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负责费用的50%。 6、经医院诊断一个月后需复查,如果乙方没有康复迹象,需要进一步治疗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负责全部费用的50%。 7、乙方康复事故纠纷就此结束,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公正,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交警三分局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单位:见证单位: 附:身份证复印件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关于仲裁协议书范文,怎么写才更符合要求,下面小编整理推荐仲裁协议书范本和要点,欢迎阅读与借鉴。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对仲裁协议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涵。由于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决定着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影响着仲裁的取得与行使,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核心。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

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 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我国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之一,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该类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应以“宽泛”为原则,即要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具体事项的限制,如约定“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本身是否有效问题等的仲裁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如约定“就货物质量及其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对该货物数量问题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赔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可能分开的,等等。这样的约定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会造成纠纷解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 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p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仅就一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问题。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问题。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化解我国发生的涉外仲裁案件,妥善处理涉外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操作难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考察和论证。 二、两个认识误区 虽然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早就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仍然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 (一)混淆涉外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问题 在我国签订的涉外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涉外商事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标的大、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内容中,对于仲裁协议的约定也是常态。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知识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认定主体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认定时间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我国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制度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题】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法院和解协议书样本

法院和解协议书样本 诉讼和解协议书 甲方: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平县万兴膨润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乙方向建平县 __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甲方确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货款及垫付运费余款计人民币xx000.00元(大写:贰佰零壹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承诺于甲方足额给付贰佰零贰万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建平县 __自动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买卖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 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市**区 __受理。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货款本金91100元以及其他费用28900元(包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合计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日内将上述120000元付至甲方账户。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12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区 __撤诉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四、乙方**系本案项目的负责人,有权代理乙方签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确认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 __一份,自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和解协议书模板 甲方:xxx,男,汉族, __号: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乙方:xxx,男,汉族, __号: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丙方:xxx,男,汉族, __号: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如何才能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关键。不同国家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定:第7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论在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

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问题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大陆法国家多以立法明确规定把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普通法国家则多把这一问题留给法院解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1.有关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事项; 2.关于婚姻、人身关系的事项; 3.关于破产、行政法处理的事项; 4.某些知识产权事项。[1]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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