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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五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

(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同意使用的;

(四)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

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工商年度报告及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2015-2-27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www.sodocs.net/doc/575886288.html,)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75886288.html,) 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注册号:370100200165116:密码193322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 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名称登记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冠“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名称; (二)冠“佛山市”、“佛山”并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主体暂不实行名称自主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 【名称自主申报含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名

称自主申报,是指登记机关通过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行选定录入并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一项服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在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前,无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佛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提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申报的名称。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 【基本制度】第五条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商事主体名称开放查询,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有效释放商事主体名称资源,指导并推进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工作。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精选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完整版3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358题[含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单选题 A.食品药品安全 B.食品安全 C.药品安全 D.农产品安全 参考答案:A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30 B.15 C.10 D.5 参考答案:A 3.健全公民和()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单选题 A.组织 B.公司 C.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A 4.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抓住立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5.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畅通立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

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单选题 A.思想政治建设 B.业务能力建设 C.思想道德建设 D.法律意识建设 参考答案:A 7.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单选题 A.管理 B.考核 C.监督 D.保障 参考答案:D 8.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之一是()、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单选题 A.权责统一 B.权责一致 C.权责一体 D.权责分离 参考答案:A 9.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突破性的意义。单选题 A.整体性 B.全局性 C.总体性 D.重要性 参考答案:A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2008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工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把登记窗口打造成“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示范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打造规范化一流登记窗口为目标,围绕转变作风、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首办责任制度”和“AB角制度”。受理人员对企业的登记申请实行全程负责制。受理人员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登记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审查、营业执照颁发、年检等实行全程负责。两位同班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角”,即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及时替岗,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告知A角。 2.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要全面推行并切实兑现企业登记办事时限政务服务承诺。对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场办结制度;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登记决定。 3.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制度。登记大厅要设置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席,并有一名局(科、处)长带班。带班局(科、处)长具体负责督促大厅值班人

商行为和商事登记--2014-2015(2)

第三章商行为 本章内容结构简图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 (1)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商行为能够引起商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 (3)商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4)商行为具有自主性 (5)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事交易的特点: (1)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联 (2)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经营与经营的手段、方法以及经验密切相关(保密性);信息披露、登记制度等(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公开性) (3)注重商事效率——定型化、格式化、证券化(票据、提单)、投资的股票化等。 二、商行为的性质(了解) 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究竟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抑或二者的混合,存在争议。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 三、商行为的立法规制(了解) 四、商行为的分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对行为是否有条件的要求,商行为可以分为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行为的客观性质,并由商法 规定的行为。 《日本商法典》规定的四种绝对商行为有: 一,投机买入并卖出;二,投机卖出并买入; 三,交易所中的交易;四,商业证券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指依商法规定,营业上的反复

持续行为。 一,相对商行为的主体为商人。二,行为采 取营业形式,故又称营业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指商事主体为了自身的基本营 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一,主体须为商人。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营业。 完全商行为和推定商行为& 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分类标准:依据适用商法的情况不同 完全商行为: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举可以直 接认定的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不能直接依照商法的规定或列 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或法律推定方 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即准用商法有 关商行为规范的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为一方商行为 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 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 第二节商行为分则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 ,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3]115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信息内容 第六条市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七条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商事登记练习题

第三章商事登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A.商主体法定原则 B.商事登记 C.商主体资本确定 D.商主体住所限定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A.税务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设立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

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及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五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 (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同意使用的; (四)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 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山东省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LTP—96—005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路名、幢号、门牌号) 。 间数,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失效。)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租金(大写):元。 缴纳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承担。 交纳方式、时间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设立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节歇业登记 第六节受理与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 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 第三节强制退出 第四节撤销登记 第五节信用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登记要求】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填报登记信息,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清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2013〕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再造清远体制改革新优势,为清远的跨越式发展注入新动力,特制定本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需求,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制度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改革监管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实践,冲破旧有审批思维模式,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创新开辟我市商事登记新模式,努力营造我市企业登记体制机制新优势。 2.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既要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优化,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工商局保证书

工商局保证书 2、坚决执行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作风严谨、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3、不利用职权获取各种利益、方便;不利用职权借故刁难、拖延或有意不作为。 4、不在管理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用餐、购买商品或有关产品,不与被监督单位发生经济关系。 6、不索贿受贿,不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开业庆典、宴请,被监督单位安排的任何娱乐休闲等商务活动。 7、不乱罚款以及私分、截留罚没财物,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8、坚持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不参与酗酒、赌博等任何有损卫生监督员形象的活动,不泄露工作机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9、自觉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不失职渎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自愿服从组织处理。不对举报投诉监督员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保证人: 工商局承诺书 一、单位简介

县工商联(总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县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县工商联(总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领导班子分工、联系方式及从政格言 江金盛县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主持县工商联(总商会)全面工作。负责财务审核。联系紫阳分会工作。电话:7351076;从政格言:大道通天。 董晖平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主持县工商联党组全面工作。兼管工商联政治思想与组织工作。联系工业园分会工作。从政格言:闲时静心思己过,他日清正无是非。 吴进祥党组成员、县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副会长):协助主席(会长)分管光彩事业、企业文化建设、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工资、老干部等工作,协助做好《婺源徽商》组稿、发行的相关事宜,完成主席、书记交办的事务。联系上级工商联办公室、光促会及本会赋春分会工作。电话: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文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 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

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它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 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 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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