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人发[1996]118号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㈠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㈢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㈣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㈤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㈦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效能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 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㈠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㈡查问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㈢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 ,严格查阅手续。

㈣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㈤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驻、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办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的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㈠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㈡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㈢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㈣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1989〕11号)同时废止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personnel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 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 a)履历材料; b)自传材料; 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 e)培训材料; 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职务任免、岗位变动、任职资格、业务技能、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和其他员工档案进行分柜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存放于组织部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服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 对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及时整理、有效保护; (二)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情况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四) 做好员工档案的保护工作; (五) 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回执及其它归档资料。 第三章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第七条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个人档案内容。 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归档规定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 履历材料 包括: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普通高中、初中学生毕业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就业登记申请书;委托存档登记表(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失业转就业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 (二) 自传材料 包括: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包括:鉴定表(含自我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考核登记表。 (四)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包括:报考高校的登记表;能反映一定专业(技术)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学习(培训)成绩表、成绩单;套改、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等目录。 (五) 政审材料 包括: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交待或说明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批复;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等政审调查材料;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等组织审查材料;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证明材料。 (六)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包括:入团、入党的各种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 奖励材料 包括:各级先进人物、英雄模范称号登记表(审批表)、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材料;创造发明事迹、各种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受勋、表彰材料。 (八) 处分材料 包括: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材料、本人对处分的意见;法院审判判决书;开除党籍、团籍的材料。 (九) 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包括:关于招聘、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相关材料; (十)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包括: 1、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 2、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3、计划生育审批表; 4、招工、参军、参加工作、毕业生、工作调动等所作的体检表; 5、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登记材料; 6、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7、有关证明单位改制的文件材料; 8、有关证明单位更名的文件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一、档案转出要求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

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指南】

员工档案调入、转出”操作流程

惜才员工档案调入、转出操作程序 一、档案调入 (一)所需材料 1、员工本人身份证(驾照、军官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人事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工作档案、党团档案等);(二)办理流程 1、确认员工入职手续已办理,依据《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档案所在地”一栏填写情况,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1)档案为“自带”的,经审核符合存档要求后接收人事档案,并让其签订《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及填写《代理人员信息卡》(或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直接将档案托管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 (2)档案在其他单位或他也、托管机构存放的,出具《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商调函》(商调函期限为:同城10天,异地30天),通知员工限期内办理档案调入手续(或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直接将档案托管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 (3)档案原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及原存档凭证,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办理转存手续;

(4)档案已由原档案管理部门寄至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让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持《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科室办理存档手续; (注:签订《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三份,填写《代理人员信息卡》一张); 2、审核员工人事档案,接收档案人员应严格遵照《档案法》及中心接收档案相关规定,仔细审核档案是否符合接收要求。 (注:在收取档案时,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员所持档案必须密封,个人不得随意打开,如档案已经开封,让其将档案带回原档案所在地从新加盖密封章。) (1)符合存档要求的 1)完全符合要求,档案材料齐全的,将档案编号、登记入册; 2)符合要求,但缺少材料的,将档案编号、登记入册,并为其开具《档案材料补充单》要求限期内将所缺材料交齐; (2)不符合存档要求的,退其本人并告知其不能接收的原因,要求限期补齐档案材料,办理存档手续; 二、档案交接 1、员工档案由员工所在用工单位的服务专员负责接收,并于接收当天下午16:30前移交至“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将档案复核、编号、登记入册后,妥善保管; 2、将所收的员工档案,填写《惜才档案材料移交明细表》(一式两份),限期与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个人人事档案如何转出

个人人事档案如何转出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 它是个人身份、 学历、 资历等方面的证据。 那么个人人事档案如何转出呢?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个人人事档案转出方法, 希望能帮到你。 个人人事档案如何转出 1.如何提取档案?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 号)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凭调档函(商调函)转递。 档案转往成都市内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军队团以上政治 机关开具调档函;档案转往成都市外的,由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党政机关、军队团以上政治机 关、普通高等院校(民办除外,且限升学办理)开具。 调档时须凭:(1)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 份,(如系代办,还需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2)婚姻生育相关证件;(3)离职证明(限中心代理单位员工)。 并应先将相关费用结清。 2.哪些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可以提取档案?答: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 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 定》等规定:县以上(含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权管理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 ; 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地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3.办理档案转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吗?答:档案转出最好由本人亲自办理,但由于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亲自办 理需要提供的所以材料;(2)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 4.档案调走户口还可以放在人才中心吗?答:人才中心只能为存放档案的人员提供集体户 口挂靠,档案一经转出,就不再是我中心委托存档人员,所以户口不能继续挂在我中心,而需 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若因特殊原因暂未迁出我中心,本人需提供个人声明,并承诺户籍关系尽快转出,且人才 中心至档案转出之日起不能依据档案材料开具任何证明。 5.能否把档案提走自己保管?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人发[1996]118 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 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第十四条(四)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因此,档案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走保管。 6.凭报到证就能把档案提走吗?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 号),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档案转递必须凭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的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转档。 7.档案放在街道办事处和人才服务中心有何不同?答: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常见关键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常见关键材料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常见关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1.核定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就业通知书(报到证) □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此表重要,但不作为存档必备材料) 2.核定入党时间的材料 □全套党员材料 □入党志愿书 3.核定学历学位的材料 □成绩单(□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毕业生登记表(□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学位授予材料(□学士□硕士□博士□其他) □国外学历认证证明(□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4.核定工作经历的材料 □劳动合同书 □原工作单位(原存档单位)辞职批文 □原工作单位(原存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核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获得职称批文(□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定职表(□员级□助理级□中级) □评审表(□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注:以上列举材料仅为一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常见关键材料。 二、温馨提醒 鉴于个人学习、生活、工作经历的不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年代,档案内出现的材料也不尽一致,因人而异,所以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常见关键材料外,有可能出现的其他关键材料还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录(聘)用审批(备案)表、职工登记表、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工龄复查表、民转公教师审批表、转(吸)干审批表、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等。 三、缺少关键材料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果发现材料有缺失的情况,请尽快与缺失材料相关单位取得联系,补充缺失材料,完善人事档案。如不及时完善档案,日后可能将导致办理以下事项时受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1.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其他单位的招录。 2.评定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司法、卫生、教育、财会等)。 3.办理以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的证明。 4.办理退休等社会保险业务。 5.办理各种事项的政审手续。 6.办理各种升学手续。 7.办理其他可能需要使用到人事档案的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20T10:55:15.233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9年第07期作者:赵峰[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员逐年增长,使得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上难度加大。 山东省滕州市财贸医院 277599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员逐年增长,使得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上难度加大。人才流动的现象越发明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提升其管理水平与效率,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本文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利于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近年来,我国人才流动的现象越发明显,这使得在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上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更新、管理改革,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但是,就我国目前而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低,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效率,影响了流动人员的各种活动,因此,未来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实现人事档案管理体系的优化。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人事档案中包含了一个人在学习与工作的不同阶段的学籍信息与工作信息,是一个人一生轨迹的资料积累,一旦丢失便不复存在。就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而言,流动人口每年持续增加,数量大、变动与转移频繁是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这也就加剧了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人事档案管理的难度更大。虽然我国逐步出台了各种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管理的范围、档案转递、收集与保存等内容,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人才流动社会化体系的完善等具有重要的意义。2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1人事档案数量多,工作人员少 各级人才交流与服务中心都面临着人事档案数量多、专业管理人才匮乏的问题,使得在档案管理中面临着工作量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高质量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中,包含了查档、调档、转档等工作,由于档案数量庞大,这就要求在人才服务中心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但是,我国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上不尽合理,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 在我国档案管理人才的配备上,有些机构使用了一些非专业档案管理人员,使得其在后期的工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有些档案管理部门由于招不到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便将档案管理工作移交于非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从而出现了档案管理的分工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最后,一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在自身的岗位上消极懈怠,不积极学习新的知识与管理方式,使得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步伐缓慢。 2.3管理观念陈旧,工作模式僵化 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有些城市虽然在人才引进方面的投入极大,但是在档案管理中的投入不足,使得很多流动人员的档案问题无法解决,存在档案材料的缺失与遗漏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使得人事档案管理混乱。一些地方的档案管理观念、工作模式落后,严重制约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4办事流程复杂,手续繁琐 有些人才服务中心在档案管理中存在办事流程复杂、手续繁琐的问题,对于一些特定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张贴办事流程,使得群众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材料准备不全、审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各种调档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效率与质量。3加强我国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策略3.1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的各级领导部门要加强监管,在日常的工作中落实好档案管理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坚决严惩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各级领导部门还要积极调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在自身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职责权限作用,严格遵守相关的办事流程,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与鉴别工作,实现档案保存、转递的顺利,强化档案管理部门的各项服务,提升其服务水平。 3.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档案管理工作中,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培训,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能够发挥自身的专业素质,创造更大的价值。另外,培训过程中还要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具备自身所需要的技能水平,比如计算机操作技术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与管理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 3.3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社会化公共管理模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还需要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社会化公共管理模式,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现社会化服务方式,积极落实人事代理等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与人员选拔的分离,突破了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的弊端,有利于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现代化,提升档案管理的质量。 3.4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要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在实际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该目标开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在接收档案之前,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严格审核档案,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档案存在错误或者遗漏问题,应该及时与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其次,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在自身的岗位上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责。 3.5推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本篇档案管理制度,为的是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包含总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欢迎访问WTT://ad.ahsrst,零二七范文大全)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

流动人员调档函模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档案转出要求 1、个人转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存档协议书;代理单位委托人才中心保管的档案,转出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介绍信和离职手续。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本地考取公务员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出具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如改派的,需提交新改派报到证及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委托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为保证存档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原借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归还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5、调转外地的档案,须通过人才机构转递的,提供档案接收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和邮编。 6、本市国企调档须提供能证明该单位是国企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国资委文件的复印件。 7、跨地区国企调档的,必须通过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的人事部门。如当地人事部门已授权该地的国企可自行 调档的,需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档案转出程序 1、档案转出前,按国家规定的存档收费标准,结清存档费用。 2、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已满的,要办理完转正定级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跨地区调转的,符合条件的需办理转正定级及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4、开具《流动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篇二:调档函模板 预备党员调档函 中共党支部(单位名称): 同志原为大学学院专业届毕业生,其党组织关系现已落入中共支部委员会。 该同志将于年月日转正,为方便审阅其预备党员材料,现提请贵处将该同志党员档案移交至我支部代为保管。 感谢贵处对我支部工作的支持! 此致! 敬礼! (单位名称)中共党支部 月日 公司调档函 档字第 人才交流中心: 兹有同志的人事档案原有你单位管理,现已委托我单位管理,特此申请调档。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月日 编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 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案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沈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送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交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

转递制度是关于企业人事档案转投递的制度。 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1第一条取出应转走的档案第二条在档案底账上注销第三条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第四条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档案在转递中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 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且及时退回。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2一、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 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 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

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处长、分管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91]26号《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若干处理意见》第二条(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党团组织,可代管流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二)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经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由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进行管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工作,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切实承担起流动人员人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一)接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要视流动人员原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接转手续;原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可直接办理接转手续;否则,要通过该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转手续。 (二)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或自谋职业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再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自费出国留学、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该毕业生的人事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点击:56 次添加日期:2011-07-04 [ 打印] [ 收藏] [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人家工作顺利】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1988年,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自1996年两部委联合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正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开始为下岗失务,根据职能(哈编字[2004]329号),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 业、社会流动职工提供档案托管服 流动 人员保存档

案并提供相应服务。从 2005 年起,开始 接收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并轨改制的职工 档案,该档案由企业到失业保险中心审 核失业待遇后送至我中心统一管理。从 2005年 10 月以来,共为 35 万人次职工 提供过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近年来档案 管理的实践,本文着重探讨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出现的 中国论文网 /8/view- 12982649.htm 1. 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移交不及时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 认识,用人制度不规范,考核、档案工 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 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这给 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退休、 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 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离岗的 找”人员和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普遍存在,在这 些流动人员档案中,有些没有及时移交 专业档案保管机构,有些没有人事权限 些问题及建议 两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建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1988年,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自1996年两部委联合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正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开始为下岗失业、社会流动职工提供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职能(哈编字[2004]329号),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员保存档

案并提供相应服务。从2005年起,开始接收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并轨改制的职工档案,该档案由企业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失业待遇后送至我中心统一管理。从2005年10月以来,共为35万人次职工提供过档案托管服务。根据近年来档案管理的实践,本文着重探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中国论文网/8/view-12982649.htm 1.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移交不及时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用人制度不规范,考核、档案工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这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退休、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离岗的“两不找”人员和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普遍存在,在这些流动人员档案中,有些没有及时移交专业档案保管机构,有些没有人事权限

的单位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造成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丢失、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档案材料归档不及时等情况出现。如何处置这些档案,一直是困扰档案管理者的难题。 2.“弃档”现象较严重,原因复杂 造成“弃档”现象的原因较多也较为复杂,通过对中心管理档案的分析,以下几种情况较多。 (1)用人观念的变化,使人事档案作用逐步淡化。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众多跨国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转向去做人才的背景调查,而越来越忽略对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关注。调查显示:有68%的被访者认为人事档案在求职及职业发展中不重要或作用不大。企业经理通常是采取面试方式、”合格不合格干了就知道”的方式评价聘用员工。这将在录用源头给人事管理留下漏洞。 (2)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断档、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 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 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 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 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 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 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 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 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doc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更新:2018-11-27 18:51:00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

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

相关主题